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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1:21  浏览:9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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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猪屠宰的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贸委员会是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市市区(含历城区)内生猪屠宰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市)财贸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的具体管理工作。
工商、畜牧、卫生、环保、税务、公安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定点销售制度,定点坚持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推行工厂化、机械化、规模化屠宰生猪。
第五条 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500米以外、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100米以外;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设有消毒池、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设计及布局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规定;
(四)所有屠宰从业人员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理化、微生物等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以及健全的消毒管理制度;
(七)有必要的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所排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八)具有不影响人体、动物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九)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食品卫生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县(市)财贸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经财贸委员会会同畜牧、卫生、环保等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贸委员会颁发市政府统一制作的《济南市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凭此证到卫生、畜牧、工商、税务等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
市、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同级财贸委员会对经批准设立的屠宰厂(场)授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第七条 《济南市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屠宰厂(场),由市、县(市)财贸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收缴其《济南市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第八条 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屠宰的生猪经生猪产地动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自检的,必须自行检疫合格;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并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
(三)对检查出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不得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出厂的生猪产品具有相应的生猪检疫证明、税费收取凭证、畜牧部门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
第九条 屠宰厂(场)可以自行收购生猪,也可以提供代宰服务,应当做到随到随宰,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屠宰厂(场)不得划定服务范围,客户可以任意选择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密闭吊挂车辆,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 本市在市区实行生猪产品定点销售,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批准的生猪产品定点销售场所销售来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
生猪销售场所定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不具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证明和印章的生猪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刻、涂改、伪造生猪屠宰有关印章、标牌或者证明。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未经批准的销售场所销售生猪产品或者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可以并处违法销售额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刻、涂改、伪造生猪屠宰有关印章、标牌或者证明的,由市、县(市)财贸委员会收缴其私刻、涂改、伪造的生猪屠宰印章、标牌或者证明,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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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知发〔2005〕10号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法制局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专利奖励工作,保证汕头市专利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汕头市专利奖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汕头市专利金奖具体评定标准
(一)发明
该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突出,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显著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
该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显著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我市该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推动我市该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
该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其功能和造型充分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四条 汕头市专利优秀奖具体评定标准
(一)发明
该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较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较为突出,形成了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本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显著促进作用;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
该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较大技术创新,其技术创新性较为突出,形成了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增加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我市该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推动我市该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
该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其功能和造型较为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具体评定标准
(一)其发明的主要专利先进性和创造性突出,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或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技术难点;
(二) 其发明的主要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其发明的主要专利具有改善人类未来生活素质的潜力(指该项技术发明代表某一领域新技术的发展方向,有可能在未来得到广泛应用,对人类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六条 申报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 以及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必须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必须完整、真实、可靠。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除申请人认为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外,实用新型专利必要时应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代办处出具的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报告。
第八条 参选专利奖的项目和候选人的材料,应当在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规定时间内提交;对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应当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九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制定专利奖各专业具体评审标准;
(二)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评定汕头市专利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三)对汕头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汕头市专利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专利、科技、经济和法律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人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市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机械、化学、电子和工业设计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汕头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建立汕头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挑选后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汕头市专利奖评审规则:
(一)各专业评审组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书面评审方式按照评审标准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由专业评审组和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参加的评审答辩会,对候选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三)对候选项目或发明人,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考察。
(四)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评审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五)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六)专利奖的获奖项目或获奖人员应当获得到会评审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
(七)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项目有关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评审组成员身份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奖评选结果在《汕头日报》和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汕头专利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30日,自公示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异议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凡单位未加盖公章和匿名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异议材料的核实或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
第十八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将评定的获奖项目、等级和获奖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奖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领取奖金之日起三十日内兑现发放至有关单位和个人。逾期不发放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连续两届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汕头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汕头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月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刑三请字〔1988〕1号《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后,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对原由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二审刑事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提出的申诉,如果第一审是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应当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 辽法刑三请字〔1988〕1号
最高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原该院审理的第二审刑事上诉、复核案件,现提出申诉的,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我们意见,根据你院规定的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现行案件由所在地省高级法院管辖的原则,原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审理的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复核的刑事申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妥当,请批示。
198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