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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8:40  浏览:9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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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天然麻黄素的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麻黄素既是制药原料,又是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前体。近年来,国际贩毒集团与国内贩毒分子相互勾结,将麻黄素大量走私贩运出境,或以投资办厂、合资制药、生产民用化学品等为名,在国内非法加工制造“冰”毒,将其成
品或半成品走私出境。少数地方和部门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大量生产、经营麻黄素,给不法分子制做“冰”毒以可乘之机。这种情况已引起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禁毒组织的关注,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为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的管理工作,防止麻黄素流入非法渠道,保障人
民身体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麻黄素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麻黄素管理责任制。要采取有力措施,对现有生产、经营麻黄素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麻黄素的企业或单位,坚决依法取缔;对因管理不善使麻黄素流入非
法渠道的生产、经营企业坚决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对麻黄素(含从麻黄草提取和化学合成的,包括左、右旋)及其盐类如盐酸麻黄素、草酸麻黄素、硫酸麻黄素和麻黄素粗品(含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草粉)、麻黄素衍生物以及以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等的生产、经营、使用、出口实行专项管理制度。
(一)对麻黄素实行定点、定量、计划生产。
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由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指定,报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指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黄素的生产活动。
麻黄素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审定。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制订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包括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定点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超计划生产麻黄素。
未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不得以技术转让、联营、设分厂等形式扩大麻黄素的生产规模。两年内没有生产任务的定点企业,可以取消定点。
(二)加强麻黄素的经营管理。
国家对麻黄素实行统购统销。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研究制定麻黄素定点供应办法,报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指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麻黄素业务。使用麻黄素的制药、医疗和科研单位只能按规定到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
建立麻黄素购销核查制度。购买麻黄素应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购用证明,并到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购用证明由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一证一次使用有效。禁止倒卖和转让麻黄素购用证明。
麻黄素经营企业严禁向无购用证明的企业或个人销售麻黄素。在麻黄素购销活动中禁止使用现金。
(三)加强麻黄素的仓储和运输管理。
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仓储制度,要设专用库房并指派专人管理。麻黄素的运输必须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许可证,由专人押运。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一证一次使用有效。
(四)规范麻黄素的使用管理。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管理。麻黄素单方制剂只能卖给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凭医生处方销售。严禁社会各类医药商店及私人诊所经销麻黄素单方制剂。
使用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的单位要建立购买、使用、销毁的登记制度,严防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五)加强麻黄素的进出口管理。
国家对麻黄素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由外经贸部商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确定麻黄素出口企业及出口计划,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麻黄素出口业务。
麻黄素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手续时,须向外经贸部提交境外进口商所在国家、地区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进口许可证及合同原件,经外经贸部审查同意,送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国际核查,确认合法后,由外经贸部签发麻黄素出口许可证。
麻黄素出口企业持外经贸部签发的麻黄素出口许可证及上述有关材料,到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办理麻黄素出口购用证明,到指定的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出口购用证明由国家药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一证一次使用有效。
麻黄素出口企业须在麻黄素报关出运后30日内向外经贸部提交海关签注的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因故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出运的,须在出口许可证、出口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15日内将上述证明及时退回原发证单位。未经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未
出口的麻黄素。禁止倒卖和转让麻黄素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购用证明。
海关依法对麻黄素出口实行监管,凭麻黄素出口许可证验证放行。麻黄素出口口岸由海关总署指定,非经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不准出口麻黄素。对旅客携带或个人邮寄麻黄素单方制剂出境的,海关凭卫生部门规定的特种医生处方查验放行。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再进口麻黄素。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对麻黄素的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卖麻黄素违法犯罪活动。
四、地方和部门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9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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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镇村建设“三四五”工程竞赛活动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6〕76号



印发河源市镇村建设“三四五”工程竞赛活动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镇村建设“三四五”工程竞赛活动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河源市镇村建设“三四五”工程
竞赛活动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河源市镇村建设“三四五”工程竞赛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县城、建制镇、村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核范围
  (一)东源、和平、龙川、紫金、连平县的县城镇为必检单位,由各县申报,分3年检查考核完毕。未申报或检查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各县区在3年竞赛活动期间,每年至少申报3个建制镇(县城除外)和10个村庄参加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未能评为优胜奖和先进镇、村庄荣誉称号者不列入下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二、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1、2、3

  三、检查考核时间和办法
  (一)2006年至2008年,每年的11月份为检查考核时间。从市镇村建设“三四五”工程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建设局(或规划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考核小组,分组检查考核。

  (二)检查小组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考核。检查组成员以无记名方式,背靠背独立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值为该县城、镇、村最后得分。

  (三)检查考核结束后,各检查考核小组分别将所检查考核的得分情况报市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按得分高低综合排名,定出优胜和先进单位名单,报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最后确定。

  (四)竞赛活动先进个人人选由各县区负责此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每县区3-4人,报市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综合后提出意见报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确定。

附件:
1.河源市县城建设“五个一”工程竞赛活动检查考核评分表
   2.河源市建制镇(县城除外)建设“四个一”工程竞赛活动检查考核评分表
   3.河源市村庄建设“三个一”工程竞赛活动检查考核评分表

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安监发〔2006〕5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有关培训机构:
   《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经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7月4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素质,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教师,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安全培训机构中从事安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培训教师,不包括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中的培训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的三、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中安全培训教师,一、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中安全培训教师管理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文件执行。
安全培训教师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省局负责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培训教师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培训、考核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三、四级资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教师由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培训,培训大纲另行制定。
  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并取得该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安全培训教师,在申请该专业安全培训教师岗位时,可不参加培训,直接申请《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安全培训教师申请《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生产培训事业,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培训教学活动的疾病;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有3年以上安全专业执教的经历或现场管理、技术操作的经历;
  (六)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定的其它条件。
  对有特殊专长,需要破格使用的,培训机构必须报请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需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培训教师申请《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培训机构或教师个人向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签署初审意见,并报省局;
  (三)经省局审查合格的安全培训教师应参加由二级以上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师资培训;
  (四)省局对培训合格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八条 安全培训教师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与安全培训机构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 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复训、考核、延期手续。证书登记的内容在有效期内有变动的,应及时到证书颁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安全培训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授课的劳动形式获得合法劳动报酬;
  (二)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举报投诉;
  (三)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对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勘误修正。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教师有下列义务:
  (一)勤于学习,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政策,准确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遵守安全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素质和专业水平;
  (四)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推广使用计算机课件,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教学授课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教师授课时应携带《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教师应当认真备课,规范书写教案,制作课件,并在安全培训机构留存教案原件或复制件,以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培训机构应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适合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
  (二)本人不愿从事安全培训教学的;
  (三)知识能力不胜任工作的;
  (四)不服从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培训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
  (五)本人因工作时间等原因无法保证完成培训教学计划的。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资格:
  (一)弄虚作假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资格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