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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0:30:31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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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立和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对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并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股份制企业;
(三)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享受待业保险的人员: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或停产整顿的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含经批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股份制、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企业的原固定职工);
(五)被单位辞退或者开除的职工;
(六)企业每年按不超过全部职工人数1%的比例精减的富余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工人和机关团体及与财政没有脱钩的事业单位中的固定职工。
第五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待业保险费;
(二)待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三)滞纳金;
(四)市财政补贴。
第六条 待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一)国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上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与财政没有脱钩的事业单位为上年末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费计入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 待业保险基金由市职工待业保险机构统筹管理。区、县、职工待业保险机构负责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发放工作。每月十日前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以无承付期的委托收款方式代为扣缴,银行应比照提取职工工资的顺序,优先结算。对无故不按时缴纳的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
纳金,滞纳金在单位留利中列支。
破产、撤消、解散企业清理财产时,要清偿所欠待业保险费用。
第九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的救济金、医疗补助费以及死亡时付给家属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二)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三)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四)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
(五)破产、撤消、解散、停产整顿企业安置待业人员的生产扶持资金和转岗培训补助费;
(六)解决待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职工待业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一)工作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为四个月;
(二)工作满二年不满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工作满三年不满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四)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一条 待业救济金由待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待业职工。
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按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120-150%和待业前在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一)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每月按120%发给;
(二)工作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每月按130%发给;
(三)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一至十二个月每月按140%发给,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30%发给;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按150%发给,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40%发给。凡被单位开除或辞退的待业职工均按120%发给。
第十二条 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患病须到指定医院就诊,其医疗补助费按以下办法发放: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六)项的,按在职职工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四)、(五)项的,其医疗补助费为80%。医疗费用较大,个人承担20%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增加补助。
待业救济期满不能痊愈的,经待业保险机构批准,其医疗补助期限可适当延长三至六个月。待业保险机构发放医疗补助费时,应相应扣除企业按规定付给待业职工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待业职工在享受待业救济期间死亡的,按在职职工的标准向其家属付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或救济费。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自动离职的;
(二)经单位同意自费考入全日制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待业前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
(四)其他不应享受救济的。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暂停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已被招用为临时工的;
(二)有其他不低于待业救济金劳动收入的。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停止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
(三)逾期二个月不办理待业登记手续的;
(四)办理待业登记手续后连续二个月不领取救济金的;
(五)待业救济期间出国定居的;
(六)待业救济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七)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第十七条 待业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可将剩余的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生产经营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按上年度待业保险基金结余的25%提取。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为当年待业保险基金收入的5%。
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为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为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以非法手段获取待业救济金的,待业保险机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
第二十条 待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一条 待业保险机构负责待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和决算的编审,报市财政局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基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待业保险基金本年度支出大于收入时,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经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 待业保险机构的职责是:
(一)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和组织管理工作;
(二)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
(三)扶持、指导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
(四)待业职工的择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五)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等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可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建立补充待业保险基金。补充待业保险基金由单位自行管理,职工待业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主管部门应给予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199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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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杨帆


引言: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历来是劳动争议中的重点热点,本文作者结合律师实务全面分析。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视为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也有一些不视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补休的,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采用不定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这种观念也来也深入民心。但是,在以何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一些朋友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谈谈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作者简介】:本文作者杨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49号 印发时间:2005-8-19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营造技能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加快经济发展,实现“两提前、一率先”的奋斗目标服务,根据《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淄发〔200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进行选拔产生。
  第四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名左右,每届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特别优秀的可不受技师职业资格限制),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的推荐选拔条件是: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较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2、个人职业技能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全市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淄博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淄博市技术能手”、“淄博市青年岗位能手”等以上称号,或在省级一类以上技能大赛中取得前六名,在省级二类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中取得前三名,在市级二类技能大赛中取得第一名的。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技术创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全市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4、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生产中能够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较大贡献。
  5、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的技能骨干,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从区县、高新区和部门、单位“首席技师”及其他成绩特别突出的技师、高级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淄博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区县、高新区、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技能考查或组织技能操作答辩,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淄博市首席技师人选,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人民币。首席技师政府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定期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外出考察、业务咨询、技术交流、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里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每年安排首席技师10天的带薪休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开展同业技能交流,绝技、绝招展示等活动。承担“名师带徒”,进行技能人才培养。
  2、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3、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 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1、市劳动保障局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对其实行年度考核评估报告制度。
  2、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如遇到工作变动、受到处分或退休、离岗、死亡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局。
  3、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淄博市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受到处分者,经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首席技师称号,停止相关待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除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关待遇外,并追回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4、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首席技师的,改按《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5、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推荐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