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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8:51:35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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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07〕3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以上财政投资、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作为业主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年度计划。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
  (二)项目拟定后,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经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纳入项目库。
  (四)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申报年度计划申报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项目申报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文件,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征求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踏勘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为300—1000公顷,片块一般不超过3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
  (四)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立项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批准立项。
  第九条 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安排。
  严格控制土地开发。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开垦耕地。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具有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
  第十一条 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制作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塘坝等单体工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设计和预算文本、图册;
  (二)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设计和预算技术性审查意见,审定项目建设任务,审批项目设计,审核项目预算,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并将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后,省国土资源厅向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准备


  第十七条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分配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组织实施机构,工程监理和招投标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选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工程监理方案,并报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参与招投标方案的审查和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并根据项目特点,建立施工单位的行业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鼓励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告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做好项目实施的宣传发动和设计交底,组织施工单位完成设备、材料的准备和项目开工前的清场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实施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问题。
  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及工段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设计交底,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即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工程监理,提供技术服务;督促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和有关方面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及施工;建立项目实施巡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及时请拨付项目资金;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稽查;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设计变更,对发生的不可预见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度和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章 项目土地权属管理


  第三十条 开发整理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范围。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冻结土地权利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因项目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变更的,应编制土地权属调整补充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告、报批。
  第三十四条 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由双方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调整协议,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
  因项目实施致使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土地权属调整涉及他项权利的应通知他项权利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土地权属调整争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处。
  第三十七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应按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下达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将项目资金分别拨付到省、市州、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请拨付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问效的原则。
  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由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提出申请,工程监理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意见,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实地核实,市州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建立专账,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市州或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后,向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申请工程初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初验。
  申请工程初验和项目初验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土地权属报告以及项目竣工图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进行工程初验和项目初验。
  初验合格的,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出具工程初验报告,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初验意见。
  第四十七条 通过初验的,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并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综合效益,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第四十八条 通过工程验收的,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与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下达项目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限期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三条 省、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巡查稽查、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专业机构的业绩考核、诚信考评等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投资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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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联合公报

中国 约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的邀请,约旦哈希姆王国国王阿卜杜拉二世·本·侯赛因国王陛下和拉妮娅·阿卜杜拉王后陛下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至八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同阿卜杜拉二世王国陛下就加强两国关系和两国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举行了深入的会谈,会谈是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取得了广泛的共识。

  双方全面回顾了两国建交以来的关系发展,认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符合友好的两国人民的现实和长远利益,也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双方决心着眼于二十一世纪,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宗旨的基础上发展这一友好关系。

  为此,双方同意加强对话和高层互访,支持两国政府部门、议会、官方以及民间组织和机构之间的接触,以加深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了解和友谊。双方认为应加强中约经济、贸易和技术混合委员会的工作,使其为两国在政治、经济和技术等领域加强合作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双方认为,两国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双方将努力拓展经贸合作领域,支持两国公司、企业进行直接联系,在扩大贸易往来,建立联合经济和开发项目等方面加强相互合作。两国将继续推动在文化、艺术、卫生等各领域交流与合作。

  双方回顾了中东和平进程及其最新发展,对巴以双方就执行怀伊协议达成沙姆沙伊赫协议表示欢迎,对双方开始最终地位谈判感到高兴,并希望最终能达成一项协议,确保双方的争端得到和平、体面和令人满意的解决。双方强调,耶路撒冷问题十分重要,必须避免采取影响最终地位谈判的单方面行动。双方呼吁,必须努力恢复叙以、黎以两线的和平谈判,以实现建立在联合国决议,特别是安理会第242、338和425号决议基础上的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从而确保权利各归其主,包括巴基斯坦人民在其国土上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并保障地区各国人民的安全与稳定。双方强调,早日实现中东问题的全面、公正解决符合地区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和平的与发展。

  中方赞赏约旦在阿卜杜拉二世国王陛下的领导下为促进地区和平,维护约旦安全与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所的发挥作用和所作出的努力。双方强调,双方愿中东问题上加强磋商与协调,为早日在中东地区实现和平而共同努力。

  双方讨论了伊拉克的目前局势,对伊拉克人民的苦难表示同情,并呼吁国际社会早日找到解决办法,打破伊拉克问题的僵局,确保结束伊拉克人民的苦难和全面、切实地执行联合国所有有关决议。同时,双方还强调了尊重伊拉克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性。

  约方祝贺友好的中国政府和人民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对香港和即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重申两国建交谅解备忘录和联合公报所规定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阿卜杜拉二世国王陛下对其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对会谈中的友好气氛和访问的圆满成功向江泽民主席表示感谢。国王陛下邀请江泽民主席访问约旦,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约旦哈希姆王国国王    
      江泽民               阿卜杜拉二世·本·侯赛因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于北京

中美签署关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合作全面框架

国务院


中美签署关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合作全面框架

  中美两国10日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签署了《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全文如下:

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

  遵循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于2011年1月20日在华盛顿达成的共识,胡锦涛主席特别代表、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和贝拉克·奥巴马总统特别代表、美国财政部长蒂莫西·盖特纳在2011年5月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确立了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以下简称“全面框架”)。

  中美两国确认,双方将基于共同利益,从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的角度,推进更为广泛的经济合作,以共同建设全面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增进两国繁荣与福祉,推动实现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第一条 原则

  1.全面框架基于两国各自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以及不断增加就业的国家利益。同时,中美经济关系基于广泛的共同利益和交汇利益。双方认识到,对方经济的健康和持续增长对自身繁荣不可或缺。

  2.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两国的经济发展成果和政策行动对全球经济的健康有重要影响。双方认识到并考虑其政策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并合作加强支持全球增长和稳定的国际贸易和金融机构。

  3.作为更大规模、更加紧密和更为广泛的经济合作的一部分,中美双方正就影响对方利益的政策行动加大磋商力度。

  4.依托现有对话和合作机制,落实中美合作框架。两国重申落实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情况说明》中的承诺。

  第二条 深化宏观经济合作

  双方认识到,两国关于促进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的目标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承诺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交流和协调。

  5.双方正进一步利用现有渠道,就与两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健康相关的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和结构性问题深化合作。

  6.双方重申支持二十国集团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重申通过强劲的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来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并采取全方位措施巩固全球经济复苏,减少过度外部失衡并将经常账户失衡保持在可持续水平。双方确认积极支持二十国集团互评进程。

  7.双方承诺与其他国家共同努力,维护国际货币环境的稳定。美方承诺对汇率过度波动保持警惕,中方承诺继续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

  第三条 发展更加平衡的贸易和投资关系

  双方认识到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对推动创新、创造就业、增加收入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双方承诺进一步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促进更加开放的全球贸易与投资,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

  8.双方承诺采取综合性措施促进更加平衡的中美贸易。

  9.双方承诺本着建设性、合作性和互利性的态度积极解决双边贸易和投资争端。

  10.双方认识到在首轮和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双方认同的政府采购和创新政策中非歧视原则的重要性,并重申继续支持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11.双方致力于营造开放、公平的投资环境,并继续为两国投资者增加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12.双方同意在各自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中,探索新的合作机遇。

  13.双方承诺积极开展地方层级经济合作,促进两国企业、智库、大学之间的沟通交流。双方致力于完善中美投资论坛、中美省州长论坛、中美城市经济合作会议机制,进一步推动两国企业界和学术界“二轨”对话机制。

  第四条 深化在金融领域的合作

  双方承诺进一步深化在金融部门发展、投资和监管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合作支持生产性的资本流入两国金融市场,促进两国金融市场的效率与稳定。

  14.双方认识到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的重要性,在符合审慎原则并与国家安全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支持为金融服务投资和跨境证券投资营造开放的环境。

  15.双方承诺深化双边以及在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合作,确保金融稳定,加强金融监管。

  第五条 加强区域和国际经济合作

  16.美方欢迎中方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国承认美国在国际经济体系和亚太地区的重要作用,并欢迎美国参与亚太地区经济稳定与繁荣并为其做出贡献。

  17.双方承诺加强交流和协作,支持二十国集团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18.双方认可亚太经合组织作为亚太经济合作平台的重要作用,承诺加强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的协调与合作。

  19.双方承诺共同努力加强全球金融体系和改革国际金融框架。双方继续强有力的合作以提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涉及全球经济治理机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双方共同促进国际社会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努力。双方致力于与多边开发银行协作,寻求合作支持全球减贫、发展和区域一体化,为包容性、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代表                     代表

  王岐山                    蒂莫西·盖特纳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于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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