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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和《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50:00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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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和《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和《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掌握我国血吸虫病、疟疾疫情动态,了解流行规律和影响因素,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为制定防治对策和考核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和《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 做好各项监测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二○○五年四月七日


附件1: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试行)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有计划、连续、系统地开展血吸虫病监测,是有效开展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及时了解血吸虫病流行动态和流行规律,为制订血吸虫病防治策略措施和评价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特制订《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一、背景
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上海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据建国初期统计,全国有血吸虫病病人1160万,病牛120万头,钉螺面积为143亿m2,受威胁人口在1亿以上。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截止2004年,已有广东、上海、广西、福建和浙江5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在全国434个历史流行县(市、区)中,已有262个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63个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109个县(市、区)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分布在湖区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五省和山区的四川、云南两省。目前,全国有血吸虫病病人84.3万(其中晚期血吸虫病2.8万人),钉螺面积38.5亿m2。我国血防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面临严峻的疫情形势。目前,全国血吸虫病病人居高不下,钉螺扩散明显,已达标地区疫情回升,疫情有向城市蔓延之势。
血吸虫病是一种与生物、环境和社会经济因素密切相关的疾病。血吸虫病传播环节多,流行因素复杂。及时了解和掌握血吸虫病流行因素和疫情变化,是有效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基础和前提。为了解疫情变化,我国自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以来即开展血吸虫病疫情报告工作,1990年开始在流行区相继设立了20多个疫情监测点。由于血吸虫病疫区类型复杂,感染分布不平衡,流行因素出现变化,现有的疫情监测点难以达到目的。因此,调整和加强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血吸虫病监测网络势在必行。
二、监测目的
1.了解血吸虫病流行动态及影响因素,预测流行趋势。
2.为制订防治对策及评价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病例定义
(一)诊断原则
根据疫水接触史,结合发热、腹泻、肝肿大、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等主要症状、体征,以及病原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血象检查结果等,予以诊断。
(二)诊断标准
根据患者感染情况、临床症状和体征,血吸虫病分为急性、慢性和晚期三种类型(详见《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GB15977—1995))。
四、监测内容
(一)全国常规监测
1.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血吸虫病病例,应区分急性或慢性,并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2.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负责对所报告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在1周内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并及时录入数据库,通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网络上报。不具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条件的,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机构),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二)突发疫情监测
建立健全县、乡、村和城市社区疫情监测体系,密切注视疫情态势、社会经济状况、人文和自然环境变化情况。一旦发现当地钉螺面积大幅度增加,或感染螺密度明显升高,或发现首例急感病人,或有突发社会、自然因素出现,应高度警戒,加强调查研究,并将调查结果上报,作出疫情预警报告。
1.突发疫情标准
(1)在血吸虫病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上(含10例);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含5例)。
(2)在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含3例)。
(3)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4)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
2.突发疫情的报告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或发现有可能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3.突发疫情的调查
(1)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人一般情况、感染情况、发病表现、检查及治疗情况等,核实诊断。并对在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人员进行追踪调查。
(2)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提供的线索确定疫点及其范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有条件的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居民区进行人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人畜查治病工作。
(3)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包括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口流动、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较大改变等。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血防主管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站)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防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三)监测点监测
1.确定原则
(1)监测点能够代表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主要类型;
(2)监测点能够代表我国人群血吸虫病感染状况;
(3)负责监测点的工作单位具有一定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基础,能够承担并完成监测任务;
2.监测点分布
监测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全国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立80个监测点,分布如下:
湖南16个点:包括洲垸、垸内、汊滩、洲岛等主要类型;
湖北16个点:包括垸内、洲垸、汊滩等主要类型;
江西12个点:包括汊滩、洲垸、丘陵等主要类型;
安徽12个点:包括汊滩、洲岛、丘陵等主要类型;
江苏8个点:包括汊滩、洲岛、水网等主要类型;
四川9个点:包括平坝、丘陵、高山等主要类型;
云南4个点:包括平坝、高山等主要类型;
浙江1个点:丘陵型;
上海1个点:水网型;
重庆1个点:丘陵型。
3.监测点的确定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与所在省血防主管部门(血防办、血地办、地病办)、血防专业机构,根据主要流行类型和感染情况,按分层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流行村作为监测点。
一个县设立监测点不超过2个,原则上5年内不变动。
4.监测内容与方法
(1)人群病情监测
①对监测点6岁以上的全部常住居民采用血清方法(间接血凝试验IHA)进行筛查,阳性者以Kato-Katz法(一粪三片)进行病原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病原学检查受检率均应达到90%以上。监测点查病时须对该村的全体居民逐一登记。人群查病应在10-11月份进行。
②有外来人群的监测点,随机检查30人,不足30人者全部调查,方法同上。
③对当年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人进行个案调查。
④第一年在监测点进行晚期血吸虫病普查,对新发现的和现存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个案调查;从第二年始,对疑似晚期血吸虫病等重点对象进行检查,对新发现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个案调查。
(2)家畜病情监测
以在有螺地带敞放的大家畜为监测对象,每个监测点随机抽查牛、羊、猪、马等家畜各60头(不足者全部检查),采用粪便孵化法进行检查,一粪一检。查病应在10-11月份进行。
(3)螺情监测
调查范围包括现有钉螺环境(含易感环境和其他有螺环境)、可疑环境,采用系统抽样和环境抽样方法,每年春季进行1次查螺。
易感环境:采用系统抽样方法查螺(江湖洲滩环境框线距20m,其他环境框线距10m)。捡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其他有螺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根据植被、低洼地等环境特点及钉螺栖息习性,设框调查)查螺,捡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可疑环境:采用环境抽样方法查螺,若捡获活钉螺,再以系统抽样进行调查,捡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查螺以村为单位进行,建立有螺环境登记卡,查螺时每框均要编号,框内钉螺全部捕捉,并以框为单位装入钉螺袋,钉螺袋外标注调查钉螺地点、框号、环境类型和调查日期。经死活鉴别、感染性检查后,登记和计算活螺平均密度和钉螺感染率等。用GPS测量每一自然环境的经纬度,根据调查结果绘制年度钉螺分布示意图。
6.相关因素调查
(1)自然与社会因素:包括水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口流动、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
(2)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包括查螺、药物灭螺和环境改造、查病、治病(化疗)、健康教育、个人防护、改水改厕等。
五、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
承担监测任务的县级专业机构负责监测点所有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原始数据应2次分别独立输入计算机,并按要求建立数据库。监测点数据库和分析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血防专业机构,省级血防专业机构应在次年2月底前将数据库和监测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汇总全国数据,并撰写年度疫情监测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向各省反馈年度监测结果。
六、质量控制
(一)培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对省级参与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工作的师资、承担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任务的县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各省负责对市、县参加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工作的人员、本省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的业务技术骨干进行培训;承担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任务的县(市、区)负责对具体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质量控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组织对各省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抽查和考核,各省负责对本辖区监测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督导并进行考核,县级专业机构派员直接参加现场工作。
督导与考核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计划、人员安排、经费安排、操作规程、现场实施、信息资料等情况。
省级血防专业机构应加强螺情监测的督导,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参与现场查螺。各监测点应保留人群查病时所有的粪检Kato-Katz片,以备复查考核。省级血防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对监测点粪检情况进行复查,每个监测点随机抽样调查10%的粪检涂片,粪便涂片少于30,则需要全部复查核实,抽样复查符合率低于90%判为不合格,需重新进行粪便检查。结合监测点疫情情况,对血清免疫学阳性者进行抽样复查考核。
七、组织领导与职责
卫生部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测方案的制订。省和市、县血防主管部门领导本辖区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并安排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组织实施,并为国家级监测点提供一定监测补助经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全国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资料汇总分析。各省血防专业机构负责辖区血吸虫病监测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汇总和上报。
监测点所在县的县级专业机构(疾控机构或血防站)负责实施。县级专业机构要将监测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和常规性的业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安排技术骨干,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确保工作质量。
各省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血吸虫病监测实施方案。浙江省、上海和重庆市监测点的以县为单位,监测工作以螺情监测和输入性病例监测为主,监测内容和方法另行制定。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下发的《全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点方案》(卫疾控地寄发 [2000]14号)同时废止,《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监测巩固方案》(卫疾控地寄发 [2000]60号)继续执行。
附件:全国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
表1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2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
表3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晚期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
表4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居民个案及血吸虫病检查、治疗情况登记表
表5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家畜血吸虫病检查、治疗情况登记表
表6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钉螺分布和有螺环境处理情况登记表
表1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监测点编号: □□ □□ □□ □□ □□
一、一般情况
监测点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地理位置:村委会经度 纬度 ;户数: 人口数: 常住人口:
当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元;
主要经济来源: □ □ □农业=1;畜牧=2;水产=3;外出打工=4;工业=5;林木(花卉)=6;经商=7;其它=8。
二、疫情情况
(一)所属疫区类型
1. 湖沼 □ 洲垸=1 垸内=2 汊滩=3 洲岛=4
2. 山丘 □ 平坝=1 高山=2 丘陵=3
3. 水网 □ 水网=1
(二)所属疫情类别 □ 一类村=1, 二类村=2,三类村=3, 四类村=4,五类村=5
(三)钉螺分布情况;
1.历史累计钉螺面积: 平方米;2.现有钉螺面积: 平方米;3.易感环境钉螺面积: 平方米。4.钉螺分布高程:最高 米,最低 米
(四)病情情况
1.当年急感人数: 人;2.当年新发晚血: 人;3现存晚血: 人。
三、居民生产生活情况
(一)生产情况
1.主要经济作物:□ (1)水稻 (2)旱粮 (3)果木(花卉)(3)混合
2.耕地面积: 亩;其中 水田: 亩。
3.主要耕作方式: □ 牛耕=1, 机耕=2,人耕=3

(二)生活情况
1.居民生活用水情况: 1.1饮用自来水户数: ;1.2 饮用井水(手压井)户数: ; 1.3 饮用沟塘水户数:
2.家庭厕所及粪便处理使用情况: 2.1厕所总数: 座,其中:无害化厕所 座;室内简易厕所 座;露天厕所 座。2.2建有沼气池户数: 户。2.3有螺地带主要污染来源:□ 新鲜粪便施肥=1,家畜=2,渔船民=3 其他=4。
四、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和个人防护情况
1. 健康教育
村小学生上课人次数 ;广播次数: ;专栏板报期数: ;
宣传画张数: ;传单张数: ;警示牌处数: ;
其他(列名): ;
2. 个人防护
投放油膏人份: ;实际使用人份: ;
五、家畜查治情况

畜种 存栏头数 其中在有螺地带敞放头数 检查数 治疗数
耕牛
菜牛



驴(骡)











六、气象、水文情况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月均气温
月降雨量
平均水位
注:该表数据从监测点所在县的气象、水文部门获取。

调 查 者 调查日期

表 2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

监测点编号: □□ □□ □□ □□ □□ 个案号:
一、一般情况
户籍地址: 省 县 乡 村 组
现住地址: 省 县 乡 村 组
姓名 性别: □ 男=1;女=2 出生日期: 年 月
文化程度:□ 文盲=1;小学=2;初中=3;高中=4;大专以上=5
职业: □ 农民=1;渔民=2;船民=3;牧民=4;商业服务=5;民工=6;家务=7;
幼托儿童=8;学生=9;教师、干部=10 ;其他=11
曾否患过血吸虫病:□ 慢性=1;急性=2;晚期=3;否=4
血吸虫病治疗史: □ 有=1;无=2
治疗次数: □ 1次=1;2次=2;3-5次=3;6-8次=4;8 次以上=5
末次治疗时间: 年 月: 治疗依据:□ 粪阳=1 血阳=2 其他=3
二、感染情况
1.发病前接触疫水日期: 月 日,接触疫水时数: 小时
感染地点: 省 县 乡 村 组;环境名称:
环境类型: □ 河=1;沟=2;渠=3;塘=4;水田=5;江滩=6;湖滩=7;其它=8
环境植被: □ 杂草=1;芦苇=2;树林=3;水稻=4;其它=4(列名: )
感染地点距附近居民点距离: 米
2.感染地点近1-2年内曾否进行过灭螺:□ 是=1;否=2
灭螺方法: □ 药物=1;环境改造=2 ;药物+环境改造=3
感染地点是否有警示标志: □ 有=1;无=2
该处曾否发生过急感:□ 否=1;散发=2;成批=3;发生的最近年份:
3.本次感染接触疫水的方式: □ 抢种抢收=1;抗洪救灾=2;农业生产=3;捕鱼捞虾=4;放牧与割草=5; 洗涮生活用品=6;玩水游泳=7;洗手、脚=8;其它=9
4.同期接触疫水 人,已有 人发病 。
三、发病和诊断情况
1. 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2.主要临床表现(可多选):□ □ □ □ □ □
发热=1,咳嗽=2,头痛头昏=3,腹痛腹泻=4,恶心呕吐=5,其他=6
3.是否误诊:□ 是=1,否=2,误诊疾病名称:
4.初次诊断为急血: □ 疑似=1, 临床=2, 确诊=3,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5.最终诊断为急血: □ 疑似=1, 临床=2, 确诊=3,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6. 确诊机构: □ 县(市、区)血防站=1,县(市、区)综合医院=2,
乡镇血防站(组)=3,乡镇卫生院=4,村卫生室=5,个体医生=6,其他=7。

四、实验室检查及治疗情况:
1.免疫检测:血检方法: ;结果: ;滴 度: ;日期: ;
血检方法: ;结果: ;滴 度: ;日期: ;
2.病原检查:粪检方法: ;结果: ;感染度: ;日期: ;
粪检方法: ;结果: ;感染度: ;日期: ;
3.血象检查:红细胞数: ×109/L(mm3);白细胞总数: ×109/L(mm3);中性粒细胞: %;淋巴细胞: %;嗜酸粒细胞: %
4.病原治疗药物剂量、疗程
5.住院治疗: □ 县(市、区)血防站=1,县(市、区)综合医院=2,
乡镇血防站(组)=3,乡镇卫生院=4,村卫生室=5,个体医生=6,其他=7。




调 查 者 调查日期


表3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点晚期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

监测点编号: □□ □□ □□ □□ □□ 个案号:
地址: 省 县 乡 村 组

一、一般情况 病例属于:□ 现存晚血=1,新发晚血=2
姓名: 性别:□ (男=1;女=2) 出生日期: 年 月。
文化程度:□(文盲=1;小学=2;初中=3;高中=4;大专以上=5)
职业:□ 农民=1;渔民=2;船民=3;牧民=4;商业服务=5;民工=6;家务=7;幼托儿童=8;学生=9;教师、干部=10 ;其他=11
二、既往病史
1.首次诊断血吸虫病时间 年,诊断依据:□(1)粪检 (2)血检 (3)其他
2.首次确诊为晚血时间: 年,晚血类型:□(1)巨脾型 ⑵ 腹水型
⑶ 结肠增厚型 ⑷ 侏儒型
3.曾否患过急性血吸虫病:□ 是=1;否=2
4.血吸虫病治疗史: □ 有=1;无=2
5.治疗次数: □ 1次=1;2次=2;3-5次=3;6-8次=4;8 次以上=5
6.末次治疗时间: 年 月: 治疗依据:□ (1)粪阳 (2)血阳 (3)其他
7.脾切除史: □ 有=1;无=2; 切脾时间: 年 月;
8.腹水史: □ 有=1;无=2;
9.上消化道出血史: □ 有=1;无=2;初次发生于: 年 月;共发生 次, 最近发生于: 年 月
10.肝昏迷史: □ 有=1;无=2;初次发生于: 年 月;共发生 次;最近发生于: 年 月
11.有无肝炎(包括肝炎血清标志物阳性): □ 有=1;无=2;
12. 最近粪检结果:□ 阳性=1;阴性=2; 最近粪检时间: 年
最近血检结果:□ 阳性=1;阴性=2; 最近血检时间: 年
三、现病史及主要临床症状、体征
1.身高 cm,体重 Kg,
2.发育: □ 正常=1;一般=2;不良=3
3.营养: □ 良好=1;一般=2;不良=3
4.食欲减退:□ 有=1;无=2;
5.腹痛腹泻:□ 有=1;无=2;
6.腹胀: □ 有=1;无=2;
7.呕(便)血:□ 有=1;无=2;
8.黄疸: □ 有=1;无=2;
9.蜘蛛痣: □ 有=1;无=2;
10.腹壁静脉显露:□ 有=1;无=2;
11.腹水: □ 有=1;无=2;如有腹水,脐中线腹围 cm
12.下肢浮肿 □ 有=1;无=2;
13. 肝区痛:□ 有=1;无=2;
14.肝质地:□ 软=1;中等=2;硬=3
15.肝脏肋下 cm;肝脏剑突下 cm
16.脾质地:□ 软=1;中等=2;硬=3
17.脾肋下(左锁骨中线) cm,脐中线右 cm。
18.肝脏B超检查情况
肝脏大小:长径: cm,斜径: cm,最大厚度: cm;
肝脏实质纤维化程度: □ Ⅰ级=1, Ⅱ级=2, Ⅲ级=3, Ⅳ级=4
19.脾脏B超检查情况
脾脏大小:横径: cm,竖径: cm,最大厚度: cm;
20.门静脉内径: cm,门静脉外径: cm
21.劳动能力: □ 减弱=1;减半=2;丧失=3;正常=4
22.主要夹杂症 □ 无=1,心血管=2,消化系统=3, 神经或精神系统=4,
呼吸系统=5,泌尿系统=6, 其他=7。
23.治愈情况: □(1)基本治愈 ⑵ 未治愈



调查人: 调查日期:


附件2:
全国疟疾监测方案
(试行)
疟疾与艾滋病、结核病被认为是全球最重要的三大公共卫生问题。为及时了解我国疟疾流行动态和流行规律,为制订疟疾防治策略和评价防治措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疟疾暴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制订本方案。
一、背景
目前,世界上仍有100多个国家为疟疾流行区,约22亿人受疟疾的威胁,每年有300~500万疟疾临床病例,病死人数为110~270万。疟疾也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寄生虫病。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积极防治,我国在控制疟疾流行、减少危害程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各类疟疾疫区的流行因素尚未根本改变,流动人口剧增导致传染源扩散与积累,气候变暖、生态环境变化造成媒介按蚊密度增加,恶性疟原虫和媒介按蚊对防治药物抗性的产生和扩散,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疟疾防治工作的进程,近年来疟疾发病数呈上升趋势。据2003年专项调查统计,全国疟疾的实际发病人数达74万, 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07个县(市、区)数亿人口受疟疾威胁。
针对我国目前疟疾监测工作薄弱的现状和疟疾流行特点与趋势,有计划、连续、系统地开展疟疾病情、媒介和抗药性监测,是加强我国疟疾的预防控制的重要技术保障,是有效开展预防和控制疟疾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监测目的
(一)了解疟疾流行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掌握疟疾流行规律和趋势。
(二)为评价防治效果和制订疟疾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病例定义
(一)诊断依据
根据疟疾疫区住宿史,发冷、发热、出汗等临床症状周期性发作、贫血及脾肿大等体征,以及病原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等结果,予以诊断。
(二)诊断标准
1.发热病人:发热在37.50C以上的“三热病人”(即: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发热原因者)。
2.疟疾病人 (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具体诊断标准参见《疟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89—1995”》。
四、监测内容
(一)全国常规监测
1.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2.个案调查
根据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收集的疟疾疫情,疟疾防治专业人员在10天内对每个疟疾病例(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并及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二)暴发疫情监测
1.暴发疫情标准
(1) 发病率较高地区(以县为单位报告发病率在10/10万以上):以乡(镇)为单位在一个月内出现200例以上(含200例)当地新感染病例;
(2)发病不稳定地区(以县为单位报告发病率在1/10万-10/10万):以乡(镇)为单位在一个月内出现50例以上(含50例)当地新感染病例;
(3) 发病率较低地区(以县为单位报告发病率在1/10万以下):以乡(镇)为单位在一个月内出现10例以上(含10例)当地新感染病例。
2.暴发疫情报告
各级医疗、疾病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疟疾暴发疫情或发现有可能发生疟疾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疟疾暴发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3.暴发疫情调查
(1)疫情调查:采用核查乡村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表、发热病人血检登记表、抗疟药处方,并通过疫区居民现场走访调查、疟疾病人个案调查、居民或小学生带虫调查等方法确定暴发流行的范围、强度和疟原虫种类;
(2)蚊媒调查:进行媒介调查以确定主要传播媒介;
(3)发热病人血检:在出现疟疾暴发流行的地区,所在县(市、区)、乡(镇)医院均应对所有发热病人进行血检,直至暴发流行得到有效控制为止。
(三) 监测点的监测
1.监测点选择与分布
国家级监测点根据疟疾流行程度与特征分3类地区布点:
发病率较高地区:海南、云南、安徽、湖北、河南、江苏6省,每省分别选择5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择1个乡,计30个监测点。监测县(市、区)的选择原则为:各省从近5年平均发病率在前10位的县或疫情明显回升的县(市、区)中选取。
发病不稳定地区:四川、重庆、贵州、广东、广西、湖南、江西、福建8省、自治区、直辖市,每省分别选择3个县(市、区),每县(市、区)选择1个乡,计24个监测点;监测县(市、区)的选择原则为:各省从近3年内有暴发或报告病例有回升的县(市、区)中选取。
发病率较低地区:上海、浙江、山东、辽宁4省(直辖市),每省分别选择2个县(市、区),每县选择1个乡,计8个监测点。监测县(市、区)的选择原则为:各省从有当地感染病例或流动人口输入病例较多的县(市、区)中选取。
2.监测内容及方法
(1) 病情监测
① 发热病人血检
各监测点均应开展发热病人血检(包括外来发热病人)。血检范围:
发病较高地区:以乡为单位,年血检率不低于5%。
发病不稳定地区:以乡为单位,年血检率不低于2%;
发病较低地区:以乡为单位,年血检率不低于1%;
血检时间:各监测点全年均应开展发热病人血检。在有传播休止期地区,以5~10月传播季节为血检重点时期。
血检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年第2版,下同)。
② 小学生间接荧光抗体检测(IFA)
采样范围:每年流行季节后期(10~11月份),采用IFA检测方法,在各监测点对300名小学生进行一次血清流行病学调查。
采样、保存和检测方法:按间接荧光抗体试验技术规程采集滤纸血,待滤纸血晾干后,按编号装入塑料袋,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IFA检测。采样、保存和检测方法见《疟疾防治手册》。
③ 个案调查
根据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或其他途径收集的疟疾疫情,对监测点的每个疟疾病例,疟疾防治专业人员均应在10天内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并及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2)媒介密度监测
监测范围:各监测点选择开展小学生IFA检测调查点附近的1个自然村开展媒介密度监测。
监测时间:每年6月初~10月初,每半月1次进行媒介按蚊密度监测。
监测方法:采用19-22时室外人诱加清晨50顶蚊帐内搜捕的方法捕蚊。
(3)按蚊对杀虫剂抗性监测
监测范围: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在采用杀虫剂灭蚊的监测点进行按蚊对杀虫剂抗性的监测。
监测周期:每两年进行1次。
监测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
(4)恶性疟药物抗性监测
监测范围:在海南、云南两省的监测点开展。
监测时间:每年流行季节进行恶性疟药物抗性监测。
监测方法: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用体内和体外方法对恶性疟原虫进行抗疟药敏感性测定。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每次在所有监测点用体外测定法测定总计40~50例病人,体内4周法总计测定20~30例病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技术指导,并提供统一的培养剂和测试板。
五、数据收集
(一)数据收集流程
监测点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二) 统计分析指标
1.疫情指标:年疟疾发病率、间日疟发病率、恶性疟发病率、疟疾死亡病例数、疑似疟疾病例数、输入病例的比例;
2.血检指标:血检率、血检阳性率、IFA阳性率;
3.媒介指标:媒介密度(叮人率)、媒介种群组成。
(三) 资料汇总与上报
1.疟疾个案调查表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时上报,同时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抗疟药使用月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负责录入数据库,每月20日前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2.发热病人显微镜血检应即时进行,并作好登记,每月上报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当年的基本情况调查表、IFA检测、防蚊设施状况、媒介调查、杀虫剂抗性测定、抗疟药抗性测定工作于完成后的15天内将结果整理汇总,逐级上报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于当年12月1日前将汇总结果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六、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加强监测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受培训率不低于90%。
(二)疫情的核实工作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监测点所报疟疾病例至少抽样10%进行核实,发病率较低及发病不稳定地区的监测点则需要全部核实,抽样合格率不低于90%。
(三)病原学检验的核实工作
各监测点应保留所有发热病人血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监测点保存的血片进行复查,阳性血片至少抽样30%,抽样合格率不低于90%;阴性血片至少抽样5%,假阴性率不超过10%。如不符合条件者,立即在监测点抽样进行当年的居民疟史调查。
(四)资料管理
有专人负责定期对监测乡和监测县(市、区)的原始记录、总结等技术资料和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抽查。
七、监测系统的组成和职责
监测系统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州)级和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点所在医疗机构组成。其职责分别是: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负责全国疟疾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测方案的制订。省和市、县卫生主管部门领导本辖区的疟疾监测工作,并安排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负责全国疟疾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为国家级监测点提供一定监测补助经费。
2.组织全国疟疾监测方案的起草、论证,为全国疟疾监测提供技术指导。
3. 审核、确定全国监测点的布局,明确具体监测任务和目标。
4.负责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国家级监测点专业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5.设计监测数据的收集方式、流程,负责全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质量控制,定期对监测系统的全部数据进行分析、反馈及报告。
6. 组织对全国疟疾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督导。
7. 组织召开年度全国疟疾监测工作总结和研讨会。
(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根据全国疟疾监测方案,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疟疾监测实施方案;协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本省(区、市)国家级监测点,并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省(区、市)的监测网络。
2.负责本省(区、市)疟疾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承担本省(区、市)国家级监测点的管理、业务指导,参与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考核。
4.负责本省(区、市)疟疾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按全国疟疾监测方案要求的时限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按监测方案要求,及时、准确的对疟疾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数据录入,按规定的时限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承担媒介密度、媒介种群的监测工作。监测完成后,按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承担监测点的药物抗性及杀虫剂抗性监测工作。监测完成后,按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负责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
(五)乡级医疗机构
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各项监测工作,负责完成门(就)诊和住院病例的标本采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例个案调查。具体实施媒介密度、媒介种群的监测工作。
八、附件
附表1: 全国疟疾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表2: 全国疟疾病人个案调查表
附表3: 全国疟疾监测点发热病人血检登记表
附表4: 全国疟疾监测点IFA检测结果登记表
附表5:全国疟疾监测点居民防蚊设施状况调查登记表
附表6:全国疟疾监测点夜间(室外)人饵诱捕蚊登记表
附表7:全国疟疾监测点清晨蚊帐内按蚊调查登记表
附表8: 常用抗疟药抗性监测结果统计表
附表9: 媒介按蚊对常用杀虫剂的抗性监测统计表
附表10: 全国监测点抗疟药使用统计表














附表1:
全国疟疾监测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监测点编号: □□ □□ □□ □□
监测点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地理位置:乡(镇)政府所在经度 纬度 ;
一、一般情况
1. 行政村数: ;自然村数: ;人口总数: ;在校小学生数: 。
2. 主要农作物:□ 水稻=1 旱粮=2 棉花=3 混合=4
3.当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元;
4.耕地面积: 亩;其中 水田: 亩。
5.大牲畜总头数(包括牛、猪、马、驴、骡等):
6.该乡(镇)年度每亩农田农药使用总量(Kg):
二、自然环境情况
1、 主要地形:□平原=1,山区=2,水网=3,丘陵=4,盆地=5, 河谷=6,其他=7
2、 年平均气温: ℃;年降雨量(mm): ;5-10月平均相对湿度(%): ;
三、卫生服务情况
1、乡(镇)卫生院数: ;医务人员总数: ;其中防保人员数: ;其中参加过疟防培训人数: ;
2、村卫生室数: ;乡村(个体)医生数:其中参加过疟防培训人数: ;
3、 该乡(镇)抗疟药当年用量(单人份)
(1) 氯喹、伯氨喹 ;
(2)青蒿素类:药名1. 用量: ;
药名2. 用量: ;
药名3. 用量: ;
(3)其他抗疟药:药名: 用量: ;
四、疟疾健康教育情况
1、监测点张贴疟防标语或宣传画 □ 有=1;无=2
2、监测点开展疟防广播和电视宣传 □ 有=1;无=2
调查人: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全国疟疾病人个案调查表
编号: □□ □□ □□ □□
一、 一般情况
户籍所在地: 省 县(市) 乡(镇) 村
住 址: 省 县(市) 乡(镇) 村
户主姓名: 患者姓名: 性别:□ 男=1,女=2; 年龄:
职业: □ 农民=1;渔民=2;船民=3;牧民=4;商业服务=5;民工=6;家务=7;
幼托儿童=8;学生=9;教师、干部=10 ;其他=11
文化程度:□ 文盲=1;小学=2;初中=3;高中=4;大专以上=5
患者家中有无防蚊设施:□ 蚊帐=1,纱门=2,纱窗=3,蚊帐、纱门=4,蚊帐、纱窗=5,纱门、纱窗=6,蚊帐、纱门、纱窗=7, 全无=8
患者是否有使用蚊帐习惯:□ 无=1 有=2;
患者是否有露宿习惯:□ 无=1 有=2;
二、本次发病情况
1、发病地点: 省 县(市) 乡(镇) 村
2、发病日期: 年 月 日 初诊日期: 年 月 日
3、初诊单位:□ 县(市、区)综合医院=2,乡镇卫生院=3,村卫生室=4,个体医生=5,其他=6。
4、主要临床表现: □ 隔天发热=1,持续发热=2,发热不规则
5、本次发病诊断方式:□ 临床诊断=1,实验室诊断(镜检、快速诊断等)=2,抗疟药试治有效=3,其他=4
6、血检疟原虫日期: 年 月 日
7、镜检结果:□ 未检=1,间日疟原虫=2,恶性疟原虫=3,三日疟原虫=4, 混合感染=5,不明=6, 检查阴性=7。
8、本次发病是:□ 初发=1,复发=2;
9、病情程度:□ 轻(门诊治疗)=1, 重(住院治疗)=2,危重 (有昏迷等凶险症状)=3;
10、并发症:□ 无=1 有=2(何种并发症 )
11、病例是否死亡: □ 是=1, 否=2;
三、本次治疗情况
1、抗疟药试治:□ 是=1,否=2;试治方法:
2、治疗药物名称: ;是否全程足量(正规)治疗:□ 是=1,否=2
3、住院治疗: □ 是=1,否=2;
四、既往病史情况
1、 曾患疟疾次数:
2、 最近1次患疟疾时间: 年 月;发病地点: 省 县 乡(镇)
3、当时抗疟治疗药品: ;治疗时间: 年 月;治疗地点: ;
3、 当时治疗是否全程足量(正规):□ 是=1,否=2;
4、 是否进行清理治疗:□ 是=1,否=2;
5、 是否进行休根治疗:□ 是=1,否=2;
五、传染原及传播途径调查
1、 发病前10-30天内是否外出:□ 是=1,否=2;
外出地点: 省 市 县(市、区);
外出地是否疟区:□ 是=1,否=2;
外出天数: ;住地是否有防蚊措施:□ 是=1,否=2;
2、 近一月内家中是否有亲友来访:□ 是=1,否=2;
来访亲友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该地是否疟区:□ 是=1,否=2;
来访亲友留宿天数: ;来访者一个月内发热史:□ 是=1,否=2;
来访者是否血检疟原虫:□ 未检=1,检查阴性=2,检查阳性=3
3、患者家庭成员中有无发热病人:□ 有=1,无=2;
发热者是否血检疟原虫:□ 未检=1,检查阴性=2,检查阳性=3
4、 者发病前15日内是否有输血史:□ 有=1,无=2;
5、本次发病的感染分类: □
本地人口本地感染=1, 本地人口本省外地感染=2,本地人口外省感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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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1999年4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除四害(鼠、蚊、蝇、蟑螂)的管理工作,控制四害密度,防止疾病传播,改善、提高环境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监督管理除四害的防治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四害密度的监测和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履行防治和消杀四害的义务,并接受各级爱卫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重点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管理等方面,必须有完善的防治、消杀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孳生繁殖。各地区、大型单位(房间数大于100间)的四害密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单位、居民住户,应采取多种综合防治措施控制鼠害,并达到以下灭鼠标准:
(一)食品加工、销售等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部位,不得有活鼠、鼠尸、鼠粪、鼠咬痕、鼠洞等鼠迹。
(二)一般单位和居民住户,鼠迹不得超过一处。
(三)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部位都必须设有标准的挡鼠板、防鼠网、毒饵盒(站)等防鼠设施。
第八条 单位、居民住户,应消除所辖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达到以下灭蚊标准:
(一)单位和居民住户的内外环境中,不得有蚊虫孳生场所。城区内的河流、湖泊等大中型水体中蚊幼数量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二)单位室内成蚊不得超过二只,居民住户室内成蚊不得超过一只。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厕所、垃圾箱及废弃物等方面的管理,凡易招致和孳生苍蝇的行业和重点场所,应按照蝇类孳生地卫生管理三三制(即:早清运、早封存、早利用;有制度、有人管、有措施;无成蝇、无活蛆、无异味)的要求,做好杀蛆灭蝇工作,并达到以下灭蝇
标准:
(一)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部位,防蝇设施必须完好齐全。
(二)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有蝇。加工、销售非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室内成蝇不得超过一只;一般单位和居民住户室内成蝇不得超过三只。
(三)单位和居民住户的内外环境中,不得有蝇类孳生场所。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应采取多种方法控制蟑螂密度,并达到以下灭蟑螂标准:
(一)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重点部位,不得有蟑迹(活蟑螂、卵鞘、蜕皮、蟑粪、蟑尸等)。
(二)一般单位和居民住户室内蟑迹不得超过二处。
(三)单位和居民住户必须落实“封三孔、堵六缝”(水管孔、暖气管孔、煤气管孔;墙缝、门窗缝、天棚缝、地板缝、水池缝、灶台缝)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消杀药品。进入市场的消杀药械,必须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书、厂名及厂址等。灭鼠药必须有警戒色和有毒标志。
第十二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由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卫生专兼职人员担任,经市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培训合格后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除四害监督员应依据本办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除四害检查员负责宣传、检查、指导本地区的除四害工作,并协助监督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除四害应遵照“谁有害谁消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做好组织消杀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居民住户,可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进行消杀,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对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而不采取除灭措施的单位,由所在地区爱卫会按规定进行处罚后,指定除四害服务机构强行消杀,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除四害有偿服务的机构,应切实保证服务质量,其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市级以上爱卫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接受各级爱卫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除四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除四害制度不健全、无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不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的,提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对除四害工作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提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停业整顿;居民住户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生产、经销和使用国家规定违禁药品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药械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从业人员上岗前未经专业知识培训和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依法检查、查处违法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罚没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应加强自身素质建设,秉公执法。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沈政发〔1989〕35号)同时废止。



1999年4月19日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征收补偿机制 征收补偿款分配
  内容提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遇到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质问。改革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应当在“抑公扬私”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在坚持协调发展原则和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基础上,系统考量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立法内容。尤其是,在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和个体成员权、全面落实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前提下,应注重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层面,完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乃至自留地、自留山的分类征收及其补偿机制。应强调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视角,重新审视农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分配自治权,重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征收利益。


土地征收是一项合法剥夺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也是现代国家协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但是,国外发展相对成熟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城镇和工业园建设日盛的当下中国,则遭遇了耕地大量流失、被征地农民生活堪忧、“卖地式”土地财政、征地上访事件不断等一系列问题的诘问。在酝酿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之际,有必要对承载着保民生、促发展、利和谐之期盼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一、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理念的更新与立法原则的确立

“所谓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1]鉴于立法理念对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构建和适用的基石性作用,考虑到现行征收制度的实践困境,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亟需在更新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理念的基础上,确立土地征收的立法原则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理念更新:“抑公扬私”[2]

在绝大部分学者看来,征收具有行政主导性,或认为“公益征收是典型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应属于行政法上的制度”[3],或认为“征收是以行政行为为主,依次兼有民事行为、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为的混合行为”[4]。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实践也全面反映了征收的行政主导性,形成了“扬公抑私”的立法倾向。但是,集体土地征收“扬公抑私”的立法倾向,既不符合物权法平等保护的基本法理,也与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背道而驰。而且,无论是征收中的现实诉求还是域外经验,都要求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完善必须首先要实现立法理念由“扬公抑私”向“抑公扬私”的更新或转变。

1.立法理念更新的现实诉求:“扬公抑私”的立法体现及其弊端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留下了深深的行政主导性的烙印,由此引发的实践困境亦暴露了制度设计的弊端。首先,公共利益认定的行政主导性与征收泛化。符合公共利益是征收合法化的基础,也是被征收人作出“特殊牺牲”的前提。但是,我国涉及征收条款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而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征收决定只有在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后才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公共利益的认定完全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立法授予了行政机关最大化的自由裁量权;这与实践中假借“公共利益”的商业征收大行其道、[5]集体成员的“特殊牺牲”被无限放大不无关系。其次,征收补偿中的行政主导性及其对集体成员财产权的侵害。2005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必须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农民补偿”,这本质上是政府主导定价,单方决定对方的财产价值;《土地管理法》规定的“6-10倍”、“4-6倍”的补偿幅度,又继续授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在调研中,很多地方反映政府都是按照该幅度(6-10倍或4-6倍)的下限进行补偿。”[6]而且,“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有78.78%的受访农户表示获得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但仍有12.17%的受访农户反映根本没有获得过补偿款,另有5.57%的受访农户则表示不清楚是否获得了补偿款。”[7]第三,征收利益分配上的公私失衡及其对集体成员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损害。《土地管理法》按农业用途给予产值倍数补偿的规定,在忽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足额价值的同时,突显了行政机关的优越性,造成了公权主体与私权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悬殊。有学者指出:“补偿款的分配格局是政府占60%~7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8]严重失衡的利益分配,一方面可能导致低廉的征地补偿款与高昂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巨额“剪刀差”,诱发地方政府的征地敛财冲动;另一方面又会导致相当一部分被征地人生活水平下降,发展能力丧失或者受限。“九三学社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的失地农民中,有60%左右的人生活十分困难,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只占30%左右。”[9]第四,征收程序中的行政主导性与集体成员参与的有限性。按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决定只能提起行政复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均由行政部门拟订、批准、实施,即使对补偿标准有争议,也只能由人民政府协调、裁决,而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很显然,在征收程序中,从批准、实施到救济都强化了行政权力的绝对主导性,不仅排除了司法机关的介入与救济,而且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也是事后的、被动的和极其有限的。

2.立法理念更新的域外启示:“抑公扬私”的立法经验及其优势

“在其他国家,特别是美、英、澳、德等发达国家,土地征收工作都能平稳进行,并未发生甚为严重的征地冲突。”[10]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域外征收立法中“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及其立法实践。“抑公扬私”的域外立法经验主要体现在:首先,不仅明确、严格地界定公共利益,要求事先进行公共利益调查和公告,而且还赋予被征收人征收决定异议的司法救济权以及一定期限内被征收客体未用于公共利益的撤销权或买回权。例如,“受葡萄牙《征收法典》的影响,澳门第12/92/M号法律规定,在征收完结后的3年期间内,被征收的财产未被用于当初所说的特定公共利益或不再继续用于该特定公共利益时,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申请购回该财产。”[11]显然,无论是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还是赋予被征收人司法救济权和事后的买回权,都有利于促进征收更符合公共利益,进而不仅可以防止公权力假冒征收之名肆意侵害私权,而且更容易获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其次,为被征收人争取公正合理的补偿提供协商的前置程序,尽量使争议消解于意思自治的协商过程中。例如,“美国俄亥俄州1971年的《新统一法典》第163条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的第二个阶段就是谈判阶段。美国要求征收人尽一切努力与土地权利人达成协议,以免进入司法程序。”[12]“在香港,有80-90%是由地政部门与土地权利人通过协商解决补偿问题的。”[13]此外,“从征地补偿范围来看,(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不仅补偿财产的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都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不仅补偿财产所有人的损失,而且对于存在该财产上的其他物权、债权或者无形财产权均在补偿的范围之内。”[14]按照市场价格先给予足额的公平补偿,不仅为协商补偿提供了谈判的平台,而且充分尊重了被征收人的私权。第三,在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两个环节都赋予被征收人司法救济权,为私权和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创造了可能性。例如,“在法国,被征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行政程序的‘批准公用目的’和‘可以转让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越权之诉,法院有权管辖并且进行合法性审查,倘若违法即有权撤销不合法的命令;在征收程序的司法阶段,在征收土地所有权的移转和补偿金的确定方面,亦有普通法院管辖。”[15]或者在征收补偿环节赋予被征收人司法救济权,而在征收决定环节要求征收机关通过司法救济而非行政手段强制征收。例如,“《俄联邦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如果土地所有人不同意征地机关作出的征地决议,则作出征地决议的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关于赎买土地的诉讼。如果双方就征地赎买价格或其他赎买条件无法达成协议,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16]显然,在征收决定环节由征收机关提起强制征收诉讼,比被征收人提起抵制征收诉讼更能突显对私权利的维护。

(二)协调发展原则的确立及其制度构建

比例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作为征收制度的具体原则,分别侧重于征收公共利益的认定和征收补偿的确定,将其作为征收的基本原则有失偏颇,本文认为,基于“抑公扬私”立法理念的协调发展原则不仅可以涵盖比例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而且还能揭示出更丰富的内涵。征收协调发展原则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就主体及其权利而言,不仅要协调集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利益,而且须兼顾集体成员之间的横向利益;不仅要平衡集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级政府之间的外部利益,还须考量集体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内部利益。就其目的观之,通过利益分配协调机制的构建,不仅要保障集体成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功能的有效实现,还要促进各级政府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开发、可持续化利用,进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协调发展原则的核心是协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这不仅是还权于民,赋权于民的具体要求,而且也是宪政上发展权的具体体现。作为人权的发展权体现的是,需要对弱者予以倾斜性保护,它孕育着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的利益分配机制。

基于征收协调发展原则的制度构建,主要体现在:第一,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和商业性用地,并分别建立不同的供地体系。“农地征收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的目的,应绝对禁止为商业目的的征收。”[17]严格限定公共利益征收的意义在于,农地是不可再生且急剧减少的战略资源,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众多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甚至是社会稳定,必须以极其慎重的态度对待征收。“在立法上,我国可以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体例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除了抽象出‘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如公共性和非排他性、受益对象的不特定性,还应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外延。”[18]同时明确规定:公益性用地可以通过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供地;而商业性用地只能通过市场机制供地。由此,实现缩小征地范围的发展战略,把被征收人不得已的“特殊牺牲”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允许集体土地的权利人即农民集体与个体有机会分享市场机制供地过程中的增值收益。第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在集体成员与政府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由于公平交易最能体现财产的真正价值,通过市场认定财产价值才可能是公正的,因此‘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或‘给予合理补偿’规则,理应以市场价值补偿为原则,以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依归,并坚持补偿标准的动态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19]这样既可以增加集体成员的经济利益和发展能力,又可以提高政府征地成本,控制土地财政的诱因,促使“卖地式”土地财政向“税收式”土地财政转型。当然,非为公共利益所需的商业征收,其补偿额度之确定应该完全以市场价格为标准,将农地供需双方完全置于市场主体的地位,让其按照市场规律自主定价,防止公权力不当干预。[20]另外,还应增加集体土地投入损失、残余地分割损害、经营损失、租金损失等补偿项目。第三,正确区分土地增值的产生原因,借鉴英国“如果该土地已经按计划授予使用许可,或者是预见到将来的使用合理性,经过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考虑因规划批准引起的地价上涨部分”[21]的立法经验,让被征收人适当获得集体土地如若未被征收状态下已经可以合理预期的增值收益。第四,促进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创新和完善。实践提示,应特别重视实物补偿、社会保障补偿等多元化的补偿机制,强化对被征收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长久保障。例如,可以吸收实践中的留地安置补偿、土地入股安置补偿、重新就业安置补偿、异地移民安置补偿等;应当将撤销集体建制的被征收人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其他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提供其在城镇就业的机会。

(三)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确立及其制度构建

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的开放性和动态性,强化了征收对程序的依赖性。基于“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应当在淡化行政权力公法因素、强化财产权利私法因素的基础上,通过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确立及其制度构筑,引领征收朝着正义的方向发展。强调集体成员参与原则,并非是对有关行政机关征收程序的忽视或弱化,相反恰恰是以行政机关征收程序的合理设置及其执行的正当性为前提,而强调集体成员参与原则亦可彰显征收程序中的私法要素。

集体成员参与原则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的整个过程中,从公共利益的认定、补偿安置方案的设计、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到争议解决程序和司法救济机制等各个环节,都应当全面打通被征地集体成员的介入渠道,保障集体成员可以提前介入、实质介入,强化集体成员的征收话语权。集体成员参与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参与和实质参与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基于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第一,如果征收集体土地并不符合立法列举的公共利益,而需要根据公共利益的概括性规定予以判断,则应当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概括性规定的判断”建立集体成员听证机制;另外,不管是符合列举性还是概括性公共利益的征收决定,均应赋予被征收人异议权和司法救济权。第二,完善公共利益调查、征收通知与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独立机构的征收裁决等具体程序。第三,征收补偿是被征收人作出“特殊牺牲”的对价,应当建立协商补偿的前置程序、协商不成后的价值评估规则以及补偿款的提存办法,赋予被征收人征收补偿的司法救济权。第四,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当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未用于非公共利益时,赋予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优先购回被征收土地的买回权。

二、不同类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剖析

(一)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前置性问题

按照所有权分类,集体土地分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客体分类,集体土地可以分为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22]由此可见,集体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权属主体的明晰和权属客体的确定,是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两个重要前置性问题。

首先,要改造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理清本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行现实,就调查的数据而言,“几乎半数的受访农户认为承包地属于‘国家所有’(41.91%);只有不到1/3的受访农户认为属于‘村集体所有’(29.57%);分别有很少的受访农户认为属于‘乡(镇)集体所有’(3.56%)或‘村小组所有’(6.23%)。从访谈得知,在很多农户看来,村集体代表国家,所以才有如此比例的受访农户认为承包地属于国家所有。”[23]所以应当剥离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还权或赋权给集体经济组织,使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执行集体成员意志并维护集体成员利益的代表机关;让集体成员既可以以用益物权人的身份直接参与征收,又可以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通过集体经济组织间接参与征收,由此增强各权属主体参与征收的积极性。同时,须清晰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的关系,避免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截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

其次,在实质性确权的基础上全面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登记发证。登记发证是明晰补偿范围和权属主体,避免补偿款归属纠纷的必要环节。然而,目前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现状不容乐观。2010年全国12省调查数据显示,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在政府部门进行权属登记的仅占到24.1%;在江苏省和广东省分别只占到33.3%和16.7%。“2007年全国10省调查数据显示,领到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农户仅占到72.54%;在广东省,领到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农户更是只占到20.99%。”[24]不同类型集体土地的差异,决定了其征收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亦存在差异。因此,通过对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的类型化梳理,分别从拥有用益物权的集体成员和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两个层面剖析征收补偿机制,既可以引发更深的法理反思,又可以促进补偿机制的合理化乃至系统化构建。

(二)耕地的征收补偿机制

既然我国对耕地普遍采用发包的经营方式,那么探究耕地的补偿机制自然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作为切入点。根据现行法律,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收可获得两类补偿: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若被征地人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以获得《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安置补助费。二是可以获得《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中的一部分。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简称《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要求,一些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了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方法,其主要内容为:首先,规定了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款应当全部用于分配。不同的是,吉林省2009年《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简称《吉林分配意见》)规定,“全部用于农户分配”;而山西省2005年《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简称《山西分配办法》)规定,“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次,规定了集体土地被部分征收或虽被全部征收但尚未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当用于分配的固定比例或者有限的浮动比例。例如,《吉林分配意见》规定了“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比例,河南省2006年《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简称《河南分配意见》)和甘肃省2006年《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的浮动比例,湖南省2008年《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了“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浮动比例,海南省2006年《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浮动比例,其余部分均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由是观之,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有两个弊端:首先,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已经明确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准确地讲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中拿出绝大部分分配给被征地人,不仅可能模糊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独立征收客体的法律地位,而且还会影响到集体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身份直接行使征收参与权。其次,各省市规定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比例既有固定比例、又有浮动比例,浮动比例又有不少于80%、75%和70%的不同规定,并允许集体成员在浮动比例范围内民主决定具体分配比例,势必加剧分配比例的参差不齐。[25]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发包几乎都开始于1999年,且农地承包期均为30年的情况下,参差不齐的分配比例必然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受益程度不均,有违民事权利平等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