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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偷开汽车长期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59:49  浏览:9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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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偷开汽车长期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偷开汽车长期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字(1990)第21号《关于偷开汽车长期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偷开汽车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的,要结合案情进行全面分析,不宜仅仅根据使用偷开汽车的天数,来推定行为人对偷开的汽车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依据案件事实、证据不能认定其偷开汽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仍按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六)项“如果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偷开汽车当犯罪工具使用,可以按他实施的犯罪处治”的规定办理,偷开汽车可以作为所实施盗窃犯罪的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不能将汽车的价值计算为盗窃数额。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偷开汽车长期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豫法研字〔1990〕第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在审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偷开他人汽车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达20余天,对这种偷开汽车行为应不应该认定为盗窃罪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罪犯虽然使用汽车时间较长,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对偷开汽车的行为不应按盗窃罪论处,不计算盗窃价值数额(注:此案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汽车计不计价值不影响量刑,故审委会决定盗窃的汽车不计价值,仅作为一个情节考虑);另一种意见认为,罪犯偷开汽车长时间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说明被告人占有、留用了偷来的汽车,符合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对偷开汽车的,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为盗窃罪”,应予计算盗窃价值数额。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
199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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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审计:国家与官员双赢的制度创新

  杨涛


  近日,江西省开始尝试推行对领导干部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将监督关口前移,南昌市已率先推出了任中审计制度。南昌市规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任期间,原则上每3年安排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出的一般问题,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领导与被审计人谈话,对问题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审计结果进入干部档案,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中国青年报》7月22日)

  江西省之所以会对领导干部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诚如江西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处副处长程旭华所说:离任审计的办法存在局限性,比如一些领导干部在任时间很长,有的甚至已经离退休,时间跨度很大,审计部门工作量太大,一些问题很难在审计中被发现,监督效果滞后;推行对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可以将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较好发挥了审计的预警和预防作用。

  领导干部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肯定会给官员带来一定的麻烦,也许有些官员还会觉得似乎这样做感觉组织上对他不信任、不放心,既要离任审计又要任中审计是否会浪费人力、物力,有多此一举的必要吗?有学者认为,西方社会为什么比较早进入法治社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西方人基于“人性恶”的理论假设来进行制度设计,他们宁愿在事前把人的本性想坏一些,然后健全法律制度对其防范,以达到真正让人无法作恶的目的。事实也证明,要求官员依靠道德来约束自己往往靠不往,在离任审计前面再加上一个任中审计程序,将更加有力制约和监督官员的行为。因而,任中审计与组织信不信任无关,组织的信任也离不开制度的保障。

  对于国家和人民来说,推行对官员的任中审计,能尽可能保证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不被侵吞、浪费和流失,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设计。官员的任期都有一定的期间,有的甚至任职时间比较长,仅仅依靠离任审计,不但存在时过境迁一些问题很难在日后的审计中被发现的困境,而且即使是查清了,许多损失已经造成且难以挽救。因而,比起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来讲,在官员任职中投入一些人力、物力进行审计,实在是微不足道。

  对于官员本人来说,任中审计也是一种有益的制度设计。在其任职中进行审计,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尽可能减少损失。这样,官员就不至于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造成重大损失,最后落个受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追悔莫及。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中审计也起到了挽救干部的功能。

  不过,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制度上的创新,任中审计虽然可能起到国家与官员双赢的目的,但是前提是与其配套的措施必须迅速跟进且执行到位。比如党委、政府对于官员在任中审计出现的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要作为官员考评和提拔的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发现的问题要适时跟进,任中审计也要提交人大审议,审计报告要尽可能向社会公开等等。否则,如同李金华和他的审计署一样,尽管他们是掀起了一场所谓“审计风暴”,有关部委却照旧按兵不动,我们就不禁要问:再多几次审计又有何用?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中吉森法字〔2000〕第75号)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在《条例》发布施行以前,凡《细则》有明确规定的,包括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均应当依照《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条例》只适用其发布施行以后的事项,对其发布施行以前的事项没有溯及力。
此复。



20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