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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04:31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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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国务院决定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每次调查需抽取样本40万户,涉及全国1800多个县(市、区)的130万人口。首次调查于2005年11月进行。为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三、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具体调查内容由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为满足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四、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密切协作和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工作。要精心制订方案,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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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完全手册(之二)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国外经验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地方甚至整个国家十分重要。面对外国间谍的猖狂活动,IBM公司采取一系列反间谍保密措施。新员工进厂的宣誓书写着:不在任何场所谈论技术秘密;在职人员参加一切活动,均不准触及秘密情况;对方如果问及,要明确拒绝;无法回避时,宁可退席。在其公司内部,一切秘密设施都由专人管理,另外,还设有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日夜监督保密情况。国外有些企业为了保密,甚至像战争时期制定自己的独特的秘密联络方式,最常见的是书信、电话、电报的“密语”。如用蔬菜名代替与你单位发生关系的企业,用蔬菜价格的倍数代表商品价格;用天气变化代表行情;用水果名称代表人名等等。国外的企业都十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门卫管理措施
除了应登记及佩带出入识别证外,通常要由被访者亲自将来访者带入公司,不允许来访者任意自由走动;接待部门设置电视屏幕监视系统,就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实行控制管理;接待人员配有无线电话,可随时作内外联络;有些公司要求来访者在接待柜台由快速摄像机当场拍照后将相片附在证上,精确度要求极高;有些公司甚至在来访者入内及结束离开时,检查来访者所携带的物品及文件资料;有些公司则以精密仪器或X光照射等高新技术方式检验。其防备之严,另人叹为观止。

2、内部监控措施
企业内部除了设有全套防盗系统外,对各个不同部门也有全天侯电视或电眼监控系统,对于公司重要管制区域或重要机房重地,则以磁卡及密码双重操作方式,有卡无码或有码无卡的均不得入内,有时甚至以指纹、语言识别系统,来限定仅有高层人员或经手人员才有权进入。 此外,企业内部设有完全电脑化机房,里面以高科技仪器及设备由专职人员每天监视整个公司,包括入口接待、咨讯中心、收发单位、管制区域及敏感地带、重要人员办公室、影印复制部门、重要机器设备、资料文件处理中心、档案室、库房、地下室、停车场等,都要进行仔细检查。

3、信息管理措施
外国许多企业对内部电脑系统设立侦测监视的方法,同时在电脑内设下管制,要进入特别系统应有识别代号及密码,并且密码每周或每月更换,对任何非经授权即想进入电脑调查者,不但会拒绝并留下记录,而且可测出是由哪部电脑或终端机所进入以追查可疑者。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作业系统也作了预防措施,防止外人以网络连线方式将公司机密取走或加以复制、毁损。在应用软件开发方面,特别是像设计开发制定程序时,公司特别注意相信安全不将公司机密载入或储进某个人档案中造成泄漏,并避免在设计时被人动手脚。

4、特殊记载措施
公司内部的机密内容,一般记在纸上,形成机要文件。但如果职工利用工作之使,或第三人以不正当方法,取去影印,并再将原件放回原处,则公司很难短期内察觉商业秘密已被外泄,待发觉时,公司已是大势已去,更无从采取迅速的补救措施。为防患于未然,有些高技术公司即采用特殊用纸及墨水,使秘密文件无法用一般影印机复印,有些企业甚至用自创的特定语言(密码),记载文件内容,来避免被窃其商业秘密。

5、匿名采购
生产制造企业生产产品要依赖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等,因此要与外界的原料、零件供应企业发生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企业的采购者因此有可能被供货企业有目的地诱导出各种原料的用途、用量、产品供应对象等商业秘密。为弥补这一漏洞,有些企业或职工在采购重要物资时,经常以假名或匿名从事交易行为,以避免采购者受到人情或者他不利因素的干扰,避免外部供应企业借机知悉商业秘密所有人及其如何使用此类物资等企业秘密。

6、训练及离职处理
工业间谍往往以企业内部职工为刺探商业秘密的对象,因此国外企业十分重视其内部职工的管理及培训。在职工入厂时,即向其灌输保密观念,并针对不同部门,定期召开讨论会,了解哪些信息是新开发的,应纳入商业秘密,哪些项目是重点保护的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哪些是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产参观、询问或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有些企业为避免侵害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新来的人员保证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在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时,还告知应维护公的商业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有些企业还发函给职工跳槽的公司,给以礼貌性的警告,同时要求离职人员将自己持有的文件及储存于各种媒体的信息予以销毁,或返还给公司。

7、反诱因条款
公司制度(包括人事、福利制度等)不良,往往是职工不满或离职的主要原因,职工对公司不满,甚至离职而另创公司,更是企业秘密外泄或遭到无权使用的主要原因。因此先进国家的雇佣合同中,常常制定反诱因条款而确立合理的福利制度及人事升迁渠道,并以此作为雇佣条件纳入劳动合同,以谋求劳资关系的和谐,降低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员)的离职率或减少其泄露的可能性。

8、商业秘密授权前考虑
(1)在商业秘密授权的情况下,授权人不仅应获得被授权人保密,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书面承诺,更应要求被授权人的各个受雇人签定保密合同,并事先议定商业秘密违约外泄,被授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额。
(2)在洽谈公司购并或技术授权的情况下,拟购并或可能被授权的一方,通常有机会派遣专家到他方的工厂或就其生产技术作进一步了解和评估。在此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预先规定,以免后患。如交易失败,则一方如何主张其并未使用他方的商业秘密,因此仍可在相同技术领域继续竞争?另外,他方如何确保其技术秘密不因外泄而被擅用?这都需要在事先予以考虑并作出相应的约定与限制的。
(3)在将商业秘密授权给他人之前,秘密所有人应谨慎拟定合同,详细界定该项秘密的范围及授权人应遵守的义务。实际中就曾发生过被授权后立即称该商业秘密的某一部分他早已知道,应剔除在合同之外,出现了扯不清的麻烦,打不完的官司。

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商业秘密一旦被透露将永远失去,就象瓷器,被打破后将意味永远失去,不能重新修复,所以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商业秘密显得特别的重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该全面考虑对外和对内两个保密制度。

(一)对内保护制度的建立
企业的商业秘密必然要为企业的一部分雇员知悉,因此,如何在企业与雇员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有无严格的保密措施是界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这些措施的实施首先得益于主体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范围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相应制度有对物的隔离制度,保安和设定保密区域制度。对外来人员的审查、登记制度等。

对人的保密主要限制知悉的人群范围,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披露或使用。对人的保密制度包括: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单位的文件与档案管理要求分别确定保密的密级,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章,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手续;对外散出或宣传资料的管理制度,如含有商业秘密,应加盖保密章,且作出保密说明;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

对上述对物,对人等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员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向员工信箱发送电子邮件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积极培养雇员商业秘密意识
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如果泄露,就违反了合同,将受到法律制裁。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定企业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对员工的保密要求,首先告诉员工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每一个职员都应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3、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员工的人数,如因工作要接触的,也尽可能将商业秘密进行分散,化整为零,使得个人手上掌握的商业秘密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只有将每个人手上的商业秘密都集中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而且限制员工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技术情况。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的保密区内进行,采取措施阻断外来视线,将机器的保密部分用箱体封闭。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材料,用密闭容器盛装,不标名称,用颜色或符号代表。确定专人适用含有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全面记录计算机的使用情况;对有关数据和文件进行加密,防止电子盗窃行为。

关于修改部分测绘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测绘局


关于修改部分测绘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测法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测绘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家测绘局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国测法字〔2006〕6号)
  附件《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修改为以下表格。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e3741a2cc0e83c89701.jpg
点击下载《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8/001e3741a2cc0e83c7ba01.doc

  二、《航空摄影管理暂行办法》(国测国字〔1996〕7号)
  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三、《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测国字〔1997〕28号)
  1、第十六条中“《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修改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修改为“测绘资质审查认证及年度注册”。
  3、第二十三条中“《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修改为“《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格证书等级”修改为“测绘资质等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测绘资格证书》”修改为“《测绘资质证书》”。
  4、第二十六条中“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四、《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国测体字〔95〕15号发布)
  1、第二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第七条中的“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体测绘业者”、第八条中的“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修改为“单位”。
  2、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3、第十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第十二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前条规定进行审批。”
  5、第七条、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修改为“测绘资质证书”。
  6、第十四条“承揽方的义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向测绘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测绘项目;”。
  7、第十六条中的“五十万元”修改为“二十万元”。
  8、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删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并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四)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五)转包测绘项目的;
  (六)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的。
  涉及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10、第三十八条中“违反本规定压价竞争的”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压价竞争的”。
  11、第三十九条中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期限由“十五日”修改为“三个月”。
  12、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有关条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文件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