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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8:00  浏览:9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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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157号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企业信用征信,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以下称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及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本市有关国家机关、金融、保险、证券监管、电力监管部门等。
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经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
第四条 (信息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全市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征集和发布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含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子系统,并可根据需要建立其他子系统。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市企业信用体系的规划、建设以及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行业内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向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条 (信息分类)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六条 (工作原则)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联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信息提供单位组成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

第二章 征 集

第八条 (信息征集)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接收、整理、储存等活动。
第九条 (信息来源)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为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自主采集和企业自行申报。
第十条 (信息内容)
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项目由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目录予以确定。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数据采集目录向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更新的,应当即时提交或更新。
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可自主采集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发布的,能用以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企业可自主申报除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自主采集和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信息以外的,能反映本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用信息。企业自主申报信用信息的,应当向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第三章 记 录

第十一条 (信息记录)
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身份、业绩、提示和警示四类信息进行汇总、分类,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身份信息)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情况;
(四)企业的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基本情况;
(五)职能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审验的结果;
(六)企业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
(七)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撤销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业绩信息)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业绩信息系统:
(一)企业获得县级以上政府及市级以上职能部门奖励表彰和政策性资金扶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及市级以上职能部门奖励表彰的;
(二)企业被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评定为纳税信誉等级A级的;
(三)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或获得中国名牌、四川名牌的;
(四)企业通过质量标准认证的;
(五)企业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
(六)企业获得的其他业绩情况。
第十四条 (提示信息)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审验的;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批次商品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的;
(四)企业被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企业被依法认定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被依法公告拖欠税款的;
(七)企业被依法认定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的;
(八)企业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较大的;
(九)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十)企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水、电、气等费用,数额较大的;
(十一)企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
(十二)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或信息提供单位认为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警示信息)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被职能部门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被实施市场禁入的;
(四)企业被依法认定为偷、逃、骗税款,数额巨大的;
(五)企业被依法认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不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的;
(七)企业被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法定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企业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巨大的;
(九)企业收到催建通知后仍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
(十)企业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第十六条 (自主申报信息)
企业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审核分类后,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章 发 布

第十七条 (对外发布)
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应当将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企业身份、业绩和警示信息。
企业可向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申请公开发布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提示信息。
经信息提供单位审定后,企业可对其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数据纠错)
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信息确有错误的,该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修改、删除的书面意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更正该信息。
企业认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向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可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并在接到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作出书面答复。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在收到该书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正,并告知该企业。
第十九条 (发布期限)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信息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企业身份信息,发布期限为永久记录,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二)企业提示信息、业绩信息,发布期限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三)企业警示信息,发布期限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发布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信息查询)
社会公众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查询企业的身份、业绩、警示信息和企业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
信息提供单位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共享企业身份、业绩、提示、警示信息和企业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但不得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的企业提示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使用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对有提示、警示信息的企业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在政府表彰评优、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登记注册及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评比认证任职等活动中可参考企业的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有其他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但不得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牟利或违法限制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责任)
企业对所提交的本企业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企业向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申报虚假信息的,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自主申报资格,并将该行为记入提示或警示信息系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责任)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交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提供单位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或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理,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应当对其自主采集和收集并整理录入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由监察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理,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制度制定)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提交、维护、管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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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通知

1987年9月2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轮胎技术管理是关系汽车安全行驶,节约能源,降低运输成本的重要工作,是汽车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任务之一。长期以来,汽车运输业缺乏完整的轮胎技术管理制度,存在着轮胎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浪费严重等情况。为加强轮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轮胎管理、使用和维修水平,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现将部制定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

总 则
一、轮胎是汽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汽车安全行驶、节约能源、降低运输成本的重要因素。凡汽车使用单位都应加强轮胎管理,提高轮胎使用维修的技术水平,以延长轮胎使用寿命。
二、汽车运输行业的轮胎技术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依靠技术进步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做到:加强基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及时翻修。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对轮胎的综合管理,即从轮胎的计划、选购、装运、验收、保管、使用、保养、翻修、报废、新技术应用、奖惩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使轮胎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和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
三、为了培养轮胎使用维修和技术管理人才,汽车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和安排职工技术教育工作中,要考虑设置轮胎技术管理和使用维修专业;对轮胎管理人员、胎工和驾驶员要加强培训,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轮胎使用维修水平。
四、汽车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鼓励轮胎管理和使用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从实际出发,积极推广技术新成就,配备专用设备,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以提高轮胎维修质量和效率,减轻胎工劳动强度,做到文明生产。
五、积极推广使用子午线轮胎。各汽车运输部门应与轮胎生产、翻修部门密切合作,将子午胎的使用技术、翻修技术逐步完善起来,为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六、根据目前汽车轮胎向无内胎轮胎发展的趋势,本制度适当增加了无内胎轮胎使用与保养的内容。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制度制订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八、本制度适用于汽车运输行业。其他汽车使用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一章 轮胎的管理
一、胎轮管理人员及胎工的配备
(一)为了加强轮胎技术管理,汽车运输企业和车队应根据其汽车、挂车的保有量和使用轮胎的规格、数量和工作量,建立轮胎管理机构,适当配备专职轮胎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比例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各地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有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轮胎管理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的文化技术水平。他们不仅要熟悉轮胎的管理、使用和维修技术,对影响轮胎使用的汽车底盘结构、汽车驾驶技术和汽车的保养修理技术也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论知识。
(三)汽车运输企业或单位应配备胎工,车辆较多的企业和单位要设置胎工班(组)。配备比例可按轮胎的规格、数量和工作量自行规定。
(四)轮胎管理技术人员和胎工都应相对稳定,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具体条款由企业或单位自行制订。
二、轮胎的选购、装运、验收与保管
(一)轮胎的选购
企业或单位应根据轮胎的质量和价格,由技术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择优选购。
(二)轮胎的装运
装运轮胎不得与各种油类、易燃物、化学药品及易使橡胶变质的物资混装。运输时应用蓬布遮盖,以免阳光照射及雨淋。同时,轮胎必须竖立放置,内胎如无包装,须充气放在外胎中。
无内胎轮胎以包装状况搬运时,不可拆除胎圈保护器和钢带,吊提必须使用宽幅纤维带。使用叉车搬运,不得用货叉插入中心孔口提升。
(三)轮胎的验收
1.新胎入库必须根据国家标准GB520—82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外观质量与规定不符者,应向原单位提出退换。
2.新胎入库时,应按照其原始单据登记其厂牌、规格等有关情况。
3.翻新胎和修补胎入库前应按照《翻修轮胎成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符合者要求原翻修部门进行处理。
4.修补竣工的内胎必须充气试验,检查有无漏气、裂口等不符合修补质量的情况。
(四)轮胎的保管
1.新胎储存在库房内,应立放在特制的胎架上,定期转动其支点,禁止平置堆叠,以免变形。同时,轮胎入库保管,应按类别规格、花纹种类、厂牌、胎体帘线材料、结构类型等分别存放,并根据出厂年月做到先生产者先用。
2.内胎储存如无包装,在适当的充气状态下,悬挂在半圆形的托架上,并定期动转其支点,不要折叠堆置。
3.待翻修的轮胎,在施工前要妥善保管,不得露天放置,日晒雨淋,造成轮胎变质。不得堆叠垛压,以防其变形。待翻、待修的钢丝子午胎,要存放在库房内,以免雨水浸入,造成钢丝锈蚀。备用的旧胎和翻修完工的轮胎,应按新胎的保管方法妥善保管,季节换胎应分车存放,以便原胎装回原车,不致于发生错乱。
4.停用车辆的轮胎,应进行检查,如挖除花纹嵌石,应翻修的要送去翻修。车上装的轮胎要保持适当充气,并将车辆前后桥顶起使轮胎离地,不承受负荷。对长期停用的车辆应将轮胎拆下,另行分配使用。
5.储存轮胎的库房不要设在接近有发电设备或其它产生臭氧的地点。如发电房、电工间等。门窗玻璃应用绿色或兰色的漆涂刷,避免阳光照射。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和通风,距离暖气设备至少在一米以外,并不得与石油产品、易燃品、强酸碱类和漆料等放在一起。
6.储存轮胎的库房要有专职保管员,并应建立库房、防火制度。
三、在用轮胎的管理
(一)实行定车、定人、定胎的责任制度
1.有条件的应实行定车、定人、定胎。条件不具备的做到分段定胎,分段考核。
2.换装车上备胎或借用轮胎应及时记录换装地点,行驶里程,损坏情况。
(二)建立轮胎帐卡和有关记录。轮胎管理应建立在用轮胎台帐、轮胎履历卡片和轮胎拆装动态记录,切实掌握车队轮胎实况。为了随时弄清送修情况,应建立外修记录,避免发生差错。
(三)烙(刻)印轮胎自编号
轮胎烙(刻)印自编号便于识别和核对轮胎号码,是轮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烙(刻)印位置一般在防水线部位。
(四)周转胎的使用
1.为了便于轮胎的翻新周转。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周转胎,周转胎的数量可结合各地条件作不同的规定。
2.在用轮胎翻修需换用周转胎时,应填写周转胎替换记录,轮胎翻修竣工后仍装原车使用,并交回周转胎。
(五)轮胎的定期盘存
1.每年应进行一次轮胎盘存,时间以选择在第四季度为宜。
2.轮胎盘存时,应组织技术人员、驾驶员、胎工三结合的班子进行。
3.盘存工作包括:核对轮胎数量,估计轮胎成色,检查外观质量,并作出记录,造表存查,总结分析,汇总上报。
(六)轮胎的考核
1.轮胎考核指标:主要考核行驶里程和翻新率。行驶里程采取综合考核和分段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核即考核新胎用到报废(包括翻新和未经翻新直接用到报废)的综合平均里程。这是考核轮胎使用实绩的主要指标。分段考核,即分别考核新胎未经翻新直接用到报废,以及新胎经一、二、三……次翻新到报废各个阶段的平均里程。
2.考核范围,除了外单位拨入记录不完整,经过鉴定里程的成分胎,以及由于制造质量差的新胎(须经制造厂质量鉴定予以赔偿者)不作考核外,其它凡是营运车辆的在用胎均应全部列入考核范围。
3.按时作好轮胎实绩考核及资料分析,上报有关部门并对驾驶员公布。
4.统计资料要及时、正确、胎公里与车公里要相符。
(七)轮胎责任事故处理
1.驾驶员或胎工,如发现轮胎有异常损伤或磨损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轮胎管理技术员,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以防损伤扩大。
2.轮胎早期损坏,经鉴定属厂方(包括翻胎厂)责任者,送原厂,按规定或合同,由厂方负责赔偿处理。属管理失职,使用不当,保养不良而造成损坏者,一律按责任事故处理。
3.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轮胎损坏或丢失,可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有关人员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八)轮胎的报废
1.为了充分发挥轮胎使用潜力,对轮胎报废必须严格掌握,慎重处理。
2.经技术鉴定不合于翻新、修补标准的轮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进行报废。
外胎的报废条件:
(1)胎侧有连续裂纹,已不堪使用和修复者;
(2)胎面胶已磨光,并有大破洞,已不能继续使用和失去翻新条件者;
(3)胎体帘线层有环形破裂及整圈分离者;
(4)胎圈钢丝断裂或趾口大爆破,无法修复者;
(5)其他损坏不堪使用和修复者。
内胎的报废条件:
(1)有折迭、破裂现象,不堪修复者;
(2)裂口过大,不堪修复者;
(3)老化变质或严重发粘者;
(4)变形过甚者
(5)被油料或有害溶液浸蚀不堪使用者。
3.已批准报废的轮胎应由轮胎管理技术员交供应部门统一处理,在处理前不得作材料胎割用。

第二章 轮胎的使用
一、合理组织使用
(一)新胎的使用:采用“整车换胎”、“季节换胎”、“成双换胎”、“先客后货”、“先主后挂”等使用方法。
1.整车换胎:整车换胎必须是同规格、同厂牌、同结构、同层级、同花纹的轮胎,以求负荷、磨耗均匀,便于保养换位,有利于提高行驶里程和翻新率,也便于轮胎的管理。
2.季节换胎:冬、春季节主车后轴及挂车可换用翻新胎或成色较低的轮胎,以提高旧胎利用率,延长轮胎行驶里程。
3.成双换胎:新胎应成双更换,以利于轮胎搭配。
4.先客后货:客货混合车队可采用“先客后货”的用胎方法。
5.先主后挂:在主挂车轮胎规格一致时,可采用先主后挂的用胎方法。
(二)翻新胎的使用:使用翻新胎应注意质量等级。翻新胎一般应装在后轮上,客车前轮不得装用翻新胎。
二、做好现场管理
(一)保持气压正常
1.在车辆比较集中的站、点应结合例保配备专人在常温下进行补气工作,以保持轮胎气压的正常。
2.为了保持轮胎正常气压,至少七~十天用气压表检查一次,作好记录,每天将检查车号及结果予以公布。
3.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车队至少每月抽查气压一次,企业至少每季抽查气压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和评定驾驶员、胎工奖励的依据之一。
(二)防止轮胎超载
1.车辆应按标记吨位装载,不得超载。注意货物装载平衡,防止车辆在行驶中发生货物移动及倾斜等情况发生。
2.由于车辆改装需要改变轮胎规格时,要重新计算前后轴负荷,然后根据负荷再选配轮胎规格。选择轮胎规格的原则是:在轮胎负荷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采用尺寸较小的轮胎。
(三)做到合理搭配
1.同一车轴上应装配同一规格、结构、层级和花纹的轮胎。
2.轮胎花纹应根据道路条件选择,在同一车上的轮胎花纹要尽量一致。
3.成色不同旧胎混合装用时,应选择胎面磨耗程度相近的轮胎进行配装,直径较大的轮胎应装在后轮外档。
(四)排除机械伤胎:
发现车辆技术状况不正常造成轮胎机构损伤时,轮胎管理技术员应及时会同有关人员,查明原因,排除后,方可出车。
(五)注意轮辋组合
1.应注意轮辋挡圈与锁圈的技术要求。如发现与技术要求不符合时,均应进行修正或更换。
2.不同制造厂的轮辋、新旧轮辋、挡圈与锁圈尽量不混装;备用轮辋应组合存放。
(六)做好爱胎例保
1.出车前的检查
(1)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气门咀是否漏气,气门帽是否齐全,气门咀是否碰擦制动鼓。
(2)检查轮胎螺母是否紧固,叶子板、档泥板、货箱等有无碰擦轮胎现象,并设法消除。
(3)检查并清点随车工具。如橇胎棒、千斤顶、车轮螺帽、套筒板手、气压表、手锤、挖石子钩等是否齐全。
2.途中的检查
(1)途中检查应结合途中停车、装卸的各种机会进行。停车地点应选择清洁、平坦、阴凉(夏天时)和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过的处所。
(2)检查轮胎螺母有无松动,叶子板、栏泥板、货厢等有无碰擦轮胎现象,并设法消除。
(3)挖出轮胎夹石和花纹中的石子及杂物。
(4)检查轮胎的磨损情况,检视轮胎气压是否充足,模试温度是否正常,胎面胎侧有无不正常的磨损现象,轮辋有无损伤。
3.一日工作完毕后检查
(1)停车场地应干燥清洁无油污,严寒地区应扫除车场上的冰雪,以免轮胎与地面冻结。
(2)停车后应注意轮胎有无漏气,并挖出夹石和花纹中的石子及杂物。
(3)检查轮胎螺母有无松动,备胎架装置是否牢固。如发现车辆机械有碰撞轮胎的现象,应设法消除。
(4)途中如换用备胎,损坏的轮胎应及时送修,并补登拆装记录。
(七)汽车行驶中轮胎的使用要点
1.汽车应起步平稳、加速均匀、中速行驶、选择路面、少用紧急制动。
2.夏季行驶,应增加停歇次数,如轮胎发热和内压增高,应停车休息散热,严禁放气降低内压,也不要用冷水浇泼。
3.行车中应注意道路上的粗大、尖锐或锋利的东西,防止刺伤轮胎。
4.不得靠近道路边石或人行道边行驶,以免损伤胎侧。
5.汽车陷入深沟或行驶在泥泞道路上时,应避免车轮空转。
6.行驶中应避免急剧转向,以防轮胎与轮辋发生切割现象。
7.装用防滑链时,应两边并装,通过困难地段后应即拆除。
(八)掌握子午线轮胎的使用特点
1.严格控制内压,必须按标准充气。使用中要做到经常检查补气。
2.子午胎必须选用标准轮辋。
3.同一轴上,子午胎不得与斜交胎混装。
4.装子午胎的汽车前束量应小于斜交胎。一般在0~3毫米范围内。

第三章 轮胎的保修
一、轮胎的保养
(一)汽车和挂车的轮胎保养间隔里程一律按汽车和挂车的相应保养间隔里程的规定执行。
(二)一级保养主要作业项目
1.检查轮胎螺母是否缺少及松紧程度,气门咀是否漏气,气门帽是否齐全。如发现损坏或缺少应即修理或补气。
2.挖出夹石和花纹中的石子和杂物,如有较深伤洞应用生胶堵塞。
3.检查轮胎磨损情况,如有不正常的磨损或起鼓变形等现象应会同轮胎管理技术员和驾驶员进行研究,找出原因,予以排除。
4.如需检查外胎内部时,应拆卸检查,如有损伤予以修补。
5.检查轮胎搭配有无不当,轮辋、挡圈、锁圈是否正常。
6.检查轮胎(包括备胎)气压、并按规定补足。
7.检查轮胎有无与其它机件碰撞现象,备胎架是否固定完好,如有不符合要求者,应予以纠正。
8.填写保养记录。
(三)二级保养主要作业项目
二级保养时,除执行一级保养的各项作业外,还应进行下列作业:
1.轮胎拆卸后应测量直径以作为换位和搭配的依据。
2.轮胎解体检查:
(1)外胎胎冠、胎肩、胎侧、胎内有无内伤、夹空、起瘤和变形等现象。
(2)内胎、垫带有无咬伤、折绉现象、气门咀、气门芯是否完好。
(3)轮辋、挡圈和锁圈有无变形、生锈,并视情上漆。
(4)轮辋螺栓承孔有无过度磨损或损裂现象。
3.排除故障后,进行装合和充气。
4.按规定进行轮胎换位。
5.发现轮胎有不正常磨损或损坏应会同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予以排除。
6.填写保养记录。
(四)子午线轮胎的保养
1.子午胎胎冠,胎侧一旦被刺伤、刮破,露出钢丝要及时修补,以免水气进入胎体,锈蚀钢丝帘线,造成早期损坏。
2.由于子午胎在使用中下沉量大,胎圈应力高,容易造成损坏,折装时应予注意。
(五)操作要点
1.充气
(1)轮胎充气应按照轮胎标准上规定的标准气压执行。但为了使轮胎在各种不同条件下能更好地应用和延长轮胎寿命,在路拱较大的地区行驶的汽车其后轮外挡轮胎可照标准增加20~30kPa(0.2~0.3kg·f/cm2)。
(2)新胎在未装配前应先紧固内胎气门咀垫片螺帽,以防在使用中漏气。
(3)充气前应检查气门芯与气门咀是否配合平整,擦净灰尘。充气后应检查是否漏气,并将气门帽装紧。
(4)充入的空气不得含有水份和油液。
(5)充气时应注意安全防护。充气开始时用手锤轻击锁圈,使其平稳嵌入轮辋圈槽内,以防锁圈跳出。
(6)气压表应定期进行校对,以保证气压表读数准确。
2.换位
(1)为了使轮胎磨损均匀,应结合车辆保养周期进行轮胎换位。在路面拱度较大的地区或夏季用胎,轮胎磨损差别较大时可增加换位次数。
(2)轮胎换位的方法常用的有“循环换位”法和“交叉换位”法两种,凡整车更换轮胎的汽车,可以采用以上换位法。凡装用不同成色的轮胎可以根据情况合理换位。
(3)轮胎换位时应按所调换的胎位调整气压。
(4)轮胎换位后须作好记录。
3.拆装
(1)拆装轮胎须在清洁、干燥、无油污的地面上支顶牢靠进行。
(2)拆装轮胎要用专门的工具,不允许使用大锤敲击或其他尖锐的用具拆胎。
(3)外胎、内胎、垫带、轮辋等必须符合规定时,才能进行组装。
(4)安装有向花轮胎时,应注意花纹方向标记。
(5)内胎装入外胎时,在外胎内部和垫带表面涂上滑石粉。
(6)气门咀的位置应装在轮辋气门咀孔的正中。如轮胎胎侧有轻点符号时,应将气门咀对准该符号,以便于平衡。轮辋上有配重块的轮胎,应做平衡调整。
(7)双胎并装时,应将里挡轮胎的车轮螺栓紧固后,再装外挡轮胎。两轮通风洞应对准,两胎气门嘴应按180°对称排列,并与制动鼓观察孔呈90°。
(8)无内胎轮胎每装一次,需要换上新的“O”型圈,“O”型圈要求完好,并将它放在植物油浸泡片刻。
(9)无内胎轮胎胎冠装有钢带时,应先把轮胎装在轮辋上,并充入1.5kg/cm2的气压,小心把钢带剪断除下。
(10)无内胎轮胎充气过程中,应用皂水检查轮辋与胎圈接触部“O”型圈、气门咀垫、气芯等处是否漏气。
(六)机具设备的维护
轮胎机具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经常保持清洁,定期加油检修,防止漏油、漏电、漏水、漏气。空气压缩机是轮胎工作的重要设备,应配齐安全阀、油水分离器、压力表和自动开关,并定期检查,加强维护。做到安全生产,延长寿命。
二、轮胎的翻修
(一)轮胎的修补
1.轮胎修补要从“小”作起,即要及时修好小伤、小洞、小裂口。同时,根据其损坏的类型来决定其修补方法。
2.凡营运汽车较多的单位,可设轮胎修理小组,配备简易修补工具,对轮胎进行小修。
(二)轮胎的翻新
1.轮胎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胎面的磨损程度和胎体的技术状况,符合翻新条件时,应及时送厂翻新,不可勉强使用,或不经翻新一直使用到报废。
2.轮胎花纹残留极限,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 惩
一、为了鼓励职工管好、用好轮胎,提高轮胎行驶里程,达到降低运输成本和节约原材料的目的,汽车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精神制订轮胎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二、建奖条件:凡轮胎管理制度健全、统计考核凭证完善,轮胎实际里程符合上述试行办法精神的单位均可建立轮胎节约奖。
三、建奖对象:主要是驾驶员、胎工、轮胎管理技术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奖金分配比例由各地自行制定。
五、建奖种类及奖罚幅度:一般可分阶段考核奖惩,也可以将轮胎管理中的某些薄弱环节作为奖惩的附加条件。
六、奖金来源及罚金去向:奖金从轮胎超额里程节约价值中提取。奖金计入成本,单项列支,免交奖金税。罚金冲减轮胎成本。


关于我与纳米比亚就保留纳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纳米比亚


关于我与纳米比亚就保留纳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7月11日)
国务院:
  我与纳米比亚政府已就“九七”后纳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和纳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纳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纳米比亚就保留纳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纳米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纳米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来照,内容如下:
  “纳米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就纳米比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纳米比亚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