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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22:26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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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

铁道部


铁路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
铁道部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出的《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铁路系统从1996年开始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规
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路系统的专业法律法规为学习重点,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加强铁路法制建设相结合,边学法边用法,以普法促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铁路改革开放、振兴发展、运输安全服务,促
进铁路系统的经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基本目标
在“三五”普法中,铁路系统应从普及教育、重点教育、专业教育三个层次来确定学习内容,全路各单位及各级各类干部职工要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理论,熟悉与本职工作或分管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全部通过法律考核。牢固树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观念,在学法中做出表率。
2.行政管理人员和党群干部,要学习并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逐步建立起管理人员录用、晋级、资格认证等法律知识水平考核制度。
3.执法人员要重点学习、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牢固的依法办事的观念,严肃执法,逐步建立岗位法律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4.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法律顾问要学习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要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深入开展依法治路工
作,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全路广大职工达到了解掌握法律基本知识,提高法律权利义务观念,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三、工作方法
(一)授课自学相结合
1.要将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并形成制度。部、局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中应有法律培训课。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需要举办法制讲座,为领导干部学法创造条件。
2.要通过多种途径,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和各类业务骨干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律培训。
3.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应当把法律知识作为对各类人员岗位培训时必要的学习内容。
4.各级党校、干校、职校、政校和培训中心要把法制宣传课列为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并使之逐步成为本系统、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基地。
5.各单位要组织好职工的自学活动,定期开展讲评,提高学法效果。
(二)分级分类抓培训
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法制宣传骨干进行培训,力争两至三年轮训一遍。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要做好本单位及下一级单位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
在年度计划中,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和考核标准。普法主管部门要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本单位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安排学习和检查。
(三)以点带面抓成效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系统每年要选择1~2个单位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单位,部每年要重点联系1~2个单位(部门),切实抓出成效,带动普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形式多样抓宣传
1.以案说法,结合身边发生的正反两方面的实例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学习兴趣,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的积极性。
2.充分利用现代化宣传手段和设备,采取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和方法,吸引群众广泛参与。
3.鼓励探索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途径和方法,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业务领域。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保持人员的稳定和发展,为普法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2.搞好舆论宣传
铁路报刊、影视、出版要加强对“三五”普法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法律知识、典型人物、先进经验的报道力度,并形成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
3.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五年普法规划,按规划要求逐年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定期自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狠抓落实。
上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下级的普法学习情况,指导下级开展普法工作。
4.建立奖励制度
对学法用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鼓励;对没有完成计划或完成不好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补课。
5.建立健全汇报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
各单位要在每年年终总结普法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经验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好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报上级普法主管部门。各单位之间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信息、经验的交流。
6.普法学习资料的编辑与发行
部将统一组织编写铁路系统“三五”普法教材和学习资料,并推荐一批普法学习参考资料目录。各单位要做好教材和学习参考资料的订购工作。
7.经费与时间保证
各单位对普法所需经费应予以保证。
各单位要安排相应的时间组织全体职工学法,每人每年不少于30个学时。
五、实施步骤
全国第三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从1996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结束。
1996年各单位要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规划和各类人员的学习方案,完成思想发动、确定重点、培训骨干等工作。部普法办要做好教材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1997年、1998年要强化各类人员岗位培训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步建立持证上岗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管理人员晋级法律水平考核等制度。
1999年要全面落实规划要求的各类人员的普法学习,着手进行重点单位的检查。
2000年完成“三五”普法的考核验收工作。
六、组织领导
部成立“三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
组 长:盛光祖(部党组成员、部政治部主任)
副组长:郭安智(部政治部副主任)
曹钟雄(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项鼎元(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由铁路总工会,铁道团委,政治部宣传部及部内政法、计划、财务、劳资、运输等司局负责同志共同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部政策法规司和部政治部宣传部组成,设在政策法规司(联系电话:46070),其职责是检查指导全路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部机关党委做好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都要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一领导普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成立普法办公室,加强上下工作联系。

附件:铁路系统“三五”普法学习内容
一、综合法律、法规内容
1.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2.宪法;
3.基本法律常识(民商法常识、刑法常识、诉讼法常识、经济法常识等);
4.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5.行政管理及行政处罚常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及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6.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公司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劳动法、工会法、企业破产法、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7.合同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
8.金融财税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担保法、统计法等);
9.科技、教育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进步法、标准化法、计量法、质量法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
10.其他与各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铁路法律、法规内容
1.铁路法;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3.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4.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5.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6.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7.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8.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9.各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等;
1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19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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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修订)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8月12日)


深人发〔2002〕53号


  经研究决定,取消《〈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七)项的规定,原第(八)项变更为第(六)项。


《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2002年6月18日发布 2002年8月7日修订)


  第一条 为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区人事部门。市、区教育部门的人才引进工作要接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结合人才存量、需求、结构,制定市外引进人才专业和岗位目录,确定紧缺、优先和控制专业目录,并于每年3月发布。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人才条件。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的接收,除符合学历要求外,还必须是在市人事部门划定的院校范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第六条 市、区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党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或司法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参与国家禁止的社会活动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引进已婚人才,应同时审查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对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留学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其配偶可放宽条件。
  第八条 夫妻双方都符合引进条件,可同时办理引进手续,如不能同时办理,可先引进一方,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父亲或母亲迁入。
  第九条 市教育部门直属单位教师的引进,由市教育部门审批,办理引进手续,并在每年6月和12月底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各区的人才引进,由各区人事部门审批(接收应届毕业生工作除外),并在每年6月和12月底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区人事部门和市教育部门从市外引进人才中,对个别确因工作急需,本人不符合《若干规定》所规定的引进条件的,以及属《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五)项情况的,须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编制卡(企业和编制自定的事业单位除外);
  (2)《调入人员呈报表》;
  (3)《调入人员审查情况登记表》(一)、(二);
  (4)《商调人员审查表》;
  (5)工作及现实表现;
  (6)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近期(半年内的)体检表;
  (8)学历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9)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引进已婚人才,还须提供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和现实表现的材料;属夫妻两地分居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调入一方的调动通知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接收应届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编制卡(企业和编制自定的事业单位除外);
  (2)深圳市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批表;
  (3)深圳市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考核表;
  (4)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加盖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学生处公章);
  (5)毕业生成绩单(原件,加盖学校教务处或学校所属院系公章);
  (6)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7)已结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有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
  (8)深圳生源的市外院校毕业生需提供原深圳户口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 从市外引进人才的程序是: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引进人才计划;
  (二)用人单位负责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并符合引进条件的,向其所在单位商洽索取档案或毕业生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市人事部门报送材料;
  (三)市人事部门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材料和档案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审批通过后,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部门领取调动通知书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
  (五)引进人才凭调动通知书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在1个月内办理报到手续,由市人事部门签署入户意见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入户手续。
  副厅(局)级以上人才调入本市,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三条 凡引进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市人事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发出后提拔的行政职务或晋升的技术职称不予承认。用人单位应在被引进人才报到之前,将其调入后拟安排的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等情况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 各区人事部门、市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办理引进人才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条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人事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被引进人才本人在人才引进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确保引进人才质量。凡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调入本市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

保监发〔2009〕4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会决定调整债券投资政策,拓宽投资范围,增加投资品种,改善资产配置,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部分债券投资品种

  (一)《暂行办法》第八条所指政府债券,增加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

  (二)《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企业(公司)债券,增加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统筹配置境内、境外债券品种。

  二、投资有关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地方政府债券的比例,参照《暂行办法》第八条执行。

  (二)投资无担保债券计入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投资有关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5%。

  (三)投资境内市场发行人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

  投资境内市场发行人为其他类型企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5%,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

  (四)投资香港市场发行人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国际公认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5%,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

  (五)投资同一企业发行的有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债券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且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

  (六)投资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和次级债,政策性银行转型之前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投资比例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转型之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投资比例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三、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债券,必须建立资金托管机制,内部信用风险评估能力应当达到监管规定标准,并确定投资无担保债券风险限额,实时监控信用风险敞口,定期分析报告有关风险状况。

  四、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偿付能力变化,调整无担保债券投资规模。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的,不得增持无担保债券。

  五、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审慎原则,综合考虑资本实力、偿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交易、可供出售和持有到期等资产类别,降低公允价值大幅波动产生的不利影响, 保持投资政策的连续性和收益的稳定性。《暂行办法》有关投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的规定,调整为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六、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业务进行监管。保险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