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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26:21  浏览:9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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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废止)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近年来,全国许多部门和地区按照开展设计改革的有关规定,陆续在一些工程项目上实行设计招标投标。特别是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真刀真枪的搞招标承包制,国家计委要不讲情面地抓,今后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都要实行招标制的指示后,设计招标投标工作更有了新的发
展。从全国来说,总的情况是好的,起到了促进技术进步,优化设计方案,节约投资,提高工程效益的良好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的主管部门对于设计招标投标认识不足,没有抓紧试点工作;有的在招标中不是择优评标,而是搞保护主义;有的招标没有着重地对项目的
质量、水平和效益进行评选,而以设计收费高低进行评标;甚至有的收受“回扣”,搞假招标等不正之风。为了加强对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更好地开展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提高设计技术水平,今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大中型项目,除了那些保密性强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外,都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积极地实行招标投标,开展设计竞争,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二、关于招标的范围和深度,可按不同专业性质,采取不同阶段的招标。为了减少招标单位的工作量和费用,一般采取可行性研究方案或设计方案招标为好,不适宜搞初步设计招标。因为设计招标主要是通过方案竞选,择优选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选定以后,可连续承担初步设计和施
工图设计任务。
三、设计招标的评标标准,与施工招标的标底不同,主要应该是评设计方案的优劣,工艺技术水平、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的好坏,设计进度的快慢,以及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的好坏。
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进行设计方案招标,应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
四、评标和定标是搞好设计招标的关键。为了更好地保证招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国家预算内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主持,国家预算外的项目,谁投资谁主持,并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要是邀请一批经验丰富、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有关专家组成
,其任务是对所有投标方案作出评价,排出名次,推荐一二个优秀方案,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招标领导小组由投资单位担任领导,吸收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根据国家建设方针政策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五、由于大多数设计单位经济收入不多,目前不宜采取参加投标所花的成本费用全部由设计单位负担的办法。为了鼓励设计单位参加投标,对非中标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招标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
六、招标领导小组,对申请招标的单位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审查后决定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以3至4个单位为宜。中小型项目的招标,还应照顾地区性,可以不搞全国性的招标,以减少招标投标费用。
七、招标领导小组对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要一视同仁,坚持科学态度和公正的原则,不许有亲有疏,更不能预先内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均不准以任何名义收授“回扣”。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认真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凡是在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领导人员的责任。



198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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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4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簿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也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六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或界址、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或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集体土地范围内,宅基地上的村民住房,以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或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或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第八条 申请房屋登记,当事人可以亲自申请,也可由其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姓名。
  当事人亲自申请的,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双方的身份证明;其中涉及处分自然人房屋的,其委托事项应当进行公证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办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双方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未成年人的房屋,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被监护人身份证明、证明监护人监护资格及其身份证明的材料;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监护人有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代为申请登记,并应当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第五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登记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构确认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相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四)房屋灭失的;
  (五)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登记费全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从中提取15%专户储存,用作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记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变更登记;
  (四)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派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公告,公告期限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的,公告期限7日;
  (二)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应当征询异议的,公告期限30日。
  法律、法规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为30日。
  公告期内,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公告期限届满前,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自受理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三)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四)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五)换证、补证,5个工作日;
  (六)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补正时间和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不相冲突;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相冲突;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未经许可建造的房屋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相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处分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簿应当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簿的信息共享。
  房屋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房屋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增加新的页码、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也不得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改或覆盖。
  第二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由权利人或代理人凭身份证明和受理凭证领取。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相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证明;
  (六)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七)房屋测绘报告;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个人合法建房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参照第一款规定另行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或抵债的;
  (七)因调拨、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受遗赠或继承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经公证的受遗赠或继承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材料、他项权利证书,同时申请办理相应的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建筑结构或规划用途发生变化的;
  (五)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分割,是指将一个房屋基本单元分割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屋基本单元,分割后的房屋基本单元,应当面积明确、界址清楚,使用上能独立进出,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的,应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的,应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同一功能区内房屋分割,应不影响共有面积的分摊;
  (三)没有墙体分隔的房屋分割,应建立固定界址;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套房屋和有违法建筑且不能明确部位的单幢房屋,不能分割。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因建筑主体结构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拆迁人因房屋拆迁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的,还应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已登记的一处房屋可以为一个或多个债权设定担保,已登记的多处房屋可以为一个债权共同设定担保。
  以房屋设定反担保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按份共有人以其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时,可以单独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申请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身份证明号码;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和债务履行期限;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抵押物增减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
  (四)抵押权变更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多次设定抵押,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因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地址的名称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材料。
  第四十二条 一般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的;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三)抵押权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抵押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申请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入登记的,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三)已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他项权证。
  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外,房屋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
  (四)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多次设定抵押,因最高债权额增加、债权确定的期间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延长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
  (四)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二条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设立登记。
  已竣工验收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不得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三条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条 已经登记的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五条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参照最高额抵押权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原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直接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抵押情况发生变化的,抵押双方应申请转为相应的房屋抵押权登记。
  申请转为相应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登记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
  (六)抵押合同;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五十七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
  (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六条 预告登记后相关权利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转移或注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证明预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抵押期间转让抵押房产的,还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七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预告登记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申请相应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六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与权利人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和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经审核,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书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更正登记;依法更正前,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七十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同一利害关系人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就同一申请事项再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后,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依法起诉的,应当将起诉的证明材料提交房屋登记机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起诉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七十二条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已受理的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三条 异议登记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起诉,或起诉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驳回其诉讼请求,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异议登记注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30日后,可以申请补发;只注销权利不申请换证或补证的,公告后即可申请注销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换发、补发或注销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换发、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换发”或“补发”的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第七十五条 权利人申请换证或补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破损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房屋被设定限制条件的,应当出具其他权利人同意换发或补发的书面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七十七条 经登记的房屋权利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七十八条 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七十九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一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村民住房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交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申请农村房屋转移或变更登记,权利人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设立抵押的证明;
  (六)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五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屋登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八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的;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同时废止。




关于呼和浩特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呼和浩特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呼政发35号

——2006年2月25日在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过去的一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求真

务实,开拓创新,经济发展保持良好势头,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新国民经济核算办法,初步核算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实现700亿

元以上,同比增长28.2%;财政收入实现81.8亿元,同比增长34.4 %;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达到12150元,同比增长21.9%,完成年度计划的101.3%;农民人均纯收入达

到4631元,同比增长12.7%,完成年度计划的100.7%;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20.24亿元,

增长54.9%,完成年度计划的105%。
(一)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得到加强,特色优势产业增长势头

强劲,服务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
农牧业结构调整继续推进。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加快种养结

构、种植结构调整。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达到610.1万亩,比上年多播25.8万亩。其中

,粮食作物播种面积406.2万亩,粮食产量114.8万吨。粮饲专用玉米、青饲料种植面积

分别比上年增加24.0万亩和38.2万亩。全年新增保灌面积2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20万

亩。畜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牧业年度牲畜存栏头数达到330万头只,比上年同期增长2

8.4%。继续实施“奶业兴市”战略,奶牛业保持强劲发展势头,逐步向区域化、规模化

方向发展。年内新建奶牛小区50个,奶牛存栏达到63.8万头,比上年增加13.4万头,鲜

奶产量达到242.6万吨,比上年增长59.5%,完成年度计划的121%。畜产品产量快速增

长,全市肉、毛绒产量分别达到11.9万吨、2598吨,比上年增长16.1%、13.3%,畜牧

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7.1%。农牧业产业化稳步推进,全市销售收入过亿

元的企业达到20家。农村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全年新增通公路行政村52个,解决

了5万人口、6万头牲畜的饮水困难问题。
特色优势产业持续增长。工业规模和质量继续提升,重点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全年

完成工业投资226亿元,增长82.8%,开工建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35个。

蒙牛五期工程、伊利新工业园、托电三期2×60万千瓦机组、天野化工年产20万吨甲醇

、汉鼎光电一期工程、一汽亿阳等项目建成投产,增强了经济发展后劲。工业经济在结

构调整中快速增长,质量效益同步提高。全部工业增加值达到209.3亿元,同比增长26.

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163.5亿元,同比增长30.8%。乳业、电力、电子

信息、生物制药、冶金化工、机械制造六大支柱产业实现增加值131.6亿元,占规模以

上工业增加值的80.5%;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达到249.9,比上年提高23.3个百分点

,盈亏相抵后利润增长26%。
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加快。商业零售繁荣活跃,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增长加快,全年社

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4.9亿元,增长 15.1%。交通运输、旅游业快速发展,全年公路

货物发送量达到6131万吨,增长18.6%;旅客发送量3764万人,增长2.0%。实现旅游收

入46.6亿元,旅游人数392万人次。呼和浩特——法兰克福国际集装箱专列自去年3月份

开通后已累计发送货物1.4万吨。金融保险业务规模稳步扩大,1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人

民币存款余额803.9亿元,同比增长19.8 %;贷款余额874.0亿元,比年初增加149.2亿

元;引进了大地财产、太平洋保险、中华联合财保三家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1.7亿

元。信息服务业稳步增长,全市实现邮电业务总量31.1亿元,增长26.8%。在消费需求

扩大的同时,市场物价呈现温和上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上涨2.2%,低于4%的计

划水平,也低于自治区和全国平均水平。服务业亿元以上项目开工108项,完成投资129

亿元。海亮国际商贸城、东达城市广场、香格里拉大酒店、大青山太伟休闲度假村等一

批服务业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提升了首府综合服务功能。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388.9亿

元,同比增长17.4%,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5.5%。
(二)城市建设迈出新步伐。以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为契机,加大城市改造建

设力度,城市面貌发生显著变化,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中变化”的奋斗目标如期实

现。
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白塔机场扩建工程、呼准铁路、环城高速公路等项目开工建设

。新增黑色路面170公里,新改建公路718公里。其中,油路170公里,通村水泥路108

公里,其余沙石路440公里。
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修建章盖营污水处理厂,完成东、西河5公里的河道治理,新

铺设天然气管网54.3公里,建成东风路、辛辛板、北垣街、工农兵4座加气站,发展煤

气用户1.5万户,置换天然气用户10153户,全市燃气用户达到16.7万户,比上年增加1

.7万户。改造热力站20座,西北地区热源厂前期工作进展顺利。联化、裕隆和金桥3个1

10千伏变电站投产运行。鄂尔多斯大街、兴安南北路、昭君路等18条主次干道新建和扩

建工程全部竣工,打通了与二环路连接的乌兰察布东路等6条道路。新开公交线路3条,

延伸公交线路12条。

环境整治工作成绩斐然。全年新增绿地面积350公顷,市区绿化覆盖面积达到3502.8公

顷,绿化覆盖率达到25.9%,人均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由去年的6.22平方米增加到8.54

平方米。市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11天。改造小街巷32条,拆危拆临15万平方

米以上,房地产开发施工面积达到397.34万平方米。
小城镇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各旗县城关镇、集镇共改造小街巷15条,新修道路7773

米,铺设雨污水管网10公里,自来水管网改造入户1080户。和林、清水河、武川三个县

城供水项目完工,托电工业园日处理2万吨污水处理厂项目开工建设。
(三)改革开放进一步加快。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各项改革措施,吸收借鉴

各地的改革经验,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
各项改革稳步推进。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点解决了国有转制企业的遗留问题。稳

步推进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了公用事业性单位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认真落

实了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积极开展了以撤乡并镇为主的乡镇机构改革。建立市行政许可

服务中心,实行了全程代理制并初见成效。
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成效显著。全年引进国内资金到位276亿

元,增长81.1%,完成年度计划的120%;实际到位外资4.03亿美元,增长68.5%,完成

年度计划的128.6%;香港金鹰集团、中石化、中海油、一汽等一大批中外大企业来呼投

资。外贸进出口增长加快。全年海关进出口总额完成10.6亿美元,同比增长133.4%,其

中出口5.9亿美元,增长122.2%。
(四)生态建设取得新成效。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为目

标,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
生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全年生态建设工程人工造林13.98万亩;天保工程飞播造林6.1

7万亩;封山育林37.43万亩;全民义务植树508.53万株。
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以热力二期、三期、天然气入呼等项目为重点的清洁能源示范

工程深入开展,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76.4%,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5.8%,城市气化率达

到80%以上。水、声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全市污水治理率达到70.16%,工业废水排放达

标率达到53.6%。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和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呼和浩特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自治区第一。
(五)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科技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进一步完善,新认定5个自治区星火

计划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推广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23项。全市自治区级以上高

新技术企业达到59家,比上年增加15家。教育工作以发展为主题,实施了“农村中小学

危房改造工程”、“优质高中建设工程”、“职业教育建设工程”、“教育信息化建设

工程”和“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教育教学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全市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4.2%。
医疗卫生事业进一步加强。全面完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系建设,基本建立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全市共建立126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覆盖了26个办事

处和239个居委会,受益人口约100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实施,4298人参

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84.6%;累计发放农村医疗救助金58.6万元,救助特困大病

人员158人。
文体事业日趋繁荣。献礼项目“呼和浩特市体育场”开工建设。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进一步加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稳步推进,全市广播电视综

合覆盖率达到98.6%。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得到加强。计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优生优

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建立,优惠奖励政策得到较好的落实,人口自然增长率比上年下降

1.7‰。民政、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落实。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

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切实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得到加强。全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新增社区就业实体518

个,实现就业再就业38342人,其中新增劳动力就业14551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23791

人。在下岗失业人员中 “4050”人员再就业5561人。完成职业技能培训38465人,其

中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9246人。累计为1010名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贷款1968万元,为

领取营业执照的3330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652万元


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4.36万人,比上年增加2.3

1万人,共为72262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56604万元,发放率达到100%;参加失

业保险33万人,比上年增加5.2万人,共为13400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2704.3万

元,平均每人每月340元,实现了足额发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8.88万人,增加2.28万

人;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分别达到16.03万人、17.03万人,全年征缴五大社会保险费1

1.6756亿元。城乡低保扩面工作进展顺利,享受城市低保人数达到46684人,全年支出

低保金5096万元。在全区率先开展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2.1万名农民纳入了最低

生活保障范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实施

,2638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2615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

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开始享受有关保险待遇。扶贫和救灾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农

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年下达各类救灾资金910万元,受灾地区群众

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置。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

经济总量小,可用财力少;城乡发展不平衡,“三农”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社会

事业与经济发展不能完全同步,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基础性建设欠帐较多;人居

环境还不很理想,诸如冬季供暖、环境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尚需努力解决;经济增长

方式亟待转变,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增长机制有待进一步增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

展软、硬环境仍需加大力度;在构建和谐首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切实维护首府稳定

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努力。
二、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做好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各项工

作的关键之年。按照市委九届九次全委会议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25%,达到900亿元。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3%,达到600亿元。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8%,达到359亿元。
——财政收入增长22.2%,达到100亿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7%,达到1420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达到5200元。
——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
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

、管理民主”的要求,搞好规划、开展试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积极调整农牧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确保粮食安全。2006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400万亩,粮食产量达到130万吨,新增

保灌面积20万亩。稳步推进以乳、肉、薯、菜为主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继续通过投资

补助、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支持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积极发

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20万亩,确保蔬菜播种面积达到13万亩。

扩大饲料用作物和优质牧草种植规模,推动畜牧业进一步发展。2006年,新增优质牧草

20万亩,全市奶牛存栏达到80万头,鲜奶产量达到280万吨,新建奶牛养殖小区100个,

奶牛入驻小区的比例达到40%以上;肉羊存栏达到80万只;肉类、禽蛋和毛绒产量分别

达到13万吨、4万吨和2800吨。加快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好扶持家禽饲养业发展

的各项措施。
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抓住国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的有利时机,

加强饮水安全、沼气、通电、通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解决4万人、7万头(只)牧畜的安

全饮水问题和82公里的通乡油路,完成1090户沼气设施建设。开展农村环境整治试点工

作,有效改善村容村貌。
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大农村公共基础投入。重点推行“农村寄宿制学校”工程,

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加大对农村贫困学生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

支持力度。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在全市旗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加

强农村文化场所和广播电视等设施建设,继续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和农村电影“21

31”工程,丰富农民文化生活。逐步推广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

五保户供养标准。
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强涉农价格监管,保障农资供应,防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过快上涨。落实好各项支农资金和农牧业补贴资金,逐步建立对化肥、柴油等农资直接

补贴制度。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有序组织劳务输出;结合撤乡并镇,积极发展小城

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高非农就业和非农收入比重

,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5万人,培训农民人数达到30万人次。
(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增强自主创新作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

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

,实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努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围绕科技兴市战略,重点支持工业支柱产业、玉米产业、动

植物疫病防疫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搭建科技研发、

工业、农业、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五大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推进高技术成果转化,抓好

少数民族电子政务通用平台开发及产业示范工程、移动小额支付体系建设项目、乳杆菌

活菌胶囊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发挥首府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和中介组织相对聚集

的优势,构建企业、研究机构、高校和中介组织的技术创新联盟。完善自主创新的政策

扶持体系,支持产业化项目以及重大关键技术装备开发和研制。
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集群。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培育大企业

、建设大基地,加快形成优势产业集群。乳业重点抓好伊利金山新工业园和蒙牛六期等

项目。电力工业要协调解决好托电四期、北方金桥等电厂投产发电的各项工作,确保全

市发电机装机容量达到597.4万千瓦,做好托电五期、金山电厂、清水河华润电厂、丰

泰电厂扩建、托电园区自备电厂、亚能辰光电厂和武川风电等项目的前期工作。电子信

息产业重点抓好汉鼎光电、创维电视等项目。生物制药业重点抓好华蒙金河饲料金霉素

五期、石药集团二期、欧美发酵工业园一期工程、山东阜丰谷氨酸等项目。冶金化工业

重点抓好唐山蒙丰特种钢、中石油重油深加工和聚丙稀扩能改造、中海油聚甲醛及煤制

油综合项目、煤气化总公司煤焦甲醇一体化项目以及三联化工PVC与烧碱等项目。机械

制造业抓好一汽亿阳汽车专用车改装、上海电气集团变压器及电缆、众环集团数控机床

部件生产等项目。在抓好六大优势产业重点项目的同时,要抓好烟厂生产指标的争取工

作以及冀东水泥、蒙羊肉业加工及基地建设等项目,争取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全年规

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229亿元,同比增长40%。
促进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要认真落实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紧紧围绕商贸物流、

信息服务、会展旅游、金融保险、科技教育、文体传媒、房地产、社区服务八大产业,

努力培育形成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增强首府作为区域中心城市的综合

服务功能。加大自治区发展第三产业60条优惠政策的督查落实。加强对金鹰国际商务中

心、食全食美批发市场、金山铁通物流园区、蒙古风情园、哈达门高山牧场等重点项目

的跟踪服务;全面启动大唐托电公司五星级酒店等项目;加速推进交通银行入驻我市的

各项工作;认真确保“首府大学园区”的建设力度。认真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

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和重组。依托工业园区,扶持特色民营经济板块

发展,为产业集群协作配套。增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重点扶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


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到突出的位置,按照

减量化、再利用和可循环的要求,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制定分行业能效标准,综合运

用土地、环保、价格、信贷等经济杠杆,把好项目审批关。努力促成好项目落地建成发

展。以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

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和改造项目,在城市小区建设节水、节能

住宅示范小区。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计划,

积极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企业循环式生产,资源循环式利用。要在重点推进大唐托电

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项目实施的同时,以工业园区为重点,继续包装和策划一批循环

经济项目,建立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循环经济园区。
(三)保持投资消费协调增长。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的

战略机遇,努力扩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扩大消费需求。
努力扩大投资规模。进一步加快在建项目实施进度,对已经批准建设的项目,要积

极落实好各项建设条件,推动项目落地开工;对已经上报国家、自治区待批的项目,要

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积极争取进入审批程序并核准建设;对我市管理的项目

,要协调相关审批部门,进一步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全面清理建设用地,用好盘活存量

土地,对已批未供土地和已供未用土地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保证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

及重点工业项目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投资强度、容积率和产出效益,制定政策,鼓励

新上项目向开发园区和小城镇集中,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

,尽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外资和民间资金投资,

并为境内外的投资商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同时,要按照超前性、科学性的原则,结合

“十一五”规划,搞好重大项目的策划,提出一批关系呼市长远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

充实完善市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大项目储备,以保持投资持续增长的后劲。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要抓好红吉水库、红山口水库建设和乌素图、二道凹等病险水

库除险加固等水利项目,加快省道103呼市—蒲滩拐—城壕、绕城高速公路、白塔机场

扩建等续建项目建设进度,建成呼市至准格尔铁路,做好国道209线清水河至偏关、省

道104线呼市至武川等重点公路建设,加快东、西河二期、引黄入呼二期等工程。配合

自治区建设好内蒙古大剧院、博物馆、会展中心、体育中心四大标志性建筑。对这些项

目,各方面要通力协作,集中力量,集中资金,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

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

要限期整改提高。对已经批复长期没有动工的项目,要注销批准文号;对已经划拨出去

的资源,要限期回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

》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呼和浩特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管理办法》,强化对国债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和政府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

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积极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

度,推行最低小时工资制度,督促企业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增加职工工资,落实好国家

调整公务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调控职能

,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困难群体帮扶和欠发达旗

县区转移支付力度。积极扩大农村市场,推动企业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的产品,引导连锁

店和超市向农村延伸发展。完善住房、汽车等消费政策。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消

费信贷品种和规模,积极拓展居民消费领域,发展教育、文化、健身、旅游等服务性消

费。
(四)加快提升中心城市功能。在全面实现“中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理基

础设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确保到2007年实现“大变化”。
继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大市政道路建设力度,打通与二环路相连接的海拉尔东

路、成吉思汗大街等10条主次干道连接线;对鄂尔多斯东街、光明大街等7条主次干道

和北垣街跨构件街立交桥、北垣街跨一家村立交桥进行改造建设;打造成吉思汗大街、

通道南街、大南街、东影路4条档次高、民族特色浓郁的景观街;全面改造机场路、昭

君路、赛罕路和鄂尔多斯路、金桥开发区102省道5个出城口和30条小街巷。新建如意、

章盖营、公主府污水处理厂,扩建辛辛板污水处理厂,改造安装15万套智能水表。续建

天然气配气管网工程,新建20座天然气加汽站,完成3万户天然气用户置换工作。启动

东区集中供热工程、西北热源厂、金桥热网配套工程,续建热力一期管网工程,改造10

座热力站。新建水冲公厕100座、旱厕30座,垃圾转运站10座,改造西郊垃圾场。新增

公交线路5条,延伸公交线路20条,新增公交车辆200台,线路延伸至建成区小街巷。
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目标,围绕“三带、三园”重点建

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新建成吉思汗公园、儿童公园等7座公园,续建湿地公园、游乐园

等4座公园。改造建设大东街、观音庙、大召、五塔寺等8个历史文化景点,完成60个旧

小区的庭院绿化,新增绿地面积300万平方米。新建2座大气自动监测站和2座机动车尾

气自动检测站,拆并锅炉150台。
突出展现首府城市新形象。新建、续建城建大厦、香格里拉、天骄广场等60座高层

建筑,重点打造滨海新城、东岸国际等10个20万平方米的精品住宅小区。加快“城中村

”和旧城区改造,全面启动二环路以内“城中村”改造工作,重点做好一家村、南店等

“城中村”改造任务,确保完成麻花板、府兴营、徐家沙梁、讨号板4个“城中村”改

造,开发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建设廉租房2.5万平方米。
不断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要以市区为核心,有效带动五旗(县)经济的协调发展。完善

区域合作机制,强化市区对五旗(县)的辐射、服务与带动,统筹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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