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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34:23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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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4

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制定本附件。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实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有关通信服务中的增值电信服务的承诺自《安排》签署翌日起实施。

三、对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或有关措施,内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

四、对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附件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附件涵盖的服务领域,澳门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六、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澳门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表2。表2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澳门对内地人员取得澳门专业资格的具体承诺。

八、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磋商。

九、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 ――――――――――

表1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1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a. 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澳门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2.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澳门执业律师,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澳门执业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3.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澳门律师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4.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
5.允许第4条所列人员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6.对澳门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的代表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澳门律师事务所在除深圳、广州以外的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2个月。
7.对经培训合格的澳门律师,授予内地认可的公证人资格。
8.允许澳门律师中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办理澳门法律事务和该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事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b.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1.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澳门核数师、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
2.澳门核数公司和核数师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d. 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 工程服务(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 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h. 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
具体承诺
1.澳门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可大多数为澳门永久性居民。
2.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3年。短期执业期满需要延期的,可重新办理短期执业。
3.允许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高等学校医学、中医及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并执照行医满1年以上的,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内地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4.允许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后,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5.澳门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D. 房地产服务

a. 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CPC821)
b. 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 1。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3.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它商业服务

a. 广告服务(CPC871)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 1 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它商业服务

c. 管理咨询服务(CPC86501、86502、86503、86504、
86505、86506、86509)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管理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营业税除外)、营销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和其它管理咨询服务。
2.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它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 1。




部门或
分部门
2. 通信服务

C. 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具体承诺
1. 自《安排》签署翌日起,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2.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3.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2. 通信服务

D. 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具体承诺
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1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

电影院服务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建设或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1. 澳门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在内地发行。
2. 澳门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法规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75%以上的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 1 中澳门居民应占该组别整体员工数目的50%以上。
3. 澳门与内地合拍的影片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该影片以普通话为标准译制的其它中国民族语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内地发行。
4. 澳门与内地合拍的影片,澳方主创人员 2 所占比例不受限制,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故事发生地无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应与内地有关。





部门或
分部门
3.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 1 ,514,515,516,517,518 2
具体承诺
1.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3.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4.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统一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部门或
分部门
4. 分销服务

A. 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 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1
2. 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批发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 2 设立批发商业企业,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3. 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外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澳门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澳门服务提供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4. 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经营佣金代理和批发业务无地域限制。



部门或
分部门
4. 分销服务

C.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1
2.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零售商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3.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4.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2
5.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部门或
分部门
4. 分销服务

D. 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1



部门或
分部门
7. 金融服务

A. 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a. 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
b. 非寿险
c. 再保险
d. 保险附属服务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内地市场准入的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澳门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澳门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2. 澳门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
3. 允许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无需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4. 允许澳门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 金融服务

B. 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 接受公众存款和其它应付公众资金
b. 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 金融租赁
d. 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 担保和承诺
f. 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1. 澳门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澳门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
2. 澳门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澳门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3. 澳门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为:
(1)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
(2)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部门或
分部门
7. 金融服务

B. 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具体承诺
澳门证券期货专业人员中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在内地依据相关程序申请从业资格。



部门或
分部门
9.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 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其它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
2. 对澳门旅行社与内地合资设立的由内地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旅行社无地域限制。
3. 允许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个人赴澳门旅游,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部门或
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A. 海运服务
H. 辅助服务

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其它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 1 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3.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应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部门
11. 运输服务

F. 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公路客运(CPC7121,CPC7122)
具体承诺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2.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澳门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1
3.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部门与
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H. 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仓储服务(CPC742)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仓储服务。
2.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与
分部门
11. 运输服务

H. 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货代服务(CPC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1。
2.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与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物流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器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表2
澳门向内地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1






1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议》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1 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于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
1 在本部门中,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1 不含出国、出境展览。
1 根据内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执行。
1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分销服务的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1 主要工作人员组别包括导演、编剧、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监制、摄影师、剪接师、美术指导、服装设计、动作/武术指导、以及原创音乐。
2 主创人员是指导演、编剧、摄影和主要演员,主要演员指主角和主要配角。
1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2 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1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发和佣金代理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2 本附件中,中西部地区包括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指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部地区指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8省。
1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2 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1 有关法规将另行颁布。
1 在本部门中,澳门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
1 “直通车”业务是指内地与澳门间的直达道路运输。在本部门中,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为企业法人。
1 在本部门中,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企业法人。
1 双方将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澳门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将列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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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 等


<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16日,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等

江苏、广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外经贸委(厅、局),南京、黄埔、宁波海关: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见附件一)批复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请示,并决定从1995年11月起在江苏省苏州市、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宁波市进行试点运行。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见件二)公布实施,请遵照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 国函〔1995〕109号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报送<关于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的请示》(署监绝〔1995〕9号)和《关于修改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个别操作事项的请示》(署监绝〔1995〕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对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即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包括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对在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活动。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一律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证金台帐。
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根据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提交的合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给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由其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手续。
中国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联系单,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及主管海关,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凭此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在实际进口料件时,应按规定的比例交纳进口税。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加工的成品全部出口后,主管海关核销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单,通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中国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海关和中国银行要建立按月对帐制度,发挥各自监督作用。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逾期不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中国银行不再对其设立新的保证金台帐;未按合同加工出口而内销且不及时缴纳进口税款的,由海关会同税务部门、银行追缴税款,或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开户银行根据海关开出的税票将该单位存款直接划入国库;对有走私行为的,海关按规定补征税款,依法处理,并由海关停止办理其加工贸易合同,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
三、为保证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意从今年11月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宁波市进行试点。由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部门间的联系协调。
为保证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和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试点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支持配合试点工作。海关、银行、税务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以利于全面推行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四、《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由你们联合公布,并在试点城市组织实施。

附件二: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海关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维护加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即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下同)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本办法所列指定银行为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行。
第三条 对在保税区及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企业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根据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由其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设立手续。
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及主管海关,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凭此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设立保证金台帐,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向中国银行每次交纳手续费100元。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符合转关运输条件的,由口岸海关按转关运输办法转关监管至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报关。
第六条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在海关核定的加工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发出口后1个月内,按海关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向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第七条 核销银行保证金台帐的期限以海关核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有效期为准。如发生合同延期等变更情况的,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核准后,由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向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延期等变更手续。
第八条 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实际进口料件时,应按规定的比例交纳进口税。在加工过程中,如产品因故须转为内销的,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按规定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交纳进口税款。如属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特定登记进口商品及特定产品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九条 对确需跨关区结转进行多道环节深加工的中间产品,一律由调入地海关再次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调入单位或企业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帐;调出地海关凭调入地主管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按转关运输办法将有关中间产品监管至调入地海关,凭调入地主管海关的回执向调出单位或企业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并出具有关单证交调出单位或企业凭此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
第十条 加工贸易项下加工的产品,存入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区的,主管海关凭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区主管海关的回执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出具有关单证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逾期不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的,中国银行不再对该单位或企业的合同设立新的保证金台帐;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允许内销部分应及时缴纳税款,对不及时缴纳税款的,由海关会同税务部门、银行向该单位或企业追缴税款,或由该单位或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海关开出的税票将该单位或企业的存款直接划入国库;对有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按规定补征税款,依法处理,并由海关停止办理其加工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对外加工贸易经营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1月27日起实施。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6〕16号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和田地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2月24日行署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

和田地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
与安全监察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和田地区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等行为,完善我地区特种设备的动态管理体系,确保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和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和田地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实施细则》。
  一、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的对象、重点和目标
  (一)特种设备的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和厂(场)内机动车辆等。
  (二)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的对象:全地区在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及改造单位。
  (三)重点是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及改造单位和个人;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及改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通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及改造单位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各有关从业单位的安全责任,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的具体措施
  (一)对特种设备的管理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及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及改造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和田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相应的告知手续,并申请监督检验。
  2、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制造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必须对设备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使用特种设备,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有资质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进行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3、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的单位、个体企业和私营业主,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到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4、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个体企业和私营业主,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个体企业和私营业主,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体企业和私营业主,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体企业和私营业主,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7、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体企业和私营业主,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2、凡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
  (三)对其他未涉及以上实施细则,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办理。
  1、军事装备、煤矿矿井井下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2、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一)对厂(场)内机动车辆实施年检挂牌制度,对违法使用行为严肃查处,切实把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在原有的培训教育基础上,突出对采玉场地的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宣传教育力度,杜绝无证上岗的问题。
  (二)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向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申请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完工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及时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作为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没有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三)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认真做好本辖区特种设备的普查登记工作,对本辖区所有特种设备都要登记造册,建立或完善特种设备档案资料。
  (四)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辖区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加大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发现事故隐患时,应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以确保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五)和田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特种设备数据库,实行动态监管。
  (六)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本辖区内发生因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措施不利导致发生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由和田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