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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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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985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6月10日冀法民(1985)13号关于邢台市毕云亭与土产公司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对毕云亭要求土产公司归还其已在公私合营时折价入股的房屋问题,我们研究认为:
双方争讼的邢台市东大街117号房屋原属毕云亭所有,1946年被错没收,1948年发还,1951年填发了房产证,确认了毕云亭的产权。毕云亭在房屋发还时,未交付益众麻店的翻修费,多年不履行债务,才致该店未予还房。1956年公私合营时,益众麻店将房屋作价入股,毕云亭未出面主张权利,按照当时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房屋已属国家所有,现在时隔多年又提出产权要求,不应支持。因此,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房屋归土产公司,由土产公司给毕云亭合理的经济补偿,最好是调解解决。
此复

附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冀法民(198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见附件),经研究我们原则上同意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明确房屋产权归邢台市土产公司。由邢台市土产公司给毕云亭一定的经济补偿。理由如下:
争讼之房在土改确权前经原益众麻店翻建,除两面墙保留以外,其余物料都是益众麻店新添置的。原房料换下后经原房主毕云亭之手做了处理。由于毕云亭未交付房屋翻建工料费,所以填土地证时注明了“上盖木料全部归益众麻店”的内容,这说明,该房并非全部属毕云亭所有,而且属益众麻店的是该房的主要部分。1956年益众麻店将此房入股合营时,毕云亭也未出面主张权利,入股合营以后,市土产公司已按期交完10年的5厘定息,按照公私合营政策,房屋产权至此已发生转移。在合营的10年期间,毕云亭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默认。从1956年入股合营到1966年合营结束到1984年提起诉讼,市土产公司一直在此营业,时隔28年,毕云亭又提出产权问题,不应支持。公私合营是国家对私人资产的一种赎买政策,合营结束产权就发生转移,不存在什么往回退的问题,本案争诉之房由于在入股合营时益众麻店和市土产公司都有一些过错,所以让土产公司给毕云亭一些经济补偿,这样是可以的。
以上意见妥否,请函示。
1985年6月10日

附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与邢台市土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案由:房屋。
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人):河北省邢台市土产公司。
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人):毕云亭,男,72岁,系邢台县会宁公社白塔村农民,现住本村。
双方所争房屋,座落在邢台市东大街117号,系砖木结构二层小楼上下共四间。
经查,该所房屋历史变化情况是:1935年许,毕云亭购买了邢台市东大街路南二层小楼上下共4间。之后,毕雇用两个伙计在此开麻绳铺,毕在靛市街居住,曾任街道伪甲长。1946年群运时,靛市街群众要斗争毕云亭,毕跑到石家庄(当时石家庄尚未解放),街贫民会将毕云亭所开麻绳铺连房及货物全部没收。1947年初街贫民会派于思敬等人在毕云亭原麻绳铺开设益众麻店,原毕雇用的两个伙计仍留店工作。1948年初,益众麻店将毕云亭原旧楼进行翻建,除西墙,南墙没拆外,其他均拆除,所剩11根檩条,事后经毕云亭同意给了冀成妮(原毕麻铺伙计)。1948年末,街贫民会认为毕属于错斗,决定将原没收毕云亭的小楼及货物退给毕云亭。当时由益众麻店将原没收毕云亭的货物折价旧币14万元退给了毕云亭;将翻建小楼所用工料折价16石3斗小米,让毕云亭先交付翻建费然后将小楼退毕云亭。由于毕云亭未交翻建费,故小楼未退给毕云亭,仍由益众麻店继续占用。1951年填发土地证时,街贫民会发给毕云亭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写明:“东大街村民毕云亭房产共计房屋上下楼房4间,地基一段5厘7毫。”但在备考栏内注明:“地基南墙全面西墙全面宽1丈1尺5归本主,上盖木料全部归益众麻店。”1954年东大街开街时小楼往后退,益众麻店又将门面重修。1956年公私合营时,将益众麻店翻建后的小楼做价1000元入股合营归邢台市土产公司下属门市部,土产公司按年定息5厘发给益众麻店股息,至1966年止。市土产公司一直在此开设门市部营业至今。
据毕云亭讲:从1948年起,益众麻店给其交房租金每月为5升小米,一直交到1962年。据土产公司原益众麻店经理于思敬讲:因小楼地基和两堵墙是毕云亭的,故益众麻店从1948年起给毕云亭每月5升小米的地租金,交至1966年,因1966年以前的帐已不存在,无帐可查。1984年4月13日,毕云亭以东大街117号小楼4间系其家财产,要求归还为由,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桥东区人民法院以毕云亭持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为据,判决房产权应归毕云亭所有,令毕云亭付给市土产公司原益众麻店翻建小楼费用16石3斗小米折款720元,令市土产公司将房腾出退还毕云亭。
市土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1985年3月12日上诉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毕云亭的土地房产证上注明地基南墙全面西墙归本主,上盖木料全部归益众麻店,说明毕云亭只有地基和两堵墙,其它都归益众麻店;现在城市的房地基归国家所有毕云亭只剩两堵墙,要求合理作价购买归公;小楼已公私合营二十多年,市土产公司一直在此开门市营业,不同意将营业用房退给个人,愿出钱购买。
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此案如何定案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维护第一审判决,令土产公司将房腾出,退还毕云亭;毕云亭付给土产公司翻建费720元。
其理由主要是:毕云亭持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上下楼房四间已确权给毕云亭。只是由于毕云亭当时未交付翻建费才未退给毕房屋。为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权,应判决毕云亭向土产公司交付翻建费,土产公司将房退还毕云亭。
二、改判:房归市土产公司,不退毕云亭,由市土产公司给毕云亭经济补偿4000元。
其理由主要是:房屋几经变化,市土产公司是通过公私合营取得该房屋,并无过错;该房屋已于1956年公私合营,市土产公司在此开门市营业已二十多年,根据1981年3月5日原供销合作总社和商业部以(81)供基联字05/118号、(81)商屋联字第5号发出的《关于合作商店入股房产坚持不退还实物的函》和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1983年2月25日(83)商管字第5号《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精神,不应将合作商店入股房产退还给个人,而应由合作商店从经济上给个人予适当补偿。
由于此案涉及土改和公私合营运动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较强,为慎重起见,特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请示本案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
198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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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慕绥新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市驻国外机构在国外采购的。
  (五)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我市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二)确定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三)审定政府采购方式;
  (四)审核政府采购合同;
  (五)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
  (六)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区、县(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和控告的有功人员,财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单位和供应商。
  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为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限额标准统一实施的采购。
  政府采购机构是指受财政部门委托,承办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事务的专门机构。
  区、县(市)政府未设立政府采购机构的,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


  第八条 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取得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由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接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培训的人员达到机构人员总数30%以上;
  (三)具有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达到机构人员总数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化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
  市场: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
  (一)经国家和省、市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采购为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由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的;
  (二)出现不可预见情况急需采购的;
  (三)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四)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发布政府采购计划,并设置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办法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具体项目时,应当向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有配套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办理政府采购申请的同时,将政府采购配套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与中标的供应商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并将采购合同报送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应当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合同的标的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
  验收采购合同标的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有关条款相符。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和标的验收,应当事先通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事务。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5〕113号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补助(贴息)资金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我们对《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全省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事项,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各级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2005年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娟娟0571—87058453;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 王志坚0571—87057027。



附件: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

(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园区(开发区)规范建设、健康发展,依据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园区专项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原安排的省特色工业园区建设补助(贴息)资金调整使用方向,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专项用于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开发区)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视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分批审定下达。

第四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重点支持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在技术创新平台、信息化、生态化改造、环境综合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园区(开发区)建设单位。

2.所申报的园区(开发区)必须按照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程序经正式批准,且已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有关项目。

3.园区(开发区)建设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

4.所申报的园区(开发区)必须符合省政府提出的整合、扩容、提升发展的范围。

第六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

1.符合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园区(开发区)的项目单位,报经当地发展改革委(计划局)、财政局初审同意后,由当地发展改革委(计划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

2.申请园区专项补助资金,须附以下材料:《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表式见附表),同时报送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省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须提供上一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上报申请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底。

第七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

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园区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先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全省本年度园区(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所报园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提出初审意见,然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共同审查,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审定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局)。

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贴息)资金。

2.当年未完成的园区(开发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使用园区(开发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使用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由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将实施结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5.使用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园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6.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地对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园区(开发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3〕89号)。



附: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