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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26:21  浏览:9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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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90号 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和《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 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如经营部,下同)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行旧机动车交易和中介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市经贸局)是全市旧机动车市场和流通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对旧机动车实施特种行业管理;市工商局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实施注册登记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代理机动车过户登记、购买保险等一条龙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国家规定,地级市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市经贸局对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含分支机构,下同)按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布点,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能自行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第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 第八条 旧机动车交易前应进行评估定价。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是指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排放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依据国家《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确定旧机动车的评估价格。 第九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证书或国家计委核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条 旧机动车评估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旧机动车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旧机动车交易包括旧机动车的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等行为。 第十二条 旧机动车寄售是指卖车方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签订协议,将所售车辆委托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保管及寻找购车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从中收取一定场地费、服务费及保管费的一种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旧机动车收购、销售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为方便客户、服务群众,避免卖车方远距离、长时间、多次入市,而采取的直接将车购买后出售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旧机动车代购、代销是指在无需客户进场直接销售或购置的前提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销售或购置旧机动车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旧机动车租赁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将旧机动车向客户提供租赁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旧机动车拍卖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的方式销售旧机动车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进行旧机动车交易的,由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十八条 旧机动车进行交易时,必须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并须经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质量检测,作出检测记录,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可派员驻场办公,为旧机动车交易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要建立交易过户档案,内容包括交易凭证、成交发票、原始发票、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号码、评估定价人等。 第二十一条 进行旧机动车交易,卖车方须向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文件(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安车管部门凭上述资料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买方属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对象的,须办理集团购买手续;购买车辆有定编限制的,须办理定编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 (三)未经安全技术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 (四)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五)各种盗窃车、走私车; (六)各种非法拼、组装车; (七)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 (八)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应按照国家有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各负其责,严把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注册登记关,认真监督旧机动车交易行为,规范验证、过户、转籍等手续,杜绝各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局负责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须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重大经营活动记录,接受年检。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失控,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申报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交易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局会同市经贸局责令停止交易,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对未办理公安《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旧机动车经营活动者,由市公安局或工商局按无照经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国家批准的旧机动车经营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旧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旧机动车交易手续使买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制订交易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公开张贴,供各方遵守并互相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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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规范发展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经济鉴证类服务”的指导方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提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在客观分析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历程。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税务咨询业逐步向税务代理行业过渡,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业进入全面试行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税务总局和人事部联合颁布《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首次建立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1999年,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工作,税务代理行为逐步规范。
  进入21世纪,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位逐步清晰;行业队伍逐步壮大,制度建设得到加强,执业水平不断提高,管理体制初步理顺。2006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现状。经过多年的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截止到2005年年底,全国共有税务师事务所2893家,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数达到66866人,执业注册税务师21000多人,从业人员近十万人。近几年来,通过公布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的信息,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宣传,提高了行业认知度,扩大了行业的社会影响。2005年,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首次对港澳地区居民开放。
  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强化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更加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依法支持和引导行业拓展业务空间,规范行业发展。总局第13号令的颁布实施成为行业开拓涉税鉴证业务的良好开端。注册税务师行业不断开拓进取,增强市场观念和服务意识,依法诚信经营,拓展业务领域,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对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业监管不断强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提高了行业管理的法律级次,行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管理体制初步理顺,行业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得到加强。通过开展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加大对行业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和强化行业宣传,行业形象不断改善,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存在的问题。行业立法相对滞后,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制约了行业自身的发展。行业发展相对滞缓,行业规模不大不强,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行业市场占有率较低,缺乏社会影响力和凝聚力,影响行业整体效能的发挥。行业的市场观念、服务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和拓展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以及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质量尚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行业管理体制和机构职责有待进一步理顺和落实到位,行业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四)新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机遇。党中央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方针,为行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 “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大城市要把发展服务业放在优先位置,规范发展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校准、检测、验货等经济鉴证类服务”。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利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公共管理理念的创新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为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在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在不断拓展业务领域中壮大行业规模和行业队伍。
  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制的健全、税收规模和纳税人数量的不断扩大、公民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级税务机关更加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依法支持和引导行业拓展业务空间,规范行业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形象不断改善,社会认知度和诚信度的不断提升,为行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制观念、市场观念、诚信观念、服务观念的逐步树立,行业队伍的逐步壮大,行业监管的不断加强,执业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根据新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十一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方针,积极探索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规律,创新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执业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行业市场竞争力,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服务。
  (六)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十一五” 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努力,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执业准则体系得到完善和健全,执业环境得到优化,执业领域不断拓展,行业管理更高效、服务更优良,执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大提高,注册税务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发展需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有较大提升,更好地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
  (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务税收工作大局、公平竞争、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原则。科学发展观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注册税务师行业必须始终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各个环节。
  ——坚持服务税收工作大局的原则。注册税务师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要紧紧围绕服务税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营造和谐的征纳关系,推进税收事业的和谐发展。
  ——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和核心。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创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规范的准入制度和执业准则体系,加大对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壮大。
  ——坚持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税务机关行政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税务机关作为政府主管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机构,要从立法、政策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指导和监督行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注册税务师协会要从完善自律管理体系、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会员服务质量和社会认知度方面鼓励行业做大做强。
  三、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八)加快行业制度建设,推进行业立法进程。积极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加强行业立法工作的调研,提出行业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法规框架。根据国家修订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及时研究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完善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不断壮大行业队伍,保障行业发展所需人力资源的供给。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修改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管理办法,规范行业收费标准。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完善行业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等行业监管制度和相关配套办法,促进行业依法执业、诚信经营。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监督。
(九)优化执业环境,拓展执业领域。按照中介行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好行业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涉税服务类业务继续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研究涉税鉴证类业务实行法定委托的可行性。按照“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推进服务业标准化”的要求,制定涉税鉴证业务标准,明确行业开展涉税鉴证业务范围、鉴证资格、审核标准。逐步建立、拓展和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定业务体系。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拓展业务范围,全面开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已明确的涉税鉴证业务;积极探索以政府采购及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的代理模式;积极研究可委托有一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涉税培训、涉税鉴证和涉税审核等具体涉税事项,为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服务。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域界限和地域壁垒,鼓励行业资源在各地区之间的合理分配和流动,力争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促进税务服务市场区域均衡发展。
(十)加强行业监管,提高管理水平。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树立自我发展意识、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现行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等方面,强化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杜绝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引导行业树立自我发展意识,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加盟制度的建立,鼓励开展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争取“十一五”期间逐步形成一批实力较强、具有一定品牌的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加快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搭建网络办公平台、提供优质服务、拓宽监管渠道。及时向税务中介机构提供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信息、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执业质量监管网络,拓宽监管线索来源,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
  ——落实现行行业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行政管理机构的人员和职责,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政管理职能与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分开。完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地(市)、县级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职责。
(十一)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提高协会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管理、参与决策、指导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行业制度、监管机构、业务培训、队伍素质、思想作风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在《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注册税务师奖惩办法》、《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注册税务师诚信准则》等制度和办法。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成立法律保障委员会、政策咨询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建立健全行业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会员实施年度检验检查的工作力度,制定行业监管制度和考评办法,对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依法执业,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建立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针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特点,研究并协调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和办法,为会员规避和化解风险提供保障。
——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协调和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解决会员执业中的困难和问题,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大对执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抓好建立教育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和教材的编篡工作,建立培训教育委员会,研究拟定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培训教育的职责,改进和完善后续教育培训办法和考核办法,施行等级培训制度,增强其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加强各级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协会的服务水平、执行效率和影响力。
  (十二)加强理论研究,做好宣传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开展行业理论研究,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影响。
  ——大力开展行业理论研究,探索行业发展规律。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的理论研究;开展政府职能转换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条件下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的研究;开展拓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领域和以政府采购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代理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开展税收改革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影响的研究等等,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继续加大行业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形成上下联动的宣传网络。结合业务拓展开展行业宣传,向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展示注册税务师行业形象;推动税务援助制度的建立,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影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国际地位。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推进中外合作税务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鼓励国外税务中介机构来华投资与合作;适应对外开放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积极参与国际税务中介服务业的竞争;加强与国际税务中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注册税务师在国际行业中的影响。



财政部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8月3日,财政部

为了加强试点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根据199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文件、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核定企业集团的财务体制,帮助企业集团加强财务核算,对企业集团实现财务监督。
在组建企业集团中,凡是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估价等事项,须经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共同审查、鉴证。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应当实行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暂不能实行财务隶属关系统一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对于跨地区(部门)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的,经与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充分协商同意后,可以采取划转财务关系的办法,由上一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调整有关地区、部门的利益关系;也可以采取投资入股并实行控股等办法,实行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
四、企业集团要坚持税利分流的改革,已经实行的要继续实行,尚未实行的要逐步实行。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体改委颁发的《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的规定执行。
暂不能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集团,可以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办法。
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如果财务隶属关系一致,可由核心企业统一对财政部门承包,紧密层企业再对核心企业承包;财务隶属关系暂不能一致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财务隶属关系和现行财务体制执行。
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如果财务隶属关系一致,可统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财务隶属关系暂不能一致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财务隶属关系执行。
七、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如果财务隶属关系属中央的,其财务计划经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在中央财政单列,并在国家计划中的行业项下戴帽下达,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在地方,需要改为国家计划单列的,财务隶属关系划转要与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协商逐个确定,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八、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应当逐步实行统借统还。核心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统一向银行申请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借款,可以由核心企业统一归还,但还本付息的资金由用款单位支付;如果还本付息的资金由核心企业支付,应当相应作为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投资入股。
九、企业集团经批准成立的财务公司,其财务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向外单位投资或者外单位向企业集团投资的财务管理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联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当按照其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国营企业财务制度,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按其所有制性质和业务性质,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
十二、核心企业及与其财务隶属关系一致的紧密层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由核心企业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核心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查,纳入部门总决算,并将经审查的核心企业决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务隶属关系暂不能一致的紧密层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报批。
各地区在上报财政部年度汇总决算报表的同时,应当将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编制的年度汇总报表一并附上。
十三、企业集团有关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编报办法以及外贸企业集团财务计划单列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十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