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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名词解释/郭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58:14  浏览:8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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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名词解释

郭辉


摘要: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过程,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适用,不能进行裁判,而劳动争议案件因实际适用法律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参照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发生争议后一些民次在劳动法相关解释找不到相应的规定,这就要求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对其进行解释,归类到法律的相关规定上。下面笔者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常出现的几种名词进行一下粗浅的解释。
关键词:劳动争议

法官裁判的逻辑思维过程遵循严格的三段论公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即是法律规定,由于立法的局限性及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法官在适用法律判案时必须对法律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的准确含义进行解释。可以说,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过程,不进行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适用,不能进行裁判,而劳动争议案件因实际适用法律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参照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发生争议后一些民次在劳动法相关解释找不到相应的规定,这就要求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对其进行解释,归类到法律的相关规定上。下面笔者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常出现的几种名词进行一下粗浅的解释。

  一、辞退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常出现辞退的字样,对此我们就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该情形是否属于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那一种,然后按照确定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适用来确定效力、确定是否给付补偿金以及补偿金数额等。

  二、辞职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常出现辞退的字样,对此我们就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该情形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那一种,然后按照确定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适用来确定效力、确定是否给付补偿金以及补偿金数额等。

  三、病退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常出现辞退的字样,对此我们就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该情形是否属于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属于双方协商一致。从而确定效力,依据该条作为法律适用的效力。

  四、停薪留职、内退、假退

  在出现停薪留职、内退、假退字样时我们就要审查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履行方式的规定,进而来确定法律依据。


北安法院 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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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10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科学技术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
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者专家。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在推荐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候选人以及有关申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
公示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申报项目按专业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三等奖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创新工
作,满足多层次多元化资金需求,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金融创新奖,是指市人民政府设
立的,对全市各级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金融创新工
作进行奖励的奖项。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
予。
第四条 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
会)负责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 申报、评审、授予济宁市金融创新奖,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 济宁市金融创新奖分设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
新组织奖。
第七条 申报金融创新成果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规模,能产生一定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经营
和收益结构、改善资产质量起到明显带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
有较大示范效应;
(二)不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申报金融创新成果奖除必须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本年度推出的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
提供性能更优、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
2. 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 取得了显著成效
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
3. 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项目, 率先在济宁市行政区域推广应
用。
第八条 申报金融创新组织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究、开发、应用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中,积极提
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较好的组织、管
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二)在解决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
中,做出直接贡献的单位;
(三)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过程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济宁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条 申报济宁市金融创新奖,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评审
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金融创新产品
和服务项目申报评选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
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市级金融机构和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应对本系统
申报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申
报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报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评选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产品和服务项目,
其权属存在争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报评选济宁市金融创
新奖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
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在
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符合
要求的,视为申报单位放弃申报。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审
工作需要,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报评选济宁市金融创新奖
的项目组织答辩或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独立
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拟定金融创新成果
奖、金融创新组织奖初选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对在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审
活动中知悉的申报项目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五章 公示和授奖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其审查通过的拟获济宁市金融创
新奖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 日。
第二十一条 对拟获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产品和服务项目
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书面
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受理对拟获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
异议后,应就异议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拟获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无异议
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人民政府对项目申报单位
予以表彰,颁发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证书、奖牌,并给予一定物质
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 日起施行。