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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06:01  浏览:9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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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厦门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法律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劳武结合,把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成为战时参战、支前以及平时应付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的重要快速动员力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国防职责,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六条 厦门警备区、各区的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及其人民武装干部


  第七条 镇、街道应当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


  社区居委会可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八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按规定程序考核研究后,由军事机关任命。


  第三章 民兵组织建设


  第九条 镇、街道应建立民兵组织,社区逐步建立民兵组织。农村以村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凡生产经营稳定、管理组织健全、适龄人员较多的企业,均应建立民兵组织;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有关部门等科技人才集中的单位,根据需要建立民兵组织。


  不具备单独建立民兵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所在镇、街道、社区或行业系统为单位建立的民兵组织。


  第十条 人防、邮政、电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电力、金融、气象以及其他与军队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军事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对口专业技术分队。


  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重要目标所在地以及其他重点地区,应当按照当地军事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应急分队。


  第十一条 按规定设立和保留的民兵哨所,应当按照基干民兵的条件进行编组,确保齐装满员。


  第十二条 有民兵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的,其民兵组织由所在区兵役机关负责调整。民兵组织调整,在同一区内的,由区兵役机关负责协调实施;跨区的由市兵役机关负责协调实施。


  第十三条 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专业技术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未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中依法应当服预备役的公民,必须到当地军事机关指定的地点参加预备役登记。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办理出队、入队和转队工作。


  第十五条 区、镇人民政府和同级兵役机关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营(连)部和海防民兵哨所规范化建设,确保民兵基层组织建设落实。


  第四章 民兵政治工作、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拟编入基干民兵的人员进行入队前的政治审查和现实表现的考察,保证其政治合格。


  第十七条 基干民兵的政治教育采取集中教育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教育每年不少于四次;其他民兵的政治教育结合民兵组织整顿、预备役登记、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八条 民兵应当依法参加军事训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参加军事训练人员提供条件,保证军事训练的人员、时间。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市、区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逐级下达,区兵役机关或镇、街道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五章 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


  第十九条 民兵应当依法参加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民兵参加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由市、区兵役机关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民兵组织参加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


  (一)严密掌握和上报敌情、社情,正确处置各种异常情况;


  (二)参加军警民联防,反敌小股武装袭扰,反谍报,反策反,反心战,制止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协助部队管理、维护军事设施,保卫本地区重要目标和民兵武器装备库安全;


  (四)战时配合部队进行作战、保障任务,担负战斗勤务。


  第二十一条 民兵组织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任务是:


  (一)配合


  公安部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要节日等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配合公安部门、武装警察部队制止和应付突发事件、群体事件;


  (三)担负抢险救灾等任务,维护本地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调用民兵参加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其批准权限及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武器装备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武器装备库(室),并配备必要的守护人员。


  公安机关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列为重要安全保卫目标。


  第二十四条 民兵事业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民兵事业费不足部分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镇(街道)财政补贴,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民兵预备役武器装备仓库(室)、民兵海防哨所等建设经费,由市、区财政专项拨款解决。


  社区民兵预备役活动经费由区、镇(街道)列入经费开支计划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有工作单位的,训练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变;无工作单位或属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民兵事业费中给予误工补贴,误工补贴按照当地职工或同等劳动日的收入执行。


  民兵担负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报酬或补助,由使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六条 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应服民兵预备役的公民逃避或拒绝预备役登记、参加民兵组织的,民兵拒绝或逃避军事训练、担负战备执勤及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的;


  (二)拒绝执行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


  (三)阻挠公民履行民兵预备役义务的。


  有前款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兵役机关执行。


  第三十条 军事机关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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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证物技术鉴定使用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证物技术鉴定使用问题的函

196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几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先后送来一些案件,要求转送公安部对有关笔迹、人体内脏等证物进行检查、化验,作出技术鉴定,或对原来的鉴定进行复核。从这些案件材料反映的情况和公安部鉴定结果看出,有些人民法院在对反动标语、传单、信件等案件的审理中,没有对案情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单纯以笔迹的技术鉴定作为认定是否被告人作案的唯一根据,由此曾经造成了一些错案。有的法院送来要求鉴定字迹的案件,所送材料太简单,主要是在案件发生前后被告人书写的笔迹材料不足,无法进行鉴定。有的法院将投毒案件中的证物送公安部要求化验,既不附送案卷,也不把案情交待清楚,使化验工作发生困难。这些案件由于往返补充材料,往往拖长了办案的时间。
为了有利于案件正确、及时地审理,对于某些案件的证物进行技术鉴定是完全必要的,但对案情的认定,主要是依靠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搞清真实情况,不能单纯依靠技术鉴定。为此,经与公安部研究,提出以下三点意见:(一)今后各地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县级公安部门的初步检验,没有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核认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经过公安机关正式作出的技术鉴定,也只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的证据。(二)以后,凡送公安部要求作技术鉴定的案件,除了送字迹或其它鉴定物的标本之外,必须附送原卷;对字迹鉴定还必须附送在案件发生前后被告人书写的字迹材料,以便进行对照分析。(三)公安部提出:各地法院今后要求该部复核技术鉴定的案件,统一由高级法院核转最高法院归转送。我们同意。以上三点,请通知所属法院照此办理。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关于表彰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先进体和优秀、先进个人的决定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关于表彰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先进体和优秀、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12-13

国科发计字〔2001〕570号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的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是我国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全国各级清查工作组织和广大科技统计人员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已圆满完成。这次清查第一次系统、完整地获得了全国R&D资源数据,将为科技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统计局等46个优秀集体、天津市统计局等81个先进集体、丁俊等194名优秀个人、于淑华等291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体系和工作队伍的建设,希望广大科技统计工作者再接再厉,为发展我国科技统计事业做出新的成绩,为管理和决策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集体名单

  统计部门:

  北京市统计局、辽宁省统计局、上海市统计局、江苏省统计局、

  浙江省统计局、福建省统计局、山东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广

  东省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四川省统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

  计局、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科技部门:

  北京市科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辽宁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福建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厅、四川省科技厅、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教育部门:

  北京市教委、江苏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重庆市教委、四川省教育厅、云南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厅、教育部科学技术司、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国防科技部门:

  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财政部:

  财政部教科文司、财政部综合司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发展司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全国R&D资源清查先进集体名单

  统计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河北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吉林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统计局、安徽省统计局、江西省统计局、河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统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海南省统计局、贵州省统计局、云南省统计局、西藏自治区统计局、陕西省统计局、甘肃省统计局、青海省统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科技部门:

  天津市科委、河北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厅、吉林省科技厅、黑龙江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厅、江西省科技厅、河南省科技厅、湖南省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海南省科技厅、重庆市科委、贵州省科技厅、云南省科技厅、西藏自治区科技厅、陕西省科技厅、甘肃省科技厅、青海省科技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

  教育部门:

  天津市教委、河北省教育厅、山西省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上海市教委、江西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青海省教育厅

  国防科技部门:

  核工业集团公司科技与国际合作部、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研究发展部、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科技部、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国家高新区: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天津高新区、包头高新区、沈阳高新区、大连高新区、鞍山高新区、长春高新区、吉林高新区、上海高新区、无锡高新区、杭州高新区、福州高新区、厦门高新区、南昌高新区、济南高新区、郑州高新区、洛阳高新区、武汉高新区、襄樊高新区、长沙高新区、广州高新区、深圳高新区、重庆高新区、昆明高新区、西安高新区、兰州高新区

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个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列)

  统计部门:

  丁俊、万玲、于法家、于洪斌、马京奎、方剑萍、王东、王亚多、王军、王年华、王凯歌、王晓玲、王维周、邓永旭、邓立坚、包奇志、平荣琪、田英法、田茂华、石保平、龙江舫、关晓静、刘东霞、刘会合、刘伟、刘红玫、刘朝阳、刘静、吕学山、朱丽静、朱春晓、邬春仙、阳小林、张成美、张志国、张宝、张欣、张树维、张炳峰、李永全、李玉珍、李劲、李萍、杨江敏、杨秀红、杨建红、杨洪春、杨维军、杨瑶、肖云、邹毅、陆小环、周娟、孟博、杭旭、林丹、林云、欧祖光、罗玲、施东秀、胡孝渊、赵龙妹、赵昌军、郭俊德、陶百兴、梁文海、梁贵喜、彭荣、普通发、董安娜、蒋春华、覃民、谢晴、赖前斌、骞金昌、鲍建辉、鲍媛华、廖琳、察志敏、蔡冬娥、蔡思中、蔡洪华、谭静涛、戴跃华

  科技部门:

丁文龙、丁峥嵘、王云霏、王安荣、王阿洁、王娅莉、王树海、王新华、叶翠萍、白莉、石林芬、刘晖、刘谦、刘君、刘学英、

刘树梅、向纯彪、孙凤琴、成邦文、励爱芬、吴永家、张华、张志、张天教、张晓莉、李清、李炬、李石柱、李丽亚、李健民、

李爱民、李培英、李储林、杜占元、杨宏进、杨景云、汪大海、邵武杰、邹大挺、陈昊、陈军、陈楚祥、周世举、周慧颖、尚新玲、

姚祖耀、胡宝民、赵楠、郝晓玲、钟清贤、项志宏、唐洁、徐发农、徐巧英、徐溪红、秦俊改、贾欣辛、郭毅、高燕、高凤鸾、戚露薇、曹慧、梁震、黄刚、程瑾、董丽娅、解敏、漆亚辉、潘军

  教育部门:

丁同玉、万山、王珏、王斌伟、刘艳阳、何健、余少军、张茜、张敏、张建华、李建平、李易青、李俊卿、李耀松、杨为民、苏文、

陈跃波、周兴贵、范立双、姚林修、胡国亮、梁祥君、黄武、曾维忠、程渊、潘峰、谢焕忠

  国防科技部门:

何新洲、吴伟仁、李树华、徐艳、徐婧、袁莉、魏小妹

  财政部:

汪义达、林皎、赵路

  国家计委:

吴钰、綦成元

  国家经贸委:

王欣、高朗

全国R&D资源清查先进个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列)

  统计部门:

  于淑华、凡仕洪、门建军、马兰、马江南、马连贵、孔繁新、尹占华、方建杭、方新华、牛卫红、王小容、王月影、王岚、王花珍、王晓强、王辉、王锦秀、王慧、邓启发、兰杰、卢笛、叶玉琴、宁和平、甘桂莲、龙翔、刘凤彪、刘旭、刘江、刘利桢、刘志宏、刘昆林、刘波、刘春香、刘康、刘铸荣、刘德忠、吕莹、吕逢春、吕联泰、孙永军、孙应伟、庄道瑛、扬家云、曲耀、朱文冰、朱岩、米志强、许明娟、何子顺、何顺贵、何斌萌、何瑛、吴宝洁、张春甫、张荣江、张福荣、李丹、李凤云、李光明、李忠显、李晓源、李晓燕、李喜香、杜学斌、杨秀娟、杨珍、杨菊英、杨萍、沈璇、肖诗军、肖强、苏红燕、陈晓慧、陈爱玲、陈继辉、陈惠娟、周凤余、周跃华、周群艺、易忠良、郑和料、金昌勇、侯建平、祝鑫华、胡珉、胡琬虹、赵伦光、赵昆兰、倪传云、唐莉、徐义芳、班慧丽、莫小峰、袁利芹、郭玮珉、高舟维、崔玉贞、梅磊、符登利、黄惠萍、黄赛君、董正阳、董海梅、韩大豹、韩荣华、雷银菊、缪爱斌、谭冰、潘振荣、薛英、薛敏、魏国芳、瞿世英

  科技部门:

  马翼龙、牛志勇、王平、王健、王亚玲、王亚琴、王锦生、王德立、王磊、邓敏、邓泽、史高领、左莉、白帆、石笑宇、刘怡、刘小玲、刘东维、刘素芳、刘雅平、吕燕萍、次仁卓玛、许春梅、吴晓梅、宋炜、张可、张伟、张池、张彤、张尔斌、李丹、李志成、李勋荣、李莲靖、李淑琴、李银生、李增建、杜建宏、杨凯、杨丽萍、杨峻、汪玉蓉、谷峪、陆腈、陈伟峨、陈红亚、陈晓寰、陈维林、陈善福、周永强、周爱洁、孟志国、孟昭斌、林杨、林峰、林涛、林一飞、林瑞玉、罗万有、苑中英、苟渝新、郑艺颖、郑秋华、金丹、姜慧忠、赵蓉新、郝立勤、钟鸾凤、闻建中、唐志敏、唐禄强、宰斯蕾、贾文霞、高柏杨、康彩凤、梅继盛、黄桂英、曾凡秀、程敏、葛伟娟、董广萍、雍文忠、潘莹、薛仲萍

  教育部门:

  万伦、于宝莲、方萍、王兴放、王晓冬、叶玉明、甘正华、刘智力、何爱军、吴捷、张大苗、李华中、李英霞、李浩晏、李康健、杨军、孟小军、胡澄宇、赵玉蓉、唐海庆、徐冰、翁洁、郭秀蝉、曹轶明、盖玉强、彭祖雄、葛暾和、蒋红、蒋皓、蔡琳、薛树桐、霍志刚

  国防科技部门:

张卫红、张丽辉、李虹、李春英、杜学功、罗世禄、郭金添、裘音浪、谭红

  国家高新区:

  马春黎、尹利华、文卉、王健、王维、王政杰、王春梅、王富河、邓志、冯云、白清、石良、刘志敏、刘智慧、刘慧敏、朱可、才标、何方平、何京伟、余雪红、冷雁、吴午、张宏涛、张晓东、张新辉、张慧心、李平、肖捷、苏晶、陈靖、孟又佳、岳磊、易林、郑枫、郑齐温、姚克增、赵琼、赵霞、赵清波、钟海、钟复平、钱小平、陶玲、高怀玉、盛颖萍、黄葳、龚一峰、谢寨兰、韩文庆、雷志强、蔡倩琦、瞿跃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