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58:59 浏览: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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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税[200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税。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的“4409”章节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称,税则号为“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节作用,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有关出口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
二、对税号4409201l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9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三、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认真做好庆祝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认真做好庆祝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宣传工作的通知 新出明电[2003]10号
新出明电[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当前,全国正处在抗击“非典”斗争的关键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取得了抗击“非典”斗争的初步胜利。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四川考察工作时强调:“万众一心抗非典,迎难而上保发展,夺取防治疫病和经济建设双胜利”。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正确决策上来,坚持不懈,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版权保护的各项工作,确保防治“非典”和版权保护各项工作的双胜利。
今年的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纪念日。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年来,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促进了有益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为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各地版权管理行政部门要利用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的契机,进一步做好版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保护版权的法律意识。
鉴于当前抗击“非典”斗争的形势,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宣传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组织活动,借助各种媒体以电视讲话、专题对话、专栏文章、公益广告、宣传招贴画等形式开展宣传,尽量减少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和座谈会,以保证在宣传活动过程中不出现“非典”疫情,确保安全。
在防治“非典”期间,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认真做好庆祝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夺取抗击“非典”斗争和版权保护工作的双胜利。
各地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国家版权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9月7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研究人员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研究人员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对方国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若干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里共和国政府代表
黄 镇 高 雷 西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