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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7:54  浏览:8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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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5〕51号)

厅机关各科室、所属各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工作规范》已经政府办公厅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会务工作规则

一、为实现办公厅会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及相关的会议制度,制定本规则。
二、会议承办人员应熟练掌握会务工作知识,熟悉办会程序和有关规定,且有独立承办会议的能力,在参与全市性大型会议组织工作时能够胜任承担的工作。
三、会议承办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熟悉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规定和当前的工作重点。
四、会议承办人员应具备严谨、周密、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遵循领导意图,又要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
五、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长专题会议以及政府办公厅党组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科书一科直接承办。
六、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定事项以及动员部署工作的全市性大型会议,全市规模的表彰会议;举行重要的会见、会谈活动,经贸洽谈,以及市政府领导集体性的政务活动等,由秘书一科直接承办。如有需要可和有关部门共同承办。
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由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按照规定程序
进行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召开的会议,由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秘书一科负责指导。
七、自治区领导及自治区有关厅局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工作的有关会议服务工作,市领导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会议的会务联络工作,由秘书一科承办。
八、会务工作程序:
1、会议组织方案的拟定。会议组织方案的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依据、目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领导和会议规模、会议议程或活动安排以及会务工作机构、工作分工等。
会议组织方案由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批。重大活动的组织方案,须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如有需要呈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会议组织方案要提前印发有关领导和部门。
2、会务准备。会议组织方案一经批准,即逐一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起草发布会议通知,准备会场和会议材料,落实出席会议的领导名单和其他与会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名单。
3、起草和发布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分为网上发布、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三种形式。网上发布以市政府信息内网会议通知系统为传输途径,书面通知以“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形式发出,口头通知用电话下达。如有特殊情况,取消会议更改时间、地点时,要按照原通知的送达范围及时发布变更通知。
4、布置会场。秘书一科工作人员要在会前根据会议类型和会议规模布置会场,悬挂会标,调试音响设备,做好录音准备,安排主席台座次,排布会场席次。
5、准备会议材料。会务工作人员要根据需要准备会议文件,统一格式印制,并在会前发给与会人员。
6、会前检查和会议签到。秘书一科工作人员应在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逐项检查会场布置情况,组织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文件,提醒、催促与会人员按时到会,统计参会人员出(缺)席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7、会议记录和录音。各种会议都要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录音,会议记录和录音人员要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和录音,以便查对。
九、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领导批示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应全面、完整地反映会议决定精神,准确记载议定事项,用词得当,数字准确,文字精练,格式统一。
十、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负责起草,按照办公厅文件办理程序进行审核、签发。涉及问题比较复杂、不易把握的,应提请领导批示转请有关部门、单位签注意见。
十一、会议纪要发放范围:市委各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以及出(列)席会议的单位、会议内容涉及单位、办公厅各有关科室。
十二、各种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记录、签到单、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等,会后应及时装订立卷,年终集中交档案室归档。


承办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会议质量和水平,实现会议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承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长专题会议、全市性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规范。

乌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会议审批
办公厅综合科应根据领导意图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对有关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二、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
列席人员范围:各区区长,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政府直属机构和驻市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需要召开全体扩大会议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内容提出扩大出席名单,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
邀请人员范围: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有关部门及军分区、中级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委、妇联、各民族党派、各新闻单位负责人。
旁听人员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各科室负责人。
具体的与会范围名单由办公厅综合科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提出,报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
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4、讨论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确定议题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五、会务准备
全体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一书科负责。
1、收集、印制会议材料
经领导审定的会议材料,由办公厅综合科通知有关部门按时间、份数、格式等要求进行印制,并适时收集、分发。
2、印发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3天在乌海办公业务网上发布,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纸质或电话通知的办法。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电话通知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
3、落实会场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在市党政大楼一楼会议厅举行。
办公厅秘书一科应在开会的前2天通知会议厅管理人员,共同做好会场布置和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六、会场服务
会场服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一科、会议厅管理人员共同负责。
1、会场检查和会议签到。
会议承办人员要在会前1小时到达会场,根据领导出席情况安排主席台座次,摆放名签和会议材料,检查会标,以及扩音、录音等设备的准备情况,负责会议签到。会务人员要根据签到情况及时统计出席人数,并在会前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厅管理人员应在会前10分钟开启移动电话信号屏蔽器,会后立即关闭,并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会议扩音、录音。
会议厅管理人员按要求做好 会议扩音、录音工作,确保扩音、录音质量。会议承办人员应在会前将会议日程、录音磁带交给会议厅管理人员。
3、会场照应。
会议承办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严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七、新闻报道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知各新闻单位到会采访,秘书一科负责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八、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草拟,由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签发。
2、整理会议录音。
会议录音由有关人员在会后一周内整理完毕,并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印发或归档。
3、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政府全体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4、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要求归档。

乌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具体时间按会议通知确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会议审批
办公厅综合科应根据领导意图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对有关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二、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政府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
固定列席人员: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调研室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根据议题的内容,可增加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具体名单由秘书长确定。列席会议单位的负责同志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带助手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征求秘书长同意。
三、主要内容
1、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和有关议案;
3、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讨论审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长远性问题;
5、通报或听取全国、自治区性质的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情况;
6、讨论通过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确定议题
1、确定议题。
需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收集:一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批示。二是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的讨论意见提出。三是各区、各部门请示事项并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提出。
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或事先需进一步协调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分管副市长或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文件,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
2、收集材料。
办公厅综合科在收到审定议题的批示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提交议题材料。
具体要求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份数、格式及必要的背景材料等。
五、会务准备
常务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1、落实会场。
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在市政府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办公厅秘书一科一般应在开会前1天检查会场,调试扩音、录音等设备,通知工作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的准备工作。
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秘书一科应及时通知各参会单位。
2、印发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的起草、送审、送签、缮印、 发布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发给政府和政府办公厅领导的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要在印出会议通知的第一时间内送达;发给有关部门、单位的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1天在乌海办公业务网上发布,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纸质或电话通知的办法。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一般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交换分发。电话通知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
3、提前发送材料。
常务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开会前一天分发会议出席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以便提前熟悉研究内容,缩短会议时间。常务会议文件、材料原则上在会后收回,交市府办机要部门处理。
六、新闻报道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知各新闻单位到会采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由秘书一科负责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七、会场服务
会场服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
1、会场检查。
办公厅负责会议的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达会场,根据领导同志出席情况和列席人员情况,安排座位、摆放名签和会议材料。工作人员应在会前10分钟开启移动电话信号屏蔽器,会后立即关闭,并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会议签到。
会议承办人员要在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并根据研究议题的时间,安排候会顺序。同时将参会人员签到情况报告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
3、会场照应。
会议承办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严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4、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八、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草拟,按有关规则送审签发。
2、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3、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归档要求在年底移交办公厅秘书一科。

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会议审批
办公厅综合科应根据领导意图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对有关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二、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有关市长助理组成。
根据需要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主要内容
市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具体包括:
1、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2、听取各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3、讨论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4、审议超预算收入安排意见;
5、研究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6、讨论研究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或工作。
四、确定议题
1、提出议题。
(1)根据市长或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
(2)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或政府专题会议的讨论意见提出;
(3)根据各部门、各区政府请示事项并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提出;
(4)根据日常工作实际需要提出。
2、收集议题和材料。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收集议题。议题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提交会议材料。具体要求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份数、格式和必要的背景材料等。
五、会务准备
1、落实会场。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安排在三楼第三会议室召开。办公厅秘书一科一般应在开会前半天,通知工作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的准备工作。
2、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文件一般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分发。
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六、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草拟,按有关规定送审签发。
2、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3、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归档要求在年底移交办公厅秘书一科。

乌海市人民政府碰头会议工作规范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市人民政府市长碰头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
根据需要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调研室主任列席。
二、会议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在收到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按要求参加会议。
三、主要内容
1、通报和沟通有关情况;
2、研究讨论紧急重大事项;
3、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临时研究的事项。
四、确定议题
1、提出议题。
(1)根据市长或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
(2)根据日常工作实际需要提出。
2、确定议题。
市长碰头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
3、收集材料。
市长碰头会议需要准备书面材料的,由综合科按领导意图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份数、格式和必要的背景材料等。
五、会务准备
1、市长碰头会议安排在市政府二楼第一会议召开。办公厅秘书一科一般应在开会前半天检查会场,调试扩音、录音等设备,通知工作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的准备工作。
2、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秘书一科应及时通知各位领导及工作人员。
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专题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市长专题会议由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
一、与会范围
出席专题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主要内容
1、研究处理副市长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2、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已经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3、研究处理分管工作中重要活动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5、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6、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议题和意见;
7、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的具体事项。
三、确定议题
1、提出议题。
(1)根据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
(2)根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决定、议定事项提出;
(3)根据各区、各部门请示事项并经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提出;
(4)根据日常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
2、收集议题和材料。
(1)办公厅相关政务科室及专项秘书负责收集专题会议的议题。
(2)议题及会议召开的时间经副市长审定后,由办公厅相关政务科室或专项秘书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提交议题材料。具体要求包括时间、份数、格式和提交材料的背景材料。
四、会务准备
市长专题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有关科室和领导交办的人员负责
1、落实会场。
负责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半天通知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会场准备和服务工作。
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会议负责人员应及时通知各参会单位。
2、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半天电话通知参加会议的各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相对应政务科室和专项秘书负责。
五、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秘书二科或秘书三科负责草拟,按有关规定送审签发。
2、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3、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归档要求在年底移交办公厅秘书一科。

乌海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工作会议(包括现场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全市性工作会议)主要指市人民政府召开的部署重要工作的会议。由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召开,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出席并讲话。视具体情况由市政府副市长或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部门主办、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指导,相关科室人员配合。
一、会议方案的拟订与送审
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会议方案由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议方案主要是对会前准备、会间安排、会后处理事项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具体分工和操作意见。基本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日程安排、参会人员范围、会议文件等。
承办方案的送审程序:
1、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出席的会议,由部门呈报政府办公厅,由秘书一科送分管秘书长阅核后报政府秘书长审定。
二、会务准备
全市性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部门、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1、印发会议通知。
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会议通知初稿由有关部门草拟,由政府办公厅对应政务科室核改,报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市委、政府名义联合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经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审核后印发。
发给有关部门、单位的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3天在乌海办公业务网上发布,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纸质或电话通知的办法。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一般由办公厅秘书一科文件交换站负责交换分发。
2、落实布置会场。
会场根据部门的决定确定在什么地方召开。会议名称、会标、主席台座次安排、会场台型、调试音响、录音等设备等由部门负责主办,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指导,相关科室人员配合。
三、新闻报道
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知各新闻单位到会采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由秘书一科负责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会场服务
会场服务工作由部门负责、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指导。
1、会场检查和会议签到。
会议承办人员要在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摆放座签和会议材料,检查会标,以及扩音、录音等设备的准备情况,负责会议签到。工作人员应在会前10分钟开启移动电话信号屏蔽器,会后立即关闭,并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会场照应。
会议承办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严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规范
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并要求盟市设分会场的全区电视电话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自治区厅局召开的要盟市设分会场的电视电话会议,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会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负责。
一、会议通知
1、收到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通知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应立即填写《乌海市人民政府传真电报传阅单》按来文要求呈秘书长阅批,呈相关副市长阅定。
2、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按照会议要求电话通知参会单位,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范围。
3、自治区厅局召开的全区电视电话会议,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按来文要求呈秘书长阅批,呈相关市长阅知后,由综合科或秘书二科、秘书三科立即转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会议和会务工作。
4、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求是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或秘书二科、秘书三科按分工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按照会议要求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参加会议领导名单。
二、会务工作
会议承办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承担下列会场服务工作:
1、安排主席台座次,摆放座签,如果会议要求悬挂会标的,应提前悬挂会标。
2、负责会议签到,统计与会人员到会情况并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3、如果会议要求录音的,应提前做好录音准备工作,安排录音。
4、引导市政府领导候会、入场。
5、检查乌达区、海南区分会场到会情况。
三、新闻报道
全区电视电话会议如果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由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确定。新闻记者由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通知并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四、会后落实
1、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二科、秘书三科应负责将会议精神传达给缺席单位。如自治区召开的会议,要求反馈参会情况或会议精神落实情况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二科、秘书三科分别负责反馈。
2、全区电视电话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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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59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对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对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4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修改(详见附件一: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



  二、对适用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的7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三、凡列入废止目录的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仍作为处理当时历史问题的依据;凡列入修正案的规章,自规章修正案发布之日起按新修订的规章执行。



  四、各区(县)、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一:

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




  一、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2004年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修改内容:1.第八条修改为“党的机关的牌匾文字为红色,其它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牌匾文字为黑色;维吾尔文字体为正文印刷体,汉文字体为宋体;维吾尔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应当大小相称,用字规范”。

  2.第九条修改为“牌匾、印章的文字按下列规定排列:(一)上下排列的,维吾尔文在上,汉文在下,有外文的在汉文之下;(二)左右排列的,维吾尔文在右,汉文在左,有外文的在汉文之左;(三)圆形印章维吾尔文在左,汉文在右”。

  3.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未同时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字、汉字的,或者维吾尔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大小不相称、用字不规范,以及排列顺序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的,由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4.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标牌和使用文字的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志,未同时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字、汉字的,由语言文字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办法

  (1996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办法名称修改为《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户籍在本市的适龄公民,在依法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其家属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局系统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工作,由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局自行负责”。

  3.第四条修改为“市民政局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4.第五条修改为“本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乌鲁木齐县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统一标准、普遍优待的办法,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5.删除第六条。

  6.删除第七条。

  7.第八条修改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规定专款专用,由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8.删除第九条。

  9.删除第十条。

  10.第十一条修改为“每年征兵结束后两个月内,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为义务兵家属办理《优待安置证》。义务兵家属需持《应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和《优待安置证》于每年第四季度在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可在其服兵役期满当年发给本人”。

  11.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城区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为每位每年800元”。

  12.第十四条中增加“无《优待安置证》的”内容,作为第(七)项。

  13.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三、乌鲁木齐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修改内容: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3.第十九条修改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第二十条修改为“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5.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6.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农产品销售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删除第二十三条。

  8.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6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修改内容:1.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附件二: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一、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替代。



  二、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适用情况发生变化,主要内容与现行管理体制不符。



  三、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1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适用情况发生变化,主要内容与现行管理体制不符。



  四、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替代。



  五、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001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替代。



  六、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200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2004年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废止理由:已被《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替代。



  七、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废止理由:已被《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替代。

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现发布《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乡镇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的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企业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监察、计划、经贸、财政、物价、民政、审计和政府法制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家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规定,给予乡镇企业减免税、退税、减息、低息贷款等减轻乡镇企业负担措施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五条 涉及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省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向乡镇企业收费的单位,应当向企业说明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并出示收费依据和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或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乡镇企业对收费项目性质、标准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收费单位的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查询。财政、物价部门对乡镇企业的查询,应当在查询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乡镇企业罚款、没收财物处罚的,应当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并送达法律文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依据。
第八条 严格控制向乡镇企业集资。确需向乡镇企业集资的,必须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并应当坚持自愿、有偿、适度、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单位应当发给出资企业集资凭证,保障出资企业应有的受益。
第九条 设立要求乡镇企业出资的各种基金,设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乡镇企业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证照,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刁难,不得借机要求乡镇企业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乡镇企业重复办理各种证照。
第十一条 对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检查的单位应当出示依据。检查人员不得接受乡镇企业无偿提供的食宿费用,不得索要纪念品和其它物(产)品。
对乡镇企业进行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禁止收取费用和提取样品。依法提取样品和收取费用的,应当按规定的数量和标准提取样品和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超额或变相超额提取样品和收费。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下列行为:
(一)强求企业提供赞助、资助、劳务、捐献财物等;
(二)无偿借用乡镇企业人员、占用乡镇企业财物;
(三)向乡镇企业索要或强买强卖产品、物资;
(四)强求乡镇企业承担不应由乡镇企业开支的旅差费、食宿费、会议费、修车费、油料费、购置费、购物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五)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要求乡镇企业承担费用;
(六)强求乡镇企业出资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七)强制乡镇企业提供各种担保;
(八)强制乡镇企业订购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等;
(九)强求乡镇企业参加各类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并提供活动经费;
(十)强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等图书资料和做广告;
(十一)强制乡镇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和政策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保险;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费用,增加企业的负担。
企业自愿赞助、资助、捐献的款项应当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其它重企业负担的行为,有权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财政、物价、政府法制等部门检举、控告。
各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的检举、控告,应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制发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其他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一律无效,并应当自行撤销,不自行撤销的,由发文单位的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并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检举、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妨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