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8:47:40 浏览: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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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厅制定的《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山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公开督办,督促当地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实施的挂牌督办。
省环保厅商请省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的联合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市、县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的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省环保厅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安排,省环境监察部门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省环保厅对环境违法案件汇总核审;
(三)制作《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并送达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在山西省环境保护网上公告督办内容,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
(四)督办事项;
(五)办理时限;
(六)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七)联系人;
(八)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七条 督办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当地环保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三)当地人民政府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当地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五)当地人民政府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依法予以撤销或改正;
(六)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七)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为6个月。特别重大或复杂案件,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环保厅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省环保厅对违法主体暂停受理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暂停安排环保补助资金,暂停办理上市环保核查,暂停发放、换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挂牌督办期间,由省环保厅组织对违法主体整改情况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
第十一条 经整改后的环境违法案件按下列程序予以解除挂牌督办:
(一)市、县人民政府在完成督办任务后,向省环保厅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安排,省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违法主体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省环保厅对整改验收合格的挂牌督办案件汇总核审;
(四)对经省环保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解除挂牌督办的案件,制作《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送达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
(五)定期在山西环境保护网上公告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并向媒体通报。 第十二条 拒不办理督办事项,相互推诿、办理不力以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的,省环保厅对该地区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停止环评审批,并在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成绩中予以扣分,并直接办理该案件。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屡查屡犯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实施停电、停贷、停运等限制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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