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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24:39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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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咨询委),根据党中央提出“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决策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规范化、制度化运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咨询委是省委、省政府为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而建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省委、省政府领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参谋部和智囊团,是听取专家意见、吸纳民意的桥梁,是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咨询委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围绕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集聚专家、民众智慧,深入调查研究,力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决策咨询意见。省咨询委就所承担的咨询任务,对省委、省政府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咨询委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5 年,任期与省政府同步。
  第五条省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业部,专业部部长由省咨询委确定。
  第六条省咨询委办事机构为省咨询委办公室。省咨询委办公室负责省咨询委各项咨询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特邀委员和特约咨询研究员。顾问、特邀委员由省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三章组成人员
  第八条省咨询委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省咨询委委员总数控制在65人以内。省咨询委委员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聘任,在届期中可酌情增减。
  第九条省咨询委委员主要在省级部门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和少量在职领导干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深专业造诣的学科带头人以及专业研究人员中聘任。省咨询委委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可继续担任委员。
  第十条委员条件。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心于决策咨询事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5聘任委员年龄一般在65 周岁以下。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名望高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
  6决策咨询工作需要或有特别贡献的委员,可以续聘。委员无特殊情况或理由不参加省咨询委组织的活动达一年以上者,视作自动解聘,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委员责任和要求。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学习,不断提高参与决策咨询的能力;
  2尊重科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秉公直言;
  3注重调查研究,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决策咨询工作;
  4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省咨询委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1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2对全省中长期规划和重要规划进行研究和咨询论证;
  3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咨询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4根据委托,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5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任务;
  6联系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省咨询委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行立题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有选择地参与各地和有关部门具有全省意义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活动。
  第五章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省咨询委由省政府直接领导。
  第十五条省咨询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安排各项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审定重要咨询研究论证报告。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根据主任办公会议要求,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各专业部在部长的召集下,围绕省咨询委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开展相应的学习、调查和咨询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省咨询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回顾咨询工作,研究部署新的咨询任务,讨论通过需要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省咨询委根据咨询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和有关专家以及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和咨询论证,完成各项决策咨询任务。
  第十九条省咨询委的各项咨询研究成果以文件形式报告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供决策参考。委员个人提出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咨询意见或建议通过《委员建议》或《咨询研究》报送。同时,省咨询委不定期刊发《咨询简讯》,通报工作动态。
  第二十条建立决策咨询成果考核奖励机制。对科学性和创新性强,被党委、政府采纳的高质量咨询研究成果,由省咨询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省咨询委加强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及全国省(市、区)决策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省咨询委加强对全省各市、县(市、区)决策咨询机构的联系与指导,不断推进全省决策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省咨询委办公室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为委员开展咨询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省咨询委的咨询研究课题经费和省咨询委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省咨询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报省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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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7〕18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陇南市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建立财政资金跟踪问效机制,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是指对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的支出行为、支出成本及其产生的效益通过跟踪检查,进行科学的分析比较、衡量和评估,以综合评定财政性资金效益和效率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的范围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内外所有资金。

第四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评价。重大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或管理的项目开展财政支出跟踪问效,以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跟踪问效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参加跟踪问效工作的成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清正廉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主要包括:综合跟踪问效、项目支出跟踪问效、部门支出跟踪问效和单位支出跟踪问效等。

(一)综合跟踪问效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对县(区)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整体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二)项目跟踪问效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支出的绩效进行评价。包括基本建设、财源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其他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部门支出跟踪问效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四)单位支出跟踪问效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第九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的依据为:

(一)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跟踪问效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规范;

(三)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和绩效目标;

(四)政府或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申报的部门预算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

(六)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七)政府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和部门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应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指标分为共性评价指标和个性评价指标。共性评价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或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个性评价指标是针对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共性指标具体包括:

(一)综合跟踪问效指标:反映财政资金规模水平的指标、反映财政收支发展状况的指标、反映财政资金适度水平的指标、反映财政资金自给能力的指标、反映预算管理水平的指标、反映财政支出结构的指标等。

(二)项目跟踪问效指标: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指标、项目资金配套情况指标、项目实施效果指标、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等。

(三)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指标:履行职能的成本指标、政策目标计划完成情况指标、预算执行情况指标、财务管理状况指标、资源(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效益与效率指标等。

第十三条 个性指标可根据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和类型,同时兼顾绩效工作的可操作性在实施跟踪问效时设定。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工作必须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一般分为:准备阶段、组织实施评价和提交评价报告阶段、结果应用与反馈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的准备阶段:

(一)确定跟踪问效对象。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工作需要,确定跟踪问效的对象。

(二)下达跟踪问效通知。对于确定的跟踪问效对象,财政部门应提前下达跟踪问效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跟踪问效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时间、具体实施者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三)拟定工作方案。负责实施跟踪问效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跟踪问效工作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跟踪问效的对象、目的、依据、组织分工、实施步骤和选用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必备的评价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四)组建专家评审组。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根据财政部门对跟踪问效工作的要求,负责审定中介机构提交的跟踪问效报告,出具跟踪问效意见。

第十六条 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的组织实施和提交评价报告阶段:

(一)现场评价。跟踪问效对象应根据下达的《跟踪问效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所附的评价指标、基础资料表,如实填报所有与绩效评价工作相关的数据资料,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含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对象填报的基础资料表及有关跟踪问效工作的资料,到被评价部门或项目,实地勘察、询问、检查核实填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采集需要补充的基础数据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二)综合评价。负责跟踪问效工作的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提交的初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审查,运用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数据计算、资料分析和指标评估打分,并对被评价部门或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跟踪问效报告。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报告要充分体现评价结果对绩效目标的引导作用,体现财政效率的核心地位,数据准确,事实确凿,理由充分,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和措施可行。

(三)提交评价报告和下达评价结论。财政支出跟踪问效报告包括部门或项目支出初评报告和综合评价报告。

1、评价报告应当向被评价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并由评价专家组作出解释。评价报告应当由专家组专家和评价工作组织负责人签字。

2、评价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上报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以加强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监督,提高政府公共决策的透明度。

3、跟踪问效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给被评价部门或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以利于被评价部门了解情况、改进工作。

4、部门对所属单位或主管项目进行跟踪问效的报告,应于跟踪问效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部门跟踪问效的结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结果应用与反馈阶段。财政部门、被评价部门在政府年度预算安排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跟踪问效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跟踪问效结果应进行通报,对绩效良好的部门及项目在下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和申报,对绩效较差的部门及项目在下年度预算中将减少或不予安排。

第十九条 被评价部门应当根据财政跟踪问效结论,及时改进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并及时将调整、改进意见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建立财政支出跟踪问效工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跟踪问效结果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对部门或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增加公共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逐步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评价监督”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在铁路系统聘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及有关发证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在铁路系统聘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及有关发证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铁道部卫生保护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在铁路系统聘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在铁道部卫生保护司聘任3名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铁路系统各大路局中各聘任1—2名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铁道部卫生保护司推荐,报我部批准并发给证件。
2.铁路各大路局所属系统需要设置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各大路局的卫生主管机构推荐并商请所在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由所在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件,在其路局所辖区域内,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被聘任的铁路
系统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应报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备案。
3.铁路系统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审批并发给证件。
4.其他部门和中央直属各大厂(场)矿、企业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聘任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第2项执行。



198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