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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52:36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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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9〕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保险费征缴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三条 海南省三亚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是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机关。



  第四条 三亚市两区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各镇 “社会事务办公室”(简称“事务办”)、村(居)委会、大中专院校学生处和农垦各农场社保科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单位,业务上接受征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含农垦居民)。


  本市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经市政府批准,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单位职工。


  未参加城镇从业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农民工。



  第三章 征缴标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等多种渠道进行筹集。其筹资标准分为二个档次,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人应选择同一档次的筹资标准。


  (一)一档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中央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补助92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中央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补助72元;


  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及所有未成人应参加一档缴费;



  (二)二档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补助82元。


  原参加新农合的参保人或新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参保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城镇低保对象(含低保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按一档标准执行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代交。城乡三、四级成年残疾人和未成年残疾人按所选参保档次减半征收。


  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校新生(含高等院校、中专、技校)可缴纳入学当年9月至次年12月一年零四个月的保险费,以当年缴费基数为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日期为9月1日至12月31日,保障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校新生(含高等院校、中专、技校学生)参保缴费后,从新生入学9月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 缴费工作流程



  第九条 已参加2009年度缴费的城乡居民持户口簿、医保证,新参保的城乡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城镇低保人员及优抚对象、残疾人附带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家庭为单位就近到村(居)委会社保站申报登记、缴费,同时参保人领取医保证和收款收据。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等未配置城乡居民医疗征收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录入人员信息,制作缴费明细表,送到临近居委会打印票据后,返还学校,交给参保人。


  已参加2009年度新农合的参保人仍按原有征收模式由村民小组代收,村民小组长负责,以户为单位填写申请登记表(农户填写),一户一份。村民小组长或文书每周向村委会上交一次代收款,村委会每周向事务办结算一次。村委会指定专人将款项存入我局的指定账户(一个村委会只能存入一个指定账户),随后立刻将申请登记表和缴款凭证(银行票据须注明所属辖区)交给事务办专管员,清单金额与缴款凭证金额核对无误后由事务办专管员通过我局的征收系统录入并打印票据后返还村委会,交给参保人。


  第十条 三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区社保中心、镇、农垦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负责宣传发动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指定地点登记缴费,并承担票据领取、打印、审核、对帐、汇总上报等职责。


  (二)三亚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原新农合参保人员资料的移交工作。


  (三)三亚市教育局对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下发参保文件通知缴费,并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参保工作。


  (四)三亚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本市城乡低保人员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数据。


  (五)市残联提供本市残疾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残疾等级等数据。


  第十一条 缴费方式。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到村(居)委会缴费,或由村委会以现金方式统一收齐款项。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存入三亚地税社保费征稽局12个待解户。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款单据采用城乡居民医疗征收系统电脑打印,暂用《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加盖各自专用印章。


  第十二条 参保人缴费成功后,镇事务办、农垦社保科、村(居)委会对《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款收据》按以下程序处置:


  1、“收款收据”第一联交给征稽局作对账凭证。


  2、“收款收据”第二联作为缴费人的回执单。


  3、 “收款收据”第三联交由镇事务办、农垦社保站,村(居)委会、学校留存。


  4、作废票据送交社保费征稽局计财科核销。


  第十三条 各镇、河西各居委会、河东各村(居)委会、农垦各经办人员应分别于每周一、二、三、四向社会保险费征稽局计财科报送缴费票据,每次所送的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必须和所送缴费收据金额一致,并注明汇总金额、人数、所含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稽局计财科收到单据后,即时进行核对金额。如不能即时核对必须在一周内核对完毕,反馈给相关人员。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力的国有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如果国有企业在按规定改制、关闭、破产清算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退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转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提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村(居)委会以福利方式对职工家属和居民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及相关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转入待解户或国库的;


  2、贪污、截留、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3、擅自减、免或增加城乡居民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正常征缴工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追回被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三亚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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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保证有关消毒产品的供应、

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严格管理和规范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过氧乙酸的生产、

使用。目前,针对过氧乙酸的大量需求,我部决定,在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期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过氧乙酸产品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作出是否允许生产、使用的决定,不需向我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

(一) 产品杀菌成份仅为过氧乙酸(不含二元包装);

(二) 产品原液中的过氧乙酸含量≥15%(W/V);

(三) 只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消毒处理。

过氧乙酸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应包括详细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 切实加强与预防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

各地卫生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与预防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督,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检,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要禁止生产和销售。要严厉打击使用劣质材料生产消毒产品的不法行为。

三、 加强宣传,引导群众科学使用消毒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

增强消毒产品宣传的科学性,防止盲目性。同时,各省卫生行政部门

要将已获得有效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已获我部批准的消毒产品可在卫生部网站上查询。

四、 对于新研制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消毒产品,我们将及

时组织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以保证产品的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其他消毒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7号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4月29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河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五条 下列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在城市中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二)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镇与县城之间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交通车船。



  第六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于1月1日至12月31日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年度的车船税。但依法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截止期限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2007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



  第九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未缴纳车船税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代收代缴,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车船税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或者直接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在地是指自然人的居住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地或者机构所在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河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每辆
  大型540元
  中型516元
  小型480元
  微型300元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96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96元
  摩托车每辆120元

  机动船按净

  吨位
  每吨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