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8〕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国际互联网访问地址为http://www.njjz.gov.cn/)已于2007年底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为充分发挥该减灾网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决策参谋作用,有效避免和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的作用,有效整合全市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增强对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科学决策、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江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是我市非经营性的政府公益性网站,其网站建设及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网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有关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的情况;
(二)及时发布各有关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防灾能力;
(三)开展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条 市政府救灾办是市政府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是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建设与管理的牵头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防灾减灾信息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条 内江市气象局是防灾减灾信息网建设的承办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站的建设规划、运行指导和安全管理;
(二)负责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用户管理、系统的整体操作管理、信息组织管理;
(三)负责统筹制定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的信息安全策略,采取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确保网站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四)负责指导本网站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内容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组织信息网站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五条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农机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防汛抗旱办、市地震办、内江水文局是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的成员单位,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本网站的信息管理,确保有一台相对固定并能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部门防灾减灾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和报送工作。各单位信息员要按照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的设置要求,将本部门审核后的有关防灾减灾信息及时发布到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上进行共享。各单位分管领导务必严把信息审核关,确保所发布和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录入的内容主要包括:
1.防灾、减灾、救灾动态;
2.灾害预警信息;
3.灾情信息;
4.决策信息;
5.历史资料、预案;
6.面向公众提供的政策、防灾减灾科普知识以及服务信息;
7.其他相关信息。
(二)各成员单位信息员确保每天上午和下午各登录一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网,及时更新内容,查看并下载信息;做好对发布信息的跟踪监测,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做好计算机的正确使用和维护,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同时,每半年要对信息发布情况、登录情况、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总结。
(三)各成员单位要在市气象局的指导下做好防灾减灾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四)各成员单位一律不得利用本网站从事经营活动;非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开展新闻登载、电子出版、电子公告和广告发布等信息服务。
(五)各成员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减灾信息网上散布、传播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违法信息,不得进行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六)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网站信息员的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六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17号
《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1月7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的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出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下同),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取的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住建委、市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协议约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并与市房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只能开设一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开发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应当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设立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开户银行和市房管部门书面同意。原监管协议终止后,开发企业应当与新开户银行及市房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帐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银行。
第七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信息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要求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房价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
开发企业申请项目贷款或买受人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贷款发放到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都应当存入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房价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凭证。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款、项目抵押贷款本息、税费等。
第十条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用款计划和开户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余额对账单;
(三)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提供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说明;
(四)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买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
(五)用于支付设计、监理费用和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供设计、监理合同、纳税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用于归还预售商品房项目银行贷款的,提供有关贷款资料和按预售商品房项目实际工程进度归还银行贷款计划表;
(七)首次用款后,每次申请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十一条市房管部门收到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应当现场检查施工进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同意用款的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开户银行凭同意用款的核准意见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划款手续。
第十二条为保证开发企业正常开展业务,开发企业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其额度不得超过已收存预售资金余额的10%,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需要补充备用金的,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并提供已使用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部门应当暂停核准使用预售资金: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未按核准的项目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致使预售商品房项目停工的;
(六)预售商品房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不应当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情形。
有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暂停网签手续。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商品房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止。
第十五条预售商品房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开发企业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
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申请;
(二)预售商品房已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证明材料;
(三)建设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市房管部门收到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撤销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出具撤销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通知单,申请人凭通知单可向开户银行办理结算手续,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市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对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及其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等情况记入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计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的诚信系统。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致使开发企业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由市住建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市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