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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00:16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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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2006〕3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珠海市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2.2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职责
2.3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及职责
2.4 市应急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扩大应急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经费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7.2 培训与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3 解释机构
8.4 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珠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9.2 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登记表
9.3 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9.4 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流程图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府令〔2005〕50号)、《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珠府令〔2003〕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珠海市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
  珠海经济特区建立25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逐步迈向小康。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我市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一是我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我市食品安全现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供应我市的食品大部分来自外地,食品源头异常分散,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尽管经过历年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流通领域食品(包括初级农产品)的抽检合格率已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但是缺乏进一步提高的手段和措施。三是与全国相同规模的先进城市比,我市的食品加工业,特别是豆制品加工业、三鸟屠宰业等行业,规模较小,规范欠缺,发展迟缓,导致正规企业的产品不能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长期以来私屠滥宰和无证生产经营豆制品的行为屡禁不绝,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四是由于我市人口构成中,低收入人群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饮食供应得不到必要的安全保证,许多工厂和工地食堂的设备、设施和卫生条件较差,是食物中毒事件的多发地带,成为我市食品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总之,当前我市食品安全的形势相当严峻,预防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影响涉及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办),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事故一次伤害人数30--99人,但无人员死亡的;区级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公布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发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依靠科学,及时果断。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珠海市行政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珠海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应急机构,负责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市政府授权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事故时,负责做好与市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2.2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处置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处置辖区内突发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指导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3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和职责(见附件1)
2.4 市应急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事故涉及的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事故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1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各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情况,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医疗救护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卫生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调查评估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公安、监察和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的工作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治安救助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工作。
  (五)信息报送组。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统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和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向事故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对外发布的信息,经市委办或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签发;要统一信息发布和上报口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六)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新闻,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七)物资保障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经贸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经贸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行业协会及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八)交通运输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交通局牵头,有关运输公司、市卫生局及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在医疗单位运力不足时及时组织运力供卫生部门调配使用。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外事局牵头,市台湾事务局、市口岸局、拱北海关、珠海边检总站、珠海检验检疫局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当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或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工作。
  (十)环境处理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卫生、城管、农业(海洋)、安全监管、水务、气象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造成的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实施监控。
  (十一)善后处理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卫生、财政、建设、国土、团市委、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对事故受害人的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心,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1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可能会扩大。
3.2.1.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有扩大的趋势。
3.2.1.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正在逐步扩大。
3.2.1.4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正在蔓延。
  3.2.2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报告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3 建立通报制度。
  3.2.3.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2.3.2 通报方式。
  (1)市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报来的情况,对初步判断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市有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2.3.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3.2.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和各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市领导,通报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其中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区政府或镇政府(街道办)或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报告方式。
  各区和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信息和报告必须由市委办或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签发,必要时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单位。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启动区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较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理。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4.1.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1.1.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的基本情况。
  4.1.1.3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1.4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1.2.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1.2.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的基本情况。
  4.1.2.3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2.4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4.1.3.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长和市委书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1.3.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的基本情况。
  4.1.3.3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1.3.4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 响应程序
4.2.1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组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或食品安全牵头单位、镇(街道办)、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先期处置。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故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较大以上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确定为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2.3启动本预案后,迅速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4.2.4事发现场在市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市区外的,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开展工作。就位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2.5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故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按《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处理。
  事故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故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
事态控制: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安排市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全面查封事故涉及的源头食品及其原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其中,市卫生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消费领域的涉嫌食品。市质监局负责查处和控制生产领域的涉嫌食品,查明涉嫌食品的流向,责令相关企业回收涉嫌食品,并及时向工商、卫生等部门提供从生产领域流向流通、消费领域的涉嫌食品的具体情况。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嫌食品。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充分有效的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进行反复播报,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4.3 扩大应急
  因事故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报市长和市委书记,请求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权上移后,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珠海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4.4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3 保险
各保险机构应开设适合珠海食品安全事故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5.4.1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有关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局依法对造成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处置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监察局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调查评估组应及时收集样本,按规定的法律程序送检;检测机构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电信管理部门确保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行动组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2.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的通讯录。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强化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和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处置能力。
  6.4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要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和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按《珠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处理。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
  6.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6.8 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预备费,用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各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采用适当方式公布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电话。
  7.2 培训与演习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举办1至2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发生不同等级事故后的工作要求。同时,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1至2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工作,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8.2 预案管理
  8.2.1市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
  8.2.2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8.2.3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和各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本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8.3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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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的通知

商建字[2005]14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打破地区封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精神,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门于2004年6月下旬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建发[2004]309号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种规定进行清理。在此次清理工作中,大多数地区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做了大量全面、细致的工作,为打破地区封锁,规范商品流通秩序,改善商品交易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部已陆续收到各地上报的清理工作总结。其中,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对清理文件数量进行统计,也未按《通知》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针对上述问题,为切实做好清理工作,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请各地在前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底前抓紧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一、清理工作结束后,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法制机构共同汇总本地区清理结果,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将附件1、2所列的各项内容,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布。公布情况连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撰写的清理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各地要对拟修改和拟废止的文件,提出修改和废止的具体时间表,认真填写附件3所列内容,上报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1. 审核清理文件统计表
     2. 已修改和已废止文件目录
     3. 拟修改和拟废止文件目录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理性化”之分析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读书报告

仲东阳


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成,在这个过程中,“理性化”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本着作中,马克斯•韦伯具体分析了这一问题。
韦伯的社会变迁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理性化,在韦伯看来,人类历史的演进和社会变迁揭示社会生活的理性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行为有非理性走向理性,但是理性化的过程并非渐进或连续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西方社会的经济理性化并不是一个自行延续的过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也非直接地通过内在的一般理性化从资本主义早期形成发展而来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载人的态度和气质方面需要有急剧突破和飞跃,韦伯认为完成这一态度和气质领域内的突破和飞跃的主要动因是经过改革的宗教意识。具体地说,这一栋因就是欧洲宗教改革中崛起的加尔文教派和路德教派等基督教的新教教义的逻辑和心理的眼里所产生的“世俗禁欲主义精神”。
西方发展了资本主义,不仅数量上颇为可观,而且还发展了在其它各地从未出现过的类型、形式和方向。这就是(在形式上的)自由劳动之理性的资本主义组织方式; 理性的工业组织只与固定的市场相协调,而不是和政治的、或非理性的投资赢利活动相适应;所有这些西方资本主义的特点之所以获得了重要意义,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与资本主义的劳动组织方式联系着(即使通常所谓的商业化、可转让证券的发展、投机的理性化、交换等等一类东西也是与之联系着的)。
经济生活整体上的显著特征可以说是经济理性主义。在技术和经济组织领域的这种理性主义的进程,无疑决定了近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生活理想的一个重要部分。合乎理性的组织劳动,以求为人类提供物质产品,毫无疑问是他们毕生的最重要的 目的之一。
资本主义在西方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不仅为西方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整个世界的发展过程,改写了西方甚至是世界的历史。在一部世界文化史中,即便是从经济的角度看,我们的中心问题,归根结底,也不是资本主义活动发展本身,中心的问题毋宁是:以其自由劳动的理性组织方式为特征的这种有节制的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或从文化史来说就是:西方资产阶级的起源及其特点的问题;这个问题与资本主义劳动方式的起源问题肯定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并不是一回事。
韦伯指出:初看上去,资本主义的独特的近代西方形态一直受到各种技术可能性的发展的强烈影响,其理智性在今天从根本上依赖于最为重要的技术因素的可靠性。然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它依赖着现代科学,特别是以数学和精确的理性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的特点。另一方面,这些科学的和以这些科学为基础的技术的发展又在其实际经济应用中从资本主义利益中获得重要的刺激;科学知识的技术应用曾经受到经济考虑的鼓励,这些考虑在西方曾对科学知识的技术应用甚为有利,而这一鼓励是从社会结构的特性中衍生出来的,当然, 并非社会结构的所有方面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在这些方面中具有无庸置疑的重要性的是法律和行政机关的理性结构。 那么这种法律从何而来?韦伯分析如在其它情况下一样,资本主义利益毫无疑问也曾反过来有助于为理性的法律方面,在试图做出这种说明时,我们首先考虑了经济状况,因为我们承认经济因素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但与此同时,与此相反的关联作用也不可不加考虑。因为,虽然经济理性主义的发展部分的依赖理性的技术和理性的法律,但与此同时,采取某些类型的实际的理性行为却要取决于人的能力和气质。
一种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之一就是:这种经济是以严格的核算为基础而理性化的,以富有远见和小心谨慎来追求所欲达的经济成功,这与农民追求勉强糊口的生存是截然相反的,与行会师傅以及冒险家式的资本主义的那种享受特权的传统主义也是截然相反的,因为这种传统主义趋向与利用各种政治机会和非理性的投机活动来追求经济成功。
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完全可以理解为理性主义整体发展的一部分,而且可以从理性主义对于生活基本问题的根本立场中演绎出来(从资本主义强调个人主义这一角度可以说完全是非理性的,但它却一直是,并且至今仍然是资本主义文化最有特征的因素之一)。理性主义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包含着各式各样东西构成的一个完整世界。那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找出理性思想的这一特殊具体的形式到底是谁的精神产品,韦伯指出,在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乃至整个近代文化精神的诸基本要素之中,以职业概念为基础的理性行为这一要素,正是从基督教禁欲主义中产生出来的 ,其实这也是韦伯在这部著作中所要论证的观点。
韦伯同时还指出,资本主义精神的产生并不仅仅是宗教改革的 某些作用的结果,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也并不是宗教改革的产物。 其实,在宗教改革之前,资本主义商业组织的某些重要形式业已存在了,这有力的证明了以上的观点。其实韦伯只是希望弄清楚宗教力量****是否和在什么程度上影响了资本主义精神的质的形成及其在全世界的量的传播。更进一步的说,资本主义文化究竟在哪些方面可以从宗教力量中找到解释。在这本着作中韦伯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加尔文教的分析来说明这一点。
韦伯认为:加尔文主义在社会组织方面的无可置疑的优越性能够与这样一种斩断个人和尘世的千丝万缕联系的倾向有关系,这种关系源于基督教胞爱在加尔文信仰所导致的个人内心孤独重压下所采取的特殊形式,教义就是如此的,整个尘世的存在只是为了上帝的荣耀而服务的,被选召的基督徒在尘界中唯一的任务就是尽最大可能地服从上帝的圣诚,从而增加上帝的荣耀,与此宗旨相吻合,上帝要求基督徒取得社会成就,因为上帝的意旨是要根据他的圣诫来组织社会生活。因而在尘世中基督徒的社会活动完全是为“增加上帝的荣耀”。为社会的尘世生活服务的职业中的劳动,也含有这一特性。在加尔文教中,这成为了他们伦理系统中的一个鲜明的特点。胞爱只能为了上帝的荣耀而存在,而不是为肉体服务的,那么这种友爱首先只能表现在完成自然所给予人们的日常工作中;渐渐地,完成这一工作开始具有了一种客观的、非人格化的特性:只是为我们社会的理性化组织的利益服务。 这便是当时很有影响力的“天职观”。
同时,韦伯还指出,作为基督教的主要特性的禁欲主义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理性化的发展。这种禁欲主义是不同于以前任何一种禁欲主义的,清教徒的禁欲主义是一种入世的禁欲主义。禁欲主义在西方的最高形式里便有一种明确的理性特征。禁欲主义使得教徒的修行生活发展成为一套合乎理性的行为的有系统的方法,目的是克服“自然状态”,使人摆脱非理性的冲动的影响,摆脱对外界和自然的依赖。清教徒就象所有理性的类型的禁欲主义一样,力求使人能够坚持并按照他的经常性动机行事,而不依赖感情冲动,这种禁欲主义的目的是使人可能过一种机敏、明智的生活:最迫切的任务是摧毁自发的冲动性享乐,最重要的方法是使教徒的行为有秩序。
禁欲主义如何深入个人的思想之中?如何确定自己受到恩宠呢?况且只有在证明具有与自然人生活方式明显相异的特殊行为之后,才有可能取得这种恩宠,由此产生出对于个人的推动力,激励个人有条有理的监督自己的行为,以使自己获得恩宠,并因此而把禁欲主义注入其行为之中。但是,这种禁欲主义行为意味着人的整个一生必须与上帝的意志保持理性的一致,而且这种禁欲主义再也不是一种不堪承受的负担,而是每一个确信拯救的人都可以做到的事情。与自然生活不同的圣徒们的宗教生活再也不是离开尘世的修道院里度过,而是在尘世及其各种机构里度过——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这种在现世中(但又是为了来世的缘故)将行为理性化,正是禁欲主义新教的职业观引起的结果。
在私有财产的生产方面,禁欲主义谴责欺诈和冲动性的贪婪。被斥之为贪婪、拜金主义等等的是为个人目的而追求财富的行为。因为财富本身就是一种诱惑,但在这里禁欲主义是那种“总是在追求善却又总是在创造恶的力量”,这里邪恶是指对财产的占有和占有的诱惑力。因为,禁欲主义,为了与《圣经•旧约》保持一致,为了与善行的伦理评价相近似,严厉的斥责把追求财富作为自身目的的行为;但是,如果财富是从事一项职业而获得的劳动果实,那么财富的获得便又是上帝祝福的标志了。更为重要的是:在一项世俗的职业重要殚精竭虑,持之不懈,有条不紊的劳动,这样一种宗教观念作为禁欲主义的最高手段。
当着消费的限制与这种获利活动的自由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样一种不可避免的实际效果也就显而易见了:禁欲主义的节俭必然导致资本的积累。强加在财富消费上的种种限制使资本用于生产性投资成为可能,从而也就自然而然地增加了财富。
基于上述理论,韦伯认为新教的禁欲主义思想“必定成为我们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生活态度普遍的发展。可以想象的最有力的杠杆。”
韦伯的上述论点,无疑是强调了新教伦理的思想“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其形成阶段的发展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源于新教宗教信仰的某些伦理要求与资本主义制度发展所需的经济动机模式之间的选择性亲和。”应当指出,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本着作中,韦伯虽然强调了“思想在历史变革中所起的独立影响”,但是它并不否认“新教同样地受到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