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4:54:27  浏览:8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2004年5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方便市民获取政务信息,督促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5.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7.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8.与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9.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2.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变更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有效载体上公开发布,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在市政府公报公开,并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

其他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公开,同时可采用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条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各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

第十一条 各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必须描述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特征,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查询。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政府机关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四条 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拒绝提供。

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办妥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六条 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关联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相对人。

第十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府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主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定期会同监察机关组织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务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应当公开的政府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办法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五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各政府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府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实施细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编制《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123号



关于编制《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部水运所:

为指导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建立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实现2003年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提出的全国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目标,部决定编制《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纲要》的目的与意义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内河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保障,降低内河船舶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进我国内河船型标准化,需要建立长效机制。考察国外推进船型标准化的历史,欧洲主要内河用了近40年时间,美国有近50年的历史。实现内河船型标准化,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船舶从建造投入营运到退役报废以及航道建设发展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的;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内河航道等级低,地区差别很大,航道网正在形成过程中,更增加了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的难度。因此,推进我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必须建立长效机制,长抓不懈,方能收到成效。

编制《纲要》的目的,就是要在总结和分析以往我国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为条件,以船舶运输量为基础,明确船型标准化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提出在全国主要内河和通航水域实现船型标准化的分阶段目标,以及实现船型标准化目标的政策与措施,将推进船型标准化作为一项长期交通产业政策,建立起我国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远发展机制。

二、《纲要》的编制原则与依据

(一)编制《纲要》遵循的主要原则:

必要性原则 根据推进船型标准化的目的,选择哪些航道或航区推进船型标准化,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是与航道建设相适应,根据航道现状以及可预见的航道规划建设情况,确定船型标准化的优先次序;二是与运输需求相适应,要选择那些运输量和船舶通过量较大的航道或航区推进船型标准化;三是保障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那些水上交通安全问题突出、水环境保护压力大的航道或航区,要优先安排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

近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原则 要在实事求是分析航道建设、运输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提出实现船型标准化的分阶段目标。

标准船型形式多样性原则 标准船型的形式,分为送审图纸、技术方案和主尺度等多种形式,要在总结推进船型标准化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不同地区不同航道或航区标准船型形式的主导方式。确定标准船型的形式,要考虑广大航运业经营者能够方便地获取标准船型技术,要将允许标准船型的个性化与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船型标准化推进方式引导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将船型标准化推进方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纲要》编制;船型标准化推进方式采取引导与强制相结合,以引导为主。无论采取引导性或强制性推进,都应当有明确且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与措施。

(二)编制依据:《船型标准化纲要编制大纲》(见附件一)。

三、编制《纲要》的有关安排与分工

(一)成立编制《纲要》总课题组和分课题组

总课题组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牵头组成,有关单位和主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部水运司总协调。总课题组负责《纲要》的编制,协调和指导各分课题组编制工作。总课题组的组成单位见附件二。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成立分课题组,分别负责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航水域船型标准化纲要编制工作。

编制长江干线和珠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纲要,涉及水系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请长江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协调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省(市)交通厅(委)和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应当成立分课题组,编制本地区船型标准化纲要;其他地区是否需要编制纲要,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确定的原则,参考《船型标准化纲要编制大纲》进行评估后自行决定并报部。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和要求,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各分课题组的成员名单和工作计划,以及参加总课题组的人员名单报部水运司。

(二)《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规划期间为2003-2020年,各分课题组要按照2020年全国主要内河航道基本实现船型标准化的总目标,提出不同航道或通航水域实现船型标准化的分阶段目标。

(三)工作进度安排

各分课题应当按照《船型标准化纲要编制大纲》,于今年6月底以前向部水运司和总课题组分别提交本地区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总课题组在各分课题组工作基础上,于今年8月底以前形成《纲要》征求意见稿,10月份完成报批稿。

(四)关于编制经费安排

编制《纲要》所需经费,按照程序在部前期工作经费中安排。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本地区纲要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安排解决,有特殊困难的,部在总课题经费中酌情予以补贴。

四、编制《纲要》,是推进我国内河船型标准化的一项战略性基础工作,参与《纲要》编制的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齐心协力,集中水运行业的智慧,用新的理念、新的手段、创新的工作思路,共同编制一部高质量的《纲要》。

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好本区域、本地区船型标准化纲要的编制工作,分管局领导、厅领导要亲自任各分课题组组长,切实加强领导;要保证编制纲要研究经费落实。

部水运所要抽调精干力量负责总课题组的工作,要进一步对编制纲要进行必要的理论准备;要加强对各分课题编制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确保《纲要》质量。

附件:一、船型标准化纲要编制大纲

   二、《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总课题组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一:

船型标准化纲要编制大纲



编制说明:

本编制大纲供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时参考。

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是编制《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主要依据并可能作为其附录。

有关对编制《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建议,可另文提出。

  前言

简述目的与意义;编制依据;对文中重要概念、指标的解释性说明。

1、内河航运与区域经济

1.1 航道:包括通航里程和航道等级描述;可预见的规划与建设前景介绍。

1.2 船舶:2003年船舶艘数、吨位;2003年船舶平均船龄和船舶平均吨位;1999—2003年期间平均船龄和船舶平均吨位变化情况。

1.3 运输量:2003年主要内河或通航水域船舶运量、周转量;1999—2003年期间主要内河或通航水域船舶运量与周转量变化情况,年均增长率。

1.4 内河航运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

区位优势贡献:内河航运联结沿江沿河地区与沿海港口,有利于改善本地区投资环境,成为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通道。

运输保障贡献:通过对内河促进货物交流,特别是能源等重点物资运输的介绍与描述,分析内河航运发展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

就业贡献:吸纳就业人数,包括直接从事内河航运的从业人员数,从事港口服务或其他辅助性业务的从业人员数。

“反贫困”贡献:内河航道或水电与航运工程建设,有利于提高贫困地区人口收入;内河航运在山区或偏远地区仍作为人们唯一交通工具,人员交流信息交流有利于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素质等。

1.5 内河航运面临的问题。

与推进船型标准化有关、有助于说明推进船型标准化必要性的主要问题。

1.6 内河船型标准化现状、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2、推进船型标准化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在总结本单位、本地区推进船型标准化工作基础上,按照中央“五个统筹”的要求,结合推进船型标准化的工作特点,提出推进船型标准化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指导思想与原则要体现新的理念和创新的工作思路,要有高度,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3、内河船型标准化的规划期间与范围

3.1 规划期间:2003—2020年。

3.2 规划范围:根据航道现状与建设规划,对适宜推进船型标准化的航道或通航水域进行必要的评估后确定。

4、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目标

4.1 船型标准化率:指不同航道或通航水域标准船型占该航道或通航水域船舶总量的比例。

4.2 船舶平均吨位:指船舶总吨位与船舶艘数的比值。可通过考察不同航道或通航水域船舶平均吨位变化的历史数据,同时考虑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的促进作用获得。

4.3 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仅对建有船闸或者航道拥挤的航道作要求)。

4.4 船舶安全技术性能水平或水上交通安全。如量化有困难,可只作定性描述。

4.5 船舶对水环境的影响状况。如量化有困难,可只作定性描述。

本部分要求以2003年为基准年,分别对上述指标提出2010年、2015年和2020年不同航道或通航水域所达到的目标。

4.6 淘汰落后船型的时间表。对于严重危及水上交通安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船舶,提出淘汰时间表。

5、标准船型研究开发与认可公布

5.1 标准化船型:由政府组织开发或政府与民间联合开发并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公布的船型,该类船型具有比非标准船型更经济合理、具有竞争力的优势。根据船型研究开发的深度,标准船型的体现形式有“送审图纸”、“技术方案”和“船舶主尺度”等多种。在不同航道或通航水域和不同阶段,可采取不同的形式。

“送审图纸”: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并经由中国船级社审图中心审验合格的船舶设计图纸;航运业经营者获得该送审图纸后,无须申请设计检验,可直接向船厂提交图纸进入建造阶段。

“技术方案”:以“技术方案”为形式的标准船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船舶规格书、船舶总布置图、船舶线型图、基本机构图、船中横剖面图、机舱布置图、轴系布置图;主要设备选型清单。航运业经营者建造标准化船舶,须按照上述指标的要求,进行船舶设计并申请设计检验。

“船舶主尺度”:以“船舶主尺度”为形式的标准船型,只对船长、船宽、型深和吃水等提出要求;符合主尺度要求的船舶,即为标准船型。

5.2 标准船型形式的选择。要求针对不同航道或通航水域的特点,对选择不同标准船型的形式作出原则性安排,并说明其理由或合理性。

5.3 标准化船型研究开发的组织者。

5.4 标准化船型的认可与公布。

5.5 现有船型的认定。在现有船舶中,对符合交通部公布的主尺度系列的船舶,或者在满足安全环保前提下具有经济竞争力的船舶,可认定为标准化船舶。要组织力量对现有船舶进行比选认定,予以公布,并研究提出对该类船舶是否允许继续建造的政策。该项工作要求列出时间表。

6、标准船型与技术进步

6.1 推进船型标准化要以先进适用技术为基本手段。标准船型与技术进步的一般关系描述,技术进步对于提高标准化船舶经济性和竞争优势的意义。

6.2 关键与重点技术。针对不同航道或通航水域特点,在分析现有船舶技术结构和现状的基础上,围绕船舶安全、环境保护和标准化船舶的经济性(具有竞争力)问题,提出标准化船舶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和重点技术问题。

6.3 标准化船舶研究开发与船舶规范的衔接及其解决(该部分内容对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不做要求)。

7、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要求明确本地区推进船型标准化的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职责,落实运管、船舶检验、海事、航道等部门的责任;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7.2 制度保障。要落实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认可公布的制度与机制;制订推进船型标准化的地方性法规与规定的建议等。

7.3 经济鼓励措施。鼓励对使用标准船型在市场准入、减免规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对非标准船型采取加大营运成本措施。

7.4 资金保障。要求明确推进船型标准化的资金投入,包括标准船型的研究开发资金,宣传推广费用等。

7.5 配套措施。要求在综合分析影响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因素基础上,对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有试验性或突破性措施,如船舶设计和修造市场的管理等。

7.6 宣传与推介。

8、参考文献

《交通部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1期、第2期、第3期;

《交通部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工作会议纪要》;

《交通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2003年第14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的公告》(2003年第17号);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3]552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研究开发内河标准船型指导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4]7号)。



附件二:

《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

总课题组组成



总协调人:交通部水运司

组长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成员单位: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省(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部内有关司(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工业〔2006〕28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
  我国以生物燃料乙醇为代表的生物能源发展已开展5年,作为“十五”十大重点工程之一,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今年一季度,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及湖北、河北、山东、江苏部分地区已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普通无铅汽油,圆满实现了“十五”期间推广生物乙醇汽油的既定目标。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继巴西、美国之后第三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国和应用国。
  近年来,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持续攀升和资源的日渐趋紧,石油供给压力空前增大,生物质产业的经济性和环保意义日渐显现,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增强,积极稳步全面推进和发展生物能源产业的条件和时机日趋成熟。同时,由于全球燃料乙醇需求不断扩大,造成我国乙醇供应趋紧,价格上涨。今年以来,各地积极要求发展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建设燃料乙醇项目的热情空前高涨,一些地区存在着产业过热倾向和盲目发展势头。目前,以生物燃料乙醇或非粮生物液体燃料等名目提出的意向建设生产能力已超过千万吨,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为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系统工程的要求统筹规划
  发展生物燃料乙醇作为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政策性强,难度大,与市场发育关系紧密,涉及原料供应、乙醇生产、乙醇与组分油混配、储运和流通及相关配套政策、标准、法规的制定等各个方面,业务跨多个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制定总体规划与实施方案。
  从国家战略意义出发,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的基础和优势,找准产业定位。结合土地资源状况,研究分析原料供需总量和区域分布,围绕产业经济性和目标市场,因地制宜确定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原则和乙醇汽油的混配、储运、销售和使用实施方案,以及配套政策、法规工作等。从战略上统一筹划并正确引导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特别应注意市场是否落实,避免盲目发展。
  二、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与政策
  “十一五”总体思路是积极培育石油替代市场,促进产业发展;根据市场发育情况,扩大发展规模;确定合理布局,严格市场准入;依托主导力量,提高发展质量;稳定政策支持,加强市场监管。其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非粮为主。重点支持以薯类、甜高粱及纤维资源等非粮原料产业发展;
  (二)能源替代,能化并举。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相结合,长产业链,高附加值,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石油基向生物基产业的转型;
  (三)自主创新,节能降耗。努力提高产业经济性和竞争力,促进纤维素乙醇产业化;
  (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通过“吃干榨尽”综合利用,减少废物排放;
  (五)合理布局,留有余地。燃料乙醇生产规模要留有一定富余能力,保障市场供应。已有部分地市推广的省份率先改为全省封闭;
  (六)统一规划,业主招标。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拔投资主体,防止一哄而上;
  (七)政策支持,市场推动。强化地方政府立法,依法行政。同时,积极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与核准
  “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实行生物燃料乙醇“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相关政策。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建设项目必须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在国务院批准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前,除按规定程序核准启动广西木薯乙醇一期工程试点外,任何地区无论是以非粮原料还是其它原料的燃料乙醇项目核准和建设一律要报国家审定。非粮示范也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凡违规审批和擅自开工建设的,不得享受燃料乙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非定点企业生产和供应燃料乙醇的,以及燃料乙醇定点企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擅自购买定点外企业乙醇的行为,一律不给予财政补贴,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银行部门审批贷款要充分考虑市场是否落实的风险。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完善工作体系
  为保证燃料乙醇试点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要求,“十五”期间,中央和试点地区均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确保了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这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成功经验,也是今后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应积极借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发挥体制优势,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有组织领导机构,增加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区可根据本省实际与条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加强产业发展的领导与协调。
  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厅局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生物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目前,试点评估业已完成,生物燃料乙醇“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正在抓紧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加快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