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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部分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死亡后特殊津贴可否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14:14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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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部分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死亡后特殊津贴可否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部分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死亡后特殊津贴可否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部分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死亡后可否计发一次性抚恤的请示》[沪民优(92)第10号]收悉。经商人事部、财政部,现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政府给部分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属于基本工资范围,不应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199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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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2003〕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03〕3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起,对全省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目的。通过目标考核,全面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考核产生“安全生产达标县区”,并从中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县区”。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保证开展工作必需的监察经费;乡镇(社区)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五)在改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

目标考核工作由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目标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展目标考核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促进目标考核工作健康发展。

四、目标考核的检查验收

(一)考核标准

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下发)进行考核。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县区”;80分至89分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县区”;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达标县区”: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各类特大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各类重大事故3起(含)以上;

3、各类重伤、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工作步骤

1、自荐申报。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查,于下年1月底前将自荐“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申报表”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考核。各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标准,对自荐申报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进行全面考核,于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查批准。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安全生产先进的县区进行审查,对申报安全生产达标的县区进行抽查。对经检查验收确认为达标或先进的县区,报请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四)奖惩措施

经审查、考核,符合“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条件的,由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县区”和“安全生产达标县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达标条件的县区,取消当年度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评比资格;连续两年不符合达标条件的县区,进行全省通报,县区主要领导要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组织部门对其进行重点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的,给予降级处分;连续三年没有达标的县区,县区长必须引咎辞职。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目标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目标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指派一名领导负责目标考核工作。要立即组织制定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考核,坚决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比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国强 副省长

副组长:胡才修 省经贸委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局长

鲁鸿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 野 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中亚 省人事厅副厅长

王占洲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成 员:葛 方 省交通厅副厅长

韩明惠 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弘士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丁世彤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凤威 省煤炭工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胡才修同志担任,副主任由丁世彤、王永利同志担任。





鸦片与吗啡的区别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 律师
鸦片、吗啡均是我国现行刑法打击的毒品犯罪中主要的毒品种类,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可是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国内出版界对鸦片和吗啡的种植、提取、合成、制造的化学工艺方法和相关科技知识的传播和管制也越来越严格。因此,目前国内对鸦片种植、提取、合成、制造的一些基本科学知识的介绍是越来越少。这种有关鸦片、吗啡基本科学知识缺失的现象,已经导致目前国内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鸦片、吗啡的具体认定上,在对鸦片、吗啡的定量、定性分析和区别上出现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直接影响了对鸦片、吗啡犯罪案件定性的准确性。在此,根据有关资料,我将根据有关鸦片、吗啡的一些基本知识和如何区别鸦片与吗啡的界限,谈一下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鸦片的来源和分类。
鸦片俗称大烟、烟土、阿片或阿芙蓉。鸦片,是罂粟的初级产品。鸦片原产于南欧及小亚细亚,后传到印度、阿拉伯和东南亚等地。在七、八 世纪时, 阿拉伯商人将鸦片及其罂粟的种植技术带入中国。鸦片为医学上的麻醉性镇痛药,是从草本植物??罂粟中提炼出来的。罂粟,是一种一年生的栽培植物,一般种植在海拔高300至1700米的地方,其植株约高1.5米,每年二月播种,四、五月分开花,花呈白、红、紫等颜色,每朵花有四个花辩,其叶子大而光滑,边缘有缺刻,呈带有银色光泽的绿色,当其果实成熟时,花辩自然脱落。罂粟本身不是毒品,但它是鸦片制品的原料,从罂粟中可得到象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待因等等毒品。
生鸦片的获取,是通过多孔的小刀将罂粟的蒴果轻轻划破,搜集其白色乳汁,暴露于空气中,由于氧化作用,乳汁干燥凝结后变成褐色,有些品种则呈黑色;可制成圆块状、饼状或砖状,这就是生鸦片。
鸦片有生、熟之分。生鸦片一般表面干燥而脆,里面则保持柔软和有粘性,具有强列的、令人作呕的气味,有点象氨味陈旧的尿味,味很苦。为保持湿润,通常用玻璃纸或塑料纸包装。
生鸦片需进一步加工处理后,方可供吸毒者使用,可吸鸦片即熟鸦片。熟鸦片就是生鸦片经过烧煮和发酵后,制成条状、板片状或块状;其表面光滑柔软,有油腻感,呈棕色或金黄色,通常包装在薄布或塑料纸中。
二、鸦片的品种和化学成分。
根据资料显示,罂粟在植物学上的分类有28属,250多种;主要生长在北半球几乎整个温带和亚热带地区。由于罂粟的属种较多,因此,由不同属种的罂粟提取的鸦片内的化学成分均有所不同。加上不同属种的罂粟种植的产地、气候、种植管理条件的不同,其鸦片内的化学成分也均有所不同。比如,在解放前国内的鸦片中,产自云南的鸦片“云土”质量最好,为国内瘾君子推崇的上品,其有毒的化学天然成分含量(包括吗啡的含量)必然相对于“川土”、“甘土”、“秦土”等鸦片要高,可以达到16%以上。在鸦片的品种中,有毒的化学天然成分含量最高的,是产自日本的鸦片,其吗啡的含量最高竟能达到24%。
目前国内查获的鸦片中除了百分之十五至三十的矿物质、树脂和水份外,一般还含有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特殊生物碱。这些生物碱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吗啡类生物碱,其中又包括三种成份,1.吗啡,在鸦片中含有百分之十至十四;2.可待因,这是吗啡的甲醚,在鸦片中含百分之一至三;3.蒂巴因,在鸦片中约含百分之零点二。一类是罂粟碱类生物碱,在鸦片中的含量为百分之零点五至一。一类是盐酸那可汀类生物碱,在鸦片中的含量为百分之三至八。
从以上对鸦片科学知识的介绍可以看出,鸦片由于其提取物罂粟的属种较多,产地、气候、种植管理条件的不同,其鸦片内的化学成分必然也有所不同。加之目前国内涉及鸦片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因此,鸦片内的化学成分比例必然呈现多样性的变化。
三、吗啡的概念和化学成分。
吗啡的概念。吗啡是鸦片中的主要生物碱,作为化学原料或吸毒者吸食的吗啡,是采用化学分离、合成、提取的方法从鸦片中予以提取出的。作为鸦片的主要有效成份,吗啡在国内查获的鸦片中一般含量为7%至14%,当然也有含量达到的16%以上的。由于纯度关系,吗啡的颜色可呈白色、浅黄色或棕色,可将其干燥成结晶粉末状,也可做成块状。目前在国内查获的吗啡多以盐酸类、硫酸盐、醋酸盐等盐类吗啡为主要存在状态。吗啡味道微酸。因其极易吸水,故作为毒品用的吗啡一般需用聚乙烯或赛璐玢包装,以保持其干燥。
在医学上,吗啡为麻醉性镇痛药,药用其盐酸盐、硫酸盐、醋酸盐和酒石酸盐。具有镇痛及催眠作用,其镇痛作用是自然存在的化合物中无可区敌的,因而一直被视为解除剧痛最有效的传统的止痛药。
吗啡是一种医药化工原料,也是海洛因制造的最基本的原料和基本成分。在吗啡中加入冰醋酸等物质,化合反应后再经过提炼合成的产品就是一种半合成化的衍生物二乙酰吗啡,即海洛因。其中含二乙酰吗啡的比例为25%—45%的叫三号海洛因,含二乙酰吗啡的比例在80%—98%的叫四号海洛因。近来还出现了含量在99%以上的五号海洛因。
另外,在海洛因制造的工艺中,还有一种是在吗啡中加入盐酸,化合反应后可形成二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吗啡。其中二乙酰吗啡进入人体后也会被水解为单乙酰吗啡,后再变成吗啡。因此,单乙酰吗啡也是海洛因的一种基本成份。在这种盐酸与吗啡化合反应的制成品中,二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吗啡的含量一般为25%-45%。与醋酸法制成的单独含二乙酰吗啡的产品一样,这种工艺形成的产品也是海洛因。其中含二乙酰吗啡的比例为25%—45%的也叫三号海洛因,含二乙酰吗啡的比例在80%—98%的也叫四号海洛因。
以上两种工艺及其他工艺制成的二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吗啡产品,由于制成工艺条件的不同,颜色从浅灰色到深灰色不等。有时由于参入的其它原料的不同,也会形成其他颜色,如棕色的等。
四、鸦片与吗啡的区别和认定。
从以上对鸦片与吗啡的基本科学知识的介绍可以知道,鸦片与吗啡两者在概念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不同概念,在外观形状、内在化学成分等多方面均是两种不同的毒品物质,是制造关系上属于罂粟毒品提取过程中的两个紧密相连的两个制造阶段的不同产品。因此,两者之间是有着严格区别的。
吗啡由于是否经过提炼,又分为作为鸦片成份的原始状态吗啡和采用化学提取的方法从鸦片中予以提练出的纯化学成份吗啡。这种是否经过化学分解、合成、提取的过程是作为鸦片成份的原始状态吗啡和纯化学成份吗啡的唯一区别。
但是由于吗啡是从鸦片中提取的,这种制造工艺上的关联性,加上犯罪分子在提取工艺过程中的偷工减料、因故突然中断提炼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两者在某些查获毒品的外观形状等诸多方面上不易区分,使这两个制造阶段的不同的产品在具体概念的判断上极易混淆.
面对这种情况,国内有部分司法机关依据国内部分资料数据,将鸦片中含有百分之十四原始吗啡的含量,作为认定鸦片与吗啡界限的标准。认为只要鸦片中原始吗啡的含量超过百分之十四,就一律要认定为吗啡。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意见是错误的。从前面的有关鸦片的知识介绍可知,鸦片的原生物罂粟的品种众多,各品种所产鸦片内的吗啡含量高低不一,最低的吗啡含量在10%,最高的吗啡含量在24%。在这样的客观事实面前,将百分之十四原始吗啡的含量作为认定鸦片与吗啡的界限标准显然是错误的。
首先,是对原始状态吗啡成份与纯化学成份吗啡在科学概念上的混淆。鸦片中含有原始状态吗啡的含量,是一种客观存在,在未经提炼的情况下,它只是作为鸦片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它只能是鸦片。采用化学分离的方法从鸦片中予以提练出来的纯化学成份吗啡,才是在化学成份概念上独立存在的吗啡,才是法律概念上的吗啡。
其次、以偏代全,以中国内地产的鸦片化学成份代替毒品研究的全球化成果。因为这是以国内部分关于国产鸦片化学成分的资料或论文数据为准的,未能全面综合的参考世界范围内的关于鸦片化学成分的资料或论文数据。连罂粟在植物学上的分类、属种、成份等基本资料都未参考。
因此,在国内立法机关尚未制定出鸦片与吗啡的法律界限认定标准之前,各地司法机关不宜以国内部分关于鸦片化学成分的资料或论文数据为准来认定鸦片与吗啡的界限标准界限。
五、复杂情况下鸦片与吗啡的区别和法律认定。
在国内打击毒品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的办案人员经常遇到贩卖、运输、走私毒品人员携带的毒品成份极其复杂的情况。在一份毒品中同时含有原始状态吗啡成份和纯化学成份吗啡,甚至还含有海洛因成份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如何进行认定该毒品呢?
笔者认为,对此情况应根据该毒品的主要毒品成份的状况,以及毒品的外观形状,并结合《刑法》规定的有关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证据必须统一的规定来进行综合的认定。具体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该毒品在主要毒品成份,以及毒品的外观形状上均为鸦片的成份和外观,同时,毒贩的供认是在贩卖、运输、走私鸦片。那么,即就是该毒品中含有少量纯化学成份的吗啡等其它成份,我们也应该认定该毒品为鸦片。
2、如果,该毒品在主要毒品成份含有吗啡或海洛因的成份较大,但在毒品的外观形状上较为类似鸦片的外观,同时,毒贩的供述又承认是在贩卖、运输、走私鸦片,那么我们也应该认定该毒品为鸦片。因为如果我们将此类毒品认定为吗啡或海洛因,就会形成在刑事诉讼证据上的主、客证据上的不统一,在诉讼程序上形成罪名认定错误的状况。
3、如果,该毒品在主要毒品成份为含有吗啡或海洛因的成份,在毒品的外观形状上也较为类似吗啡或海洛因的外观。但同时,毒贩的供述又只承认是在贩卖、运输、走私鸦片,不承认是在贩卖、运输、走私吗啡或海洛因(笔者就曾经遇到过此种案件)。那么我们就应该认真核实该毒品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第一次贩毒,其是否具有基本的毒品知识等基本情况。如果该毒品犯罪嫌疑人为第一次贩毒,其也不具有基本的毒品知识。那么,我们就只能认定为该毒品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的种类发生认识错误。对此情况,我们只能按照刑法的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证据上的主、客证据必须统一的规定,研究如何进行罪名的认定。否则,就会形成在诉讼证据上的主、客证据上的不统一,在诉讼程序上形成罪名认定错误的状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国家立法机关未能制定鸦片与吗啡的科学、法律认定区分界限标准以前,国内司法机关不宜以国内部分关于鸦片化学成分的资料或论文数据为准来认定鸦片与吗啡的界限标准。国内司法机关目前在认定鸦片与吗啡时,首先要考虑原始成份吗啡与纯化学成份吗啡在科学概念上的区别,要确定吗啡成份是以什么状态存在的;同时,既要考虑到多数国内犯罪分子所种植或贩运的一般鸦片所含吗啡含量的化学成分数据,也要考虑到少数国内犯罪分子所种植或贩运的少数鸦片所含吗啡含量较高的化学成分数据,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外产各种鸦片所含吗啡含量的化学成分数据,因为贩卖鸦片早已是“国际贸易”了。既要考虑到国内一般品种罂粟产鸦片所含的化学成分数据,也要考虑到国外特殊品种罂粟产鸦片所含的化学成分数据。同时,还要结合刑法的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证据上的主、客证据必须统一的规定,综合进行认定。否则,我们将无法面对复杂的毒品犯罪的现实情况,会在认定鸦片与吗啡区别的界限上,犯最基本的科学、法律概念混淆的错误,并影响对毒品犯罪案件案犯的公平、准确的定罪、量刑,影响执法的公正性。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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