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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粮食局关于《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2:12  浏览:9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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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粮食局关于《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8〕21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粮食局关于《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市粮食局关于《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认真分析市场经济下粮食供应的新特点,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预警,确保应急措施能够得到全面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为了更好地稳定全市粮食市场,确保成品粮食市场供应,白银市粮食局根据全市成品粮食供应实际,制定了《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特殊情况下全市的成品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确保粮食安全,制定《白银市成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第二条 全市成品粮食应急供给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区政府要建立成品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起本县区应急供给的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成品粮食供应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 市、县区储备粮是稳定市场的重要物质基础。全市成品粮食应急供给以市、县区储备粮吞吐等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
第二章 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四条 市场监测。建立覆盖全市45个网点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的构成:(一)1个粮油批发市场,即白银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二)5个县区粮食局。(三)白银市粮食局东台仓库、白银市军粮供应站、会宁县北关粮库、靖远县砂河沿粮库、景泰县粮食公司、白银区狄家台粮库和平川区打拉池粮库7个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四)25个城区粮店(或超市)。(五)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加工厂、油脂加工厂,靖远神农米业,白银万盛面粉加工厂,平川平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靖远开源面粉厂,会宁三利土特产有限公司,共7个粮油加工企业。市粮食局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每周出一期《粮油信息》,每月出一期《粮油综合信息》,每季度举行一次粮油市场形势分析会。特殊时期,加大监测力度,建立粮油信息日报制度。积极收集全国、全省及国际粮油市场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供需预警。当面粉、大米、食油等主要粮油品种或单一品种,在半个月内市场价格连续上涨,涨幅20%左右,市粮食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做出市场价格和供需信息分析报告,并做好各项应急供给准备工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市粮食局向市政府报警,请求启动预案:
㈠本市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㈡市场成品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50%。
㈢由于病疫、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第三章 应急措施

第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进入粮食应急供应状态。
第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㈠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㈡各县区根据市政府应急安排的精神,通过街道、社区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第八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各县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油购销及库存情况报市指挥部。
第九条 抛售储备成品粮油调控市场。
㈠组织和选择若干家信誉好,诚实守信的不同性质的企业、粮店代理(销售)调控粮油。代理权的取得采取竟拍竟买的方式。启动7家粮油加工企业进行应急加工。其中面粉应急加工企业5家,分别是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加工厂、白银区白银万盛面粉加工厂、平川区平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靖远开源面粉厂,会宁三利土特产有限公司。1家大米加工企业,为靖远神农米业。1家食用油加工企业,为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油脂加工厂。
㈡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政府抛售储备成品粮油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抛售任务的企业名称等相关事项。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在市、县区储备粮油中安排成品粮油储备120万公斤。其中,白银区50万公斤,平川区40万公斤,靖远、会宁、景泰各10万公斤。
第十条 增加本市零售企业货源渠道、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㈠引导本市零售企业,加大粮油采购力度。
㈡县区分指挥部及时上报需要安排补充货源的计划,市指挥部从市储备成品粮油中安排调剂货源,并由县区分指挥部组织本县区承担应急供应的配送中心,负责配送到各供应点。
㈢市指挥部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可直接通知跨县区的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粮食经销商到指定地点,拉运成品粮油,补充跨县区零售粮油货源,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第十一条 扩大生产,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㈠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本市列入应急范围的面粉加工厂5家,大米加工厂1家,食用油加工厂1家,按月生产24天计算,月加工成品粮1.5万吨。
㈡必要时动用市、县区原粮储备。委托企业加工,由市、县区政府安排投放市场。
第十二条 采取多种方式协调组织外地成品粮油货源。
㈠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指挥部公布所需成品粮油品种、包装规格、价格、送达时间等要求,公开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小包装粮油品种。
㈡市粮食局向省粮食局报告,请省粮食局帮助本市组织成品粮或部分品种的原粮货源。
第十三条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采取全市统一限价、粮源统一分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它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四章 预案的启动
第十五条 当粮食市场出现波动,需要启动预案时,市粮食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预案、动用市储备粮和设立市粮食应急供给指挥部的请示。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市指挥部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㈠组成
指挥:市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㈡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预案。
2、指挥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供给方案。
4、下达应急供给指令,组织应急供给队伍。
5、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及时向市政府省粮食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市政府下达的指令。
㈢分工
指挥: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供给的全面指挥。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市粮食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和督促、指导各县区组织粮源,进行粮油加工和销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调配。
市农发行:负责市应急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安排。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市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
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力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县区分指挥部由县区相关部门组成,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区)长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县区的粮食应急供给工作。分指挥部主要职责:
㈠负责本县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
㈡负责本县区粮食零售网点的安排,形成供应保障网络。
㈢负责本县区粮食应急供给队伍的组织。
㈣负责本县区应急粮食的运输。
㈤完成市指挥部交派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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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准确、客观评价中医医院,促进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医疗服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对《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以下简称《评价指南(2008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评价指南(2008年版)》是建立我国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基础,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是国家医疗质量保障与持续改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指南(2008年版)》重点适用于三级中医医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评价指南(2008年版)》的基础上,建立本辖区不同级别、不同类别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局。我局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修订《评价指南(2008年版)》,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我国中医医疗质量和中医医院管理水平。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

一、医院管理
(一)依法执业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
2.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
3.聘任和使用具备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禁止专业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
4.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实行诊疗技术准入和开展相应手术项目。
5.按照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校验。
6.按照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1.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满足管理工作需要。
2.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并能及时修订完善,职工熟悉本岗位职责及相关规章制度。
3.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院级领导把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
4.院、科级领导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卫生和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专门的管理专业知识培训。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内容包括中医药继承发展与创新及学科建设、人才梯队建设等,并组织实施。
(三)人力资源管理
1.有适宜的人力资源配置方案,落实岗位职务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合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医院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和科室领导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2.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医师考核办法,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3.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梯队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中医人才培养,做好老中医经验继承、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等工作。
4.加强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立学科(专科)带头人选拔、培养、使用机制。
5.建立激励和奖惩制度,完善医院奖金分配综合目标考核机制,实行按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工作绩效和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取酬的分配机制。
(四)应急管理
1.有突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承担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3.及时、妥善处理医院突发事件。
4.在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措施中,应保障中医药的充分参与,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五)信息系统
1.医院信息系统符合《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满足医院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
2.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和高效,可连续、系统、准确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医院管理、医疗质量控制和中医药特色发挥情况等所需要的信息,能够与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中医药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实行信息系统操作权限分级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六)财务与价格管理
1.贯彻落实《会计法》、《预算法》、《审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医疗机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等相关规定,只设置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合理配备财务人员,统一财务管理,加强预算管理和内部审计,规范费用报销和审批程序,医院、部门、科室无账外账和“小金库”。
2.加强对中医专项经费筹集及使用的管理。
3.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4.实行医院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控制医院资产负债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
5.无科室出租承包,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不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6.按照《价格法》等有关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无国家规定之外收费项目,无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
7.执行国家药品、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和价格政策规定。
8.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采取价格查询、费用日清等措施,提高收费透明度。及时答复患者的费用查询,处理价格投诉。
9.费用结算方式便捷。
(七)后勤保障管理
1.有适宜的后勤保障管理组织、规章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后勤保障服务能够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2.水、电、气、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满足医院运行需要。
3.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为患者提供营养膳食指导,提供营养配餐、治疗饮食和中医食疗服务,满足患者治疗需要,保障饮食卫生安全。
4.医疗废物和污水管理和处置符合规定。
5.安全保卫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人员、设备、设施满足要求。
(八)医疗仪器设备管理
1.有适宜的医疗仪器设备管理保障组织、规章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2.建立健全设备、设施论证、招标、采购、保养、维修、更新和应用分析制度。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配置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
3.合理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4.保障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保持待用状态,建立全院应急调配机制。
(九)中医药文化建设
1.医院精神、医院宗旨、医院理念、质量方针等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
2.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3.建筑风格、内部装潢、诊疗环境、形象识别等医院环境形象建设中体现中医药文化。
4.设立中医药文化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并确保中医药文化建设必需的场地、设备等资源。
(十)院务公开管理
1.建立院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院务公开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2.动员广大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力,积极参与院务公开。
3.院务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形式便利、快捷、有效。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1.建立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完善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全面医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严格监管记录,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3.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及医学伦理、药事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管理、输血管理和护理质量管理等委员会(组),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
(二)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制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定期进行全员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强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
3.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中医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包括外出会诊)、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实行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
4.加强对中医辨证论治水平、理法方药应用水平的检查、分析、评价,不断提高中医医疗质量,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5.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和追溯机制,按规定报告医疗不良事件,不隐瞒和漏报。
(三)医疗技术管理
1.医疗技术服务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符合诊疗科目范围,符合医学伦理原则,技术应用保障安全、有效,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的操作规程。
2.医疗技术管理符合规定,建立健全医疗技术和人员资质准入、分级管理、监督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
3.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4.科研项目的医疗技术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患者安全。
5.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临床诊疗新技术。
6.不应用未经批准或已经淘汰的技术。
(四)重点专科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 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2.制定常见病及重点病种的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案,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3.提高重点病种的辨证论治水平,具有独特的中医药诊疗方法和医院中药制剂,中医治疗率达到有关要求。
4.医师队伍结构符合有关规定,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培养。学术(科)带头人及人才梯队满足专科中医内涵建设需要。
(五)门诊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门诊布局合理,方便患者就医。
2.有分诊、导诊服务,落实首诊负责制和科间会诊制度。
3.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普通门诊、专科门诊、专家门诊职责,开设的中医药特色专病门诊达到有关要求,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障门诊诊疗质量。
4.开展多种形式的门诊诊疗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就医需要。
5.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报告制度。
(六)急诊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急诊科独立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急诊工作需要。
2.急诊专业设置合理,能够提供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医疗服务。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诊疗常规,提高急诊中医药使用率。
3.急诊专业队伍稳定,人员相对固定,医务人员经过急诊专业培训,能够胜任急诊工作;有熟练掌握中医、中西医结合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指导急诊工作;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或指导,不断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
4.急诊设备设施完备,急救设备、药品处于备用状态,急诊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各种抢救设备,熟练掌握中、西医急诊知识和技能。
5.加强急诊质量全程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尤其是首诊负责制和会诊制度,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提高急诊分诊能力,建立急诊“绿色通道”,科间紧密协作,建立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重点病种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服务。
6.加强急诊留观患者管理,提高需要住院治疗急诊患者的住院率,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72小时。
(七)病房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制定并实施常见病及特色病种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对主要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制度,遵循诊疗方案制定诊疗计划,并进行定期及实时评估,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评估结果调整诊疗计划。
3.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健全住院患者诊疗过程中的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医疗管理。
4.规范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指南。
5.有危重病人抢救流程,规范三级医师报告和职责,提高抢救成功率;严格并发症和医院感染事件报告制度,不瞒报和漏报。
6.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和规范要求。
7.开展重点病种质量监控管理。
8.实行手术资格准入、分级管理制度和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创诊疗操作按手术诊疗管理。
9.加强围手术期质量控制,重点是术前讨论、手术适应症、风险评估、术前查对、操作规范、术后观察及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医患沟通制度的落实。
10.麻醉工作程序规范,术前麻醉准备充分,麻醉意外处理及时,实施规范的麻醉复苏全程观察。
11.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八)重症监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重症监护病房布局合理,人员、设备、设施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科间紧密协作,保障诊疗工作需要。
2.医务人员实行岗位准入管理,强化理论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运用中医药知识技术的能力,提高中医药在重症抢救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3.建立健全重症监护病房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危重患者抢救成功率。
4.严格执行患者入、出重症监护病房标准。
(九)感染性疾病和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1.按规定设立感染性疾病科,严格执行门诊患者预检分诊制度。
2.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3.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体系。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4.医院的建筑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
5.落实医院感染的病例监测、消毒灭菌监测、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院感染报告制度。
6.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住院、出院、死亡病人的床单位处置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
7.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项目的管理,包括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尿路感染、手术部位感染、透析相关感染等。
8.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规范、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9.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
10.开展耐药菌株监测,指导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协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管理。
11.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医院感染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保障职工安全。
(十)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工作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2.临床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等医技部门提供的专业服务能满足医院的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项目能满足临床需要。
3.检验、检查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4.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实验室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质控,保证质量,同一医院不得重复开展相同的检测项目。
5.临床实验室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不得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没有质控的临床检验项目或科研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6.病理冰冻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符合率较高。病理切片、蜡块保存符合规定。
7.放射诊疗科室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环境保护及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技部门服务满意。
(十一)药事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落实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考核办法并持续改进。
2.药学部门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合理,管理规范,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有效的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西药的药学服务。
3.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要。建立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与药事管理机制。
4.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数量合理,负责临床药物遴选、处方审核以及参与查房、会诊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评价,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特别是对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的监测,指导医师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的咨询服务。
5.药事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能适应医院业务需要。充分发挥老中药专家的作用,继承中药鉴别与炮制经验。禁止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6.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购置、使用与安全保管。
7.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的质量管理;严格中药饮片调剂、煎煮、临方炮制及医院中药制剂的质量控制。
8.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
(十二)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落实《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范。
2.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供血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供血。
3.建立输血质量全过程监控,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
4.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5.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完善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
2.医疗文书书写真实、客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3.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提高病历质量。
4.建立病案管理制度,保存时限符合规定要求,按规定借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保护患者隐私。
(十四)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护理管理组织
(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实施护理管理。健全护理工作制度、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并保证实施。
(2)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2.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1)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各岗位的技术能力有明确要求。
(2)制定并实施各级各类护士的在职培训计划,护士的中医基础知识与技能满足岗位需要。
(3)对各护理单元护士的配置有明确的原则与标准,病房护士与床位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4)有紧急状态下对护理人力资源调配的预案。聘任制护士要与在编护士同工同酬,在晋升、晋级、培训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3.有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持续改进方案。有基础护理、危重患者护理、专科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并建立可追溯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对护理质量标准进行效果评价;按照《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书写护理文件,定期质量评价;有重点护理环节的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护理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
4.临床护理管理
(1)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开展整体护理与辨证施护。
(2)在专科(专病)中开展中医特色护理,建立完善专病中医护理常规与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3)基础护理与等级护理措施到位。体现人性化服务,落实患者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提供心理护理服务。
(4)护士对住院患者的用药、治疗提供规范服务。
(5)对围手术期护理患者有规范的术前访视和术后支持服务制度与程序。护理措施到位。
(6)提供适宜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7)各种医技检查的护理措施到位。
(8)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要求正确记录。
5.危重症患者护理管理
(1)对危重患者有护理常规,措施到位,记录规范完整。
(2)护理管理部门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净化等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改进。
(3)保障监护仪的有效使用。
(4)保障对危重患者实施安全的护理操作。
(5)保障呼吸机使用、管路消毒与灭菌的可靠性。
(6)建立与完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6.有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主动报告护理不良事件;完善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如各类导管脱落、患者跌倒、压疮等;能够应用对护理不良事件评价的结果,改进相应的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7.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的管理
(1)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工作流程合理,符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要求。
(2)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操作常规。
(3)与临床保持良好的沟通机制,满足临床工作和住院患者的需要。
三、医院安全
(一)医疗服务安全
1.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意识。落实医疗服务安全监督、分析、评价和改进工作。
2.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制定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3.有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4.有明确的患者安全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建筑、设备、设施安全
1.医院基本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筑布局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2.设备、设施安全运行,防止漏电、漏气、漏水等。具有双路供电系统和自备发电配送能力,保证手术室、导管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急诊科、血液透析室、输血科(血库)等重点部门的用电需要。
3.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物。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有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遇紧急状态时有与外界通讯联络的可靠方式和安全畅通的疏散路线。
(三)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安全
1.建立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有处理放射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预案。
3.加强对放射科、检验科、医用氧舱、同位素室、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
四、医院服务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1.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取得患者书面知情同意。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保护患者隐私。
2.建立并实施院务公开制度,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
3.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公开患者投诉渠道和流程,及时、妥善处理投诉,对存在问题分析总结,落实整改。
4.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5.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二)服务行为和医德医风
1.贯彻执行《医德考核办法》,尊重、关爱患者,主动、热情、周到、文明为患者服务。
2.有医德医风建设的制度、奖惩措施并认真落实。
3.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严禁推诿、拒诊患者。
5.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医疗需求。
6.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不断提高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三)服务环境和服务流程
1.门诊有就诊咨询、导诊以及其他便民服务。
2.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
3.入院与出院、诊断与治疗、转科与转院等连续性服务流程合理、便捷。
4.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的数量、布局合理,缩短患者等候时间。
5.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出具检验、检查报告时间。
五、医院绩效
(一)社会效益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2.认真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和社区、支援边疆卫生工作、援外医疗等指令性任务。
3.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提供全面、连续的医疗服务,为下级医院转诊的急危重症患者和疑难病患者提供诊疗任务;为下级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开展双向转诊。
4.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开展重大疾病、传染病以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5.承担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三级医院承担高等中医院校的临床教学和实习工作,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建立中医人才分层次培养体系,多渠道培养高级中医临床人才;承担下级医院技术骨干的临床专业进修任务;承担国家级、省级科研课题。
(二)工作效率
1.医院年门诊人次、急诊人次、急诊抢救人次、手术人次、入出院人次。
2.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医师年均出院人次,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3.平均住院日、术前住院日、平均开放病床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
4.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门诊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门诊处方人均费用,与上年度的比较。
(三)经济运行状态
1.药品收入及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其中中药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中药饮片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医院中药制剂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与上年度的比较。
2.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耗材收入占医疗收入的百分比。
3.医疗服务收入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及与上年度的比较。
4.百元业务收入的业务支出、每职工平均业务收入、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管理费用占业务支出比例。
5.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流动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收益率、收支结余率。
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7.成本核算。
六、中医医院部分评价指标
(一)综合指标
1.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
2.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比例
3.重点中医专科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4.中医特色专病门诊数量,其门诊量占全院门诊量的比例
5.开展中医诊疗技术的项目数
6.医院感染现患率
7.医院感染现患调查实查率
8.医疗事故发生件数、等级、责任程度
9.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10.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
11.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
12.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
13.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
14.已出院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15.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
1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
17.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
18.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
19.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
20.医院资产负债率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2.平均住院日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4.同一病例7日内再住院率
5.病床使用率
6.病床周转次数
7.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
8.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9.清洁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
10.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
11.麻醉死亡率
12.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
13.病历合格率
14.辨证论治优良率
15.中成药辨证使用率
16.中医治疗率
17.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18.门诊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
19.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量
20.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21.急重症中医治疗率
22.急危重症中西医结合治疗率
23.急救物品完好率
24.普通门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
25.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
26.急诊留观时间
27.治愈好转率
28. 门诊患者中预约患者比例
(三)护理指标
1.西医院校毕业的护理人员系统学习中医的比例
2.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
3.基础护理合格率
4.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
5.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
(四)医技科室指标
1.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
2.CT检查阳性率
3.MRI检查阳性率
4.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
5.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6.成份输血比例
7.输血适应证合格率
8.临床检验室内质控、室间质评项目及结果
9.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检查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
(五)药剂管理指标
1.处方合格率
2.急诊中药调剂煎煮时间
3.中药饮片调剂质量
七、三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二级中医医院指标参考值由各地自行制定)
(一)综合指标
1.中医类医师占医师的比例≥70%
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率100%,培训合格率≥90%
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剂人员总数≥70%
4.重点中医专科≥3个
5.中医专病门诊≥30个
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数≥22项
7.医院感染现患率≤10%
8.医院感染现患调查实查率≥96%
9.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10.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100%
11.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10分钟,中药饮片调剂等候时间≤20分钟
12.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13.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100%
14.已出院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85%
15.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80%
1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90%
17.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90%
18.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90%
19.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90%
(二)临床科室质量管理指标
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2.平均住院日≤21天
3.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天
4.病床使用率85—93%
5.病床周转次数≥17次/年
6.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55%
7.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
8.清洁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
9.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1.5%
10.麻醉死亡率≤0.02%
11.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60%
12.病历合格率≥90%
13.辨证论治优良率≥90%
14.中成药辨证使用率≥90%
15.中医治疗率(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及不同科室自行制定)
16.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及不同科室自行制定)
17.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30%
18.急诊应用中医诊疗技术≥3项
19.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80%
20.急重症中医治疗率(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及不同科室自行制定)
21.急危重症中西医结合治疗率≥30%。
22.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23.普通门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60%
24.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10分钟
25.急诊留观时间≤48小时
26. 治愈好转率≥90%
(三)护理指标
1.西医院校毕业的护理人员中系统学习中医护理人员的比例≥95%
2.全院开放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1:0.4
3.基础护理合格率≥90%
4.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90%
5.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四)医技科室指标
1.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70%
2.CT检查阳性率≥70%
3.MRI检查阳性率≥70%
4.门急诊血、尿、便常规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生化、凝血、免疫(特殊免疫学检测除外)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6小时,一般细菌学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4天。
5.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30分钟
6.成份输血率≥85%
7.输血适应证合格率≥90%
8.临床检验室间质评项目及结果
临床化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VIS≤120)
血液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改良偏离指数DI≤2)
免疫室间质评全年平均成绩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细菌室间质评全年鉴定正确率≥80%
9.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检查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48小时
(五)药事管理指标
1.处方合格率≥95%
2.急诊中药调剂煎煮≤2小时
3.中药饮片调剂分剂量误差≤±5%
注:部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病床使用率 是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与“实际开放总床日数”之比。
病床周转次数 是指“出院人数”与“平均开放床位数”之比。
平均住院日 是指“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与“出院人数”之比。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之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患者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之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位,患者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所占用的床位。
平均开放病床数 即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本年日历日数(365)。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指急危重患者抢救成功人次数与抢救总人次数之比。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诊断符合患者数/(出院患者数-疑诊患者数)*100%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人数与手术患者总人数之比。
CT检查阳性率 指CT检查中检出阳性的人次数与CT检查总人次数之比。
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指药品收入与总收入之比。
总收入 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药品收入 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 又称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即(医疗门诊收入+药品门诊收入)/总诊疗人次数。
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 又称出院者人均医疗费用。即(医疗住院收入+药品住院收入)/出院人数。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 即诊疗人次数/平均医师人数/251。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是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医师人数/365。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指医疗机构在某一时期内法定传染病报告病例数占总病例数(漏报病例数+已报告病例数)的百分比。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制度,财政部对2006年2月8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县级国有农场、牧场、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县管理是指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开发县总数为基础,实行开发县总量控制。
  (二)适度进出。各省申请新增开发县,除西部等少数省外,必须相应先退出等量开发县。
  (三)奖优罚劣。工作绩效突出的开发县要受到奖励。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受到暂停或取消开发县的处罚。
  (四)分级管理。国家农发办审定开发县的新增、适时退出、恢复、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县工作绩效考评,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审查上报,以及暂停、取消、适时退出开发县和因行政区划变更未被确认原开发县的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开发县资格新增

  第四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县条件的县,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可以成为新增开发县。
  第五条 原有开发县适时退出后,其他符合新增开发县条件的农业县(包括被取消开发县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的)可以等量申请新增。
  第六条 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农业灌溉水源有保证,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资源比较充足,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在二十万亩以上,丘陵地区的耕地面积在十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的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牧业县草场面积达到一百万亩以上;种植业、养殖业资源优势明显,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开发后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人员配备适应工作的需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有保障(政策规定不承担配套任务的县除外,下同);农民群众自愿搞开发的积极性高,农民筹资投劳有保证。
  被取消开发县资格的县重新申请新增开发县必须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第七条 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成为新增开发县的申请报告;
  (二)本县农业综合开发五年规划和第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四)县级水利部门对本地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
  被取消开发县资格的县重新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 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上报。
  第九条 国家农发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评估(或委托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经评审合格后,国家农发办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新增开发县试行一年的批复。
  第十条 新增开发县的试行期为一年。一年试行期满后,国家农发办应当组织(或委托省级财政部门)对新增开发县的开发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下达批准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通知。

第三章 开发县资格暂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财政部暂停其开发县资格一年并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一)未按规定实行财政资金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的;
  (三)超越权限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要求报批,以及先调整后报批)的;
  (四)由于申报失实、选项失误、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失败或无法实施,造成项目财政资金损失的;
  (五)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时,竣工项目被评为不合格的;
  (六)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在五十万元(含)以上一百万元(含)以下的。
  第十二条 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超过一百万元的,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财政部暂停其开发县资格二年并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财政部暂停开发县应当向被暂停开发县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下发暂停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暂停开发县的,可以向财政部提出建议,并报送开发县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开发县资格恢复

  第十四条 被暂停开发县,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恢复开发县申请并提交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恢复开发县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被暂停开发县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和对被暂停开发县整改情况的核查报告报送国家农发办。
  第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收到恢复开发县申请材料和核查报告后,应当进行认真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正式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开发县资格取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财政部取消其开发县资格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采用“以旧顶新”、“以虚冒实”等手段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搞形象工程,欺骗上级部门和项目区农民群众的;
  (三)强迫农民筹资投劳,情节严重的;
  (四)不实行财政资金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五)不实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的;
  (六)违规用大额现金开支项目资金的;
  (七)被暂停开发县资格的县,在整改期内未能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的。
  第十八条 财政部取消开发县资格应当向被取消开发县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下发取消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取消开发县的,可以向财政部提出建议,并报送开发县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开发县资格适时退出

  第十九条 已经无开发潜力或缺乏继续进行开发积极性的开发县,应当及时退出农业综合开发范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应适时退出:
  (一)以开发县(牧业县除外)为单位,待改造中低产田面积,平原区低于一万亩,丘陵山区低于五千亩,不足安排一年土地治理任务的;
  (二)县级有关部门或农民群众缺乏继续进行开发积极性,或不愿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的;
  (三)国家农发办认定不具备开发潜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有适时退出开发县情形的县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征求开发县所在地地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提出拟退出开发县的名单,报送国家农发办。
  国家农发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定,并将退出开发县的名单,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无开发潜力退出的开发县,可以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在不超过各省核定开发县总数的前提下,适时退出的开发县可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开发县资格新增。

第七章 行政区划变更确认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划变更(包括撤消、合并和分离)后(以国务院正式文件为准),需要重新确认开发县的,由国家农发办负责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区划变更后原有开发县一分为二或多个的,只确认其中一个开发任务最多或开发潜力最大的作为开发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财政部门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开发县,除适时退出、暂停、取消开发县外,如不给某开发县安排资金和项目,应当在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前,将拟不安排资金和项目的开发县名单和相应理由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省,对开发县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2006年2月8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