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01〕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
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管理,简化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登记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 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等有关文件资料,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交易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符合规定的,交易管理所予以收件受理,同时发给买方受理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四)交易管理所核实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买卖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课税依据;
(五)交易管理所和国土房产部门的产权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确认和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六)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税费;
(七)买方凭受理单和合法身份证明到交易管理所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颁布。
--------------------------------------------------------------------------------
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汕府〔1995〕172号颁布,根据2001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房地产,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包括公有房屋、私有房屋、商品房屋、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有房屋、有限私有产权房屋等各种所有制房屋)和其他附着物。
房地产权,指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有限私有产权房屋,指由国家、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或购买后以优惠价出售给个人,或补贴个人购建的,个人对房屋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而其受益权和处分权受限制的私有房屋,包括补贴出售房屋和单位集资统建的房屋。
房地产转让,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其他合法方式其中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一方提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二)以房地产折资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房地产已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拥有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
(四)因企业被收购、合并或分立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五)以房地产抵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市国土房产局是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属下的房地产转让管理机构(包括房产交易管理所及市房屋交换服务所)负责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和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同一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该房屋被分割转让时,各房屋所有权人按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占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和价格评估制度。
转让当事人应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转让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人应当如实向受让人提供房地产状况,包括权属、面积、界址、结构、装饰、土地使用期限,以及抵押关系、典当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财政拨款购建的房地产或通过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未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依法预售(购)的商品房未经登记的,以及新购建房地产产权未经确认的,改建、扩建、分割、合并或继承、赠与取得的房地产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他项权利未登记或产权证被吊销、注销的;
(四)权属纠纷未处理清楚的;
(五)已设定抵押权,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被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内且已发布征用、拆迁公告的;
(八)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产权转移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等有关文件资料,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交易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符合规定的,交易管理所予以收件受理,同时发给买方受理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四)交易管理所核实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买卖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课税依据;
(五)交易管理所和国土房产部门的产权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确认和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六)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税费;
(七)买方凭受理单和合法身份证明到交易管理所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一条 房地产买卖,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能到交易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应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被代理人居住在国外,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商务代表机构认证;被代理人居住国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委托书须送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第三国认证;被代理人为港澳台同胞的,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或有权认证的机构证明;被代理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委托书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买卖契约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名称及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面积、四至界址;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
(八)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契约: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三)出现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一方当事人根据前款第㈡、㈢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契约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契约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时,下列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房地产共有人;
(二)房地产抵押权人;
(三)房地产承租人。
房地产转让人应当于订立房地产买卖契约前90日书面通知上列当事人,征询其是否购买。上列当事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以交换方式转让房地产时,当事人应当订立房地产交换协议书,并到市国土房产局属下的市房屋交换服务所办理有关手续。
房地产交换协议书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参照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买卖、交换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议,也可由当事人在房地产所在地的交易管理所、市房屋交换服务所挂牌买卖、交换。
第十七条 以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当订立房地产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附带条件的赠与,受赠人不按约定条件履行的,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所附条件不能履行或者不需要履行的,赠与人不能撤销已生效的赠与。
第十八条 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地产时,转让的申办程序、转让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等,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参照房地产买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不同意转让自己占有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占有的份额,但必须先行订立协议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应维持原共有关系。
第二十条 已出租的房地产转让后,受让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土房产分局办理变更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姓名或名称的手续,并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受让人是原承租人的,应办理租赁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限私有产权房屋必须在办理下列手续,取得完全房地产权后,方可转让:
(一)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标准的50%补交地价款;
(二)付清政府、单位补贴款。补贴款按购建房屋时,政府、单位的出资比例乘以房屋评估价的40%计收,回收的补贴款按《汕头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别纳入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定向用于市、单位住房的维修生产和经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出售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和经批准享受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产权的补贴出售房屋、单位集资统建房屋,按国家和省、市的房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含预购商品房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出让合同约定已付清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建设总投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和拆除旧房地产的迹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道路交通、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转让房地产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载明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剩余的年限。
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后,受让人确需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功能的,必须向市国土房产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房产局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国土房产局与用地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即以出让方式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经有批准权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地价款。
第三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属于本款第(四)项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其余各项应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按照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房屋的;
(三)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补贴出售房屋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依照前款规定补交土价款、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房地产转让管理机构和国土房产分局应在房地产转让契约(协议)和产权证书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税费:
(一)买卖或赠与房地产的契税由买方或受赠人缴纳;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由买方或受赠人交纳60%,卖方或赠与人交纳40%。
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地产,并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的,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凡有房地产购买、受赠或交换行为的,免缴契税。
(二)交换房地产,价值相等的,免缴契税;不等值的,其超值部分价款应缴纳契税,由换得超值部分者缴纳;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由双方各交纳50%。
(三)房地产转让时土地有增值的,转让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费)。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的税费,除财政、税务机关直接征收部份外,由房地产转让管理机构代收代缴。
第三十三条 因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转让契约(协议)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转让人的过错,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造成受让人经济损失的,受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不按约定时间给付房地产价款,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因受让人过错造成转让人经济损失的,受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转让房地产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予以纠正,并可处以出让地价款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责令其补交地价款,并可处以土地转让的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没收其非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八)、(九)项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行为无效,并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对转让人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向房地产转让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审查手续的,转让行为无效,市国土房产部门除应责令转让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据实补缴税费外,可按私自转让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至10元的罚款;对私自转让有限私有产权房屋的转让人,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享受购买、集资统建有限私有产权房屋的资格,对其有限私有产权房屋按原购买、集资统建时个人支付价款予以收购。
第三十九条 国土房产部门及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取罚款,必须出具罚款收据。
罚没款项,按省罚没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土房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收取国家规定的税费以外的费用或者其他利益。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转让的房地产,未向国土房产部门或其下属的房地产转让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审查手续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转让管理机构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41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十四届三中全会1999年12月14日通过)
高度重视和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是党对共青团的要求,是由共青团组织的性质决定的,是共青团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研究新情况,适应新形势,切实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1.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促进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关键所在。这次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充分说明在新的历史时期,思想领域的矛盾和斗争错综复杂,有时还表现得相当激烈。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前,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做好教育引导青年的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适应新的形势,按照党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是摆在全团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2.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青年始终是一支生机勃勃的力量。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青年素质,调动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蕴藏在广大青年中的丰富智慧和巨大潜力开发出来,充分发挥广大青年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生力军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3.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广大青年踊跃投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青年的主流是健康向上的,广大青年是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改革开放和青年成长的实际,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创造性地开展了青年志愿者、希望工程、大学生社会实践、青年文明号、手拉手、青年创新与创业行动、青年文明社区、保护母亲河行动等活动,为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培养一代“四有”新人,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取得了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与此相联系,青年的思想观念、社会构成、行为方式的多样化也日趋明显,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面临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看到,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还存在与社会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地方。要强化在新形势下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识,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在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中的作用。
4.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青年成长成才的根本要求,用党的十五大确立的跨世纪宏伟目标激励青年,教育引导青年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二、努力把青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5.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构筑青年一代强大的精神支柱,是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要结合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帮助青年正确理解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学会运用邓小平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密切联系改革、建设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要把学习邓小平理论同改造主观世界紧密结合起来,帮助青年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6.帮助青年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是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内容。当代青年要树立的理想,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当代青年要确立的信念,就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加强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基本国情教育,广泛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教育,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引导青年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教育青年把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落实到艰苦创业的实际行动中去,脚踏实地,勤奋工作。
7.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高青年的道德素质。要积极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倡导青年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一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一个好成员。教育青年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人民利益为重,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把实现自身价值和服务祖国人民结合起来。引导青年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新风正气,发挥青年在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开风气之先的作用。
8.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观点,帮助和引导青年划清唯物论与唯心论、无神论与有神论、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的界限,增强识别和抵制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伪科学的能力。进一步实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和青少年素质训练计划,推动青年形成以掌握新知识、新科技、新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学习热潮。大力开展科普宣传、科学探索和科技创新活动,倡导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帮助青年掌握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
9.加强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提高青年的公民素质。在青年中大力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青年的法制观念,教育青年遵纪守法,坚决同一切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及违法现象作斗争。广泛开展18岁成人仪式活动,引导青年正确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公民意识。加强对青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和国防教育,引导青年充分认识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团结稳定的环境,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什么事情都干不成,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三、把青年的热情、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上来
10.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增强青年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青年的积极性。要为青年发挥作用搭建舞台,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带领青年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不懈奋斗。
11.激发青年的创造热情,推动青年创新创业。青年是社会中最有生气、最富创造潜能的一部分,要帮助青年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造能力,投身创业实践。积极引导各行各业的青年增强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在各自的岗位上创造性劳动。帮助青年自立自强,依靠自己的努力开辟事业发展的广阔天地。扎实开展“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系列活动,促进青年学生创新素质和创业能力的提高。大力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和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激励青年特别是青年科技人员勇攀科技高峰,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创业的实践,在科教兴国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12.调动青年的积极性,发挥青年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深化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创新创效等活动,带领青年职工站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前列。要引导青年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搞好企业的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加强内部管理、开拓市场等方面贡献聪明才智。适应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广泛开展科技推广项目、青年科技星火带头人等活动,引导农村青年增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意识,在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搞好农业基本建设、打好扶贫攻坚战等方面大显身手。带领青年在大型社会活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拼搏奉献。继续深化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服务万村行动、保护母亲河行动等工作,带领青年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四、充分发挥实践在教育青年中的重要作用
13.抓住教育的实践环节,引导青年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实践育人是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途径。针对当代青年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的特点,要强化青年的自我教育、实践教育,调动青年的内在积极性。要为青年参与实践开辟更多的渠道,创造更好的条件,引导青年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
14.引导青年走与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成长道路。人民群众的实践,是青年获得真才实学、全面提高素质的生动课堂和丰厚沃土。要引导青年特别是青年知识分子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立志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第一线去,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开拓事业。
15.大力开展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组织开展活动是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和重要方式,也是实践育人的重要载体。要根据党的要求、社会的需要和青年的特点,设计具有时代气息、生动活泼、为青年所喜爱的活动,融思想性、教育性、实践性于一体。要采取有效的社会化动员方式,拓展活动的覆盖面,让更多的青年在参与中受教育。
五、坚持教育青年与服务青年的有机结合
16.坚持教育和服务相结合,把服务青年作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之中体现教育引导,围绕青年学习、就业、参与、维权等环节,千方百计做好服务青年的工作。要把热情服务和耐心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为青年服务的具体行动统一到培养青年成为“四有”社会主义公民的大目标上。
17.努力为青年的成长成才、建功立业服务。在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是当代青年最根本的要求。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抓住青年的这一根本要求,为青年实现这一目标创造条件。要促进青年提高全面素质,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政策环境,努力为青年提供心理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各种服务。要积极创造服务青年的有效载体,使服务青年有形化、社会化、事业化,逐步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服务青年的体系。
18.满腔热情地关心青年,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认真了解和把握青年的生活状况和现实需求,善于倾听青年的呼声,了解青年的情绪,关心青年的疾苦,竭诚帮助青年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要关注青年问题,帮助青年健康成长。要为青年办实事,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把党的温暖真正送到青年心坎上。要积极维护青少年权益,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具体利益。
六、在继承和创新的结合中保持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19.要继承和发扬共青团组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同时要适应新形势,针对当代青年实际,进一步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对新形势下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对象、环境、内容、方法、载体和规律的调查研究,积极开辟新途径,探索新办法,创造新经验,牢牢把握主动权,努力使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始终保持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20.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教育引导青年中的重要作用。团属青年报刊、出版部门和其它舆论阵地,要把教育引导青年作为重要职责,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青年,以正确的舆论引导青年,以高尚的精神塑造青年,以优秀的作品鼓舞青年。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展现当代青年积极向上的时代风貌,加强对青年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引导。新闻宣传要贴近青年,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讲究艺术和方法,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21.大力加强青年文化工作,发挥文化的社会教育功能。要组织青年踊跃参与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村镇文化建设,探索和创造“广场文化”等青年喜闻乐见、积极参与的文化活动形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寓教于文,寓教于乐,使青年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深化团的“五个一工程”,发展青年文化事业,为青年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
22.重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当前,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信息渠道全面拓宽,对当代青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紧跟时代步伐,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宽思想教育的渠道,增强思想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研究,加大网上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教育引导青年。
23.努力用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来鼓舞和激励青年。加强对青年的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的青年先进群体和先进人物,为当代青年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努力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做先进的良好风气。要通过树立和表彰各行各业的先进青年典型,帮助和扶持更多的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24.抓住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要善于抓住重大节日、纪念日和一些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契机,有计划、有重点地研究、制定教育主题和引导措施,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针对青年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
25.进一步巩固和拓展青年思想教育阵地。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强化阵地意识,加强阵地建设。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推动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农村青年文化站等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加强青少年教育基地建设,为青年思想教育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和阵地依托。充分利用青少年教育基地开展富有实效的思想教育活动,加强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的横向联系,更好地发挥青少年思想教育阵地的作用。
七、增强针对性,把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人身上
26.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增强针对性和实效,要在实践中探索增强针对性和实效的有效方式。思想政治工作重在落实,只有深入基层,把工作做到具体人的身上,思想政治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广大青年的思想实际出发,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区分层次,分类指导。要因地制宜,因人施教。要坚持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以诚待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7.把基层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企业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来进行。农村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来进行。学校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围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来进行。当前,企业、农村、学校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要抓住主要方面,从具体问题入手,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创造新经验,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
28.加强社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大力加强社区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研究、积极探索社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把社区作为加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阵地和青年工作的一个发展点。要深入开展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把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和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贯穿到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小区的各个环节。要综合利用社区的资源,充分运用社区各种生活和文化设施,抓好服务青年的项目,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的活动,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努力探索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社区青年思想教育的工作机制。
29.针对不同青年群体实际,拓展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覆盖面。要认真做好下岗青工、进城务工青年、特困学生、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青年职工、留学归国人员等青年群体的工作,通过深入开展下岗青工再就业、“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济困助学等活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引导和服务。
八、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更好地担负起教育引导青年的责任
30.切实加强对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团组织要把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大事来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亲自抓、经常抓、深入抓,带头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上,必须制定操作性措施,抓好落实,贯彻到整个青年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青年思想动态,准确把握青年思想脉搏,认真研究青年思想发展趋势,对青年的思想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尽早发现青年中不稳定的因素,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31.团干部要做青年之友和青年表率。团干部要深入青年之中,关心青年,了解青年,培养与青年的感情,做青年的知心朋友。要坚持言教与身教相结合,言行一致,以身作则,要求青年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努力用人格的力量影响和带动青年,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要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
32.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坚持党建带团建,把服务青年作为加强团的建设的突破口,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要下大力气整顿好松散瘫痪基层团组织,加强社区和新经济组织的团的建设,通过团建创新试点和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带动基层团组织的建设。要加强团员队伍和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活跃团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广大团员的骨干作用和基层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33.加强对青年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要发挥青联、学联及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等青年社团在联系不同青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开展具有特色、富有实效的活动,延长工作手臂。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特别是高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
34.发扬全团带队的光荣传统,做好少先队工作。要指导少先队组织继续实施中国少年雏鹰行动,引导少年儿童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成长为开创21世纪大业的生力军。
九、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全社会共同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35.坚持党对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出发,把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落实到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中去。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在党的领导下,切实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36.积极创造青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化市场管理,坚决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青少年的危害,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要联合新闻出版部门和大众传媒,努力形成有利于青年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各种公共教育设施,开展生动有效的教育活动。积极推动青年工作立法和有关青年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为青年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要使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把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融入企业管理、学校管理、社区管理之中。
37.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局面。教育和培养青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影响青年的力量、服务青年的组织日益增多,只有各个方面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共青团组织要在党的领导下,与学校、单位、家庭和其它与青年成长相关的部门、组织一道,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运用社会资源,努力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