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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6:24  浏览:9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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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
〕223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199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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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附件: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附件: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本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国营或集体企业,不符合财政部《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关于集体企业征税条件的,也属城乡个休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三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和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下列各项开支,不得在税前列支∶
(一)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开支的各项费用以及赞助金、赔偿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三)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未经注册人员的工资;
(四)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以及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五)非法凭证支付的开支;
(六)应在所得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等;
(七)市税务机关明文规定不得在成本、费用及其它项目列支的费用。
第四条 纳税人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所得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经营期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十五日的不计。
第五条 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按照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超过五万元的,对超过部分实行超额累进加征∶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五万元至六万元的部分(不含五万元),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
(二)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六万元至八万元的部分(不含六万元),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二十;
(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八万元到十万元的部分(不含八万元),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三十;
(四)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十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十万元),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四十。
第六条 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孤老、烈属以及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自身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免征所得税。
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较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区、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但需报市税务局备案。
根据社会需要或特殊原因,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的,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
第七条 除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建帐者外,纳税人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统一帐册格式和核算办法建立帐册,正确核算盈亏,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由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征收主要采用查帐核算、申报定率、定额客率以及代扣、代缴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区、县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核算情况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按月征收或分月预缴的,于次月七日内缴纳;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于季度、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开票后七日内缴纳。
第十条 纳税人停业时,应办理停业清理期间发生的纳税事项,并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缴销未使用的全部发货票。
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逾期不缴税款的,除限期追缴外,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起迄时间的计算,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到缴纳税款的当天止。
第十二条 纳税人偷税、抗税的,依照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税务局《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条例》中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收入;
(三)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纳税人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收入;
(四)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吨收益;
(五)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项所得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
级距│ 全 年 所 得 税 │税率%│速算扣除数
│ │ │ (元)
───┼─────────────────┼───┼──────
1│不超过1000元的 │ 7│ 0
2│超过1000至2000元的部分 │ 15│ 80
3│超过2000至4000元的部分 │ 25│ 280
4│超过4000至6000元的部分 │ 30│ 480
5│超过6000至8000元的部分 │ 35│ 780
6│超过8000至12000元的部分 │ 40│ 1180
7│超过12000至18000元的部分│ 45│ 1780
8│超过18000至24000元的部分│ 50│ 2680
9│超过24000至30000元的部分│ 55│ 3880
10│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 │ 60│ 5380
───┴─────────────────┴───┴──────
超额累进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986年5月17日

蒸汽机车架、洗修质量评比检查办法

铁道部


蒸汽机车架、洗修质量评比检查办法
铁道部


为了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提高蒸汽机车架、洗修质量,确保完成运输任务并积极开展以提高机车质量为中心的提高检修能力、提高定检公里标准的活动,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蒸汽机车当前在铁路运输中的牵引主力作用,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 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机车检修工作的领导,充分发动群众,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对架、洗修质量及其基础工作要组织经常性的评比检查,并形成制度,积极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定改进对策和措施,不断做出成效。
第2条 本着坚持质量第一,立足于基础工作的原则,评比检查的基本内容是:
1.机车检修质量(包括:有、无火状态,检修质量过硬程度等);
2.检修工艺装备和专用工具的使用效果和完备程度;
3.检修作业制度的执行情况;
4.检修职工的技术水平;
5.日常检修工作和检修主要指标实际完成情况。
以上五项的具体内容和条件如附件。
第3条 对检查的各项内容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体现“一切用数据说话”,要实事求是,从实从严进行检查评定。评定项目中的质量标准。凡高于现行规定的,只做考核成绩的依据,不做验收机车的标准。
第4条 架、洗修质量的定期检查:
机务段:检修班组在完成每台检修机车后,要各自按本办法附件所列的项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评定,结合检修工艺执行情况做好记录,作为班组日常考核质量的依据。
机务段对承修的架、洗修机车,要组织有关人员按本办法所列各项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定。
为听取用户的意见,委修机务段对架修后的机车,在第一次洗修时,要按架修机车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评定,检查评定的结果以书面通知承修段,检查台数和机车型号由铁路局指定,但每月至少检查一台。洗修机车质量听取乘务员意见的制度和方法,由机务段自行规定。
承修机务段要将定期检查评定结果、用户的反映以及改进措施,及时公布于众,组织实施,同时上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铁路局、铁路分局:每年对认定的机务段抽查一次(也可结合机务段进行)对成绩优异的给予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执行的部门逐级追究领导责任、给予批评、经济制裁,并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铁路局、铁路分局分管机务工作的副局长,应督促指导964部令的贯彻实施,并做为考核机务段长及检修工作好坏的内容之一。
铁道部:对全路的架修段,可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各铁路局检查评比的机务段,根据检查成绩,单项换算百分率、经济效益,确定取得优异成绩的机务段,由铁道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5条 铁道部、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铁路局、机务段的架、洗修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以考核其质量状态。
第6条 其它:
1.定期检查的受检机车型号,由检查组临时指定,在承修段或委修段进行检查。
2.各级检查组由各级主管部门抽调验收人员、检修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组成。
3.本办法附件所列内容,是根据前进型的特点制定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它机型,但对部分配件机能和部件数量不同者,可由铁路局自行制定相适应的评定标准。
在全路组织评比检查时,其它机型的评定标准应由检查组确定。
说 明
1.质量抽样检查与日常实效考核并重,以日常坚持其基础工作的可靠程度为主,实事求是进行评定工作。
2.评定检查过程与实做过程相一致,坚持标准规定,以“一次成”为准进行考核。
3.坚持技术责任与岗位责任制相一致,建立正常工作制度秩序,有利于发展,提高工作水平。
4.评定检查结果,有利于总结经验与找差距并重,采取相应措施,体现不断循环改进提高各项工作质量。
5.评定考核标准的统一要求与实际状况相结合,重实效,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依靠技术进步,全面发展。
6.评定检查时发现弄虚作假者,该项不得分。
(蒸汽机车架修质量评定条件略)



198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