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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34:07  浏览:8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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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
2004-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票样见附件1),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 92mm ×22mm,具体方位详见票样。
  四、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
  (七)税控收款机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在打印发票的同时,自动打印出XX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规定。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完税凭证号码。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代开发票10个参数。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下发后,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附件: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见纸质文件)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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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办法


(2000年8月20日 威政发[2000]31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有企业产权出售行为,推动产权合理流动,实现公有资产的有效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第三条 本市公有企业产权和公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控股、参股企业股权的公开竞价出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开竞价出售公有企业产权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按规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公资委)领导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工作。
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公资办)负责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的具体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出售企业产权单位、竞买申请人的区域范围、竞价标的额、产权出售主体 ;
(二)负责组织竞买人公开竞价工作
(三)公资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有企业产权公开竞价出售主体为对竞价出售企业 拥有出资权的单位,根据产权归属按下列规定确认:
 (一)产权属公有(含委托资本运营机构持有)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
 (二)产权属企业法人投资形成的,出售主体为相关的投资企业;
 (三)产权属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或相关的事业单位;
 (四)产权归属不明确的,出售主体为公资办。
 被出售产权的企业自身不得成为产权出售主体。
 第七条 公开出售公有企业产权,应当经被出售产权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八条 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的标的额,由公资办会同体 改部门根据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在核减企业房改损失、离退休等人员的社会未统筹费用后,参照企业近几年的生产经营 情况并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前景的前提下提出,报公资委审批。
第九条 自然人或经营团伙申请竞买公有企业产权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竞买申请人范围;
 (二)不低于企业评估价值的资金支付能力;
 (三)没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 (四)公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竞买公有企业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企业效绩评价良好;
 (二)企业领导班子团结,其成员素质较高;
(三)公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资办应当在公开竞价出售之日30日前发布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 (一)企业概况及有关附加条件;
 (二)参与竞买的申报手续;
 (三)竞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需要承诺的事项;
 (四)公开竞价出售的时间、地点;
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开竞价出售公有企业产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竞买申请人持竞买申请书、法人或自然人资格证明、资信能力证明、标的额10 %-50%的保证金及承诺约定和有关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报名;
 (二)公资办根据竞买申请人提报的资料,组织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进行竞买演说。竞买演说主要内容包括购买企业后的经营方针、企业管理办法、效益预测、职工安置办法 及职工权益保障措施等;
 (三)公资办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被出售产权企业的职工代表等,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评议;
 (四)公资办会同体改部门根据评议结果,推荐2-6名竞买人,报公资委审定;
(五)竞买人参加公开拍卖,最高应价者即为产权竞得人。
 公资办应当在产权竞得人确定后3日内退还其他竞买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
  第十三条 产权出售主体在企业产权出售后7日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与产权竞得人签订产权出售合同,并进行公证。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 (一)产权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 (二)被出售产权企业的法定名称及基本概况;
 (三)产权出售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 (四)产权出售前的债权、债务(含隐形债权、债务)的处理;
 (五)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和工资福利待遇;
 (六)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管理;
 (七)产权出售的有关费用负担;
 (八)违约责任;
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产权竞得人应当在合同签字前一次性支付产权出售价款。产权出售收入归产权出售主体。资不抵债企业总资产的出售收入,经公资委批准,可用于抵顶相同数额的负债。资不抵债部分的处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竞价出售企业产权发生的广告及聘请专家等费用,从产权出售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 产权出售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办 理产权交接手续,据实填写交接清单,经公资办审核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六条 竞买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竞买资格或合同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 (一)弄虚作假,伪造资格条件的;
 (二)恶意串通,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
 (三)不按规定支付产权出售价款的。
第十七条 参与竞价出售企业产权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公开竞价前,不得泄露标的额,不得与竞买申请人串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适合实行产权竞价出售的事业单位,出售产权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公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煤炭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委 等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煤炭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委 煤炭工业部 农牧渔业部



废止理由: 已被《矿山安全法》所代替


全国集体所有制煤矿一九八三年生产原煤一亿七千万吨,约占全国原煤总产量的百分之二十四,已经成为我国能源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这部分煤矿事故多,对生产影响很大。为了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针对乡镇煤矿当前存在的
主要问题,提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现随文印发,请组织贯彻执行。

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有关指示,促进乡镇煤矿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乡镇开办煤矿,必须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批单位发给开采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开采证核发营业执照。办矿单位凭营业执照在批准的井田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
二、办矿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矿井位置、井田范围、生产规模、简要设计和井上井下必要的图纸资料,以及煤矿主要负责人的简历等。上述文件资料经县(市)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转报审批。
三、乡镇煤矿的设计、施工和生产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条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应制定在乡镇煤矿实施上述《条例》、《规程》的细则。
四、县(市)主管部门应对乡镇煤矿实行统一规划,做到合理布局,正规开采,安全生产,严禁越界开采。
五、乡镇煤矿的安全工作,由煤矿的各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各级主管部门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检查、指导乡镇煤矿的安全工作。
六、县(市)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地质测量队,向乡镇矿提供地质资料,并帮助设计;在乡镇煤矿比较集中的地点组织矿山救护队和安全检查站。所需人员,由县(市)主管部门安排,或从乡镇煤矿抽调,所需经费,从乡镇煤矿上交的管理费中列支。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为每吨煤四
元;生产条件困难的矿井,也可高于四元。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自定。安全技措费用在维简费中所占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县(市)主管部门必须有计划地对乡镇煤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煤矿的主要领导人,技术、业务负责人和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员、电工、绞车司机以及其他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发给证书,持证上岗。
八、乡镇煤矿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调查和报告,应参照《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执行。乡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县(市)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不得拖延、隐瞒,否则要追究煤矿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乡镇煤矿的伤亡事故应认真组织调查,弄
清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教育或处以罚款,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主管部门应帮助乡镇煤矿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产。对于已领到开采证和营业执照,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煤矿,应令其停产进行整顿,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尚未取得开采证和营业执照,但已具备基本安全生产
条件的乡镇煤矿,可限期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办报批手续,由有关部门核发开采证和营业执照;对于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又未经有关部门核发开采证和营业执照的乡镇煤矿,应予封闭。
十、本规定适用于集资开办和个人开办的小煤矿。



198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