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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01:00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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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档案局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2月12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林业自然保护区)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林业自然保护区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自然保护区档案是指自然保护区在维护生态平衡、物种保护、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标本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林业自然保护区档案工作是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在经费、库房、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人员

第四条 林业自然保护区的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设立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本保护区的全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工作。档案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其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及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七条 各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将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自然保护区各项工作的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作为岗位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凡是林业自然保护区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归档保存。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保存。

第九条 珍稀、濒危物种科研档案和林业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及单项专业考察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是自然保护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明确专人负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第十条 标本档案是林业自然保护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查考和凭据作用。各林业自然保护区要认真做好标本的采集、加工、登记、归档工作,并要有完整的文字说明。对经过研究鉴定、公开发表的模式标本档案更要加强管理,完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几个单位联合开展的资源调查或科研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协作单位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并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十二条 对林业自然保护区科研成果、基建工程、设备安装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把文件材料的完整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文件材料不完整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其制成材料应符合归档要求,字迹工整、图样清晰、书写材料优良、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归档的案卷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资源调查、科研课题、基建工程等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文书档案于次年6月底以前归档,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一年内先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暂存,一年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林业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林业自然保护区要有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及档案装具。库房内应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并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鼠、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各林业自然保护区要根据本单位档案的种类和特点,编制《档案实体分类方案》,要求类目设置合理,分类层次清楚。

第十八条 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保护区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要逐步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在林业自然保护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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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
  第十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第十三条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五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代开专用发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08〕31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市县政府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达州市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达州实际,现就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深入开展对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学习宣传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市县政府承担着全面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其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直接决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进程,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决定》和《意见》的颁布,体现了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坚定决心和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针对性强,要求明确,是今后较长时期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决定》和《意见》是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
  (二)注重引导,强化学习宣传的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尽快制定对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学习宣传计划,并将学习宣传计划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在学习宣传计划中要突出重点,落实责任,明确方式,有步骤地推进,并注意与本级政府、本部门2009年度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部门工作会议、中心组学习会议以及干部职工会议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学习《决定》和《意见》,使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充分了解《决定》和《意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宣传本地区、本部门学习贯彻《决定》和《意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总体部署、具体措施、实际行动、主要成效。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科学、合理、依法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决策咨询组织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三项制度;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情况后评价以及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
  (四)充分发挥聘任法律顾问的咨询协助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等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应当发挥本级政府、本部门所聘法律顾问的法律咨询协助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应当设立法律咨询组织,没有法律咨询组织的,要尽快设立,归口政府法制部门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运作,协助本级政府、本部门搞好涉法涉诉工作。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以及以行政机关名义签订合同、采取重大行政措施等事项,政府法制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法律咨询组织的法律咨询意见。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强化备案审查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未经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签署审查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进入审议审签程序,不得对外发布,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报送备案。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专项评查。
  (六)推行行政决策责任签字制度。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签字和责任追究制度。凡重大行政决策经合法性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签字责任人。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川办函〔2008〕94号)的规定,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动以“两集中、两到位”为重点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充分发挥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认真实施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并联审批工作机制。
  (八)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三项清理”(即执法依据、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责,明确各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形成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体系。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政府法制局、市编办要继续搞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组建工作。抓紧完成条件成熟的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申报工作,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要结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立、编制规划,队伍组建等相关工作。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九)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规定,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其中公共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不少于3天,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培训教材的要求,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不少于4天,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其培训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以便落实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十)加强执法证件的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除公安、国安、税务系统执法人员外)每三年必须参加一次全省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并按规定取得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规定,公安、国安、税务等部门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执法证件,应当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本系统、本部门已颁证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由省政府法制办直接考试颁证的交通系统已颁证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备案部门对于报送备案后新办、补办、换发、注销执法证件的情况要及时通报政府法制部门。2009年1月1日起,各行政执法部门换发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时,应将原持有的失效的执法证交回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销毁。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法制业务信息平台,加强执法监督,实现执法人员的动态信息管理。2008年12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须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持有的执法证件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主体要对行政处罚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细化、量化的尽量予以细化、量化,并将行政裁量标准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予以公布,方便行政相对人查询和监督,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有条件的地方和执法部门要推行行政处罚调查、审核、批准和执行“四分离”制度。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十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规范案卷格式、内容。要制定本地、本单位的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从2008年起,各执法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系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和问卷调查,剖析研究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切实落实行政复议工作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复议案卷专项评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按照省政府《意见》的规定,在2009年4月30日前,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汇总后,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省政府专题报告。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凡涉及行政诉讼案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每年不少于一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十四)完善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实和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调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科室,具体负责制订实施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协助本级政府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加大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人事部门要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2009年4月30日前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建立完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核、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的考核考查制度。财政部门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决算制度,切实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经费挂钩,同时要保障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开展执法人员培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所必需的工作经费。行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行政,特别是造成重大行政违法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民政部门要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规范、培养和发展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决定》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十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承担着综合协调,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复议应诉以及政府法律顾问等工作,任务繁重,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在2008年11月30日前提出加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报市编委会审议。

  附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主要任务分解表






  附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主要任务分解表

序号 项 目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备 注
1 制定对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学习宣传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和
市级各部门 2008年11月25日 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2 充实加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 市编办 2008年11月30日
3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 2008年12月31日 部门报本级政府备案
政府报上级政府备案
4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市政府法制局 2008年12月31日
5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制度 2008年12月31日
6 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2009年6月30日
7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情况后评价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市监察局 2009年12月31日
8 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决算制度 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31日
9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2008年12月31日 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10 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考试测查制度,依法行政考核考查与公务员考核、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制度 市人事局 2009年4月30日
11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市级各部门 2009年6月30日 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12 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 20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