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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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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2]930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裨河泄夭棵牛?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为了认真做好2003年的春节运输工作,使广大群众在喜庆祥和的氛围中欢度我国人民的传统节日,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运期限及指导思想

  经与有关部门商定,2003年春节运输从1月17日开始,至2月25日结束,共计40天。据预测,春运期间全国旅客运量将达到18.19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3.7%。其中:铁路1.3亿人次,增长1%;道路16.56亿人次,增长4%;水运2400万人次,下降1.6%;民航870万人次,增长3.8%。

  春运期间,由于“学生流”、“探亲流”、“民工流”和“旅游流”等客流量聚集增加,形成客运高峰,给日常运输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铁路运输将出现客运与货运互相争能力的现象。为了保证旅客运输需要,同时做到兼顾货物运输,春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客为主,客货兼顾,安全第一,快捷有序”,努力实现“旅客购票方便,车船航班正点,出行快捷安全,满意程度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工作要求

  (一)合理安排运力,满足旅客需要。各运输部门要根据春运期间的客流变化规律,充分考虑不同群体流动的特点,提前做好运量预测,安排充足的运输能力,并留有一定的备用运力。要制定多种运输预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以应对气候突变等不正常情况发生。城市公共交通部门要加强与长途运输部门的联系,掌握旅客集散信息,重点做好车站、码头、机场、长途汽车站等与市内交通的衔接疏运。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减少盲目外出形成的压力。

  在优先保证旅客运输的同时,也要统筹安排好重点物资运输。特别是处于客货运输紧张的地区,运输部门要帮助企业提前做好必要的物资储备,以减少春运期间客运对货运的影响。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春运之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运输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铁路和道路的行车条件是否有保障;运输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工具投入春运。春运期间,还要加强例行的维修和检查,确保车辆、船舶、飞机及其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教育广大驾驶员、乘务员遵守安全驾驶规则,防止超时超限,疲劳驾驶。要做好恶劣气候条件下的事故预防工作,制定突发情况下的车辆通行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继续把制止长途客车严重超载作为确保春运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各地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共同制定反超载方案,联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对公路客车超载、农用车载客等违章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禁非法改装车、农用车和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参加春运,减少客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由于三峡工程临时船闸能力有限,通过长江水运进出四川的旅客需要在湖北宜昌茅坪港中转,春运期间中转旅客将会大量增加。请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部门对宜昌至茅坪港段的道路条件进行整治,加大路面巡查力度,维护通行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三)强化治安管理,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运输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整顿,确保广大旅客人身安全和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要重点抓好国道和省际公路的安全畅通,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坚决打击“车匪路霸”和“拉客”、“倒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查禁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辆、船舶、飞机旅行,确保运行安全。

  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制止利用春运之机乱涨价、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满意程度。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部门职工要克服旅客多、流量大、服务工作难做好的思想,把春运作为检查行业服务水平和展示自身精神风貌的良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开展各项服务竞赛,在售票服务、站容车貌、通行秩序、运输信息等方面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为旅客的出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各开放客运口岸要加强联检力量,增设进出通道,加快验放速度,方便旅客出入境。

  (五)发挥媒体作用,形成宣传声势。春运期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及时提供春运动态,发布车船航班安排、旅游景点状况、安全注意事项、劳动力市场需求等信息,满足广大旅客的需要。要加强对春运情况的正面宣传报道,弘扬好人好事,也要揭露批评不正之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春运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

  三、组织领导及实施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以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春运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经贸、铁道、交通、民航、城建、公安、劳动保障、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工作。各地春运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经委)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春运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地春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春运期间的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预案和对策,掌握日常动态,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各运输部门应根据行业(系统)工作需要,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领导本行业(系统)的春节运输工作。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既各负其责,又形成合力,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要深入春运第一线,现场协调解决问题,关心一线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经费等,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安排。

  春运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进一步提高春运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在春运工作实践中开拓创新,坚持与时俱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2003年春运工作总结,请抄送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和其他相关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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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民发〔201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印发你们,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本规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MT/029—2012)同时废止。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民政部

2013年5月2日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章 选举宣传
   一、宣传内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就以下内容开展宣传:
   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规;
   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方案;
   本村选举工作方案;
   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二、宣传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选举宣传: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
   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
   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
   标语、口号等。
第三章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一、公布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二、登记对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三、登记方法
   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
   四、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五、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第四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四、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第五章 选举竞争
   一、选举竞争的组织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选举竞争的时间
   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三、选举竞争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
   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
   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
   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
   其他形式。
   四、选举竞争的内容
   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竞争职位及理由;
   治村设想;
   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第六章 投票选举
   一、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召开选举大会;
   设立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三、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设计和印制选票
   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
   五、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六、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
   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七、投票选举
   (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宣布大会开始;
   奏国歌;
   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检查票箱;
   启封、清点选票;
   讲解选票;
   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验证发票;
   秘密写票、投票;
   销毁剩余选票;
   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
   检验选票;
   公开唱票、计票;
   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宣布当选名单。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流程如下:
   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
   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众检查票箱,并启封、清点选票;
   验证发票;
   村民秘密写票、投票;
   关闭投票站,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
   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7.公开验票、唱票、计票;
 8.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9.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0.宣布当选名单。
   八、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九、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十、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十一、另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七章 选举后续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选民登记册;
   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选举工作总结;
   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第八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
   一、罢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罢免程序如下:
   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
   职务自行终止;
   辞职;
   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对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因故辞职,以及补选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参照本规程办理。
附件一
村民委员会选举常用文书样式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样式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本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了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
村民对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二、选民登记公告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通知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商议,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民登记时间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人员将被纳入选民登记范围:
 1.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选民登记的地点设在村民委员会或各村民小组组长处,对于偏远的地方,我们也将派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登记。请村民相互转告,积极参加选民登记,行使选举权利。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三、 选民名单公告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名单公告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现将本村登记的选民名单公布如下:
 第一村民小组:
 ×××、×××、×××;×××、×××、×××;
 ……
 第二村民小组:
 ×××、×××、×××;×××、×××、×××;
 ……
 如有遗漏,或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请于××××年×月×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四、参选证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参选证
编号:(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所在村组:
投票时间: 投票地点:
注意事项:
1)凭本证领取选票;
2)此证只限本人使用;
3)未经盖章无效。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五、 正式候选人公告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经本村选民提名,现将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如下:
主任候选人:×××、×××
副主任候选人:×××、×××
委员候选人:×××、×××
选民如对名单公布的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可在×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反映。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六、选票样式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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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号
说明:
1.应选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2.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拦下方符号栏内划“○”,不同意的划“×”;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栏内另写上另选其他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符号栏划“○”;
3.不许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如划同一候选人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该选项作废,其他划对的职务视为有效;
4.任何符号不划的,视为弃权票,胡写乱划而无法辨认的选票视为废票。
 七、委托投票证样式
选民姓名
被委托人姓名
委托理由
村民选举委员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说明:此证由选民填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盖章有效。被委托人凭此证领取选票。
 
 八、疑难选票认定表样式
选票
编号 简述选票
认定缘由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选举场地设置
 一、场地确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设置选举中心会场,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为选民投票的选举场地。为方便选民投票,可在村内适宜场所设置投票站,投票站设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
 二、场地面积
 选举场地应能够容纳参加投票的选民,还应符合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布置的其他要求。
 三、场地悬挂物
 选举场地可悬挂有关选举的宣传横幅、候选人的简历介绍展板等,场地悬挂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
 四、选举会场布置
 (一)主席台。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主席台,主席台上方(或后上方)应悬挂“××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字样的横幅。主席台应设置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席位。
 (二)监督员席。在主席台或会场侧边应设置专门的选举监督员席。
 (三)选民席位划分。选民席位按村民小组划分,选民分区域入席参加选举大会。各区域前宜设置“第××村民小组”字样标牌。
 (四)安全通道。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快速疏散选民的安全通道,并设置可识别的安全标识。
 (五)验证发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2至4个验证发票处,每个投票站应设置验证发票处。每个验证发票处应配备2名验证发票员。
 (六)写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写票处。写票处应具备封闭性,写票处之间应有障碍物隔离,保证选民投票意愿不被他人察觉。每个写票处应统一配置笔和桌椅。
 (七)代书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代书处。每个代书处应配备1名熟悉选举程序的代书员。
 (八)投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投票处。每个投票箱应配备监票员2名。
 (九)计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计票处。每个计票处应配备计票员2名。
 (十)流动票箱设置。流动票箱的设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设置流动票箱:
 1.本村没有不能到站投票的选民;
 2.本村有不能到站的投票选民,但全部办理了委托投票。
 (十一)选举场所间的间距。选举场所间的间距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验证发票处与写票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
 2.写票处与代书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米;
 3.写票处、代书处与投票处的距离应不少于2米。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4月7日市政府8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大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闲置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在行政许可批后监督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条 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认定工作。
调查、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后,应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九条 计征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从被确认之日起,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凡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原则上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征收;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原则上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该宗地基准地价的20%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限期开发。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责令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延长建设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完善用地审批手续;4.土地使用者自行提出限期开发申请并提交保证书;5.未动工开发建设不超过2年的。
  (二)协议收购。对已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办理用地手续,闲置不满2年的,又不适用于“限期开发”处置方式处置的,在缴纳土地闲置费后,由政府协议收购,一次性付清补偿款,收购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无偿收回。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闲置时间满2年以上(含2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计征土地闲置费。1.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4.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 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第十二条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第十三条 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满1年的, 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批前,用地单位应缴清土地闲置费。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应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土地闲置费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对闲置土地认定或土地闲置费征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闲置土地认定书》或《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土地闲置费。
  第十八条 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用地单位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闲置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还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