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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11:27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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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彭宪法
二○○五年七月八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对全市各单位呈报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409项行政许可事项(含中央、省驻潭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79项),予以继续实施,并将项目目录及其法定时限、部门承诺时限予以公布。
市政府对全市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目录管理,凡没有纳入《湘潭市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相关部门一律停止实施。今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新增、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须经法定程序审定后进行。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以便对行政许可项目作相应调整。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兑现办理时限的承诺,并尽快将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建立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重点是对许可条件、程序、责任、权限予以规范。完善政务公开指南,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与本决定公布的《目录》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湘潭市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0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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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通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实施以来,音像制品进口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在著作权授权使用、版权贸易合同、进口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方面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音像进口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音像制品进口秩序。为了加强和改进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与其他国家,以及内地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有关单位合(协)作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其音像制品进口应当按照《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后,方可在内地出版发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合作制作等方式变相进口音像制品。


二、禁止版权贸易之间、版权贸易与制成品之间平行进口;禁止非授权独家使用的音像制品进口。


三、进口音像制品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授权使用方式引进。进口音像制品授权单位不得将同一音像制品在同一授权期内以不同载体(如录像带、VCD、DVD等)或不同录制格式授予不同单位分别进口。


四、根据我国音像市场情况并参照国际惯例,进口音像制品的授权使用期应在三年以上(含三年)。已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在授权期满后,需要再次进口的,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进口手续。


为避免同一音像制品经不同单位多次进口后,在市场上同时销售,形成平行进口,音像出版单位在申报非原进口单位引进已在国内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时,需要提交该音像制品原进口单位与授权单位之间的合同,明确载明清理授权过期音像制品的办法。


五、随唱片、音乐专辑等附赠的MTV、演唱会等视频节目,在授权期内,不得以版权贸易或制成品方式引进出版、发行;已经引进出版的MTV、演唱会等视频节目,在授权期内不得作为唱片、音乐专辑等的赠品出版发行。


六、新歌加精选类录音制品进口,其精选部分歌曲不得含有音像进口单位引进发行期内的歌曲。


七、音像制品进口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协议)中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


八、音像出版单位要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标准,对拟进口的音像制品实行内容审查。音像出版单位在对进口音像制品内容进行初审时,应当认真行使总编辑终审权,对拟进口的音像制品提出可以进口(含经删节后可以进口)或不能进口的意见。


九、音像出版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节目名称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不得擅自增删内容,更改名称。进口音像制品在授权期内再次出版发行时,也不得更改名称或同时使用其他名称,误导、欺骗消费者。


十、进口音像制品的封面、包装、内插页和宣传材料等属于音像制品内容的组成部分。音像出版单位要严格把住音像制品终审权,不得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禁止的内容。


十一、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与不具备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签订有关发行(经销)进口音像制品的协议。


特此通知。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5年10月20日在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