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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商品房屋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06:06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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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商品房屋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商品房屋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6月6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屋预售(以下简称房屋预售)管理,保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房屋预售是指在未领到房屋竣工验收证件前,就与房屋购买人签订房屋预售契约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预售前,房屋经营者持下列资料(复印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领取《铜川市房屋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房屋预售活动: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发资质证书;
2、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
3、预售房屋的建筑施工合同和设计图纸;
4、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5、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帐户银行的开户证明;
6、提交除用地价款外已投入该建筑物预算投资总额20%以上的验资证明;
7、已制定的房屋使用维修公约;
8、预售说明书。
预售说明书应载明售房的地点、结构、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和总套数等内容。
第四条 预售房屋时预售单位与预购房者须签订房屋预售契约,并经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房屋预售契约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房屋预售契约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须持房屋预售契约、房屋预售许可证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预售登记,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六条 房屋购买人预购的房屋可以转移(含赠与、交换和因抵押等原因而转移的),但必须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原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七条 房屋预售生效后,需要变更或终止房屋预售(购)契约的,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并共同向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契约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第八条 凡本规定施行前已预售了的商品房,必须在一九九四年年底以前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九条 对房屋预售中的非法交易行为要严肃查处,凡未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的预售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本规定由铜川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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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2005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测绘局、中宣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测绘局 中宣部 外交部 教育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正确使用中国地图,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尤其是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基本杜绝,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得到提高,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地图市场上错绘国界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漏绘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随意使用变形地图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在电视、报刊和互联网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利益负责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地图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维护国家版图的尊严。

二、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5年起,每年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学校这一阵地,普及地图知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树立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形成正确使用中国地图的社会氛围。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强化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地图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编制、使用地图的行为和流入市场的“问题地图”,要及时予以曝光。

(二)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国家版图意识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在中小学校有关的课程标准和教材中要有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内容,组织丰富多彩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活动。

(三)做好地图知识的普及。把地图知识的普及作为科普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通过讲座、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了解、使用地图的能力,从而自觉维护国家版图尊严。

三、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大力开展地图市场的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在地图编制、出版、经营、进出口中的违法问题;强化日常监管工作,杜绝“问题地图”的产生。

(一)加强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新闻媒体刊载地图的监管,确保新闻媒体刊载的地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自律,自觉抵制“问题地图”,公开刊载地图,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二)严把地图产品市场准入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地图编制单位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编制资质证件;在对广告和市场监管中,涉及中国地图的,应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或标注在地图版权页上的“审图号”。

(三)严把地图产品加工贸易和进出口关。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图产品加工贸易的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地图产品的贸易活动。各级海关对在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一律扣留,并移送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严把地图编制、出版审批关。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图的编制、审核管理。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外交部门组织编制各种比例尺的标准样图,满足社会需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核和地图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格执行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学用地图的审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各光盘复制单位:
我国光盘复制行业经过1994年以来的治理整顿、建章立制和结构调整,秩序明显改观,结构趋向合理,技术条件稳步提升,产业规模逐渐扩大。目前,多数光盘复制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但仍有少数单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有的单位凭伪造、变造复制委托书复制产品,个别单位甚至使用无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的定模镜面复制侵权盗版光盘,在行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光盘复制行业的管理,完善行业管理制度,维护行业正常秩序,现做如下通知:
一、完善复制委托书使用管理制度
(一)光盘复制单位必须凭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或《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受托复制光盘,不得接受其复印件、传真件委托的复制业务,不得在接受复制委托书前先行复制光盘。接到委托书后,光盘复制单位必须向出版单位或发证
机关核查其真伪,并留存核查凭证一年备查。因接受伪造、变造的委托书复制侵权盗版光盘,光盘复制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光盘复制单位接受复制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方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委托书,栏目填写不得缺略。一份委托书只能一次性用于一种光盘的复制,不得用于成系列或无确定节目名称光盘的复制。光盘复制单位所复制光盘的节目名称、数量必须与委托书填写内容一致。
(三)严禁光盘复制单位之间的转委托行为。光盘复制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与委托方约定的复制加工业务时,可由其协调推荐其他光盘复制单位,但必须经委托方同意并重新开具委托书。
(四)严格委托书备案手续。交委托方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备案联,由委托方负责自委托书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送达;交光盘复制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联,由光盘复制单位负责自委托书签收之日起一个月内送达
。本通知颁布前关于委托书备案时限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严格执行SID码制度
SID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分配,并由新闻出版署指定机构蚀刻在光盘生产专用模具定模镜面(以下简称“定模镜面”)的规定位置上,不得将SID码蚀刻在模具衬套上。如确需将SID码蚀刻在非规定位置上时,必须明确申报,经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同意后,方可
蚀刻。本通知颁布前未按规定位置蚀刻SID码的定模镜面,应当在2001年2月28日前按照上述要求重新蚀刻。
光盘复制单位使用、保存的所有定模镜面均须蚀刻SID码。光盘复制单位应当确保SID码清晰完整地复制在其光盘产品上,并不得保有无SID码的定模镜面。定模镜面及其复制在光盘上的SID码,不得仿冒、遮蔽和蓄意损毁。当SID码自然损毁或难以辨认时,光盘复制单位
应当及时申请重新蚀刻。
定模镜面蚀刻或重新蚀刻SID码后,光盘复制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缴送该定模镜面复制的光盘样品一式五份。本通知颁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缴送光盘样品的,应当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15日内补缴。
三、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光盘复制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从事违规经营和盗版活动的单位,一经发现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20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