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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10:03  浏览:9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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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提出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理顺全国无线电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务院决定,对? 中械娜尴叩绻芾砘菇械髡O纸泄厥孪钔ㄖ缦拢? 一、为了加强国家对无线电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无线电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即国家设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全国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设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省(区、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省
(区、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城市)不再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省(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包括无线电监测站),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家无委办)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邮电部单设。根据《条例》规定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八项职责,负责承办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国家无委办的干部仍按现行办法管理,党的工作由邮电部机关党委统一管理;行政事业、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人员编制计划、物资计划等,按现行渠道管理不变。
三、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干部的任免,要报国家无委办备案。
四、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一名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兼任,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军队代表)可结合各省(区、市)具体情况,并参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情况确定。
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区、市无委办)是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单设。根据《条例》规定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负责承办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
鉴于首都地区是党、政、军首脑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殊情况,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只负责北京市所属单位在本市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根据《条例》的规定,省(区、市)无委办实行由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无委办领导。各省(区、市)无委办的领导干部任免,由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名,并征得国家无委办同意后,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省(区、市)
无委办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省(区、市)无委办的人员编制可根据各省(区、市)情况,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出发,予以保证。各省(区、市)无委办党的工作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省(区、市)无线电监测站是省(区、市)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机构,受省(区、市)无委办的领导。
五、各省(区)无委办在省会城市及地市一级设立的派出机构,受省(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其业务工作和人事、财务、物资等由省(区)无委办为主管理。
六、无线电管理在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国家和省(区、市)无委办及其派出机构所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分别上缴中央和省(区、市)财政,所需行政事业费分别由中央和省(区、市)财政结合考虑上缴情况予以列支核拨。无线电管理的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办法及调整等,由国家无线电管
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仍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的调整工作,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家无委办商省(区、市)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调整工作于1994年9月底以前完成。



199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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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培训教学管理细则

山西省运城市劳动局


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培训教学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SIYB创业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创业成功率,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教学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的创业培训工作。包括创业培训的教学管理,技术指导,师资队伍建设,质量评估和培训推广开发工作。
  二、SYB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中国项目(SIYB)操作指南的相关要求。
  2、教学管理应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等必须设备,并开通中国项目网站(网址:www.SIYB.COM.CN),培训期间的茶歇要有专门的场地,不得与培训教室混用。
  3、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使用统一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中国项目“马兰花”标识。报名须知、工作流程等要公示上墙。
  第四条 培训机构必须选派专人负责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培训实施工作。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派专人担任培训班班主任,协助SYB教师做好各项教学教务工作,负责学员考勤,发放、收集、汇总每日意见反馈表,了解掌握学员的基本要求和学习情况,随时改进工作。
  第六条 每期SYB培训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按要求整理、汇总创业培训原始档案。档案资料包括:
  1、学员入学登记表;
  2、参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3、已创业学员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复印件;
  5、每日意见反馈表;
  6、培训评估表;
  7、考试卷;
  8、综合成绩汇总表;
  9、培训班活动报告;
  10、学员创业计划书。
  三、培训实施及教学管理
  第七条 SYB培训的实施,分为学员报名、初审、筛选、分班、开班准备及审批、实施培训、日常培训监督管理、结业考核、结业审核及发证等工作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1、培训学员的报名、筛选、分班工作由各培训机构负责。各培训机构首先要全方位开展创业培训项目的宣传推介工作,招生时应按照SYB技术要求认真开展学员的面试、筛选,把具有较强创业愿望和已创业的微小创业主吸收到SYB培训中,并按学员情况分类编班。
  2、报名手续。筛选教师应按SYB培训入学登记表(1份),认真评分,提出录取意见并签字,核查学员提供的所有资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填写学员登记汇总表,一并报培训机构进行审核,然后归类存档。
  3、培训初审。培训机构提出开班申请报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办公室,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培训机构的开班申请,审核培训学员情况,检查教学场所及设施准备情况等相关准备工作。
  4、开班审批。经市初审达到开班条件后,报省厅核准、同意后方可开班。
  5、实施培训。各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前要进行开班动员,宣传国家的积极就业政策及SIYB培训政策,进一步激发学员的创业热情。创业培训的日常管理由各培训机构负责,并按照创业培训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进行教学监督管理。监督的内容包括:学员的到课率、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授课教师的授课方式、内容、进度、每日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及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工作等。
  6、结业考试。SYB培训结业包括考试成绩、创业演讲成绩、创业计划书成绩三部分。培训结束后,由各培训机构组织结业考试。每一位学员都要针对自己的创业项目,运用所学理论进行创业计划演讲。培训教师要辅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市、县两级劳动保障局负责巡视督考,建立试题库,负责统一命题制卷。
  7、总结评估。为确保教学质量,培训班的总结评估包括学员座谈会、班级总结、SYB培训评估。
  四、培训要求
  第八条 严格按照《项目操作指南》的要求,规范运作。培训实行小班教学,每班学员不得超过30人。
  第九条 培训课时不得少于80学时。培训教室课桌以“U”字型摆放。茶歇应配备2种以上的饮品、2种以上的水果、糕点,并能满足茶歇使用。
  第十条 教师必须按照“一对一”的个性化指导原则,针对性地指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
  第十一条 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要配合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对每个学员进行六个月以上的跟踪服务,并定期将跟踪汇总表报市创业培训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培训机构必须在开班前一周将有关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培训结束后15天之内,将培训班活动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各培训机构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开展SIYB培训资格;
  1、教学质量、数量连续两年不能达到国家项目办和省、市规定标准者;
  2、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培训的;
  3、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80%;
  4、违反规定骗取冒领创业培训补贴经费或违规乱收费者。
  附:1、学员入学登记表。
  2、每日意见反馈表。
  3、SIYB培训班评估表。
  4、SIYB培训班评估评分表。
  5、成绩汇总表。
  6、SIYB活动报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济宁市人事系统工作创新奖励试行意见

山东省济南市人事局


济宁市人事系统工作创新奖励试行意见

济人字〔2007〕26号


为深化“三学三创”和“创建高绩效机关”活动,进一步优化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服务人事、阳光人事、创新人事、法治人事、效能人事、和谐人事,努力为政府部门和公务员队伍作表率,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不断创新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的观念、体制机制和环境,积极营造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人事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人事部门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水平,为建设产业发达、城乡秀美、文化繁荣、民生殷实、社会和谐的新济宁提供坚强的人事编制保障和人才智力支持。
二、评选范围和标准条件
(一)参评对象范围。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人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可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申报参评人事工作创新奖。
(二)参评成果范围。参评成果是指在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理论与实践中取得的推进创新发展的成果。(1)参评成果的认定时间一般应为本评选年度,其中文字类以发表或出版时间为准,非文字类以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2)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一个人的名义申报,必须经共同合作者协商同意后,以共同作者具名申报;如一作者出示让权申报证明,可以由另一作者申报参评。(3)个人在从事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期间完成的成果,如果本人已经调离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岗位,不再参加评选。(4)与市外人员的合作成果,其中我市人员为首位的,可进行申报。(5)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其他争议的成果,不得进行申报。
(三)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条件。工作创新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和优秀奖若干名。凡在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理论、管理、技能等方面大胆探索和实践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地提高了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均可参加评选。
1、评选一等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全国、全省人事系统处于领先地位;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人事部门领导批示肯定;在全国会议或年度全省人事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被国家级媒体重点推介;获得省级以上创新、科技等综合类奖项;理论或方法在全国、全省人事系统内具有显著的进步,推广应用后取得重大效益。
2、评选二等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全省人事系统处于前列;被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人事部门领导批示肯定;在全省单项人事业务工作会议或全市人事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被省级媒体重点推介;获得市级创新、科技等综合类奖项;理论或方法在全省人事系统内有较大进步,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效益。
3、评选三等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全市人事系统处于领先地位;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人事部门领导批示肯定;在全市单项人事业务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被市级以上人事报刊(内刊)重点推介;获得县级创新、科技等综合类奖项;理论或方法在市内处于前列,推广应用后取得较好效益。
4、评选优秀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全市人事系统处于前列;受到市级人事部门领导肯定;在本地、本部门会议或市级人事报刊(内刊)进行推介;理论或方法推广应用后对工作起一定促进作用。
三、评选办法
工作创新奖每年度组织一次,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一、二、三等奖可以空缺或减少数量,优秀奖数量由当届评委会根据候选成果情况确定。
(一)组织申报。每年1月20日前,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人事科(处)和市人事局(编办)各科室、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济宁市人事系统工作创新奖申报表》(见附件,一式3份),能够证明本成果的相关原始材料、证明、证书等(一式15份,发表和出版类必须有1份原件)。申报程序: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申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报市人事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审核。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规定的范围、标准、条件,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核,征求有关领导、专家的意见,确定提交评委会评选的候选成果,并就全市申报和审核汇总情况形成简要汇报材料。
(三)评定。评委会听取关于全市申报和审核汇总情况的汇报;对候选成果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议(科技软件类成果可现场演示);评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评分,并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他评委评分平均值的办法,计算各候选成果的最后得分;按得分多少确定受奖成果的等次。
(四)公示。对评委会评定的拟奖励成果,在《济宁日报》人事人才专版或济宁人事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有异议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复核并报评委会同意后进行处理。
(五)颁奖。对公示无异议的获奖成果,由市人事局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各等次奖金的数额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优秀奖200元。集体成果获奖,其证书和奖金授予集体,两个以上集体合作成果获奖,证书发给所有成果申报人,奖金发给第一申报人,由其合理分配;个人成果获奖,其证书和奖金授予个人;两人以上合作成果获奖,证书发给所有成果申报人,奖金发给第一申报人,由其合理分配。
四、奖励结果的管理与使用
获得人事工作创新奖的单位,其负责人享有人事系统评先树优的优先权;获得人事工作创新奖的人事干部,在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和提拔任用时应优先考虑。市人事局对本局机关及所属机构获人事工作创新奖“一等奖”的集体主要负责人或获人事工作创新奖“一等奖”的个人,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获奖一年内参加竞争上岗的,其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笔试原始成绩加5分。
对获奖成果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其他问题的,取消该项成果的获奖和下届参评资格,已颁发证书、奖金或因此受到其他奖励优惠的全部追回,并在人事系统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人事系统创新奖励工作的领导,成立济宁市人事系统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每年一届,其成员可以连任,凡有成果参评的评委会成员不参加当次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研究室(政策法规科),负责各项具体组织工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