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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06:27  浏览:9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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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劳局,稀土高新区人劳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政工(人事)科,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顺利实施,现将《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顺利实施,使项目管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分为普通项目、重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以及其它引进的国外专项项目。

第三条 普通项目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自请专家项目。专家组织项目是指没有专家人选,需要经过专家组织渠道寻找专家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自请专家项目是指不需要通过专家组织渠道寻找专家,已经有专家人选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对普通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重点项目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或自治区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是引智工作在总体项目中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的项目。重点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国家重点项目从自治区重点项目中产生。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资助、重点管理、跟踪服务。

第五条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是在农牧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内,通过聘请外国专家和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等方式获得的技术成果,需要进一步推广示范的项目。对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检查成果推广效益及引智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在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启动前,包头市人事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申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年度项目计划的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要求、渠道和方式,使申报工作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第七条 项目申报的主要范围

(一)农牧业项目申报。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围绕我市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把加快农牧业科技进步,发展农村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项目计划的主题,支持农林生物质工程、粮食丰产工程、农林动植物育种工程和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引智项目,集中引进专家、成果示范推广等引智资源,支持农牧业重点项目。

(二)围绕我市三化(农牧业产业化、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加大对节能技术和风能、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的利用、荒漠治理、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物种多样性等生态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国民经济走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三)围绕我市六大优势产业,加强以突破战略高技术、关键技术瓶颈、重点基础研究为目标的聘请专家工作,支持国有大型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支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增强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等方面的项目,加大对项目的资助力度。

(四)支持引进独联体及东欧国家专项项目、软件集成电路专项项目以及其它引进的国外专项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一)申报普通项目需填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报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专家组织项目需填写专家需求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网上洽谈系统申报,以系统批复的时间为准,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8月31日。

(二)重点项目不单独申报,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上标注或单独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2、在国家、自治区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中立项批文的复印件;

3、申请列入国家、自治区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可提供复印件);

4、经费预算表;

5、项目简介;

6、申报重点项目公函。

(三)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填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示范项目)申报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四)独联体及东欧国家项目和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项目,按国家重点项目管理,填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报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第九条 各地区、部门、单位(中央、内蒙驻包单位)负责本地区、部门、单位项目的申报工作,将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25日前报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建立由单位领导、部门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外国专家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制度、办法,并能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条 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引智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会议结束后,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汇总评审情况,将项目分为优先申报项目、储备项目、不予申报项目三类,提出书面意见,由分管局长审核,提交包头市人事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申报的项目,并使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软件,编报我市年度项目计划,按时上报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第十二条 对不能完全达到申报要求或不完全具备实施条件,但有一定发展前景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管理,录入系统,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对其情况进行跟踪,待条件成熟后,可申报项目;如连续三年仍没有达到申报要求的储备项目,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将取消其储备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下达《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报通知单》,通知申报单位,对于储备项目提出储备的原因和专家评审意见,对于不予申报的项目提出不予申报的原因及需努力改进的方向。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是指从自治区人事厅下发本年度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到项目总结、经费核销期间,为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的每个环节进行工作指导;到项目单位调研,派专人看望专家,了解专家工作、生活情况,收集并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向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在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实施并保质保量地执行项目。在专家来包工作前,提前与专家沟通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为专家办理来华手续;在专家来华前的一个月,编制专家工作安排和经费预算报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在专家来包工作10日前,制定接待计划报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专家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经费,负责专家经费决算的编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接受三级外国专家局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做好来包的外国专家登记工作,为专家提供合适的食宿、交通条件,安排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配合专家工作。接受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填报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第十七条 如遇到目标调整、内容更改等变更情况,项目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请示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凡因主观因素导致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较差的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总结

第十九条 项目总结阶段是体现项目执行效果的重要阶段,关系到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下一年度项目的批复。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按照所执行的项目类别,填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执行情况表,撰写项目书面总结并提供专家工作报告,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重点项目总结按照要求,另行上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各部门(人事、技术、财务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项目总结。项目总结要具体、详细、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情况。未按时提交当年项目总结的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计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费用、专家来华后的交通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及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在批准的专家经费预算内,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内人发[2003]40号)规定的开支范围、资助标准核销专家经费,各单位的专家经费要按台帐管理,独立核算经费的拨入和支出,不得列支行政经费、中方陪同人员费用、设备购置费等费用,自觉接受国家、自治区两级外国专家局的监督和检查。

重点项目经费用于资助专家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工薪、特殊贡献奖励和部分技术资料购买等方面。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按外专发[2001]7号文的规定,可100%资助。工薪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60%,如申请工薪资助,不再支付专家零用费;特殊贡献奖励和购买部分技术资料费,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40%。重点项目资助经费核销总量不超过批准资助的经费额度。

项目采取先执行,后核销、拨款的拨付方式,专家经费由项目单位先行垫付,超出开支范围的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按时完成项目的,不予核销专家经费。

第二十五条 包头市人事局按照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配套一定的经费。地方配套经费只能用于引智项目,项目单位对地方配套经费实行台帐管理,独立核算经费的拨入和支出。各单位在项目执行中超出预算的部分,由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对专家经费进行补贴。包头市人事局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外国专家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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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物资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物资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国家计委、原物资部关于改进基本建设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改进基本建设物资管理工作,对现行管理的基本建设物资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政策规定,在分配上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安排,并要按具体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部直属各单位在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要按项目并根据设计概、预算,进行核算后编制所需统配、部管物资申请计划报部。对于地方供应的物资,应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
各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物力的平衡情况,凡物资没有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物资不落实的,不得开工。
二、按照现行物资管理体制,基本建设物资计划由我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组织供应。锅炉、电梯(要附设计图纸及坑道图)等统配物资,由部统一参加订货。汽车、电线电缆的分配办法,由物资部下达指标,其中,汽车持我部分配单到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指定的提货点办理提货手续
;电线电缆持我部分配单到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指定供货点供货。水泥的分配办法,也由物资部下达指标,由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建筑材料公司负责供货。钢材、木材和有色金属产品由物资部划转指标,由地方物资部门组织就地就近供应。各单位接到划转的指标后,应及时与
供货单位进行衔接和订货。为了减少中间环节,节约费用,大宗的订货应尽量直达工地或使用单位。
为了向上级物资部门反映情况,对于划转指标的物资,在六月底和年终时分两次向部报告订货和到货情况。
三、对于当年未完成部分和工程剩余的物资,应结转下年度使用。每项工程竣工后,应按实际耗用量做出物资消耗决算报部。
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要求,应按期编报物资统计报表。
四、对于代部保管的材料设备,各代管单位要妥善保管并做好登统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及时向部报送进货通知和调单回执。
代部保管的物资,未经部办理正式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动用。
五、部直属各单位之间可以进行必要的横向联系,在年度物资计划分配外,允许搞正当的调度调剂,各单位对调度调剂协议和调拨通知要严格执行。调出单位要积极组织供货,并协助办理发运。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3年10月5日
浅析基层法院调研工作

冷岩


  调查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性工作,其对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和指导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没有调研工作,就没有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然而,在实践中,调研工作尚未引起普遍的重视,特别是基层法院的研究室调查研究职能普遍弱化。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法院研究室的调查研究职能作用,更值得探索和研究。现笔者结合本院实际,略表窥见。
  一、存在的问题。
  1、对调研工作重视不足、认识不够。少数干警不能正确处理好调研与审判的关系,没有认清调研工作的重要性,认为调研工作是可有可无的事,对于调研任务有应付了事的心态。当前,法官资格评定、晋升、晋级等考核的尺度也主要看办案数量,而与撰写了多少调研报告、学术论文无关。对调研工作的这种态度,阻碍着调研工作水平的提高。使“专家型”、“学者型”法官凤毛麟角,这与不重视调研有一定的关系。
  2、基层法院研究室承担的职能过多。目前,基层法院研究室的任务过于繁重。除了调研工作以外,研究室还要承担法院信息、对外宣传、综合文稿、司法统计、审委会记录等多项工作。研究室人员承担过多额外工作,造成调研力量分散、薄弱,专门开展调研的时间十分有限,调研工作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调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大部分法院对研究室职能作用上存在模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文件中曾多次强调:“研究室是法院的业务部门”,它是人民法院内设的专门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其任务是研究和解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索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法院研究室人员均不接触审判业务,无法通过办案来收集、总结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而专门的调研人员又远离审判工作,这种情况造成办案与调研严重脱节,造成调研资源的大量浪费。
  3、调研人员配备不足、水平不高。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在人员配置上向审判一线倾斜,调研工作缺少组织保证。由此导致研究室人员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对研究室人员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许多有能力的人员不愿进入研究室,致使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严重不协调。由于繁重额外工作任务,很多法院不能配备专职调研人员,即使配备了也为数较少。如此,致使大量“低水平”调研文章屡禁不止。
  二、提升调研工作水平的建议和对策
  1、建立对调研工作的协调领导机制。首先,要加强对调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完善调研工作机制,将调研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其次,要建立上下联动、互相协调的联合调研机制,避免孤军作战。可以在每年年初制定调研工作计划,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结合本院实际,紧紧抓住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由专职调研人员和庭室业务骨干部组成的调研课题组,集中集体智慧,不断完善和提高调研成果质量。
  2、在人员配备上向调研队伍倾斜,重视调研队伍建设。
  一方面,要充实研究室人员力量,抽调有关业务庭既有实践经验基础、又有较好理论功底的审判人员进入研究室。另一方面,可以在各庭室配备兼职调研人员,注重发挥兼职调研人员的积极性,在审判实际中蕴藏着丰富的调研内容和种种复杂多样的有待探索的调研课题,只有发挥兼职调研人员的作用,才能深入挖掘调研素材,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另外,调研人员要坚持深入审判一线,通过旁听庭审、查阅案卷及与审判人员沟通、探讨等方式了解审判实际,挖掘调研素材,确定调研课题,有的放矢地开展调研活动。
  3、改革调整研究室机构。明确研究室的工作职能,使研究室人员从繁重的文秘工作中解脱出来。将研究室职能与办公室职能加以区别,与宣传、信息工作相区分。明确研究室主要从事业务性的工作,而不是主要的事务性和服务性的工作。赋予研究室中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审理案件的权利,使他们有机会接触审判实践,防止闭门造字。
  4、突出调研工作的时效性。坚持理论调研与实务调研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采取多种调研方法,使调研成果更趋客观、全面、直接、具体,以指导实践。调研工作要在“时效”上下功夫,即调查研究的重点应当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中的倾向性、前瞻性的问题。具有时效性的调研成果,才能更好地、更有效地指导审判实践,才能为法律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参考。
  5、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激发全员调研热情。通过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积极为干警搭建学习的平台,鼓励和支持干警立足审判实践,结合实际工作,认真学政治、学法律、学业务,促使干警同志们不懈努力,积极进取,不断在工作中提高素质。要尽最大可能激发和调动每个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积聚起整体的力量和优势,形成合力,从而在法院内部形成学习之风。浓厚的学习氛围也必将会激发干警的调研热情,也会为调研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