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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25:26  浏览:9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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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的通知

商改发[2004]298号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研究提出了《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



商务部 发改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二○○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

关于培育流通领域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流通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逐步产生了一批初具规模和有一定竞争力的流通企业,特别是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方式的快速发展,为流通企业的壮大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流通企业在规模化、现代化、组织化程度和竞争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流通业的改革和开放,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创造与国际同类企业同等竞争环境,尽快培育一批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化流通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以营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环境为保障,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为核心,引导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发展,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流通方式,努力培育出具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大型流通企业。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企业自我发展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精神和主观能动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坚持扶优扶强和有进有出相结合,重点扶持在行业中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培育机制。三是坚持培育新的增长途径和解决历史包袱相结合。引导企业积极拓展盈利水平高、发展空间大、市场前景好的业务,提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盈利能力,采取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四是坚持国家培育与地方引导相结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集中政策资源和主要精力培育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选拔的大型流通企业。

(三)发展目标。争取用5至8年的时间,培育出15至20家初步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流通企业,使这些企业的销售规模、盈利能力、网络控制能力大大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在我国流通领域起到龙头带动作用。

(四)培育对象。分两类进行培育,重点培育商业批发零售业中规模大、实力强、发展潜力明显的大型流通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这些企业加快做强做大;同时密切联系、指导一批石油石化、汽车、钢材、医药、农资、建材等重要商品销售行业中产销一体化的大型企业及部分内外贸专业公司,跟踪了解其所在的重要商品分销领域进一步开放后的情况和问题,指导企业健全营销体系,提高竞争力。

二、推进流通企业改革,健全企业成长机制,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五)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引导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加强采购、销售、资金和财务等方面的管理,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积极推进企业间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国内外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流通企业改革,支持有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参股国有流通企业;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包袱,处置不良资产。

(七)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改进业务流程,完善供应链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ERP(企业资源计划)。

(八)加强人才培训,分层次、多种形式对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企业管理和商品经营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聘请国内外知名咨询机构提供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

三、促进对外合资合作,提高我国流通企业的现代化水平

(九)引导石油石化、汽车、钢材、医药、农资以及建材等行业与跨国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完善重要产业的分销体系。

(十)鼓励有优势的大型流通企业与世界知名商业企业建立长期、全面的合作关系,切实引进国际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和营销技术,不断提高我国流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

(十一)支持国内其他领域的优势企业以及有中资背景的境外公司,凭借资金、人才和管理实力,高起点与国外商业企业开展合资合作。

(十二)推动大型流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到境外开设销售网点。

四、切实落实各项政策,营造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的环境

(十三)创造有利于大型流通企业快速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支持企业规模化经营,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对企业土地使用、商业网点选址等方面给予与外资零售企业同等的支持。

(十四)提高企业融资能力。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适当扩大授信额度,积极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

(十五)为促进流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建立信息系统,加强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

(十六)妥善解决大型国有流通企业的历史包袱。积极研究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解决流通企业历史包袱的办法;对企业因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亏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积极研究采取措施解决。

(十七)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9号)的精神,结合各行业的实际情况,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避免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十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内外贸管理、国际合作等相关政策,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统一大市场,支持企业创新营销技术、培养经营管理人才、到海外发展等方面,对重点培育的流通企业提供切实的支持。

五、加强配合,形成共同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的工作机制

(十九)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对应对入世挑战、推进流通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我国流通企业竞争力的重大意义。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围绕国家提出的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实实在在地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密切配合国家培育大型流通企业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研究政策措施,切实打破地方保护,为大企业跨地区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重点培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当地的流通资源,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确保培育的流通企业快速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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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职业高中)教育的改革,加强教学领域里的基础性建设,使职业高中能更好地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我部决定制订职业高中专业目录。
改革开放以来,职业高中教育坚持把学校建设、专业设置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取得显著成绩,受到社会特别是用人部门的欢迎。近年来,许多地方教育部门,为满足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需求,开始研究和制定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对专业设置逐步实行规范化管
理,这标志着职业高中教育正日趋成熟。但是,由于职业高中发展历史较短,各地专业设置的划分原则不尽一致,至今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范的专业目录。目前,专业设置不够规范合理,有些专业的划分和命名不够科学,如同一名称但内涵相差甚远;相同内涵,名称多样;专业设置涵
盖职业范围不够明确,或是涵盖的职业范围宽窄相差悬殊等,难以与劳动市场接轨,这种状况也给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等带来了诸多困难。
职业高中专业目录是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文件。它规定专业类别的划分和专业的名称,反映人才培养的业务范围和就业方向,是国家确定职业高中教育规划、设置和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指导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考核录用毕业生
的重要依据。
因此,必须尽快制订职业高中专业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制订工作要认真贯彻《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精神,从职业高中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使职业高中教育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需要;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推进职业高中教育的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符合科学技术和产业
结构的发展程度和趋势,符合培养具备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的规律。
二、制订原则
由于是首次制订我国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因此,要在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对原有专业设置进行归纳整理:
1、应严格把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具有中级技术水平的农民、中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养目标。对于只宜于在其它教育层次和类型中设置的专业,不列入本目录。
2、专业目录要与国家制订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同时体现职业高中学校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专业科类主要按产业结构、管理结构、科技结构等为主进行分类和排列。每一专业都应有相应的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职业能力的基本要求,有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的课
程体系。
3、专业服务范围应适当拓宽,一般面向一个职业岗位群。对少数有特殊要求并有较稳定人才需求的也可设较窄的专业。
4、专业名称要科学准确。《专业简介》要明确培养目标、适应岗位(工种)范围及职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基本要求、理论教学的主要课程和实践教学的主要项目等内容。
5、专业目录的制订要在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适度超前考虑专业人员的需求。
6、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内、国外的先进经验,对于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出现的职业和岗位对人才的需求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组织分工
制订目录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职业技术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教育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教育部门共同完成。为充分发挥地方、有关部委、行业和有关研究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分工合作,决定成立“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制订
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附件一),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其日常业务工作由我部职教中心研究所为主承担。同时成立“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制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见附件二),具体负责专业目录起草工作中的各项业务工作。工作委
员会下设工科类、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商业服务类、财经类、行政事业类和艺术体育师范类等工作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三)。各类小组分工如下:
江苏省教委牵头组织工科类第一小组工作(主要负责建设和化工、食品等部分)。
辽宁省教委牵头组织工科类第二小组工作(主要负责机电部分)。
青岛市教委牵头组织工科类第三小组工作(主要负责轻纺部分)。
湖南省教委牵头组织农林牧渔类小组工作。
河南省教委牵头组织医药卫生类小组工作。
上海市教委牵头组织商业服务类小组工作。
深圳市教委牵头组织财经类小组工作。
北京市教委牵头组织行政事业类小组工作。
陕西省教委牵头组织艺术体育师范类小组工作。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对所属职业高中学校1997-1998学年度专业设置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并按这次文件规定的专业设置原则,进行初步的归纳合并,汇总后形成材料,于1998年11月底前报我部职教中心研究所。
2、各工作小组在认真研究分析各地教委提供的专业设置现状的材料,并广泛征求相关部委、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分别起草所负责的专业目录建议稿(包括专业名称、专业简介等)。各工作小组(包括与之相关科类的部委、行业专家)将所负责的部分专业目录建议稿进行初审后,报我
部职教中心研究所。
3、“制订工作专家组”对上述各分类建议稿进行研究、综合后,形成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地和有关部委、行业以及职业高中学校广泛征求意见。研究、汇总各方面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报送“制订工作委员会”。
4、“制订工作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专业目录审定会,组织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对专业目录进行审议,报教育部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制订职业高中专业目录,是贯彻落实我部制定的《面向二十一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意见》的一项重要任务,务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一、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略)
二、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略)
三、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略)



1998年7月9日

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试行)

1982年6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制药机械新产品试制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制药工业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药机械科研、设计、生产单位,要掌握国内外同类产品发展情况,根据制药工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研究,采用先进技术,试制出国内外没有的,能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生产能力的,同时节能源低消耗的有竞争能力的新产品。(同时要不断更新和改进落后产品,提高现有产品性能和使用寿命。)
第三条 新产品的选题、设计、审查、试制、鉴定、实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和企业三级管理,重要产品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管理或委托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管理。
第四条 企业试制新产品,由分管技术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对试制工作应定期研究、检查。领导要明确职责,企业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二章 新产品试制计划
第五条 为了加强新产品的试制工作计划性管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在计划方法上,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企业编制新产品的试制项目计划,填报新产品的试制项目计划任务书,于前一年九月份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总局平衡,审批,并落实后下达。
第六条 新产品试制,所需要材料、配套件、外购件、测试仪器等,由企业提出申请,纳入各级物资供应计划。
第七条 新产品试制要做到科研、设计、生产结合,要狠抓试制计划落实,并与评比奖惩相结合起来。
第八条 新产品试制补贴费,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主要用于试制,试验产品,超过正常和报废部分的补贴,试制生产所需要流动资金一起核定。不得把新产品试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通用加工设备,购置费等,都算做新产品的试制费。要严格掌握补贴费的使用,每项新产品,由企业报使用计划,年末报使用情况,在报省、市、自治区医药局同时,上报总局主管部门。(新产品试制费,用于加强测试条件和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章 产品、设计、试制工作的技术管理
第九条 设计试制,是指产品批量投产前,全部的技术准备过程。包括凋查,研究,制定方案,产品设计,工艺设计,试制检验,工业性试验和鉴定等。
第十条 做好调查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收集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研究解决问题的关键途径,拟定出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经济合理的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提高合理方案。
第十一条 对量大面广制造单位多的产品,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要负责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设计,进行工业性试验,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组织修改,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新产品设计,采用标准,应符合国家各项规定的技术标准指标,不断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
第十三条 组织有使用、科研、质量管理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的进行设计审查。通过审查,研究解决试制中的关键问题,提出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应按鉴定条例执行(包括老产品重大改造)做好试制、试验和鉴定工作。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试验,初步鉴定,再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从技术上、经济上,做出全面的评价,然后才能投入生产。
第十五条 设计人员,对所设计产品,在技术上尽量做到从研究、试验、设计制造,检验,安装等自始至终掌握情况,从而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六条 对产品设计,试制程序,应采取科学态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许边设计、边试制、边生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机械制造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于国家规定不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