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同意增加港澳地区四家旅行社在广东省口岸办理旅游团体签证事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23:49  浏览:9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同意增加港澳地区四家旅行社在广东省口岸办理旅游团体签证事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


关于同意增加港澳地区四家旅行社在广东省口岸办理旅游团体签证事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



广东省旅游局:
粤旅业(1993)043号函悉。
经商公安部六局,同意增加香港粤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香港深业旅游贸易公司、澳门环球旅游有限公司和澳门日升金舫旅游有限公司为港澳地区的组团旅行社。该四家旅行社组织外国旅游团申办团体签证,按旅国际发(1993)050号文件规定办理。



1993年5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工商局 公安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工商局、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为了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共同加强对投机倒把活动的斗争。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1978]187号文件的精神,
现将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机倒把案件,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处理,但情节严重和重大投机倒把案件需要侦查的,交由公安机关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投机倒把分子进行反革命活动,或者犯有抢劫和重大盗窃、诈骗等罪行需要进行侦查的,也应及时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
由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现和审查的投机倒把案件,要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追回的非法所得,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国库。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投机倒把案件,根据查清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认为符合《逮捕拘留条例》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需要对投机倒把分子进行拘留、逮捕或搜查时,必须依法办理。
需要拘留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批准,开具拘留证,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拘留期间的审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
需要逮捕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同意,由公安机关报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对逮捕的人犯进行预审期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绍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需要搜查的,必须按《逮捕拘留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同意,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投机倒把人员交代出来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和现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会同必要的见证人,去现场着其自行取出。
三、对于掌握了一定投机倒把罪证或者重大投机倒把嫌疑的流窜犯罪分子,需要深入查清问题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同意,交由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案件中,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对于无理取闹,抗拒检查处理,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攻、辱骂、殴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检举人的违法分子,公安机关要严肃对待,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0年1月25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组建基础性研究实验室的试行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组建基础性研究实验室的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面向、依靠、攀高峰”、“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基础性研究工作,力争在优势领域有所突破,努力攀登科技高峰,培养跨世纪科技人才,加速成果转化,为首都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员会)按照章程有关精神及本届委员会的任务,并经市科委核准,决定经过试点逐步在我市组建若干基础性研究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为此,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是具有符合国家目标、首都经济、科技发展需求的特定学科(领域)方向,瞄准科技前沿,以基础性研究为主,依据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机制进行管理和运作,有较强的研究活力和竞争力,持续地出成果、出人才的研究与发展实体。
第二条 组建实验室的指导思想是:目标集中,立足创新;以人为本,发挥优势;形成特色,力争一流。实验室应有明确而先进的主攻研究方向和课题,研究起点高,发展和应用前景明确,力求建立跨学科、综合性强、有生命力的新生长点,凝聚和培育一支高水平的基础性研究人才队伍及有特色和优势的研究群体。对属于北京市优先发展的有关信息、生命(农、医)、新材料和环境科学等学科(领域)实行同等优先。
第三条 申请组建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基础性研究方向和坚实的科研积累,研究工作具有明显特色,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2.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以中青年为主的研究骨干队伍。
3.具备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基本研究手段和实验室条件。
4.具有较好的开展对外(包括本地区、国内外)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的条件。
5.实验室主任一般应是该学科的带头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很强的事业心,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推动作用。
第四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单独、联合或合作提出建立实验室的申请。中央在京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一般应与市属单位联合或合作申请。
1.单独申请: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独立承担实验室的各项研究任务。
2.联合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在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研究条件等方面具有互补性,可围绕一个主要研究方向联合提出申请。
3.合作申请:以某一单位(申报单位)为主,其他单位(合作单位)为辅提出申请。合作单位必须承担实验室部分研究任务。不包括一般的技术性协作单位。
联合申请、合作申请的各有关单位在实验室批准后,均须签署合作协议书,明确各自的任务、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组建实验室的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包括:市科学基金会投入(含有偿投入),实验室所在单位匹配投入,和申请政府有关部门拨款,贷款及其它来源经费。
市科学基金会投入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中、小型关键仪器设备,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消耗费,主要科技人员项目补贴费及部分管理费等。其中所购仪器设备归实验室使用。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提供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含房屋、场地、仪器设备、各种辅助设施等)、人员的工资、资金、福利以及匹配投入不少于市科学基金会投入经费的四分之一的资金。
实验室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立户头,并接受年度审查。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收入,应主要用于实验室自身的研究和建设费用和归还有偿投入。组建实验室,应由市科学基金会与承担单位签定合同,合同内容规定任务目标、各方投入、经费使用和产权归属(含实验室成果的知识产权)等内容的全部相关事宜(组建实验室合同文本另订)。
第六条 申请组建实验室的单位须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实验室申请书》,经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学基金会办公室一式八份。
组建实验室的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和市科学基金委员会最终审定。同行专家评审视申报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可经过通讯评审,也可直接进行同行专家论证,听取申报单位和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和答辩,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研考评。评审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七条 批准后实验室的实施分启动期、研究攻关期和攀登发展期三个阶段进行。
1.启动期:自批准之日起半年内为启动期。市科学基金会下拨 少量经费,可用于实验室的启动。启动的要求是:
①各方匹配投入、研究工作的基本环境条件、人员、组织、设施等到位;
②研究工作(含已有成果的完善)已经开展;
③各种工作关系和合作渠道通畅;
④长远研究计划安排落实等。启动工作完成并经市科学基金会考核合格者,由市科学基金会下达研究任务书并签定组建实验室合同,即可挂牌进入研究攻关期。如考核不合格,即终止实验室计划,并全部返还已拨经费。
2.研究攻关期:时间一般4―5年。按合同要求,实验室应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指标,争取有新的突破,在优势领域中创国内外一流水平。研究攻关期结束时,市科学基金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全面评价验收。验收合格者可进入攀登发展期。对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3.攀登发展期:标志着实验室从初步建成进入稳定地攀登发展的正常时期。实验室要在推动可应用成果转化的同时,分析世界相关学科前沿的发展动向,对原订的研究方向、任务进行深化、拓展,结合北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研究内容和方向。力争在攀登发展期的前五年内,使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创新能力、人才凝聚力、竞争实力以及科学管理等方面再上一个新台阶。市基金会将进行追踪管理,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实验室,将作为承担北京市基础性研究任务的一批骨干力量,继续给予支持。
第八条 在实验室合同实施的各个阶段,实验室应按年度向市科学基金会汇报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市科学基金会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减少投入直至撤销该实验室。对撤销的实验室,市科学基金会将视具体情况回收全部或部分已下拨的经费和投入的资产。
第九条 为保持实验室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早出成果,处于启动期和研究攻关期的实验室主任不得另行申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得中途退出实验室的研究。实验室主任变动应事先征得市科学基金会的同意。鼓励实验室多渠道申请资助项目和经费,加速研究和发展。
第十条 加强领导,实行科学管理,建立新型运行机制。
1.实验室设立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所在单位领导、实验室主任、市科学基金会代表及其它出资单位的代表、外聘有较深造诣的科学家等人员组成(一般为5人左右)。其职责是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研究方向、主要研究任务、重点科研课题、重要人员调整和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2.实验室的所在单位(包括联合申请、合作申请各方的所在单位)应将实验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研究和工作计划,加强行政领导,给予重点支持,制定相应的倾斜性政策,稳住骨干队伍,保证实验室任务的顺利实施。年末应协同市科学基金会根据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考核。
3.实验室固定的主要研究和技术人员一般不超过10人。联合实验室的规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实验室的运行要符合“开放、流动、竞争、协作”原则。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做顾问或客座研究员,加强对外合作研究、学术交流。
4.要切实运用地区科技智力优势,鼓励合作和联合,提高实验室研究水平和培养人才,加强研究工作的合理配套、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