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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19:37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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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2〕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提高保障效率,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73 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5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是指政府从市场上租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的成套住房,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库,以优惠价格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行为。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的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收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经营状况好、信誉佳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的相关事务,但应当依法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公正、以租为主、租补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收储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房源选择应当遵循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分布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房源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成套住宅房,能满足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收储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产权清晰,相关资料合法齐全,无权属纠纷。

  第九条收储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租金控制在单套每月1000元以下。租金控制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监测情况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收储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实地勘查,所收储的房屋不得有结构安全隐患和渗漏等质量问题,保证住用安全。其租金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同区位市场价格、物业状况、装修情况以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一条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收储条件的房屋,市住房保障机构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书面签订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应当在3年以上,毛坯房租赁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

  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与租赁期限一致的房屋财产保险。

  第十二条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每年1000元的标准享受房屋整修补贴。

  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机构收储的毛坯房,在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但应当符合有关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和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且实际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房屋装修设施可以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第三章配 租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对象通过摇号获取选房顺序号,在指定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库中选房;依法应当优先配租的,从其规定。

  配租选房确定后,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与市住房保障机构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在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收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房屋所有权人违约、房屋征收等原因需要住房保障对象搬迁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配合,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为住房保障对象重新配租保障性住房,并承担搬迁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住房保障对象可以在市区自主租赁能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并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筹集及使用

  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资金来源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

  (七)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下列资金可以依法从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资金专户中单独列支:

  社会化收储保障性住房房源所支付的租金;

  (二)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运营管理成本;

  (三)社会化收储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维修、装修费用,搬迁补助费,房屋整修费,相关税费,办理财产保险及空置期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代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向住房保障对象收取租金,加强收储后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建立巡查制度,确保住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房源电子信息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保障性住房信息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准确掌握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信息。

  第二十四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收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提前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出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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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源滥用存在的原因与对策

肖文军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是高度组织化的商品经济,是法制的经济。1就是这样一种经济,网罗了所有人的生活,把人们的生活带入日益高节奏、高效率、高信息流的社会。司法活动无法避免参与其中,市场经济要求司法活动必须跟上市场经济高效运作,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司法人才断层、司法经费紧张等等问题又现实的摆在法院面前。在这样大背景下,要求司法资源必须得到合理的利用。但要严格定义司法资源是什么,是一件困难的事,至少可以得出,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它应包括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与司法活动相关财政保障资源。从而可以得出,利用司法资源,必须有司法人员人力资源与财政资源的耗损。司法资源具有资源的特征稀缺性,是限的,有投入,并不能无限支取。滥用《现在汉语词典》解释为胡乱地或过度地使用。因为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探讨司法资源的滥用才有意义。
司法资源滥用具体表现为,1、在没有通过其他纠纷解决前,直接选择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活动具有最终裁量性,因此在司法途径之前,社会应有其他途径解决,司法是最终无可奈何的选择,在行政诉讼表现为,可先行复议,不经复议起诉,民事诉讼表现小额诉讼增加,当事人不经调解、协商途径等等;2、非法院主管案件,诉诸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不管行政行为是否为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影响,民事诉讼中,明知不可诉而诉,无理之诉;3、反复缠诉,一案一审再审,司法无权威,不具有最终裁量性。4、执行难,对执行难的错误认识,有执行能力案件经多次执行不能执行,无执行能力案件用尽措施,不及时终结,反复执行。
一、司法资源滥用存在的原因:
一是对法律期望值太高,法律宣传缺失,法律界过分宣扬法律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强调“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2“主张权利是对社会义务。”3传统“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遭到法律人的无情讽刺,认为这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甚至有法官认为亲兄弟明算帐,有纠纷上法庭是法治社会进步,案件数多少一直是法院考评法官工作的重要指标。 “我要求法律”4成为一部分缠访缠诉的人生信仰,致使一些本应该在民间解决的纠纷,一此本应该息事宁人的纠纷进入法院,不计成本的小额诉讼,宁可输钱不输气的官司,花几千元、几百元钱请律师打争议几百元的诉讼在法院常见,这种诉讼即使胜诉了,虽有个说法也是没个说法,《秋菊打官司》正是这个理念下的产物,讨个说法,秋菊最后的失落,不是因为法治与传统社会格格不入,而是这种理念与法治理念和传统不符,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家长里短的纠纷,本应是“父子没有隔夜仇,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这类纠纷讨个说法,正是法治观念的缺失,有道是青官难断家务事,司法途径更多的成为当事人的心结,难以消除。
二是法律信仰缺失,与法律期望值太高相反,对法律的信仰缺失,这种缺失往往表现为对人的不信任,更为直接的说对当代司法机关和法官的不信任,未成诉讼先查法官户口的事,尤为普遍,更有甚者法官的祖宗三代也能查个明明白白。胜诉则法官青天,败诉则法官不公。不仅当事人如此,法官本身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更为可怕,如“法官的权威在于公正,没有公正就没有权威”看视冠冕堂皇的道理下,也隐藏一个大的法治悖论,公正与权威本是司法的两面,没有权威哪来公正,法官点评其他法官判决书,将自己对法律理解和处理意见带入其他法官之中,法律如此博大,不同观点为常事,正如卡多佐所言“我们也许会尽我们的之所愿地努力地客观地理解事物,即使如此,我们却永远不可能用任何他人的眼睛来理解这些事物。”5同案同判只不过是乌托邦式理想,永远不可实现,如此点评判决书,给败诉当事人一丝希望,更多给了是当事人对司法的失望,寄希望于遇见贤人或包青天式的法官,所以上访缠诉不断,司法最终裁量权在这些法官和法律人眼中并未形成,法官没有正确的法律信仰,又如何能要求百姓尊重司法权威,所以肖扬院长最近几年关注司法权威的构建正是抓住了法院主要矛盾。
三是诉讼制度设置不合理。1、司法资源是有成本的,正因为如此国家要收取诉讼费,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1)、避免当事人滥用司法资源,司法机关的设立是为全社会而设立,司法资源是全社会的资源,任何人利用这种资源都应支付一定的成本,诉讼需要慎重,毕竟是有成本;2)、减少当事人被诉的风险,与滥诉相对的,就是被别人诉的可能性降低。以上两点体现了息诉的法治理念,符合司法最终裁量性,当事人只有先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才是最为经济的,司法途径永远不会是最经济的解决纠纷的途径,诉讼不会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只有在没有其它途径可选择时,才应考虑的。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大有提倡小额诉讼之意,小额诉讼收费的降低仅是当事人诉讼成本的降低问题吗?可没看到司法成本增加必然,社会为此付出更多人力财力,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很高成本的投入,过多考虑相对人利益,造成了原告低成本,行政主体行政执法成本增加,司法资源高投入的诉讼,民法公法化、商法公法化等诸多原因,现阶段民事行政交织在一起的诉讼日益增多,涉及第三人的行政诉讼中,原告进入诉讼的低门槛,就意味着诉讼地位不仅高于被告,也高于平等主体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主体地位不对等,行政诉讼不仅没有成为真正需要解决问题当事人的正当途径,反而成为那些不需要人的充分利用起来,或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民事纠纷主要途径,可以提高胜诉的几率和诉讼费用风险。新收费办法低保户等诉讼费用无条件免收,权利不加限制,没有约束的权利都容易被滥用,不管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力都是如此,如某法院一年受理某低保户案件仅行政诉讼案件8件,上诉6件,法官疲于应付,至少我们应重新审视新的诉讼收费办法真的合理。2、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社会诚信和法院诚信的问题,应本文所探讨的是司法资源问题,故仅局限于滥用一词谈执行难,难执行案件无终了时,无非三种原因,一是有执行能力,被执行人不执行,二是无执行能力要继续执行,三是有执行能力,因各种原因法院不执行。正确区分执行是真难与假难的问题,对于第二种情形而言,就不应列为执行难,市场和民事活动本身的特点,司法活动不能代替民商风险,法律应将此类案件提供其他途径,如破产,限制高消费,申报财产等等制度,对于第一类和第三类就是社会诚信和法院的诚信问题。3、检察院的民行抗诉和法院主动再审问题,申请再审案件轻易发动,对司法最终裁量权最具威胁的不是当事人,而正是法院和检察院的杰作,审理一案,反复再审,动用了全院的法官全院的书记员,基层法院常有发生,判决如此不稳定,公正与不公正,已经无所谓了,没有了权威,公正还在吗?司法权威早已不复存在,我们不承认法官的认识有限,不能容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与法官,法官与检察官之间必须高度统一,同案同判,电脑量刑等深得“民心”的“现代”司法理念闪亮登场,法治的理念却又退了一大步。正如卡多佐所说:“它也许并非某一时刻都接受的同一个原则,也并非某个法官在所有时刻都接受的同一个原则。”6不管我们是否承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然要有法官个人独特的判断因素融于法官的判决之中。
二、解决司法资源滥用的对策,
1、法律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模式简单,让百姓所能看到的生硬机械的法条,法律给百姓的感觉仍是深不可测,法国民法典深入人心的不是具体法律,而是法律后面的法治理念,缺少法治理念的宣传,法制宣传必然是苍白无力。物权法的制定,引起全社会百姓关注这部法律,但同时我们看到物权法出台,重庆最牛的钉子户拆迁案又进社会的视野,如何正确引导社会看待权利观,正是我们法律所要做的。法治的社会一定是普遍宽容与理性的社会,一个斤斤计较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诚信普遍缺失的社会,至少宽容与理性传统道德观的缺失的社会,不可能发展法治社会,无诉传统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法治社会应是一个多途径解决社会各类纠纷的社会,而诉讼则是这些途径中最糟糕与无奈的选择,因为这时需要公权力进入私法领域。
2、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的紊乱造成后果,不正当的竞争普遍存在,宣扬不正当的诉讼观,1)、有案必办,致使一些本应通过其他途径或不属于通过途径解决的纠纷进入司法途径,律师更多是为自己的收入与名声着想;2)、对外称与某法院关系拉案源,败诉原因自然是关系不到,法官不公了,这种适应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与市场经济运作模式格格不入,不利于律所和律师的发展,我们所看到的成功律师未必是优秀的,而是人际资源雄厚,法学理论精通的律师未必是个好律师,同时又给法院信用带来负面影响。
3、法官职业化,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减少与当事人接触,这点与马锡五、金桂兰审判方式格格不入,拉家常拉关系的调解方式确能做到息事宁人,化解纠纷的作用,可负面作用同样不少,运用不当,适得其反,在法官之间没有可借鉴的模式,即使有借鉴因法官不同而千差万别,适应于低效的熟人社会。我们要看到司法必须走到现代化,司法活动的礼仪必须要确立,司法活动必须要专业化、规范化、程式化,适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法官远离交际社会,在一段时间可能会取的相反的效果,与国人熟人社会观念不相符,国人总希望法官与自己关系近些,但从长远看,必然是明智的选择,让社会知道法官眼里只有抽象人和平等人,没有人可以通过某种途径而获得法律之外的利益。
4、司法最终裁量权的确立。司法最终裁量权,至少有两个含义,一是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前,应有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如谢晖教授所言,应有自治和他治;二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具有终局性,社会不再提供也不应提供其他任何救济途径,这点也许与法院世纪主题“公正与效率”颇有争议,法官动员建议当事人上访,在法官之中常有发生,更有甚者法官亲自上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因为我的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而我们法官大多缺少这样意识,法官应将不同观点处理意见带入生效判决点评中,时有发生,甚至有好事法官愿拿自己判决给专家点评。司法独立问题又因此摆在我们的面前,“有治法,尚需有治人”的观点不仅适用人治社会,在法治社会仍有其合理的内核,法官的素质问题同样是个大问题,提高法官门槛,法官终身制,法官年龄适时老龄化,正是对这个时代的回应。(待修改)
(未经作者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参考书目:
1、《商法教程》顾功耘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9月第1版
2、《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著,胡宝海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11月第1版第23页
3《司法过程的性质》[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 苏办译 商务印主馆 1998年11月第1版第3页第2页
4《法治讲演录》谢晖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会 2005年12月第1版
注释:
1、《商法教程》顾功耘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9月第1版第15页
2、《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著,胡宝海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11月第1版第23页
3、《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著,胡宝海译2004年11月第1版第50页
4、《为权利而斗争》[德]鲁道夫.冯.耶林著,胡宝海译2004年11月第1版第63页
5、《司法过程的性质》[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苏办译1998年11月第1版第3页第2页
6、《司法过程的性质》[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苏办译1998年11月第1版第2页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城市安全运行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城市运行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城市安全运行和建筑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对城市运行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全面履行职责,努力促进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二、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5〕95号)要求,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实施节日期间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三、各地要加强对春节期间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值守在工地。对于春节期间停工的项目,复工前要督促施工企业全面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并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单位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下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及时予以公示,并依照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要求严肃处理。

  四、各地要尽快建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制定本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五、节日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实行领导值班制度,对各类事故及隐患要及时处置、及时报告,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

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