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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58:57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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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违反现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精神,越权审批或擅自开工建设平板玻璃生产线。仅l999年以来新建成投产和在建、筹建的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就达39条,其中初步确定为地方越权审批和企业自行建设的就有26条,新增生产能力6800多万重量箱,总投资逾百亿元。低水平重复建设不仅造成玻璃行业严重供大于求,浪费国家资源,而且将使几年来实施总量调控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所取得的成果付诸东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平板玻璃项目审批。 地方政府一律停止审批任何形式的扩大平板玻璃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或技改项目),更不得化整为零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十五”期间改善品种结构、填补市场空白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一律按项目性质和审批程序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凡越权审批项目的,将严肃追究审批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2000年全国玻璃产量1.82亿重量箱,生产能力已达2.16亿重量箱。现有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已大大超过国内市场的需要。各商业银行要注意防范投资风险。未经国家批准的平板玻璃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募集的资金,也不得用于未经国家批准的平板玻璃项目建设。

  三、对现有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凡1999年以来未经国家批准,地方越权审批及企业自行建设的已建成项目(名单附后),所在地计、经委在200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审批情况报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已经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说明给予贷款的理由,并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正在土建的项目一律停建,准备筹建成开展前期工作的也—律停止。

  对本通知下发前违规审批及擅自建设平板玻璃项目的,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违规审批和擅自建设的,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将暂停对该地区其他项目的审批工作。

  四、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禁止违规承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对擅自承接违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五、淘汰落后的小玻璃企业及生产线,提高平板玻璃生产集约化程度。尚未完成清理整顿目标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程,坚决淘汰和关闭落后的小玻璃企业及生产线。支持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实现生产能力的优化配置。

  六、加强行业信息引导,扩大浮法玻璃应用。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广泛收集国内外玻璃市场信息,预测市场需求,引导企业投资决策。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出台建筑节能与安全玻璃生产使用管理办法,以扩大中空和安全玻璃使用范围。 七、各级经贸委、计委(计经委)及有关部门在整治平板玻璃重复建设工作中,要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从严控制加工工业生产能力,淘太落后工艺和设备,坚决制止玻璃、水泥、钢铁、化纤等一般加工工业项目重复建设再度抬头的势头,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有违规行为的平板玻璃建设项目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工艺)
1 北京秦昌玻璃有限公司 六改浮300吨
2 河北晶牛玻璃股份公司 六改浮265吨
3 秦皇岛华洲玻璃有限公司 300吨浮法生产线
4 秦皇岛秦玻建筑材料集团 六改浮镀膜450吨
5 山东威海蓝星玻璃集团 六改浮在线镀膜430吨
6 山玻集团淄博金晶玻璃厂 六改浮400吨
7 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 六改浮400吨
8 内蒙海晶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平拉改浮法350吨
9 内蒙通玻集团有限公司 240吨(一窑二线)
10 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 350吨彩色镀膜玻璃生产线
11 大连玻璃集团公司 六改浮300吨
12 浙江玻璃厂 浮法二线(600吨)
13 江苏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六改浮500吨
14 江苏华润玻璃集团公司 70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
15 江苏华润玻璃集团公司 35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
16 江苏华润玻璃集团公司 浮法四线300吨
17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浮法二线500吨
18 河南洛玻仰韶玻璃公司 平拉改300吨浮法生产线
19 河南省振华玻璃厂 三机改浮法500吨
20 河南省建华玻璃厂 平拉改浮法400吨
21 宜昌当阳玻璃集团 500吨浮法二线
22 武汉市玻璃厂 八改浮350吨生产线
23 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 九改浮600吨
24 福建福耀玻璃集团公司 引进600吨级优质浮法线
25 广东江门益胜浮法玻璃公司 中外合资500吨浮法线
26 江苏长江浮法玻璃公司 浮法二线7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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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给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两年来,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服从和服务
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投入劳动保障制度
改革,不畏艰难,奋力开拓,埋头苦干,狠抓落实,劳动保障工作迈上了一个
新的台阶,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总结经验,
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调动劳动保障系统广大
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圆满完成党的第十
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北京市宣
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05个单位记集体一等功;对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方援明等260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希望受到表彰
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往开来,再立新功。

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
学习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坚定的理想
信念;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为劳动保障事业竭诚奉献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
他们知难而进、开拓进取的拼搏精神;学习他们脚踏实地、严谨细致、热忱服
务的工作作风。

希望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高举邓
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
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赋予我们的工作任务,继续
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团结一致,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为开创新时期劳
动保障事业的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集体名单
2.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个人名单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集体名单(105个)

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福音社区就业服务中心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河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河北省唐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河北省保定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

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山西省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山西省运城市社会保险事业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东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省吉林市劳动监察支队

吉林省延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省辽源市社会保险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仲裁处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中心

黑龙江省鸡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上海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上海市徐汇区就业促进中心

江苏省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职业介绍中心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合肥市职业介绍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劳动服务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监察大队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江西省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江西省婺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临沂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河南省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黄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南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恩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丹江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

广东省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湛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劳动保障举报投诉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部

海南省文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合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南充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四川省内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贵州省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云南省思茅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西安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汉中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武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崆峒区劳动力市场

青海省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海省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2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个人名单(260名)

方援明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

高士令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尹春娟(女)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

徐忠富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党生(女)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谭凤章 北京市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燕平(女) 北京市崇文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任

邓京(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

吴安泰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处长

田树奎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科科长

王士平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忠 天津市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闫宝珍(女)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北分中心主任

高云发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大港分中心主任

孟宪平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二处工程师

刘洪顺 天津市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力管理科科长

刘忠玉 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局劳动管理科科长

吴玉龙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武清分中心医疗保险科科长

刘金泉 天津市大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力管理科科长

王奇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刘国栋 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柏连生 河北省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郑力 河北省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广义 河北省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宁殿成 河北省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文学 河北省大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吕志国 河北省承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新峰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姚淑理 山西省忻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林 山西省朔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所长

曹晓岚(女) 山西省阳泉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人

李印贵 山西省大同市职工失业保险所所长

于忠全 山西省太原市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科长

卫红胜 山西省蒲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于治国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曹明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牛志美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青山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胡文美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玲(女)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金树培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就业局局长

杨顺昌 辽宁省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

李德平(满族) 辽宁省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伟民 辽宁省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继跃 辽宁省营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松筠 辽宁省阜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阚兴仁 辽宁省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吕子龙 辽宁省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滕学信 辽宁省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公达 吉林省就业服务局局长

杨晓光 吉林省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处长

徐海 吉林省抚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阚树文 吉林省四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杜斌 吉林省松原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主任

张发文 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总经理

何忠海 黑龙江省伊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丹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伟福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邢玉福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荣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佐臣 黑龙江省明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慈福斌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部主任

李丽(女) 黑龙江省鹤岗市劳动就业指导中心副主任

徐爱平(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养老保险处处长

沙忠飞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处长

仇朝东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副主任

陈锡娥(女)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主任

金群 上海市嘉定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史长江 上海市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蒋伟明 上海市闵行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方丽云(女) 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康 上海市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俞奇伟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江永兴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胡蔚(女)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主任

薛扬诚 江苏省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晓华 江苏省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王耀光 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玉柱 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钱宗建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梅生 江苏省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蔡国贤 江苏省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洪大伟 江苏省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杰 江苏省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程学光 江苏省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牛富英(女) 浙江省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局长

施建永 浙江省湖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副科长

黄根寿 浙江省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金花(女) 浙江省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

邵一之 浙江省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仲裁处处长

庞一飞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佺(女) 浙江省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局长

江德玲(女) 安徽省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戴多斌 安徽省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改林 安徽省阜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朱大成 安徽省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琴(女) 安徽省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朱国宾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

崔前进 安徽省铜陵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

张华清 安徽省朗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家礼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永忠 安徽省太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太平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谢福强 福建省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副主任科员

李聪民 福建省南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朱荣清 福建省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主任

赖建华 福建省建瓯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

郭迪 福建省龙岩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刘振荣 福建省福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蔡汝平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

韩学农 江西省鹰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

龙启国 江西省萍乡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局长

熊东保 江西省九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

刘镇芳(女) 江西省抚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管理中心负责人

陶年根 江西省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国华 江西省高安市人事劳动局副局长

管世隆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监督处处长

孟凡杰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失业保险统筹处处长

李静波 山东省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承柱 山东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传银 山东省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振堂 山东省荷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顾俊年 山东省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孔宪举 山东省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子林 山东省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范芸(女)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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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的收缴工作,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下载: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doc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2/P020101229382728730768.doc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方式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以及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产生的各项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包括: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在持有股权期间应取得的收益;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
第四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一般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6款“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一般预算收入相关科目。其中:
(一)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列“产权转让收入”下“其他产权转让收入”(预算科目编码:103060399)。
(二)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在持有股权期间应取得的收益,列“股利、股息收入”下“其他股利、股息收入”(预算科目编码:103060299)。
(三)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列“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科目编码:1030699)。
第五条 财政部是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管理职能部门,对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对所属执收单位及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作为执收单位,负责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金额分别依据以下内容确定:
(一)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应收回的原始投资,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引导基金立项、拨款文件及引导基金投资企业收到中央财政引导基金拨款收入凭证等确定。
(二)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应取得的收益,按照引导基金投资企业收到中央财政引导基金拨款收入凭证及引导基金股权转让协议等确定。
(三)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在持有股权期间应取得的收益,按照引导基金投资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等确定。
(四)引导基金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
第九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按以下程序上缴:
(一)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监督检查引导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与引导基金投资企业、引导基金股权受让方(或受托管理单位)等商议股权投资退出、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事宜,并对引导基金投资企业项目实施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受让引导基金股权申请以及确认收入所依据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
(二)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商议及审核结果,提出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及收入收缴实施方案报科技部、财政部审定。
(三)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审定意见,办理股权转让、收入收缴等手续,向有关缴款单位发送缴款通知。收取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强对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的监督管理,确保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四)引导基金有关缴款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应缴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缴入财政部为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科技部和财政部报告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情况,财政部、科技部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