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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6:40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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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03-28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后增加“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删去第二款。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5%。”“当事人对技术股本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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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的法律分析

作者信息:贺轶民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heyimin3@sina.com 电话:13601240874或010-65014161



[关键词] 职务犯罪、法律监督、主体与客体、法律分析

[摘 要] 本文在综述五年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的基础上,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对当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法律分析,用法社会学的实证分析手段,推导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存的一般性问题和相应的解决对策。

[目 录]

一、五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概述
(一)建立“两个网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覆盖了全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实现“三个突破”,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1、结合办案深入开展个案预防的突破
2、积极参与重点工程预防的突破
3、开展行业预防的突破
(三)构筑“三个规范”,确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
1、规范预防工作制度
2、规范检察建议的管理
3、规范预防调研工作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分析
(一)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
1、主体的认识差异
2、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客体
1、法律层面的预防行为
2、管理制度层面的预防行为
3、思想道德层面的预防行为
(三)职务犯罪预防的内容
三、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现存问题的对策总结
(一)实行依法预防,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二)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专业预防机构的预防能力
(三)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

[正 文]

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 它要解决的是与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客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对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来说,这项工作更关涉到深层次的检察改革。 党的十六大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新时期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必然选择,也可以这样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好坏,对检察机关能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

一、五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概述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正式成立于1998年12月,当时是反贪污贿赂局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2000年从反贪污贿赂局分离,正式成为一个单独的部门,综合协调全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年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紧密结合朝阳区区情,坚持党的领导,立足检察职能,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以个案预防为基础,以行业预防为重点,以网络预防为龙头,狠抓规范化建设,发挥检察建议优势,突出重点工程预防,建立“两个网络”、实现“三个”突破、构筑“三个”规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取得了一定的预防成效。
(一)建立“两个网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覆盖了全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1、根据朝阳区国有工业企业比较多和相对集中的特点, 1999年3月23日,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与北京市纪委工业工委共同建立了朝阳地区国有工业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至此,检察机关与朝阳地区的15个工业系统、8个直属单位以及150多家企业形成有机联系:(1)先后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50余次,听课人数达6000余人;(2)出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讯》十一期;(3)制作法制宣传展板60 余块,在汽车、医药、纺织等各大工业系统巡回展出,参观人数达15000余人;(4)检企密切配合,坚持案件排查、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调查研究、预防工作经验交流以及网络工作年会制度。网络不仅促进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还积极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有效途径的探索,促使网络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和对策研究的基地。
2、2001年3月28日成立了朝阳区国家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网络。(1)积极争取区委领导,以区委书记为首的历届区委领导班子多次听取网络预防工作专题汇报,区委书记还兼任网络领导小组组长,并给予相应的人财物支持;(2)检察机关与区纪委紧密配合,坚持开展各项党风廉政暨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如在区机关工委、区政法委、区农委、街工委等六大系统组织党纪条规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3)对区属纪检监察干部定期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培训;(4)积极参与区属国有资产投资的重点工程预防,服务于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5)用近5年来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例制作成法制宣传教育展板30块,深入网络成员单位巡回展览。
(二)实现“三个突破”,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1、结合办案深入开展个案预防的突破。通过办理北京第三制药厂巴宝生贪污案,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石巧玲贪污公款1098万元案,建材经贸集团所属北京市通达咨询公司经理于建东贪污公款134万元、挪用公款100万元案等一系列案件,深入开展个案预防,形成个案预防在“举一反三、共性预防机制” 上的突破。以巴宝生贪污案为例,我们发现此案反映的问题在药品行业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即由于管理的漏洞与监督的不力,很多企业在药品销售中货款得不到及时回收。我们便抓住这一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析案,举一反三,对供应、销售、三产部门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进行普遍的法制教育,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有效降低了不合理的在途资金的数量,实现了个案预防资源的共享。
2、积极参与重点工程预防的突破。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是由国家电力公司投资,保证三峡电站的电力可靠送出,实现全国联网、调控的国家重点工程。在预防过程当中,我们结合检察职能,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主线,以制定各项廉政措施为手段,严把工程建设的各个关口,把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控制在最低点,在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的订立、承发包、物资设备采购等重要环节,严格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管理,凡事有人监督。最后,这项工程不仅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精品工程,而且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廉政工程。我们还以此成功经验为基础,积极参与其它重点工程预防,尤其是区属国有资产投资的重点工程预防。
3、开展行业预防的突破。结合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发生的几起职务犯罪案件,针对边防检查工作的行业特点,我们与该站共同开展了行业预防工作。先后请两位副检察长深入到该站,结合有关案例以及北京边检总站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中层干部及全体干警进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教育讲座;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教育图片展览;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有关法律条文,在查找犯罪源头、查特点、查漏洞的基础上,制定出有效防范措施。如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制定出《现场督察处置办法》,以及《民警职工接送客人的十条规定》等等。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为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在继续扩大规模、深化改革的同时,要全面加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见附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圆满完成今年招生改革和招生工作各项任务。
二、积极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在安排面向西部省份招生来源计划和为西部培养亟需的专业人才方面,力争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所增长。
三、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的力度,在录取阶段密切配合、精心操作,遵照《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试行办法》(随后另发)执行,确保网上录取试点工作成功。
非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明年网上录取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
四、进行高考科目改革的广东、山西、吉林、江苏、浙江五省,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注意把握高考“3+X”科目设置的特点,认真处理招生工作各环节的问题,以利于高考科目改革深入开展。
五、严禁把计划、降分与收费挂钩,不得向考生乱收费。高等学校不得利用计划的安排和调整谋取不正当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利用批次的划分照顾定向、共建、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录取,对录取中非正常降分的调档要求不能批准。
六、年初因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及与其他高校合并的原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其生源计划编报仍按原学校名称及招生事业计划下达时的隶属关系执行,按国务院已确定的院校管理体制调整方案进行招生宣传。涉及合并的高校,录取批次按
相关院校中原投档批次较高一方进行安排。
七、认真开展招生执法监察工作,加快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增强抵御不正之风侵袭的能力;还要对以招生或帮助升学为名损害招生工作权益和声誉的行为,加以防范和制止。
八、保证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必须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我部批准不得变更。试行网上录取的高校,招生期间确需调整在当地招生的计划总量时,须征得有关省级招
办同意,并报我部备案。
九、各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切实遵循高校招生“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对派出的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以全面正确行使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权。
十、加强对体检、面试、专业(术科)考试及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形式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一标准、严格组织、认真审查考生资格,积极探索加强规范管理的新举措。

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高等学校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并有利于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周岁。
有特殊贡献的中国公民,经所在单位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年龄、婚否不限。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2、符合上述第1条的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可报考高等职业教育。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实施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不满一年者(从被开除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4、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
报名时间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职工及随父母一起在外地生活的子女,由所在单位征得工作所在地及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办理借考手续,在借考地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处理。
5、填报志愿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填报志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录取工作需要,规定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并指导考生填报志愿。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2)有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贪污盗窃,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3)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摸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8、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9、体检工作由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指定一所本省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四、考试
10、教育部确定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授权有关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并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
11、教育部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命题,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各科目分值。
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为国家绝密材料。
12、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听力测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应进行口试。
1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于7月7日、8日、9日举行。
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
14、考场必须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并按有关考试规定执行。
15、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
治区决定,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16、答卷的评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五、招生来源计划
17、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应与国家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毕业生的需求相适应,注意把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适当结合起来;同时考虑高等教育资源分布及生源情况,合理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
18、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来源计划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综合平衡下达。
19、高等学校在经教育部批准后,可对工作与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或行业,在招生来源计划中按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5%的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20、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及要求,须按教育部年度来源计划编制工作文件执行。
六、录取
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
对各“211工程”项目高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一般应安排在第一批录取。
22、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3、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
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实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
24、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录取新生时一般不应限外语语种。
25、高等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对于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所犯错误较重,经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由所在单位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高中阶段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27、对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六名、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参考录取。
28、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时,可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29、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0、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
烈士子女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
31、定向招生若在该院校非定向录取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2、对纳入普通高校招生序列的民办高校,若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适当降分投档,择优录取。
33、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4、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经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录取通知书由高等学校负责填发。
35、录取工作应在9月上旬结束。9月15日前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须报经教育部批准。
36、教育部支持和鼓励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等学校,按《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试行办法》执行。
七、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37、教育部主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
(2)综合平衡并下达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来源计划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
(3)组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4)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领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8、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39、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2)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3)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录取等工作;
(4)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0、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来源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3)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4)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的工作。
八、招生经费
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42、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九、处罚
4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3)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4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学生,或指使学校招收不合格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4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2)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4)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附则
46、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或运动队及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47、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籍青年的报名、考试和录取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48、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200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