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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07:47  浏览:8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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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

    

沧政办发〔2007〕7号 2007年5月10日

  



  

招商引资和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和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全市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实行全程无偿代理跑办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内容

  

(一)对代理跑办的项目“一门受理、全程代办、限时办结”,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提供办事程序、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核准、备案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

  

(三)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跑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环评审批、土地预审、选址意见、工商注册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代理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经项目单位的申请,项目的前期手续均可委托项目代理跑办小组代为办理。

  

三、运行程序

  

(一)申报

  

投资者向项目代理跑办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有关申报资料。

  

(二)咨询

  

对于提出代理申请的项目业主,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小组办公室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办事程序的咨询,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业主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修改意见。

  

(三) 代理

  

对符合代理条件的,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小组办公室与项目业主协商代理事项,签订代理协议书,实施项目代理。

  

(四)协调

  

接受委托后,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小组办公室将相关项目审批、注册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分别送达相关部门,并负责完成相关代理服务工作,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不同性质,确定一个难点部门重点跑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前期手续。代理事项送达后,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小组办公室对代理事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加快资料传递。

  

(五)办结

  

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将领取的证照(或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送达服务对象。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延期理由,做好向项目业主解释工作。

  

(六)监督

  

代理服务工作要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自觉接受项目业主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代办的事项按时限或提前办结,真正让项目业主感到方便、满意。

  

四、限时办结规定

  

需要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报批的项目,严格按照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的时限要求办理;市级重大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沧州市政务公开服务指南》中的时限要求办理。

  

五、管理

  

(一)代理工作要按照“零障碍、零距离、零投诉”和“一个窗口对外、全程跟踪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 在代理具体实施工程中,要结合实际,通过各部门相互学习、召开项目业主座谈会、回访等方式,倾听各方建议,总结经验,弥补不足,完善保障机制,确保代理制见实效。

  

(三)受理服务后,要统一协调,明确专人对每项服务工作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每项服务有答复、有落实。要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申办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六、成立全市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小组,由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市供电公司、市供排水集团公司等部门组成(名单附后),跑办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重点办,李兰枫任组长,负责代理项目跑办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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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期限的不可行性

王小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证据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实施。作为最高院制定的一项司法解释,他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快捷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民事纠纷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该规定在两年多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恰当、不可行的规定,如关于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于庭审前,在其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如此规定,必将导致如下几个问题。
1、《证据规定》的目的难以实现。
《证据规定》开篇称:“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制定本规定。”据此可知制定《证据规定》的目的有二:一是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二是保障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先看举证期限对目的一实现的影响。设若在一债务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掌握有确认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如借条、收据等,但其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在约定或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法院,而是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该证据。如此,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呢?如按《证据规定》的规定办理,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其在约定或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证据为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从而判决其承担败诉的责任。如此又怎能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呢?因为案件事实就在败诉的当事人手中,而人民法院囿于《证据规定》的限制,明知它可以用来确认案件的事实真相,却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反之,如不按《证据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来办理的话,那么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就会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违背法定程序为由,指责人民法院办案不公正。这样一来,无论人民法院是否按照证据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来审理案件,都不能让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认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从而使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陷于被动。
基于以上分析,人民法院不能凭举证期限来保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保障。“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了。
2、不利于化解民间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
在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规定》判决的有证据而因未按期提交证据导致败诉的案件中,败诉方很难从《证据规定》中平衡因为败诉而导致的心理失衡。他们会从掌握在他们手中的确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强力证据的角度出发,怀疑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因自己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怨恨,致使民间矛盾不但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反而进一步加深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此外,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寻求心理的平衡,他们还通常会以上访等方式来寻找法律之外的解决方法,或以闹事的方式来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如此则使我们适用《证据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来审理的案件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
其实“举证期限”作为一种有益的尝试,未尝不是一种好的制度。但是笔者以为,好的制度不一定在实际运用中达到好的效果,这是因为要达到好的社会效果,不但要制度本身具有相当的优越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好制度还要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在我国目前的司法水平状况下,由于诉讼当事人自身法律素养的缺少和律师作用的未充分发挥,在目前尚不宜适用《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这一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一九七八年开展职称评定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各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职称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经验不足和历史遗留问题太多等原因,职称评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九八三年九月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整顿。当前,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需在总结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革职称评定制度。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基础建设。目前,我国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发展,我们要充分把握这个有利时机,着手革除历史上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上的各种弊端,打破那种禁锢人才、一潭死水的局面,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能在与本人的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更好地为振兴经济,发展科技、教育,繁荣文化贡献力量。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各行其是。中央决定成立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国改革职称评定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要严格把住质量关,不能降低标准,切忌滥竽充数。为了防止地区、部门、行业之间进行不恰当的攀比,造成思想混乱,报刊在宣传报道上要十分慎重,要坚持多做少说或只做不说;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定编、晋升比例和增加工资多少等一律不公开报道。要结合形势政策教育,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讲清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调动广大知识分子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应根据本通知和报告的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精心指导,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批准,逐步展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过去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无论现在是否担任专业技术职务,都应给予妥善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广大知识分子寄予厚望。尽管我们国家的经济力量还很薄弱,我们仍要尽一切可能逐步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我们相信,在广大知识分子的共同努力下,职称改革工作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成功,我国的广大知识分子一定会在四化建设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摘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告
职称评定工作一九八三年九月暂停以后,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都进行了检查。现将几年的工作情况和今后改革职称评定制度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