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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01:50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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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 财预〔2006〕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结合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经验,现就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要性
乡镇财政自建立以来,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乡镇财政收入规模大幅下降,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明显缩小,不少乡镇存在财政供养人员较多、债务负担过重、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为推动建立县乡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迫切需要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
二、推进范围和原则
根据各地乡镇经济和财政情况确定乡财县管的实施范围,不搞“一刀切”。除财政收支规模大,并且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乡镇外,原则上推行乡财县管。推进乡财县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积极创新。在保证乡镇资金使用权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二是因地制宜。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确定推进进度。三是提高效率。要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
三、主要内容
实行乡财县管,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设置、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票据管理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共编。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二)账户统设。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县级财政部门代理乡镇财政总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取消乡镇财政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财政账户,并结合实际设置有关结算明细账户。
(三)集中收付。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管理,乡镇组织的预算内收入全额缴入县国库,预算外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预算外专户,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分别进行核算。 乡镇支出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工资,逐步实行工资统发。为方便乡镇及时用款,各地可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
(四)采购统办。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交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票据统管。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乡镇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乡镇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收入。
(六)县乡联网。 乡镇财政要与县级财政联网,财政支出实行网上申请、审核、支付和查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乡镇财力。上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增强乡镇财力,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并适当安排县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乡村道路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二)切实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要结合省以下政府事权划分进展情况,明确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并分类制定乡镇支出标准。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支出顺序,保证乡镇财政支出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并向农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倾斜。要严格控制会议、招待、小车、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精心组织,大力推进乡财县管工作。 乡财县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对乡财县管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已经实行乡财县管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正在试点的地区,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尚未试点的地区,要尽快制定试点方案,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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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9〕6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投融资平台企业的日常财务监督,支持、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各项理财自主权,确保会计信息真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局派驻投融资平台企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任免、招聘、培训、考核;协助贯彻执行有关财务政策和规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三)遵纪守法,热爱财会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各种行为作斗争,能够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与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政、税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取得会计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5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形式。委任是指市财政局从本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选任。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市财政局和国有资产者代表机构报告,请求处理。
(二)督促、指导、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三)审核企业重要财务报表。
(四)参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五)参与拟定涉及企业财务方面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内部承包方案、转制方案、发行债券方案和其他重大融资方案等。
(六)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活动,包括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
(七)监督、检查企业重要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八)支持企业抵制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
  (九)对企业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和研究。
第七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企业提供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的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企业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企业不得拒绝。
(三)检查企业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企业应当向财务总监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四)在履行职责时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五)企业本级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六)对企业重大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发行企业债券等事项实行联签:
1.公司单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筹融资、贷款担保、资产抵押、产权变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破产关闭、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和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参股企业转让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变动);
2.公司对专项资金的支出、政府资金的代收代付、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支出等;
3.公司为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垫付10万元以上的资金;
4.公司对全资或控股企业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5.公司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呆坏账及盘盈盘亏处理;
6.企业提取单笔5万元以上的现金和转帐20万元以上的;
7.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凡属上述联签范围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必须送财务总监签字后交企业负责人签字;财务总监和企业负责人在实行联签意见不一时,由财务总监向市财政局请示办理。
第八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在履行职责中因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未发现或者不制止、不报告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四)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九条 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两种。
  第十条 定期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地报告受派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主要包括:说明履行职责情况;对派驻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及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作出分析评价;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定期报告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在季度后20日内上报,第四季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在年度总结报告中。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应及时地向委派机构报告受派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违背联签制度规定,经财务总监提出仍不纠正的;
(二)在执行联签审批时,涉及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三)因企业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
(四)其它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对于特别紧急事项可以先口头汇报,随后再补报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财务总监报告的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任期3年,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6年。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要建立日常工作记录,特别是涉及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举措的事项,必须要有逐项的真实的原始记载。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的工资保险福利由派出机关负责,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财务总监办公、出差等工作待遇享受派驻单位相应级别待遇,经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拨付派驻单位包干使用。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中要注意听取企业的意见。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财务总监;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派出机关予以免职: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违法乱纪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条 企业要全力配合、支持财务总监的工作,为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对于在配合、支持财务总监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企业有权向派出机关反映举报财务总监的越权和失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人员有意回避财务总监的监督或对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财务总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财政 投融资 财务 通知
───────────────────────────
抄送: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10日印发
───────────────────────────
(共印80份)
内容概述: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投...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投融资平台企业的日常财务监督,支持、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各项理财自主权,确保会计信息真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局派驻投融资平台企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任免、招聘、培训、考核;协助贯彻执行有关财务政策和规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三)遵纪守法,热爱财会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各种行为作斗争,能够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与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政、税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取得会计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5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形式。委任是指市财政局从本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选任。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市财政局和国有资产者代表机构报告,请求处理。
(二)督促、指导、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三)审核企业重要财务报表。
(四)参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五)参与拟定涉及企业财务方面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内部承包方案、转制方案、发行债券方案和其他重大融资方案等。
(六)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活动,包括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
(七)监督、检查企业重要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八)支持企业抵制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
  (九)对企业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和研究。
第七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企业提供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的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企业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企业不得拒绝。
(三)检查企业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企业应当向财务总监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四)在履行职责时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五)企业本级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六)对企业重大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发行企业债券等事项实行联签:
1.公司单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筹融资、贷款担保、资产抵押、产权变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破产关闭、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和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参股企业转让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变动);
2.公司对专项资金的支出、政府资金的代收代付、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支出等;
3.公司为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垫付10万元以上的资金;
4.公司对全资或控股企业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5.公司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呆坏账及盘盈盘亏处理;
6.企业提取单笔5万元以上的现金和转帐20万元以上的;
7.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凡属上述联签范围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必须送财务总监签字后交企业负责人签字;财务总监和企业负责人在实行联签意见不一时,由财务总监向市财政局请示办理。
第八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在履行职责中因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未发现或者不制止、不报告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四)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九条 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两种。
  第十条 定期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地报告受派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主要包括:说明履行职责情况;对派驻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及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作出分析评价;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定期报告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在季度后20日内上报,第四季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在年度总结报告中。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应及时地向委派机构报告受派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违背联签制度规定,经财务总监提出仍不纠正的;
(二)在执行联签审批时,涉及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三)因企业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
(四)其它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对于特别紧急事项可以先口头汇报,随后再补报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财务总监报告的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任期3年,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6年。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要建立日常工作记录,特别是涉及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举措的事项,必须要有逐项的真实的原始记载。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的工资保险福利由派出机关负责,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财务总监办公、出差等工作待遇享受派驻单位相应级别待遇,经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拨付派驻单位包干使用。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中要注意听取企业的意见。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财务总监;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派出机关予以免职: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违法乱纪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条 企业要全力配合、支持财务总监的工作,为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对于在配合、支持财务总监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企业有权向派出机关反映举报财务总监的越权和失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人员有意回避财务总监的监督或对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财务总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特别是江苏省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 “4•22”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严重危害性。为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现就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
(一)组织全面排查清理。8月底前,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毒部门要组织对本省(区、市)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将吸毒人员登记信息与驾驶人信息进行集中比对,掌握本地有吸毒记录的驾驶人基本情况和底数。
(二)集中办理驾驶证注销。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8月底前,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办理注销业务以及驾驶人正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向社会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并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驾驶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注销业务时,应当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二、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禁毒部门要建立驾驶人数据库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的关联,实现自动比对功能,及时交换数据信息。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办案过
程中发现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持有驾驶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吸毒驾驶人信息交换给交通管理部门。
(二)严格驾驶证申领核查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要查询、比对登记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并说明理由;已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核发驾驶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对发现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但不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三)严格业务核查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时,耍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车辆管理所要按规定注销驾驶证,并收存登记吸毒人员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比对记录。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提出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三、建立重点驾驶人严管机制
(一)从严管理校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禁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结合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集中清理、重新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时,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对发现有吸毒记录的,不予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应当中止业务,不予准许校车驾驶资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中,发现校车驾驶人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要按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二)从严管理客货运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禁毒部门要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现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注销驾驶证的,要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取消其营运资格;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要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建议对其加强监管或调整工作岗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驾驶证业务、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按以上规定办理。
四、建立毒驾违法行为查处机制
(一)加大查处毒驾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时,要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驾驶人有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的,移送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要查询、比对吸毒人登记信息,属于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的,移禁毒部门或者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医疗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被认定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由本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抄告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二)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禁毒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做好车辆拦截、现场调查询问、查询比对信息等工作,禁毒部门重点做好涉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的现场检测工作。
(三)完善执法工作程序。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程序,明确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过程中甄别驾驶人吸毒特征的方式方法,以及调查询问、查询比对、证据固定等程序。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办案衔接,规范涉嫌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人员移送检测以及违法处罚的办案程序。
五、建立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
(一)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禁毒部门要将预防和治理“毒驾”问题作为重点内容,积极商请宣传部门,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提供新闻素材,对严重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二)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增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协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禁毒教育纳入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培训。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时,增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危害性的相关内容。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组织禁毒民警、禁毒工作者、禁毒志愿者,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有吸毒史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引导其自觉抵制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三)加强内部教育培训。公安机关要开展吸毒特征判断识别、吸毒检测技术等专业培训工作,提高交通民警执法能力。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专题培训和经验交流,编制执法疑难问题应对手册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交通民警发现、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能力。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