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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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搞活的精神,加强宏观管理,简化手续,既要有利于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又要有利于调动省内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省直厅(局)和市地州的积极性,增加投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总额控制、择优安排、分级管理、项目包干”的原则,从一九八七年起,对
我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试行下述管理办法:
一、项目审批权限
省计经委根据国家安排我省的技改投资规模(包括贷款规模),负责会同各厅(局)、各地区制定全省技术改造规划,并负责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包括技术引进项目,下同)的前期工作和预审查、上报请批、管理工作,以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至3
,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下同)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和管理。
省直厅(局)负责行业规划,并会同地区做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和管理。其中由地区负责审批的项目,主管厅(局)可根据行业不同情况与地区商定,报省计经委及有关部门备案。
有引进内容的技改项目,审批权限按项目总投资(包括外汇拆算人民币)划定。由主管厅(局)和地区负责审批的,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家记帐外汇的引进项目,在落实资金和还汇担保后,报省计经委汇总,统一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
饲料工业、节约能源和农业方面的技改专项贷款项目,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分别由省饲料办公室和省计经委能源处、农林处审批并下达计划。
二、项目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由企业或委托的咨询、科研、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仍按现行办法,由省计经委组织预审查,并报国家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经委和主管部。
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按隶属关系,地方企业项目,由地区计经委(经委)组织预审查,并报省计经委、抄报主管厅(局),省计经委接到主管厅(局)的审查意见后,组织论证和审批,同时报主管部备案;省直属企业项目,由厅(局)预审查后报省
计经委,由省计经委组织论证和审批,并报主管部备管。
1,000万元以下技改项目(不包括地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地方企业项目,由地区主管部门预审查并征得地区计经委(经委)同意后,报主管厅(局)组织论证和审批;省直属企业的,由厅(局)自行组织论证和审批。
属地区审批权限内的技改项目,由地区计经委(经委)会同地区主管局自行组织论证和审批,并报主管厅(局)备案。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所有含引进内容的技术改造项目,主管厅(局)或地区审批后要抄省计经委,报国家主管部备案。
跨行业的项目,审批前要征求产品归口主管部门的意见。
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可在接到文件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复议或缓行意见。
1,000万元以上项目扩初设计,由省建设厅或委托主管厅(局)组织审批;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厅(局)或地区建委审批。
三、分级负责落实建设条件
限额以上的技改项目,由省计经委会同厅(局)、地区衔接,落实各项条件(包括生产建设条件、资金、外汇额度、指标等,下同)。限额以下的技改项目,按审批权限,谁审批即由谁负责组织衔接,落实条件。
由厅(局)、地区审批的技术引进项目,确实需要使用省技术引进外汇额度、指标的,由主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计经委审查、平衡后择优安排。
在衔接、落实条件过程中,省计经委、厅(局)、地区、银行要密切配合。国家各部的工作(包括争取立项、争取安排资金、外汇额度等),由主管厅(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去做,银行总行的工作由省银行负责去做,国家计委和经委的工作由省计经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去做。凡是涉
及国家、省、地区分担条件的项目,在审批前,要通过协议书的形式把各方分担的条件定下来(国家有关部门承担的条件,以文件为准)。
四、年度计划安排
国家安排给我省的技改投资规模、银行贷款指标,以及其他渠道资金(包括外汇),要集中使用,重点安排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同时兼顾其他项目。省计经委根据国家安排的投资规模和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向地区和直属企业主管厅(局)下达年度砍块
规模指标,并于上年十二月份进行一次预安排;当年三、四月份做一次全面平衡,八、九月份根据在建工程实施进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应调整。其他时间,一般不作调整。
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省计经委平衡、下达计划。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地区计经委(经委)或主管厅(局)在省砍给的技改指标和用汇指标内,自行平衡、下达计划。其中,国家经委和各部用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
,由厅(局)会同银行下达计划。厅(局)下达的计划,要抄省计经委和地区计经委(经委);地区下达的计划,要抄省计经委和主管厅(局)。
五、严格按程序办事
技改项目要严格按程序办事。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方可开展前期工作;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方可列入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有批准的扩初设计,并签订项目建议责任书,方可列入年度开工项目计划。
有技术引进内容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后,方可对外开展技术交流;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方可进行商务谈判,落实资金和外汇后,方可签约成交。
投资规模较小、没有引进内容的技改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单小型项目,可只编报技术改造措施方案。
省计经委、主管厅(局)、地区和企业都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程序具备条件的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能逐步升级。
六、建立项目承包责任制
地方企业项目,以地区为主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厅(局)配合;省直企业项目,以厅(局)为主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地区配合。企业要确定项目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责任书。保证质量、降低造价、提前或按期建成投产并达到技术改造预期目标的给予奖励;因管理不善、严
重拖期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可行性研究或评估不切实际而导致项目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七、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健全调度制度
列入年度计划的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由省重点工程办公室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省计经委负责管理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签订建设责任书以后,作为省重点调度项目。同时,对1,000万元以下项目中经济效益好、见效快的项目,要从三大材料和其他条件上给予支持
。
要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调度制度,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项目统计渠道不变,坚持月统计、季汇报。省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与地区、厅(局)沟通情况,搞好协调服务工作。
八、对项目实行全面评估、分级考核制度
为保证选准项目,实行全面评估制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前评估,开工后实行期中检查,建成投产后进行评价。原则上谁审批管理的项目,由谁负责组织评估。省计经委责成所属的工程咨询公司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评估。
九、多渠道筹集技术改造资金
将能够回收的省财政安排的技改资金集中起来,作为全省技改专项基金,重点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程改造。
发放集资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重点扶持投产后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技改项目。
在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后,允许企业以预售产品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
积极争取和利用保险,租赁、信托投资等各种渠道的资金。
本试行办法从一九八七年起开始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7年3月3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
((88)卫防字第43号 1988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出国人员日益增加,许多前往国外传染病疫区的出国人员因未实施预防服药,或未持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使有些出国人员被国外检疫机关强制隔离留验;有的染上传染病;有的甚至患传染病死亡,给国家和出国人员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出国人员实施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等措施,保护出国人员身体健康和旅行方便,特通知如下:
一、对前往国外传染病疫区的出国人员实施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是防止传染病感染和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承办出国人员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出国人员到卫生检疫所进行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办理《国际预防接种证书》等事宜。
二、为保护我出国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旅行方便,各卫生检疫所应当向有出国任务的单位和入出境人员宣传各国对黄热病预防接种的要求以及疟疾流行的情况(见附件),其他预防接种要求和传染病疫区在接到通知后也应及时宣传,并做好预防接种等项工作。
三、加强传染病监测工作,根据出国人员前往的不同疫区,分别采取健康体检、预防服药、国际旅行健康咨询等项工作:对来自国外疫区、患有检疫监测传染病或与其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填写健康申明卡、发给就诊方便卡或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四、各卫生检疫所在实施预防接种中,一律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附件:各国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要求及疟疾情报表
各国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求及疟疾情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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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黄热病 │黄热病 │疟疾
│(一)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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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 │√ │ │√
阿尔巴尼亚 │√ │ │
阿尔及利亚 │√ │ │√
美属萨摩亚 │√ │ │
安格拉 │√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 │
阿根廷 │ │ │√
澳大利亚 │√ │ │
巴哈马群岛 │√ │ │
巴林 │√ │ │√
孟加拉 │√ │ │√
巴巴多斯 │√ │ │
伯利兹 │√ │√ │√
贝宁 │√ │√ │√
不丹 │√ │ │√
玻利维亚 │√ │√ │√
博茨瓦纳 │√ │√ │√
巴西 │√ │√ │√
文莱 │√ │ │√
缅甸 │√ │ │√
布隆迪 │√ │√ │√
佛得角群岛 │√ │√ │√
中非共和国 │√ │√ │√
乍得 │√ │√ │√
中国 │√ │ │√
圣诞岛 │√ │ │
哥伦比亚 │√ │√ │√
科摩罗群岛 │√ │ │
刚果 │√ │√ │√
哥斯达黎加 │ │√ │√
古巴 │√ │ │
民主柬埔寨 │√ │ │√
民主也门 │√ │ │√
吉布提 │√ │√ │√
多米尼加 │√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 │√
厄瓜多尔 │ │√ │√
埃及 │√ │ │√
萨尔瓦多 │√ │ │√
赤道几内亚 │√ │√ │√
埃塞俄比亚 │√ │√ │√
斐济 │√ │ │
法属圭亚那 │√ │√ │√
法属玻利尼西亚 │√ │ │
加篷 │√ │√ │√
冈比亚 │√ │√ │√
加纳 │√ │ │√
希腊 │√ │√ │
格林纳达 │√ │ │
瓜德罗普岛 │√ │ │
危地马拉 │√ │ │√
几内亚 │√ │√ │√
几内亚-比绍 │√ │√ │√
圭亚那 │√ │√ │√
海地 │√ │ │√
洪都拉斯 │√ │√ │√
印度 │√ │ │√
印度尼西亚 │√ │ │√
伊朗 │√ │ │√
伊拉克 │√ │ │√
象牙海岸 │√ │√ │√
牙买加 │√ │ │
肯尼亚 │√ │√ │√
基里巴斯共和国 │√ │ │
老挝 │√ │ │√
黎巴嫩 │√ │ │
莱索托 │√ │√ │√
利比里亚 │√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 │√
马达加斯加 │√ │√ │√
马拉维 │√ │√ │√
马来西亚 │√ │ │√
马尔代夫 │√ │ │√
马里 │√ │√ │√
马耳他 │√ │ │√
马提尼克岛 │√ │ │
毛里塔尼亚 │√ │√ │√
毛里求斯 │√ │ │√
墨西哥 │√ │ │√
芒特塞腊特 │√ │ │
摩洛哥 │ │ │√
莫桑比克 │√ │√ │√
纳米比亚 │√ │ │√
瑙鲁 │√ │ │
尼泊尔 │√ │ │√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 │ │
新喀里多尼亚和属地 │√ │ │
尼加拉瓜 │ │√ │√
尼日尔 │√ │√ │√
尼日利亚 │√ │√ │√
纽埃岛 │√ │ │
阿曼 │√ │ │
巴基斯坦 │√ │ │
巴拿马 │√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 │
巴拉圭 │√ │ │
秘鲁 │√ │√ │√
菲律宾 │√ │ │
皮特克恩岛 │√ │ │
葡萄牙 │√ │ │
卡塔尔 │√ │ │
留尼汪 │√ │ │
卢旺达 │√ │ │√
圣卢西亚 │√ │√ │
圣评文森特和格林纳 │ │ │
丁斯群岛 │√ │ │
萨摩亚 │√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
沙特阿拉伯 │√ │ │√
塞内加尔 │√ │√ │√
塞拉里昂 │√ │√ │√
新加坡 │√ │ │
所罗门群岛 │√ │ │√
索马里 │√ │√ │√
南非 │√ │ │√
斯里兰卡 │√ │ │√
苏丹 │√ │√ │√
苏里南 │√ │√ │√
斯威士兰 │√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 │√
泰国 │√ │ │√
多哥 │√ │√ │√
汤加 │√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 │
突尼斯 │√ │ │
土耳其 │ │ │√
图瓦卢 │√ │ │
乌干达 │√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 │√
喀麦隆 │√ │√ │√
委内瑞拉 │ │√ │√
越南 │√ │ │√
也门 │√ │ │√
扎伊尔 │√ │√ │√
赞比亚 │√ │√ │√
津巴布韦 │√ │ │√
坦桑尼亚 │√ │√ │√
上沃尔特 │√ │√ │√
瓦努阿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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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黄热病(一)是指外国来自黄热病疫区的入境人员要求接种证书;
2.黄热病(二)是指我国要求我出国人员前往下列国家必须实施黄热病预防
接种;
3.疟疾(三)是指我国要求我出国人员前往下列国家应当实施预防服药和采
取防蚊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