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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29:35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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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7〕25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使政府法律顾问更好地为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市政府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在所从事的法律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应用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学者、专家和律师。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市政府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四)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和市政府负责处理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并代市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五)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市法制局考察、推荐合适人选,报市政府审定确认。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六条 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组织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并负责提供有关材料;综合、研究和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与政府任期一致。特殊情况,市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顾问费和委托代理费。顾问费按年支付;委托代理费根据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从法律顾问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可以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二)为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调阅相关资料提供便利;

  (三)为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在聘用期间,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等其他活动;不得在名片上印制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

  (四)如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严重违反纪律、失职、营私舞弊,给市政府的利益、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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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辽宁省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2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牲畜口蹄疫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1]77号),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以下简称“防控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应对牲畜口蹄疫突发事件,加强对其防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中央、省财政部门的补助资金;

(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防控经费必须专项用于牲畜口蹄疫疫苗购置补助和疫病牲畜扑杀补助。

第四条 牲畜口蹄疫疫苗费用中央补助60%,市财政局补助20%,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20%。

第五条 疫病牲畜扑杀费按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市、县两级分担比例按下表执行:

项 目

黄牛
奶牛


补助标准
480元/头
1200元/头
5000元/头
240元/只

市、县

分担
市与北三市

及长海县
420元,60元
1050元,150元
3000元,2000元
210元,30元

市与南三区

及开发区
390元,90元
975元,225元
3000元,2000元
195元,45元


从2008年起,对动物免疫死亡的补偿按我市历年来牲畜免疫死亡情况确定我市牲畜免疫控制死亡率,其中:生猪口蹄疫免疫死亡率万分之二点五,生猪蓝耳病免疫死亡率万分之四,生猪猪瘟免疫死亡率万分之二,黄牛免疫死亡率万分之二,羊免疫死亡率万分之三。市补助额按我市确定的牲畜免疫控制死亡率、免疫数量和规定的猪、牛、羊补助标准及市补助比例计算,计算公式:

市补助额=**免疫数量×我市免疫控制死亡率×补助标准×市补比例

第六条 为防止疫病扩散,从2008年起,“两病”奶牛扑杀后,必须集中到大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市动物防疫指挥部批准,方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市财政将按处理厂提供的数量和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及市补助比例进行补助。凡未按规定集中到处理厂的,扑杀补助资金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自行承担。

第七条 牲畜口蹄疫扑杀补贴对象是饲养企业和饲养户。补贴条件:

(一)饲养业户按规定由动物防疫部门组织进行免疫,并有免疫台账、免疫证明卡(健康证)或免疫标识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监督记录。

(二)能够执行疫情核报制度,一旦发生口蹄疫疫情,能在12小时内主动上报到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三)能够积极配合疫点、疫区封锁,协助对疫畜和同群畜及时扑杀、深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外购牲畜事前报批,购入后主动报检报验,并通过动物防疫部门及时进行免疫。

(五)在免疫注射中,非疫苗质量或违规操作原因造成死亡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部门进行临床鉴定(附有死畜照片),并经畜主、村委会主任、乡镇主管领导及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市动物防疫机构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报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核批。

第八条 牲畜疫苗采购。全市疫苗采购由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部门每年年初根据牲畜上年末存栏和出栏数,按照免疫密度达到100%的要求,测算出疫苗需要量报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全市牲畜疫苗需要量和各区市县(先导区)疫苗经费安排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牲畜口蹄疫疫苗补助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由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国家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及时发放。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拨付防治经费,对扑杀补助资金的拨付,要采取银行储蓄“一卡通”等方式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特别是对贫困农户的扑杀补偿资金,一定要快速、足额到位。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浪费疫苗以及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防治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8〕4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安阳市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其保生活、促就业、保稳定、促和谐的作用。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1999〕65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04〕3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市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失业前已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其失业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其缴费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点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参保后,失业人员不再领取失业医疗补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保险暂行办法》(安劳医〔2000〕1号)的规定,按年度参加大病救助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用以解决超过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开户单位,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手续。
第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月缴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
第十条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住院、以及符合“重症慢性病”的统一按《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安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未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的缴费开户单位,提前一个月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期失业人员名单抄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门,并同时告知即将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人员及时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门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