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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38:10  浏览:9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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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976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根据中共中央〔1975〕18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160号文件精神,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后,对违法犯罪的干警需要判刑的,由地方法院受理。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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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新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新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法发〔2010〕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新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

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民政部批转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批转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
民政部同意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大批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地积极开展了服务管理工作。许多地区注意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这项工作已初见成效。但是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关心和支持安置部门工作;要结合当前全党纠正行业不正
之风,对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解决。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新任务,希望各地边实践边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把服务管理工作检查情况和问题解决的情况,写出报告,于九月底以前报给我部。

附: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民政部:
目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已进入大批接收安置阶段。截止今年三月,全国已接收安置了一万二千多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为做好对他们的服务管理工作,各地陆续建立了服务管理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和部分车辆,积极开展了服务管理工作,较好地落实了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为他们安度晚年、发挥余热做了大量工作。
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虽已初见成效,但在人、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出现了 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
一、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有的干休所机构层次过多,干部比例大,工勤人员少;有的配备工作人员,没有贯彻改革精神,实行招聘制、合同制或雇请临时工,而是全部或大部安排为固定工,搞成了“铁饭碗”。如有一个干休所编制四十人,现
已配备四十二人,而且全部都是固定工,其中干部有二十八人。有些地方安置部门没有掌握配备人员的审查权,“开后门”安排进了一些老弱病残人员、亲朋好友。有的工作人员来所不到一年就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由干休所承担他们的住房和离休退休费用。一些离休退休老同志对此意见
很大,他们气愤地说,“这些人到干休所工作,不知谁为谁服务呢!”
二、一些地区存在占用或调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的不正之风。分配给安置办公室和干休所的车辆,是专门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但有些地区没有做到专车专用。有的被占用或调作它用;有的变成了“首长车”、“公用车”。有的地方来信反映,配给军队离休退休老干部
的车子,老干部一次还未用过,就已被用坏。有的地区民政部门把好车留用,不好的车分配给了干休所,如一个干休所,一九八三年以来已进住五十五名离休退休干部,到今年四月才给分配了一部已行驶近四万公里的破旧旅行车,这部车到所仅两个多月,就进厂维修了两次达四十多天,用
款两千多元,至今还未修好。因此,当干休所老同志一遇急病用车时,所领导只好到处借车,在求借无门时,只好用板车或三轮车,或由人扶着病人去乘公共汽车。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对此意见甚大,反映强烈。
三、一些地方挤占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用房。据了解,全国十四个省、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被占用了三百二十九套,现已退出七十九套。被占用的情况有三种,一种是由当地党委或政府批准占用的;另一种是民政系统的干部、职工占用的;还有的是一些部门非法擅自占用的。

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交接安置工作,在军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还有一些干休所任意扩大工作人员的住房面积,影响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附属建筑用房。
四、一些地区挪用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经费。有的地区民政部门擅自占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经费搞其它建筑(包括给局领导修建住房);有的地区把几十万元经费交到劳动服务公司搞经营;有的将已建好的一些住房,廉价售出。还有一些地方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干休所工作人
员的专项经费,挪作它用,影响了专项经费的正常使用。
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搞好服务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服务管理工作做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要组织力量,对服务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人、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已进住的老同志要普遍走访一次,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解
决;要积极开展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使他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思想;要建立健全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制定人、财、物管理使用办法,把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有明确的责任制,哪一个地方的服务管理工作做不好,哪一个地方的
民政部门要承担责任;哪一个干休所的工作做不好,哪一个所的领导和领导干休所的安置办公室要承担责任。
(二)要纠正人、财、物管理和使用上的不正之风,严格用人、用车和财物管理的制度。选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要任人唯贤,择优录用;要贯彻改革精神,不要都搞成“铁饭碗”;要给各级安置办公室和干休所用人的自主权;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的老弱病残或不胜任
的人员,都要坚决予以调整。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分配给安置办公室和干休所的专用汽车,不得随意挪用;安置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安置办公室工作用车,一般不得超过一辆,多占的车要限期调给干休所的老同志使用。用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经费,
必须严格按照全国安置工作会议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已经挤占或挪用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如数退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违犯政策,擅自批准占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务必限期全部迁出;对于干休所工作人员的住房,要在保证老同志各项附属设施用房的情况下,从严掌握

(三)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各地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服务管理试点经验,有条件的地方,下半年可召开服务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先进单位、个人表彰会( 会后将典型材料报给我们),把服务管理工作向前推进一步。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级民政部门认真执行。
1986年6月30日



198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