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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00:59  浏览:9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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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交通部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1998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2月12日经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 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 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 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三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收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签章手续。
第二十条 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源泉管理为主、路检路查为辅的原则,主要在车站、货场、驻地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交通稽查站等作业现场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除车主应自觉按时维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亦应及时督促车主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主要检查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并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条 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一)、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作业,漏项或减项的,责令完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并处以每车次500~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可处以警告或30~50元罚款。
(二)、维修企业只收费不维护(买卖或伪造结算凭证、出厂合格证等),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三)、维修企业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四)、维修企业未实行出厂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处以警告和1000~2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五)、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检测标准、检测程序和检测规范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警告和2000~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每人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九)、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业户在道路运输证维护记录栏内伪造签章的,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补做二级维护。
(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在超过二级维护规定时间15日内,给予批评教育;超过15日的,在道路运输证上作违章记录,处以300元罚款,并要求其立即补作二级维护。
(十一)、对累计警告处分三次的有关人员,限期进行上岗培训。
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必须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车辆维护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热情服务,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有意刁难,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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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91号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市政府令91.gd
http://www.xa.gov.cn/fileUpload/10321299777422732.gd

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水利部


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1995.03.02



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日水利部水审[1995]60号通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使其逐步法制化,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实行行业指导,流域机构
及地方水利厅、局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制订长
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必须注重检查治理工程的
进度、质量、效益。
第五条 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增强宏观意识,加强水
利资金总体的宏观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的领导,重视
审计部门关于深化改革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审计部门行使审计
监督职能。
第二章 治理资金审计监督范围
第七条 治理资金审计监督范围包括: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项目的新建、扩建、
改建项目以及防汛岁修、水土保持等项目的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以工代赈资金、
地方匹配资金、社会集资和群众投劳折资等资金。
第三章 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内容
第八条 前期工作的审计。
一、基本建设程序审计。审查治理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
作等。
审查项目建议书是否按规定审批。
审查是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初步设计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
布局、建设进度和总投资编制。
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所提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完备,是否按审批程序报有
关单位审批。
二、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情况审计。
审查治理工程前期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评价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及
效益。
第九条 开工前的审计。
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治理项目总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
否落实。贷款项目审查有无银行贷款的承诺或全同,自筹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预
算内资金的拨款计划。
审查治理资金是否列入当年国家下达部门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开工前的审
批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治理项目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开工前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第十条 建设期间的审计。
一、投招标审计。
审查投招标程序,评价投招标的合规、合法性,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情况,评
价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承包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审查是否按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要求下达和编制年度计划。
审查年度基建计划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工作量,有无多列、虚报工作量。
审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有无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
失。
审查在工程施工中,有无未经审批设计的主管单位批准和设计单位同意,随意
改变设计方案,是否有计划外项目和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变更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
模。
三、建设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审查基建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资金到位情况,有无挪用、挤占、转移
资金。
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按进度、按预算、按合同、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审查基建收入是否足额入帐,上交、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审查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审查会计核算是否执行现行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是否合理、规范,会计资
料是否完整、清晰,制度是否健全,评价财会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是否符合水利部和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
完备。
审查项目建设概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是否
超概算,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基建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
故和经济损失。
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合规。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有无挤占建设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查明
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审查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的真实性,有无虚列建设成本。
审查基建结余资金真实性,有无隐瞒、转移、挪用、隐匿结余资金。
审查基建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
审查核实投资包干结余,是否按投资包干协议或合同有关规定计取、分配、上
交投资包干结余。
审查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评价投资效益。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前应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如上级水利部门会同治理
项目的水利主管部门共同审计,需统一组织审计组。上级水利部门下达的审计通知
书应抄送参加审计的水利主管部门。
统一组织的审计组向参加审计的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审计结束后,应由负责组织审计的水利主管部门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调查,被调查单位在接到审计
调查通知以后,应组织审计调查自查工作,并提出自查报告。被调查项目的水利主
管部门应汇总自查报告上报。
统一组织的审计调查应会同调查项目的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组,对被调
查的项目进行抽样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抄送参加调查组的各级水利
主管部门。
第五章 治理资金审计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的方式。
一、按审计监督的性质分为审计和审计调查。
二、按组织形式分为:
1.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有关流域机构和省、市、自治区水利厅、局参加。
2.由省、市、区水利厅、局统一组织,地、县水利机构参加。
3.由部、流域机构及省、市、区水利厅、局分别组织。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方法。
采取“点”、“面”结合,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结合,审计与审签结合,.就
地审计与报送审计结合。
各级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计划,应有治理资金审计的重点项目,把审计重点项
目与面上工作相结合;把专项治理资金的审计与经常性审计相结合;对业务量少的
项目可采取报送审计;对经济合同、用款、拨款计划等应建立审签制度。
第六章 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职责和分工
第十六条 水利部、流域机构及省、市、区水利厅局分别负责全国、全流域及
全省、市、自治区治理资金管理、使用、效益审计监督;分别编制全国、全流域及
全省、市、自治区治理资金的审计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审计
监督。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部、流域机构及地方水利厅局分别在自己负责范围内
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处理意见及建议分别向水利部、流域机构及省、市、区水利厅
局报告。
第十七条 由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数额大,审计监督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为了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和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可以由治理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
管部门委托具有水利专业知识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所需费用,根据企业
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
第十八条 关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成果
(包括审计报告或调查报告、纠正处理决定、建议、审签意见等),将作为上级部
门批准治理项目开工,办理竣工决算及在建工程年度拨款、贷款的依据。对不按基
建程序办事,工程进度缓慢,工程质量差,挪用挤占建设资金,严重损失浪费,治
理资金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除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纠正处理,
还将根据问题大小和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重大处理与处罚,应商有关责任
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小流域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驻水利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文号:[水利部水审[199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