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张祖林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城市建成区和高新产业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建成区临街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依法注册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昆单位、驻昆部队(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是指临街单位、门市、店堂两端隔墙中线至人行道街沿石全部区域,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划定。
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包秩序、包卫生和包绿化。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由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政府及所属的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所属的城市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工商、卫生(爱卫)、环保和绿化部门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四个区政府
1.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2.每年对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3.划定辖区范围内各镇(乡)、各街道之间“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管辖范围。
(二)四个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1.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监督街道办事处工作开展情况。
2.贯彻执行市、区政府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门前三包”清理整顿及宣传工作。
3.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城管局上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做到定时定点袋装收集、日产日清;逐步实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统一无害化处置。
5.负责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三)街道办事处
1.负责按照“门前三包”标准,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登记造册。
2.负责每日一次对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牵头组织辖区内的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综合整治,按照要求制作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上报“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材料及报表。
3.负责建立文明卫生监督岗队伍,牵头与社区居委会共同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属地管理责任。
(四)社区居委会
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完善本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每日检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责任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改进,并向街道办事处及时汇报。
(五)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1.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2.每年对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
1.负责按照“门前三包”标准,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登记造册。
2.贯彻执行市政府、管委会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门前三包”清理整顿及宣传工作,负责每日一次对辖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
3.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城管局上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七)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配合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市、区卫生(爱卫)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门前门内”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监督,查处各类违反卫生(爱卫)管理的违法行为。
(九)市、区两级绿化、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
市、区两级绿化、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市城管局
1.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政策、标准。
2.协调、解决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工作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3.定期抽查四个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对四个区之间、四个区与三个开发(度假)区之间辖区界线不清晰的区域,划定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管辖范围。
第六条 履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协议,并按照下列标准履行“门前三包”的义务:
(一)包秩序:做到“门前”区域无乞讨现象、无店外经营、无乱摆摊点、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占用盲道;保持店面整洁有序,店招店牌按照规定设置,美观完好,用语文明、文字规范;灯光亮化设施完好,并按时启闭。
(二)包卫生:做到“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废土等垃圾;无积水、痰迹、油污;无擅自刻画、挂贴、喷涂等现象,临街外立面墙体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污水、烟尘、噪声排放符合标准。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为各类商铺或者摊档的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经营的店铺、摊档内统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并配备扫(拖)把、撮箕、擦布等,随时保持责任区的清洁、卫生。
(三)包绿化:做到绿地内无堆放物料、无倾倒垃圾、无摊晒衣物、无设置广告等非法占用绿地的行为;无在门前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栓系物品、倚树盖房和搭棚等行为;确保树塘无积水;保持“门前”区域内树木、花草、绿篱和草坪绿地完整完好,做到树木、花卉等园林植物和设施无人为破坏、损坏现象。
“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确保门内达标,即:环境卫生好;室内整洁卫生;垃圾、厕所管理好;坚持除“四害”;绿化美化好等文明、卫生标准。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单独履行或者联合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共同履行责任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本单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具体责任人,对在其责任区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及其他废弃物,乱贴乱画、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停车辆、毁坏花草树木、向人行道、草坪、树根倾倒污水、损毁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等行为,责任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 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地段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及其他废弃物,乱贴乱画、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停车辆、毁坏花草树木、向绿地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杂物、损毁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等行为,分别由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 凡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卫生(爱卫)、环保、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卫生(爱卫)、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凡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义务的责任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资格的,取消其当年文明单位资格;未取得文明单位资格的,当年不得评选为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区属单位,由四个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奖励;四个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属部门,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呈贡新城规划区、昆明空港经济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四个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属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办法》(昆政发〔1995〕74号)同时废止。
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邮电部
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1995年4月20日,邮电部
序
为认真贯彻“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权益,维护和提高电信通信的信誉,把电信服务质量置于广大用户的经常监督之下,特制订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一、服务标准
1.市话装机:在受理用户登记并收取初装费后,应当场答复用户装机时间,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7天内主动答复用户;对机线条件暂不具备的,不应收取初装费,列入待装户管理,并向用户说明大体解决的时间。
2.市话装机时限:自用户交付初装费之日起到装机通话止,全国平均装机时限不超过3个月,待装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年。装机等待时限超过6个月的,按活期银行储蓄利率付给用户所交纳的初装费的利息。数据通信在用户办理登记手续、交纳各种入网费后,专线入网装机时限为1个月,电话拨号入网装机时限为7天。
3.用户移机:自受理之日起到完成移机通话止,移机时限为2个月。
4.电话用户单机障碍应在24小时内修复,电缆故障应在72小时内予以修复。数据通信障碍自用户申告到障碍修复时限为6小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时限予以修复的要向用户说明原因。
5.各类电信人工特服台的应答时限为20秒。
6.公众电报从营业受理到投交收报人的全程时限,普通电报为6小时,加急电报为4小时(发往农村及要求定时投送和夜间停送的普通电报除外)。
7.受理电报用户等候时间最长不超过15分钟。
8.用户要求在原电话上加装传真机,应在7天内安装开通。
9.用户在已装电话上加装或撤销国际、国内长话直拨功能(IDD、DDD)应自登记之日起7天内予以开通或停用。新装电话用户在交纳初装费时,提出要加装“IDD、DDD”功能的,应在电话开通的同时提供用户使用(用户交换机除外)。
10.凡是已经邮电部批准入网并核发进网许可证的各种通信终端设备,各地电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入网使用,并不准再向用户收取检测费。
11.用户查询电话费,实行无偿服务,并采取措施,为用户提供方便。
12.各类电信业务凡邮电部已制订资费标准的要按邮电部颁标准收取。
13.各类电信业务的服务延伸费、代收代付劳务费、附加费等要按邮电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14.对电话用户的欠费,邮电部门要做好催缴工作,采取电话催缴、送话音通知(但不得深夜骚扰用户),督促用户缴费,逾期1个月仍不付费的按规定可以停话(重要用户的停话要经过局领导批准)。停话后,用户已缴清欠费的,邮电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通话。
15.大中城市每个区和县(市)至少设立一个昼夜报话营业点,24小时对外服务。
16.公用电话(包括代办点)办理长途电话业务的,必须加装计费器,并按邮电部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各项资费。
17.各级电信局(邮电局)、支局(所)的局容局貌要保持美观、整洁。局、所名称牌、营业时间牌应符合邮电部颁标准。营业厅内要窗明几净,各种电信业务标识、资费标准、业务宣传资料等书写正规、美观,悬挂整齐。
18.对外服务的电信工作人员要身着标志服,佩戴工号章,接待用户要热情,服务要主动周到,解答问题要耐心,要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
19.电信工作人员要讲职业道德,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向用户索取各种实物和有价证券、钱款或提出不合理的其它各种要求,不吃请,不受礼。
20.要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准刁难、要挟用户,更不准擅自中断用户通信。
二、用户监督
1.为便于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各级邮电部门要设立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并设置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由各邮电管理局负责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各级社会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反映社会对电信服务质量的批评和建议。
3.用户凡发现有未达到上述服务标准或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当地邮电监督部门申告,必要时也可越级申告。
4.各级邮电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对用户的申告应及时调查处理,一般应在15天内答复用户。
5.各级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的申告及批评意见,不得打击报复。发现对用户打击报复者,从严惩处。
本规定由邮电部电信总局负责解释,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此标准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真诚欢迎广大用户对全国电信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