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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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我部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正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鉴于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两项基金属地方基金,现就这两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原则问题通知如下:
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的收支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缴入省级金库,使用由省级交通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养路费票据样式由交通部负责制定,财政部负责监制
(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有关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内容,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会同交通等部门尽快制定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9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工作制度等均不变。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回良玉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邓朴方 中国残联主席
张 勇 国务院副秘书长
陈小娅 教育部副部长
窦玉沛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部副部长
王新宪 中国残联副主席、党组书记
委 员:欧阳坚 中宣部副部长
崔天凯 外交部部长助理
毕井泉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忠泽 科技部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牟本理 国家民委副主任
蔡安季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
段正坤 司法部副部长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陈存根 人事部副部长
黄 卫 建设部副部长
何洪达 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冯正霖 交通部副部长
奚国华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赵维绥 文化部副部长
江 帆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吴晓灵 人民银行副行长
龚 正 海关总署副署长
王 力 税务总局副局长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杨国庆 民航总局副局长
雷元亮 广电总局副局长
于永湛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冯建中 体育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郜风涛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张 云 农业银行副行长
高鸿宾 扶贫办副主任
柴绍良 总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
董 力 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卢雍政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莫文秀 全国妇联副主席
秘书长:汤小泉 中国残联副主席、理事长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秘书处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考虑到鸟类是自然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在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资源;
认识到当前国际上十分关注候鸟的保护;
注意到现有的双边和多边候鸟保护协定;
鉴于很多鸟类是迁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并栖息于两国的候鸟,愿在保护候鸟及栖息环境方面进行合作,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本协定所指的候鸟是:
(一)根据环志或其他标志的回收,证明确实是迁徙于两国之间的鸟类;
(二)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根据已发表的文献、图片和其他资料,共同确认迁徙于两国的鸟类。
但是,不包括已知的人为引进任何一国的候鸟。
二、(一)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候鸟的种名列入本协定附表;
(二)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将不定期审议协定附表。如有必要,缔约双方经相互同意,可对本协定附表进行修改;
(三)修改后的本协定附表自缔约双方以外交换文确认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应禁止猎捕候鸟和拣其鸟蛋。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下列情况除外:
(一)为科学、教育、驯养繁殖以及不违反本协定宗旨的其他特定目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猎期内;
(四)在特定地区,在候鸟为数众多,并已予适当保护的条件下,当地居民进行以食、衣或文化娱乐为目的传统性的打猎活动,采集特定的候鸟或其鸟蛋。
二、缔约双方应禁止任何出售、购买和交换候鸟或其鸟蛋(无论是活体还是死体),以及它们的加工品或其一部分,但是不包括本条第一款所允许的目的。
三、缔约各方在考虑维持候鸟每年正常增殖的情况下,可规定猎期。
第三条
一、缔约各方鼓励交换有关研究候鸟的资料和刊物。
二、缔约各方鼓励保护制定共同研究候鸟的计划。
三、缔约各方鼓励保护候鸟,特别是保护有可能灭绝的候鸟。
第四条 为保护和管理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缔约各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设立保护区和其他保护设施,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保护及改善候鸟栖息地的措施,特别是:
一、防止候鸟及其栖息地遭受破坏;
二、限制或防止进口和引进危害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动植物。
第五条 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可对本协定的实施进行协商。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为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十五年,十五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可在最初十五年期满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预先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为此,本协定由各自国家政府的全权代表签署,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在堪培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董智勇 瑞 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