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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51:45  浏览:8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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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 

交通部


关于对部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

交公路发[2001]496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来,在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投标人采用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损害了交通行业形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和交通部有关建设市场管理规定,严厉打击投标人的行贿行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已经法院审理确认有行贿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并通报全国;对近期在公路项目施工中质量管理差、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通报批评。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中铁第十一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原名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在达渝高速公路投标中,向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其子郑勤行贿共计85万元人民币;四川道隧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九寨环线及接线公路工程、广临路投标中,向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行贿共计10万美元;重庆渝通公路工程总公司在四川省广北路、广南路投标中,向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之妻行贿70万元人民币;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铁道部第五工程局机械筑路工程处)在四川省隆纳路、成雅路投标中,向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之子行贿35万元人民币;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铁道部第十二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在四川省广渝路施工中,为得到业主的调价,向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行贿人民币15万元。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20条和《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第53条规定,决定对中铁第十一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四川道隧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通公路工程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五家施工企业取消一年资信登记,期间不得在全国参与公路工程投标。

二、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原名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六工程处)在承建的安徽徽杭高速公路07标朱村大桥施工中,造成部分桥墩基础钢筋与立柱偏位,并隐瞒真相,采用不规范的操作方法私自加固处理。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铁道部第十二工程局)和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铁道部第四工程局第四工程处)在福建省罗长高速公路施工中,质量保证资料弄虚作假,工程质量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20条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对以上三个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上述企业的处理意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问题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这些企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整改结果报有关部门,并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企业资质和资信登记的重要内容。

希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和部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招投标中的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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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市监函[2003]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会议记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确定的原则抓紧工作。大纲编写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会议纪要

  为加快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工作,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委托同济大学于2003年3月20、21日在杭州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工作会。人事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和有关行业协会,清华大学、天津大学、重庆大学、东北财经大学等8个参编高校和14个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人事部考试中心分别就考试大纲编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性质、大纲模式、试卷设置、题库、题量等问题提出了要求。同济大学丁世昭教授介绍了建造师考试大纲具体内容。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1.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的关系问题。

  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的关系问题,按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2003年2月24日印发的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建市监函[2003]4号)中明确的有关意见处理。

  2.建造师考试科目设置问题。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按“3+1”设置。综合知识与能力考3门,即建造师各专业通用部分的内容:建设工程技术与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能力考1门,即突出各专业特点的内容:包括各专业的建设工程技术与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要求

  1.综合大纲与专业大纲知识点的划归问题。

  各专业均涉及的知识点,纳入综合考试大纲编写;各专业特有的知识点,纳入专业考试大纲编写。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内容问题。

  综合考试大纲和专业考试大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中的法规部分,只包括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相关知识部分可包括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规章涉及的专业知识内容。

  3.考试大纲类型与知识点的要求。

  考试大纲采用 “章、节、目、条”的编写方式。 各“目”中对知识点的要求,按“掌握、熟悉、了解”的顺序予以表述。 其中“掌握”按70%、“熟悉”按20%、“了解”按10%的比例设置。

  4、建设工程技术与经济科目知识点确定问题。

  专业考试大纲中建设工程技术与经济科目的知识点,应依据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所对应的建造师14个专业的内容确定。

  5.相关工作进度问题。

  按照“四同步”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建造师专业考试指导书》的编写和建造师考核认定测试题的考虑要同时进行,其完成时间按原定计划执行。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考核的相关事宜

  1.考试时间。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13小时。其中:综合知识与能力3科各考3小时,专业知识与能力1科考4小时。

  2.考试题型。

  建造师执业资格综合知识与能力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知识与能力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题,案例题量应为专业知识与能力考试题量的60-70%。

  3.题库。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积累的情况,逐步建立试题题库。

  4.考核认定测试题问题。

  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的测试命题工作由各专业考试大纲编制机构负责,测试题型为单选题和案例题。测试的目的是检验应试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实践能力。

  会议要求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单位根据本次会议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抓紧进行大纲的编写工作,确保按计划完成。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5〕3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营口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牌匾在城市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改善城市景观,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牌匾、各种临时性广告、饰物的规划、设置审批和日常监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牌匾及饰物包括:
  (一)利用道路、绿地、广场、车站、桥梁、各类场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可利用的设施,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各种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空中悬浮物和飞行物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特殊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四)商业门市设置的牌匾及其他商业宣传性质的装饰物等。
  第四条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编制设置规划,确定其种类、设置形式及标准,并配置一定比例的社会公益性广告。
  第五条 占用公共用地、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不能采用招、投标方式而以协议方式进行的,按临时占用和临时建筑管理,其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六条 占用公共用地设置各种立柱式户外广告的,按临时占用和临时建筑管理,由广告设置主管部门根据构筑物临时占用面积,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损坏公共设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者须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出现陈旧、亮位残缺,破损和影响市容市貌及安全等情况时,设置者要及时维修。不能及时维修的,由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仍未完成的,由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使公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受损的,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九条 禁止在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大型广场周边为公益性户外广告设置区域。
  第十条 城市出入口,国、省干道两侧公路用地控制区内不得擅自设置立柱式广告,确须设置的,须经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出现陈旧、破损的户外广告、牌匾,批准设置的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察,处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持下列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一)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及营业执照;
  (二) 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平面位置示意图及广告设计施工图纸;
  (三) 与建筑物及其他设置地点的产权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书;
  (四) 公用事业与房产部门对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技术鉴定;
  (五) 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占用土地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委托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牌匾应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无合法营业执照,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牌匾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时间等设置发布,不得擅自更改,设置需延长时间或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变更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牌匾,须按年度办理安全性年审。
  第十五条 在本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宣传本单位产品的广告或导购牌及非商业性广告,须按规定申报批准。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或损坏公共绿地的,必须持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并按城市绿化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在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和损坏,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前20日通知广告设置者,并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设置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
  第十八条 对不按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饰物,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有关规定实施纠正及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0年2月26日发布的《营口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营政发[200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