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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改造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规划暨九六年申请受援计划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51:49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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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改造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规划暨九六年申请受援计划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改造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规划暨九六年申请受援计划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加强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工作,改善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提高救助保护水平,我部计划在“九·五”期间分期分批援建一批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募委将在经费上给予适当的支持。为充分发挥资助经费的作用,做好援建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受援单位条件:
1、受援单位必须是流浪少年儿童较多地区的收容遣送站。
2、地方应当有较大资金的投入,一般不少于援建资金的三至五倍,并能按期到位。
3、“中心”建设应当与收容遣送站的改造相结合,“中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
4、“中心”设施必须用于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5、须在援建的建筑物上留有中募委资助××万元的标志。
申报材料:
1、当地政府批准的基建文件。
2、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及每平方米造价,说明是新建还是改造。
3、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4、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
申报时间:
1996年5月15日前申报九六年度受授单位(一个)及材料,“九·五”期间建设“中心”的规划,以便我们综合平衡,择优援建。
申报材料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加盖厅(局)章后,迳报我部社会事务司,一式二份(复印、传真件无效、请勿派人专程报送)。



19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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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政府的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实施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四)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五)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人才培训,做好建设统计和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调整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
(三)负责管理村庄、集镇的开发和建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建房及村镇各类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和上报工作。
(五)做好建设项目的定点和选址工作。
(六)做好对农民建筑队伍、个体工匠的资质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七)按规定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
(八)负责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各乡、镇按国家规定设立的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或配备的乡村建设助理员),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该类机构或人员的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
级人民政府积极性的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村民委员会和集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村庄、集镇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所需费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水利、电力、交通、邮电、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市)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建设规划应当以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期限:总体规划为10年至20年;集镇建设规划为10年至20年;集镇的近期建设规划为3年至5年;村庄建设规划为5年至10年。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为保证村庄、集镇规划的有效实施,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实行选址意见书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九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制定。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村庄、集镇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亦须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并按相应的资质范围从业。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含暂建一层,以后续建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亦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开工审批证书,并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定位、划线后,方可开工。
开工审批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亦不得妨碍邻近地区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机构,应对村庄、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加强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农民住宅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通知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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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村庄、集镇房屋产权和产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损毁或者破坏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
第三十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村庄、集镇的建设步伐,组织村容镇貌的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向饮用水源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饮用水源浸泡、清洗产生或者沾附有毒有害物质的农副产品和农用器具。
具备条件的村庄、集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共设施的,必须报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划定范围,在批准的面积和时间内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和其他杂物,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规划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的规定处理。《条例》规定应处以罚款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施工任务,或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越级承担施工任务,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出借、转让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设计、施工单位因设计、施工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除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赔偿损失外,原资质审批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分。
第四十条 截留、挪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并依法执行公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7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3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都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

(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

(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44米以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规划局及其各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环节规划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主办项目”)的主办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审查)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项目;与主办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审查)的其他部门的相关审批(审查)项目为协办项目。

第四条 规划环节主、协办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规划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主协办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主办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主协办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附带收费项目及要求、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报建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协办部门、转交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协办部门的缴费领证通知、催告协办部门按要求回复审批意见;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协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不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协办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协办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协办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及主协办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规划部门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规划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协办事项,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以下条件实施: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并联审批项目,申请人持规划部门所需下列申请材料直接领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即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书面申请 (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二)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3、1:500现状地形图 (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原件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5、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联建的建设项目);

6、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转让的建设项目);

7、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三)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

(2)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2000米范围现状的1:2000地形图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4)标注有项目拟用地范围的1:1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建设项目跨乡镇的,申请人应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及各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拟用地范围。都市区范围内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无偿向申请人提供1:1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底图供申请人复印)。

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市委、市政府、部队副军级以上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和要害部门周边500米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①外国政府驻渝机构;②外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两种情况])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选址)》(原件1份);

(2)1:2000地形图 (原件1份, 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米内现状)。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按以下条件实施:

(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1份,限需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如申请人认为项目属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类项目,而规划部门把握不准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室外综合管网设计);

4、彩色渲染图和建筑模型等(1套,限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大型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3)设计单位消防自审小组自审意见书(原件1份)。

2.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2)1:500绿化现状图(1份);

(3)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及说明(2份,附电子文档)。

3.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涉及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1)《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4.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涉及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附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对市政设施安全影响技术报告(1份,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编制,无固定格式)。

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两类建设项目:①选址阶段进行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②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3)建设工程弱电系统设计图说(1份,附电子文档) 。

6.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2份);

(2)建设工程涉及河道部分工程设计方案(2份);

(3)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或研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原件1份,限长江、嘉陵江两岸5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区域内修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封盖、改造次级河流及其它自然水域的建设项目,同时附专家评审意见)。

7.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甲、机场规划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建设项目最高点坐标及其海拔高度);

乙、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含建设项目室外地坪海拔高度、建构筑物净高度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有线传输设备、高压供电线路及工业高频炉等电磁辐射设备的情况)。

8.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甲、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乙、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2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3)无线电台(网)设计方案(2份)。

9.涉及电力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导)航台、污染源等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

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2)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3)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12.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13.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设置港口设施(趸船)的所有权证、船检证书(复印件各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只需总平面图)。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无并联审批项目,由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后,由规划部门单独审批: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施工图说(2份,附电子文档,建筑工程限于建施图);

(3)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原件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5)年度计划文件(原件1份,国家或市政府规定需要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

(6)高切坡、深开挖的论证意见(原件1份,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主、协办项目的审批(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到市规划局或区分局报建窗口提出申请。纳入试点范围第(一)项的建设项目,在各区分局报建窗口报建;纳入试点范围第(二)项的建设项目,到市局报建窗口报建。报建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填写申请材料回执,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二)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有并联审批项目的,必要时,规划部门也可约请协办部门参与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复函。逾期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同意受理的,规划部门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或次日,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以下简称“电子邮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协办通知发出的当日或次日,协办部门派专人到规划部门报建窗口领取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续。协办部门在协办通知发出的当日或次日领取的,协办部门的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算起;协办部门逾期领取,或未领取的,协办部门的审批时限自协办通知发出的次日算起。

(三)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供规划部门预审,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二、审查与决定

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涉及有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协办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审查),并将协办审批(审查)意见复函送交市规划局或区分局报建窗口,履行交接手续。规划部门在审批时限届满前,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程》进行规划审查;同时,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综合研究相关协办意见,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的决定,并完成许可证件(文件)的制作。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审批(审查)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应在回复函中注明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应附具体要求,由规划部门代为转交申请人。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的,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予批准或中止主办事项的审批。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以公函的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做相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 规划部门可决定中止审批,在中止审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协调、调整工作的,应恢复主办事项的审批。

建设项目在“一书两证”阶段不涉及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由规划部门于审批时限届满前,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程》依法单独实施规划审查后,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的决定,并完成许可证件(文件)的制作。

协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审批(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但协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市规划局或其区分局报建窗口,规划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规划部门同时将顺延审批时限的情况通知申请人。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审查)意见前,规划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规划部门应即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协办项目审批(审查)函。

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包括延长期)内未回复审批(审查)意见的,规划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主办事项继续办理或中止办理;决定中止主办项目审批的,规划部门应立即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催告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自催告之日起,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复“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之外审批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批意见。

三、公布与颁发

规划部门自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在报建大厅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布、网上公布的形式(也可视情况增加其他形式)公布审批结果,申请人即可到报建窗口领取许可证件(文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规划环节协办通知》

2、《协办项目所需材料交接单》

3、《规划环节协办事项催办通知》

4、《规划环节协办意见函》

5、《规划环节时限延期函》

6、《规划环节终止审批函》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