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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12:45  浏览:8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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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九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报表,办公厅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署各专业审计司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地方审计机关和署各派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地域分布、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编制,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地方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经厅(局)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审计署对中央审计项目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省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计署提出授权审计的请示,同时抄送审计署有审计管辖权的派出机构。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内容等。署办公厅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审计长审定后,批复地方审计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审计项目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审计署授权项目审计结束后,省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审计署每年对上一年度授权审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审计署每年有重点地对中央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方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审计机关制定。

第十七条 审计署派出机构在确保完成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如确有余力,可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向署申报自行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审计目标,符合审计署确定的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并且从严加以控制。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意见,送署办公厅协调办理,报署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省级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审计署审批。

(三)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四)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和省级审计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审计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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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0〕775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维护国家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建筑物和设施等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

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五条 国家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信息系统和查询服务系统。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应当以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个无居民海岛或者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区域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两个以上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不在登记权限内的;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出租、抵押期限超过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期限的;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后进行公告。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有误,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经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证明更正内容真实性的材料。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涉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及时在登记册上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在无居民海岛上设置航标、灯塔、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测绘控制点标志等公益设施,由省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节 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人的,使用人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申请初始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位置图、分类型界址图、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通知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经依法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六)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凭证。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其中,经批准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或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项目全部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或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项目主体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使用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换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出租、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二)建筑物和设施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因填海等原因造成用岛范围、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四)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海岛基本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

(五)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依法调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

(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续期的;

(八)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二)依法继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三)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

(四)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仲裁裁决引起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移的;

(五)其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四)有关批准文件、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不予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使用权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导致海岛灭失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灭失的。

第二十三条 出租、抵押行为终止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出租、抵押的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四)说明注销原因的有关材料。

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灭失,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放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五)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


第三章 资料管理和查询

第二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应当按项目独立成册,永久保存。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结果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原始登记资料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过程中形成的、除登记结果以外的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结果。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查询其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查询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查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当场提供查询;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询:

(一)申请查询的登记资料不在本登记机关登记范围内的;

(二)未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查询的。

第三十条 查询人查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资料,应当在登记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三十一条 查询人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伪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权属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及有关变更情况,及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证书灭失、遗失的,使用权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参照本办法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体艺[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对健康教育提出的工作要求,特制定《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原《中小学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对健康教育提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掌握健康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依据《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及新时期学校健康教育的需求,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健康素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健康教育是以促进健康为核心的教育。通过有计划地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自觉地采纳和保持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减少或消除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为一生的健康奠定坚实的基础。

  3.学校健康教育要把培养青少年的健康意识,提高学生的健康素质作为根本的出发点,注重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健康知识传授与健康技能传授并重原则;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授呈螺旋式递进原则;健康知识传授、健康意识与健康行为形成相统一原则;总体要求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原则;健康教育理论知识和学生生活实际相结合原则。做到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和促进健康知识的掌握、健康技能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形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的建立。

  二、健康教育具体目标和基本内容

  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包括五个领域: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

  根据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依照小学低年级、小学中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年级、高中年级五级水平,把五个领域的内容合理分配到五级水平中,分别为水平一(小学1-2年级)、水平二(小学3-4年级)、水平三(小学5-6年级)、水平四(初中7-9年级)、水平五(高中10-12年级)。五个不同水平互相衔接,完成中小学校健康教育的总体目标。

  (一) 水平一(小学1-2年级)

  1.目标

  知道个人卫生习惯对健康的影响,初步掌握正确的个人卫生知识;了解保护眼睛和牙齿的知识;知道偏食、挑食对健康的影响,养成良好的饮水、饮食习惯;了解自己的身体,学会自我保护;学会加入同伴群体的技能,能够与人友好相处;了解道路交通和玩耍中的安全常识,掌握一些简单的紧急求助方法;了解环境卫生对个人健康的影响,初步树立维护环境卫生意识。

  2.基本内容

  (1)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等垃圾;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勤洗澡、勤换衣、勤洗头、勤剪指甲(包含头虱的预防);不共用毛巾和牙刷等洗漱用品(包含沙眼的预防);不随地大小便,饭前便后要洗手;正确的洗手方法;正确的身体坐、立、行姿势,预防脊柱弯曲异常;正确的读写姿势;正确做眼保健操;每天早晚刷牙,饭后漱口;正确的刷牙方法以及选择适宜的牙刷和牙膏;预防龋齿(认识龋齿的成因、注意口腔卫生、定期检查);适量饮水有益健康,每日适宜饮水量,提倡喝白开水;吃好早餐,一日三餐有规律;偏食、挑食对健康的影响;经常喝牛奶、食用豆类及豆制品有益生长发育和健康;经常开窗通气有利健康;文明如厕、自觉维护厕所卫生;知道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等会传播疾病。

  (2)疾病预防:接种疫苗可以预防一些传染病。

  (3)心理健康:日常生活中的礼貌用语,与同学友好相处技能。

  (4)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生命孕育、成长基本知识,知道“我从哪里来”。

  (5)安全应急与避险:常见的交通安全标志;行人应遵守的基本交通规则;乘车安全知识;不玩危险游戏,注意游戏安全;燃放鞭炮要注意安全;不玩火,使用电源要注意安全;使用文具、玩具要注意卫生安全;远离野生动物,不与宠物打闹;家养犬要注射疫苗;发生紧急情况,会拨打求助电话(医疗求助电话:120,火警电话:119,匪警电话:110)。

  (二)水平二(小学3-4年级)

  1.目标

  进一步了解保护眼睛、预防近视眼知识,学会合理用眼;了解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初步树立食品卫生意识;了解体育锻炼对健康的作用,初步学会合理安排课外作息时间;初步了解烟草对健康的危害;了解肠道寄生虫病、常见呼吸道传染病和营养不良等疾病的基本知识及预防方法;了解容易导致意外伤害的危险因素,熟悉常见的意外伤害的预防与简单处理方法;了解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常识,掌握简单的避险与逃生技能;初步了解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树立保护生命的意识。

  2.基本内容

  (1)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读书写字、看电视、用电脑的卫生要求;预防近视(认识近视的成因、学会合理用眼、注意用眼卫生、定期检查);预防眼外伤;不吃不洁、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吃蔬菜水果要洗净;人体所需的主要营养素;体育锻炼有利于促进生长发育和预防疾病;睡眠卫生要求;生活垃圾应该分类放置;烟草中含有多种有害于健康的物质,避免被动吸烟。

  (2)疾病预防:蛔虫、蛲虫等肠道寄生虫病对健康的危害与预防;营养不良、肥胖对健康的危害与预防;认识传染病(重点为传播链);常见呼吸道传染病(流感、水痘、腮腺炎、麻疹、流脑等)的预防;冻疮的预防(可根据地方实际选择);学生应接种的疫苗。

  (3)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人的生命周期包括诞生、发育、成熟、衰老、死亡;初步了解儿童青少年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

  (4)安全应急与避险:游泳和滑冰的安全知识;不乱服药物,不乱用化妆品;火灾发生时的逃生与求助;地震发生时的逃生与求助;动物咬伤或抓伤后应立即冲洗伤口,及时就医,及时注射狂犬疫苗;鼻出血的简单处理;简便止血方法(指压法、加压包扎法)。

  (三)水平三(小学5-6年级)

  1.目标

  了解健康的含义与健康的生活方式,初步形成健康意识;了解营养对促进儿童少年生长发育的意义,树立正确的营养观;了解食品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了解烟草对健康的危害,树立吸烟有害健康的意识;了解毒品危害的简单知识,远离毒品危害;掌握常见肠道传染病、虫媒传染病基本知识和预防方法,树立卫生防病意识;了解常见地方病如碘缺乏病、血吸虫病对健康的危害,掌握预防方法;了解青春期生理发育基本知识,初步掌握相关的卫生保健知识;了解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常识,学会体育锻炼中的自我监护,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2.基本内容

  (1)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而是身体、心理、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健康的生活方式(主要包括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有利于健康;膳食应以谷类为主,多吃蔬菜水果和薯类,注意荤素搭配;日常生活饮食应适度,不暴饮暴食,不盲目节食,适当零食;购买包装食品应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有无涨包或破损,不购买无证摊贩食品;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常见食品(发芽土豆、不熟扁豆和豆浆、毒蘑菇、新鲜黄花菜、河豚鱼等);不采摘、不食用野果、野菜;体育锻炼时自我监护的主要内容(主观感觉和客观检查的指标);发现视力异常,应到正规医院眼科进行视力检查、验光,注意配戴眼镜的卫生要求;吸烟和被动吸烟会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多种疾病;不吸烟、不饮酒。常见毒品的名称;毒品对个人和家庭的危害,自我保护的常识和简单方法,能够远离毒品。

  (2)疾病预防:贫血对健康的危害与预防;常见肠道传染病(细菌性痢疾、伤寒与副伤寒、甲型肝炎等)的预防;疟疾的预防;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的预防;碘缺乏病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食用碘盐可以预防碘缺乏病;血吸虫病的预防(可根据地方实际选择)。

  (3)心理健康:保持自信,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4)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青春期的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男性、女性第二性征的具体表现);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月经形成以及周期计算);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变声期的保健知识;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体温、脉搏测量方法及其测量的意义。

   (5)安全应急与避险:骑自行车安全常识;常见的危险标识(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生物安全),远离危险物;煤气中毒的发生原因和预防;触电、雷击的预防;中暑的预防和处理;轻微烫烧伤和割、刺、擦、挫伤等的自我处理;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四)水平四(初中阶段)

  1.目标

  了解生活方式与健康的关系,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了解平衡膳食、合理营养意义,养成科学、营养的饮食习惯;了解充足睡眠对儿童少年生长发育的重要意义;了解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知识;进一步了解常见传染病预防知识,增强卫生防病能力;了解艾滋病基本知识和预防方法,熟悉毒品预防基本知识,增强抵御毒品和艾滋病的能力;了解青春期心理变化特点,学会保持愉快情绪和增进心理健康;进一步了解青春期发育的基本知识,掌握青春期卫生保健知识和青春期常见生理问题的预防和处理方法;了解什么是性侵害,掌握预防方法和技能;掌握简单的用药安全常识;学会自救互救的基本技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了解网络使用的利弊,合理利用网络。

  2.基本内容

  (1)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不良生活方式有害健康,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恶性肿瘤、冠心病、糖尿病、脑卒中)的发生与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关;膳食平衡有利于促进健康;青春期充足的营养素,保证生长发育的需要。保证充足的睡眠有利于生长发育和健康(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10个小时,初中生每天睡眠时间9个小时,高中生每天睡眠时间8小时);食物中毒的常见原因(细菌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等);发现病死禽畜要报告,不吃病死禽畜肉;适宜保存食品,腐败变质食品会引起食物中毒;拒绝吸烟、饮酒的技巧;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拒绝毒品的方法;吸毒违法, 拒绝毒品。

  (2)疾病预防:乙型脑炎的预防;疥疮的预防;肺结核病的预防;肝炎的预防(包括甲型肝炎、乙(丙)型肝炎等);不歧视乙肝病人及感染者;艾滋病的基本知识;艾滋病的危害;艾滋病的预防方法;判断安全行为与不安全行为,拒绝不安全行为的技巧;学会如何寻求帮助的途径和方法;与预防艾滋病相关的青春期生理和心理知识;吸毒与艾滋病;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患者。

  (3)心理健康:不良情绪对健康的影响;调控情绪的基本方法;建立自我认同,客观认识和对待自己;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和状况确定合理的学习目标;异性交往的原则。

  (4)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热爱生活,珍爱生命;青春期心理发育的特点和变化规律,正确对待青春期心理变化;痤疮发生的原因、预防方法;月经期间的卫生保健常识,痛经的症状及处理;选择和佩戴适宜的胸罩的知识。

  (5)安全应急与避险:有病应及时就医;服药要遵从医嘱,不乱服药物;不擅自服用、不滥用镇静催眠等成瘾性药物;不擅自服用止痛药物;保健品不能代替药品;毒物中毒的应急处理;溺水的应急处理;骨折简易应急处理知识(固定、搬运);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预防网络成瘾。

  (五)水平五(高中阶段)

  1.目标

  了解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了解常见食物的选购知识,进一步了解预防艾滋病基本知识,正确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会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培养有效的交流能力,掌握缓解压力等基本的心理调适技能;进一步了解青春期保健知识,认识婚前性行为对身心健康的危害,树立健康文明的性观念和性道德。

  2.基本内容

  (1)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食品选购基本知识;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内容。

  (2)疾病预防: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及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危害;HIV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的区别;艾滋病的窗口期和潜伏期;无偿献血知识;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患者。

  (3)心理健康:合理宣泄与倾诉的适宜途径,客观看待事物;人际交往中的原则和方法,做到主动、诚恳、公平、谦虚、宽厚地与人交往;缓解压力的基本方法;认识竞争的积极意义;正确应对失败和挫折;考试等特殊时期常见的心理问题与应对。

  (4)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热爱生活,珍爱生命;青春期常见的发育异常,发现不正常要及时就医;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

  (5)安全应急与避险:网络交友的危险性。

  三、实施途径及保障机制

  (一)学校要通过学科教学和班会、团会、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等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学科教学每学期应安排6-7课时,主要载体课程为《体育与健康》,健康教育教学课时安排可有一定灵活性,如遇在下雨(雪)或高温(严寒)等不适宜户外体育教学的天气时可安排健康教育课。另外,小学阶段还应与《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学科的教学内容结合,中学阶段应与《生物》等学科教学有机结合。对无法在《体育与健康》等相关课程中渗透的健康教育内容,可以利用综合实践活动和地方课程的时间,采用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知识和技能。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健康教育师资建设,把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列入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开展健康教育的水平。中小学健康教育师资以现有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和体育教师为基础。要重视健康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把健康教育教学研究纳入教研工作计划,针对不同学段学生特点,开展以知识传播与技能培养相结合的教学研究工作。

  (三)各地应加强教学资源建设,积极开发健康教育的教学课件、教学图文资料、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增强健康教育实施效果。凡进入中小学校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审定后方可使用;健康教育自助读本或者相关教育材料的购买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不得向学生收费增加学生负担。大力提倡学校使用公用图书经费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使用。

  (四)要重视对健康教育的评价和督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健康教育实施过程与健康教育实施效果作为评价重点。评价的重点包括学生健康意识的建立、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和卫生习惯、健康行为的形成,以及学校对健康教育课程(活动)的安排、必要的资源配置、实施情况以及实际效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实施健康教育情况列入学校督导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健康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学校健康教育体现在教育过程的各个环节,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健康教育与其他相关教育,如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把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活动结合起来,发挥整体教育效应。

  (六)学校健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学校管理者应以大健康观为指导,全面、统筹思考学校的健康教育工作,应将健康教育教学、健康环境创设、健康服务提供有机结合,为学生践行健康行为提供支持,以实现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